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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本文对社团的界定

一、社团的概念

社会团体(简称为“社团”),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社会团体是由会员自愿组成,为实现其会员的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区别于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广义的社会团体按照目前学界的使用习惯,经常与非营利组织、非政府组织、第三部门以及社会中介组织等称谓相互替代,范围相当广泛。本文所研究的社会团体及其立法问题,主要是狭义上的社会团体。然而由于本文还涉及国外的社会团体及其立法问题,在世界范围内就社会团体及与之相近概念的外延尚未形成一致的认识,因此在行文过程中有时不得不交替使用这些概念。

在我国,社会团体是与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并列的三种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的法律形式,在实践或学术研究中经常被简称为“社团”。社会团体的表现形式相当广泛,全国各级社团涉及了包括科技与研究、生态环境、教育、卫生、社会服务、文化、体育、法律、工商业服务、宗教、农业及农村发展、职业及从业组织、国际及涉外组织等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是中国社会主义市民社会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与相关概念的辨析

1.社团法人(Corporate Association)

在我国“社团”常常成为社会团体的代名词,人们往往交替使用,两者的含义完全相同。但是因为名称上的相似性,易于导致与“社团法人”概念的混淆。众所周知,以德国等国家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以成立基础为依据将法人划分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根据这一划分标准,在我国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法人实际上可以归属于社团法人的范畴,此时社团法人与社会团体法人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而社团法人与社会团体是部分包含的关系,社团法人不包括社会团体中尚未获得法人资格的“草根社团”。

2.社会团体法人(Corporate Social Organization)

根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制度,社会团体必须具备法人条件,没有依法获得法人资格的大部分社会团体属于非法,可能随时被清理整顿或取缔。本文认为,随着我国社团立法的不断完善,将通过修改和完善现行的民事主体法律制度,确立不具有法人条件的社会团体的民事主体资格,使一些现有的尚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社团摆脱非法身份。

本文所研究和使用的社会团体的外延并不局限于目前在我国具有合法地位的社会团体法人,还包括其他大量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是广义上的非法人社会团体,根据本文对民法典民事主体制度的研究,以是否已经依法取得民事主体资格为标准,将其进一步划分为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任意性非法人社会团体(简称为“任意团体”)和依法登记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属于非法人组织范畴的非法人社会团体。届时我国的社团将包括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非法人社会团体和社会团体法人,以及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任意团体三种法律形式,这一划分是社团法对不同类型的社团进行分类规范和管理的基础。

3.民间组织(Civil Organization)

“民间组织”是我国特有的名词,1998年由国务院将设立于民政部的原社会团体管理局改为民间组织管理局,民间组织也成为官方正式用语。狭义的民间组织是指依法在我国民政部门注册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的非营利组织,按照依法注册登记的形式可以分为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三种类型,共同特点是“得到政府认可,具有较严格的组织性和明确的法律地位” 。其中社会团体是人的集合体,而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则是以财产为基础的集合体。广义的民间组织还包括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最广义的民间组织甚至还包括了属于市场部门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我们通常是在前两种意义上使用民间组织概念的,目前最为普遍的是在狭义上使用的,并且通常与国外的非营利组织等概念相通。

4.社会组织(Social Organization)

广义的社会组织是指人们为实现特定目标而建立的共同活动的群体,包括各种类型的社会群体,如政治组织、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军事组织和宗教组织等。狭义的社会组织专门指非营利组织,包括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2006年 10月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一次提出并论述了“社会组织”的三种类型及其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功能。在我国狭义的社会组织与民间组织的外延是一致的,由国家民间组织管理局主办的网站名称就是“中国社会组织网”。

5.中介组织(Medium Organization)

