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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农民对土地的权益方面分析农民的经济利益之争

列宁基本赞同波斯特尼柯夫在《南俄农民经济》一书中从土地角度对农民经济利益的划分,他认为波斯特尼柯夫“在自己的描述中,对经济性质的、行政法律性质的(土地占有形式)和技术性质的问题(地界问题;经营制度;收获量)几乎予以同样注意”,尽管对俄国农民经济来说,根本的经济问题就是土地问题和地界问题,“但他打算把第一类问题放在首要地位”,对此,列宁表示“我完全同意作者关于经济问题和技术问题孰轻孰重的见解” 。可见,列宁不仅赞同波斯特尼柯夫对农民土地权益的划分形式,而且也同意经济问题比技术问题更重要。

农民对土地的权益最直接的表现就是其对土地的占有量,列宁认为当时的政府(统计人员)就是根据农民所拥有的播种面积把农民分成了六类,即①不种地者;②种地不满5俄亩者;③种地5 ~ 10俄亩者;④种地10 ~ 25俄亩者;⑤种地25 ~ 50俄亩者;⑥种地超过50俄亩者。之所以将播种面积作为划分农民的标志,是因为“播种面积是农民生活水平的最重要标志”:一方面,“既然居民以务农为主,那就必须确定播种面积,以便统计生产,确定农民消费、购买和出卖的粮食数量,因为不弄清这些问题,农民经济的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就搞不清楚,农业的性质以及它同外水比较起来意义如何等等也会模糊不清。”另一方面,“必须以播种面积作为分类的根据,才有可能把一户的经济同所谓农民土地占有标准和耕作标准相比较,同食物标准(Nahrungs-fläche)和劳动标准(Arbeitsfläche)相比较。” 波斯特尼柯夫也按播种面积把农民同样分为三类:第一类为“贫苦户”,指种地少的户主,即种地不满10俄亩和不种地的农户;第二类为中等户,指种地中等的户主,即种地10-25俄亩的;第三类为富裕户,指种地多的户主,即种地超过25俄亩的。列宁认为政府和波斯特尼柯夫按播种面积对农民进行分类是绝对必要的。

农民对土地的权益进一步表现为对土地的使用情况。农民对土地的使用,既包括其对自己拥有的份地的耕种,也包括租赁他人的非份地进行生产。对于份地的权益没有太大区别,但是对非份地的租用就有很大不同。租地的农民分两类:一类是上等户(即比较富裕的农民),他们不仅使用大量份地(这可能是由于家庭人口多),同时他们也是买地最多租地最多的人(占租地者的91%)。当时购买土地数量的资料标明,“购买土地的几乎都是种地超过25俄亩的上等户,其中主要是每户种地75俄亩的最大的耕作者”,“土地几乎全部掌握在占有份地最多的区区少数人手中,即掌握在波斯特尼柯夫所说的‘富裕’农民手中,而这些农民不超过人口的1 /5。” 富裕农民所租之地的来源有三种:一是非份地(即离村较远的私有地);二是官地;三是不种地、不经营和种地少的那些农民的份地。另一类是中等户,他们是每户种地10 ~ 25俄亩的户主,占农民总数的40%,他们手中握有46. 0%的土地。中等户的生产资料比平均数略微低一点,份地不足迫使他们去租土地,这类农民经营自己的土地得到的收入只能勉强糊口。

农民对土地的权益悬殊导致了农民内部的经济利益斗争。列宁认为,“如果一个农民除了他占有的份地外,单纯为了利用土地取得收入而租进几十俄亩土地,从而使另一个农民没有可能租到养家糊口所需的土地,那么,摆在我们面前的显然是某种重要得多的现象:我们应该把这种现象称为‘悬殊’,称为‘经济利益的斗争’。”“租进变穷了的那类居民的份地,雇用不再自己种地的农民当雇农,这已经不只是悬殊,这是直接的剥削。” 列宁认为,导致农民内部经济利益斗争的原因不能仅从农民的财产状况和播种面积这些“量”的关系上来分析(租得多,租得少),更重要的是要从各类农户经营性质的“质”上进行分析(由于需要食物而租地;为了商业目的而租地)。列宁对波斯特尼柯夫所持的“上等户的农民租地经营的目的不仅为了满足家庭本身的需要,而且还为了得到一些盈余,一些收入,农民就是靠这种收入来修缮他们的建筑物、购置机器和添购土地。这种愿望是很自然的,而且不包含任何罪恶,因为它还未显现出任何的盘剥因素”观点进行了批判,认为上等户改变了租地本身的性质,他们租地已是商业性的经营,“这里确实没有盘剥因素,但剥削因素无疑是有的:富裕农民既租进远远超过需要的土地,也就夺取了贫苦农民生产食物所需的土地;他们既扩大经营规模,也就需要追加的劳动力,也就要雇用工人。” 列入下等户的农民的大量存在,“虽然多数农民也有小块播种面积,但是,他们的生活资料的主要来源还是出卖自己的劳动力。所有这类农民,更像是雇佣工人,而不像是耕作者业主。” 56uDxCrOuTtST0C5dXiOQPDtmGuRrRaxErjECtcPt+fLUqO3wKTzu7WQlHyD3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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