中介组织是指在政府与社会,政府与市场之间起桥梁和纽带、沟通与媒介作用的社会组织。范围广泛,不仅包括非营利性社会组织,还包括了与市场经济密切联系的经济性社会组织。诸如具有公证、监督性质的中介机构,如公证机构;体现服务、中介、代理性质的中介组织,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发挥沟通、协调职能的自律性中介组织,如各种行业协会和商会等。学者们在强调社团等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的沟通媒介作用时常常称之为社会中介组织。

6.非政府组织(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

非政府组织简称为“NGO”,起源于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最初是指在国际社会中超越各国政府层面来处理国际关系的组织。目前非政府组织已经被应用于国家内部,在我国也被广泛使用,主要指区别于政府向公众提供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的社会组织。比如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自 1995年开始将自己的性质认定为非政府组织。 它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之一,同时也是妇女的群众性社会团体。由于全国妇联还承担了部分行政职能,因此通常被称为“官方NGO”,与“非官方NGO”或“草根NGO”相对,反映了中国的部分社团所具有的官方色彩,类似的还有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等等。严格地讲,我国官方社团的性质更接近于行政机关,而非市民社会意义上的独立社团。

7.非营利组织(Non⁃profitable Organization)

非营利组织在不同国家和地区有不同的称谓。非营利组织在美国被广泛使用,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将其定义为符合以下特征的实体:

①该实体从捐赠者处获得大量的资源,但捐赠者并不因此而要求得到同等或成比例的资金回报;

②该实体经营的目的不是为了获取利润;

③该实体不存在营利组织中的所有者权益问题。

非营利组织具有志愿性、公益性、民间性和非营利性特征。 在我国,非营利组织通常是指具有以社会公益为目的,不以营利为目的,在政府备案,受相关法律法规调整,并享有一定税收优惠待遇等特征的社会组织。有学者认为它是第三部门组织的别称,事实上在学术研究中非营利组织经常与其他相近的概念相通使用。

8.第三部门组织(Third Sector Organization)

第三部门组织是与政府部门(第一部门)和市场部门(第二部门)相并立的非私人领域,虽然各国对于第三部门组织的定义各不相同,但是独立于政府和市场的诸如社团、基金会等非营利组织、非政府组织都属于第三部门组织的范畴。

9.市民社会组织(Civil Society Organization)

市民社会是“组织化的社会生活领域” ,市民社会组织作为这一组织化的结果,是独立于政府部门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向社会提供服务的志愿性组织。从概念的外延方面看,范围最广的就是市民社会组织。同时,这一称谓也反映了社团等社会组织形式与市民社会的密切关系,正如有学者所说的,市民社会是志愿的、自发的(大部分)、自立的和自治的组织化的社会生活领域。而市民社会组织则使市民所关切的事务引起了更为广泛的公共关注。

对于第三部门组织、市民社会组织、非政府组织、非营利组织彼此之间的关系,著名学者王名教授在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的记者采访时曾经这样概括:它们“指的都是同一类的社会组织,即独立于政府和企业市场体系之外的非营利的、公益导向的社会部门。” 事实的确如此,虽然从严格意义上讲,这些概念最初的含义并不完全相同,但是国内学者对于这些概念往往交替使用,反映了这些组织的多元性和边界的模糊性。在我国,虽然本文更为赞同使用“非营利组织”的概念,但是将来很有可能在官方文件、法律文件以及学术著作中都将广泛使用“社会组织”的概念,原因在于这一概念不仅涵盖性强,适合中国的文化与国情,与党和政府提出的社会建设的目标相吻合,党的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以后,“民间组织”的提法曾在多个场合被“社会组织”所替代。而且该词易于被人们所理解和接受,在“社会组织”以及与之相近的几个关键词中,我国学者对百度网站的搜索情况进行整理后表明,网页主题词数量由多至少分别是社会组织、非政府组织(或NGO)、民间组织、公民社会、非营利组织(或NPO)和第三部门。 可见“社会组织”一词在我国已经深入人心,使用频率很高。但是由于各国对于这类非政府性、非营利性组织的称谓差异很大,因此在进行学理研究特别是比较研究时往往需要交替使用上述概念。

三、社团的基本属性

关于社团的基本属性存在多种学说,本文认为能够概括和反映社团本质的属性应当包括以下七个方面的内容,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自愿性。从本质上讲,社会团体是以契约关系为基础的自然人或组织的自愿组合,是其会员意思自治的结果,是其会员基于对自身利益的关切、融入社会表达其诉求的愿望或是出于对公共利益的关切所做出的选择。结社自由是私法自治的一个方面,包括成立的自由、参加的自由、退出的自由、开展活动的自由、不结社的自由等内容。基于结社自由,自然人和组织都享有根据自主意愿选择是否组建社团、是否参加社团、是否退出社团、如何开展社团活动、以及是否拒绝参加社团的自由,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意志的强迫和非法限制。

第二,志愿性。所谓“志愿”,从字面上理解意思为“志向和愿望” ,其中“志向”是指“关于将来要做什么事” ,“愿望”是指“希望将来能够达到某种目的的想法” 。无论是公益性社团还是互益性社团,无论是社会团体法人还是非法人社会团体,其会员组建或参加社团都是带有一定目的性的,即希望通过组建或参加社团来实现某种愿望或开展某项活动,与“志愿”一词的含义非常吻合,因此可以用志愿性来概括社会团体的属性。“志愿”又区别于“自愿”,“自愿”是指“自己愿意” ,即没有被强迫,两者的含义并不相同,因此不能互相取代。

第三,组织性。社会团体是会员为了共同目的而组织建立起来的、能够满足和增进彼此利益或具有某种社会公益性的非营利社会组织。社会团体法人依法必须具备一定的组织形式,具有严密的组织机构和运行机制,包括固定的会员、组织章程、为实现社团目的和宗旨而开展的活动以及社团内部机构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等等。社会团体的组织性并不代表必须具备法人条件和获得法人资格,非法人社会团体往往也具备一定的组织形式,而非分散、无序的个人或组织的简单联合或相加。

第四,非营利性。区别于市场部门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组织,社团不以营利为目的,社会团体法人的财产不归属于任何自然人或组织会员所有,其运作产生的收益不得用于会员分红,当社会团体法人解散或破产时其剩余资产应转交给其他宗旨相同或相近的非营利社会组织。对于社团是否能够从事商业活动,各国立法实践存在差异,但是总体发展趋势为允许其通过从事商业活动来获取利润,非营利性并不等于绝对不能开展商业活动,特别是在政府对社团的资助、会费收入、社会捐助以及服务性收费比较有限的情况下,禁止其开展商业活动将不利于社团的长足发展。目前对于我国的社团来说,获得经济上的独立是真正实现其独立性和自治性的关键,只要商业活动的利润没有被违法使用和分配,就没有违背社团的非营利性本质。

第五,独立性。有学者称之为民间性或非政府性,强调社团是独立于政府的社会组织,具有体制、组织、人员和经济上的独立性,不是政府的组成部分,独立于政府的行政体制。而且享有活动自主权,不受政府、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和控制。本文认为民间性和非政府性均没有独立性准确,独立性既能够概括出社团独立于政府的特点,同时还强调了社团组织人格上的独立性和非依附性。

第六,自治性。社会团体的自治性与独立性关系密切,独立是自治的前提,自治乃独立的结果。自治是指为了实现社团的目的和宗旨而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在人事、财务、决策等方面实行有效的自主管理、自我服务和自主发展。在自治的基础上为社会服务、替政府分忧、向政府建言献策,实现与政府良性互动的伙伴关系。我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国家保护社会团体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这是社团实现自治的必然要求和法律保障。

第七,非政党性。我国共有八个民主党派,民主党派是在中国大陆范围内八个参政党的统称。各民主党派在政治上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享有宪法范围内的政治自由、组织独立和平等的法律地位。譬如中国民主促进会,是以从事教育文化出版工作的知识分子为主、具有政治联盟性质的、致力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党,是同中国共产党通力合作的参政党。八大民主党派通过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实现参政议政,不属于社会团体的范畴。非政党性应属于我国社团的基本属性之一。

对于非宗教性和排除特异性,主张此两种性质为社会团体基本属性的学者们要么将宗教性团体排除于自己所研究的社团范畴,要么同时将宗教性团体和政党性团体排除于自己所研究的社团范畴,并基于此将其认定为社团的基本属性,本文认为这不够准确。原因在于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宗教性团体作为社会团体而存在是客观事实。譬如上海市天主教爱国会,是由上海天主教教职人员和教徒组成的爱国群众团体,其宗旨为:“团结全市神长教友,拥护党的领导,走社会主义道路,积极参加社会主义建设和各项爱国运动,保卫世界和平,并协助政府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为了解决我国宗教社团的登记和管理问题,1991年国务院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专门制定了《宗教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可见,宗教界的合法结社组织属于社会团体范畴,并且受到政府的充分尊重。事实上,我国的宗教社团在举办慈善活动、推动民族团结、扩大国际交流和参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等方面都发挥了广泛的积极作用,少数从事违法或犯罪活动的宗教结社并不能抹杀宗教社团的诸多贡献和社会地位。

至于公益性是否属于社会团体的基本属性,本文认为尚不能够成为所有社会团体的基本属性。对于公益性社会团体来讲,会员都是出于为某一目的性公益事业做出一定的贡献并且促进该公益事业的发展为志愿的,但是社会团体种类繁多,各自的目的和宗旨也不尽相同,除了公益性社会团体之外,生活中还存在着大量的不以公共利益为目的的社会团体,它们是以满足和增进会员彼此之间的利益为目的的,如各种兴趣爱好组织,像花鸟协会、钓鱼协会、相声大会等等。这类社团不具有公益性,但是在客观上也不能否认其具有一定正的外部性,在满足和增进会员利益的同时也起到了增进社会公共利益的效果。譬如成立于 2007年的上海凌云相声大会,是一个专门从事相声等曲艺表演的非营利性社团组织,演员主体由专业相声演员和曲艺票友构成。针对在上海市的“新上海人”不断增多的实际情况,以普通话进行相声表演,客观上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相声艺术在上海这一位于中国长江三角洲地区的国际大都市的影响力,推动了相声艺术的发展。凌云相声大会有时也会参加公益演出,比如 2008年 12月 7日至 14日在上海举办的《戏无界、爱无疆公益展演》,以“用戏剧搭建梦想,用书籍成就人生”为主题,旨在为建立乡村小学图书室筹集书籍。其中 12月 10日就是凌云相声大会的《爱心曲艺专场》演出,参加这一公益演出的还有上海交通大学的学生社团“阳光剧社”,于12月 7日和 8日两天进行了《毕业那天我们说相声》的公益表演。但是并不能就此断言凌云相声大会和阳光剧社都是公益性社团,应该说两者都是以互益性为主的社团,总体上讲公益性尚不能成为其本质属性。这一点在某些学者给市民社会所下的定义中就有所体现:“市民社会是家庭、国家和市场以外,人们联合起来以促进共同利益的竞技场。” 社团作为市民社会的组织形式,并非全部以促进公共利益为目的,也包括以促进“彼此之间”的共同利益为目的的社团,而这种社团就是互益性的。因此本文并不赞同在民法典民事主体的分类中取消互益性法人这一法人类型,否则将把广大互益性社会团体法人排除在外,与社会现实不符。

综上所述,本文所研究的社团的内涵是指由会员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的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其外延包括社会团体法人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所应具备的基本属性包括:自愿性、志愿性、组织性、非营利性、独立性、自治性和非政党性。 GhqLyjPdjxfJ03YAeutorclfVBPh+PjPQec7NMru0AifZ32EsctC8sUNipYDry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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