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
下载掌阅APP,畅读海量书库
立即打开
畅读海量书库
扫码下载掌阅APP

前言

随着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和完善,对外开放水平的不断扩大,当代中国社会正处于转型时期,涉及经济、政治、社会和文化等多个领域。已经初步形成并正在不断发展的中国社会主义市民社会在这一过程中担负着重要使命,作为市民社会的组织形式和中坚力量的社团在中国改革开放三十余年里已经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在促进中国社会主义市民社会的建设和发展过程中具有不可或缺的重要地位。但是,中国社团却正在面临着来自外部和内部的双重困境,极大地阻碍了其健康发展和长足进步,以及在推动中国社会主义市民社会发展进程中积极作用的有效发挥。其中来自外部的法律困境是中国社团所面临的诸多问题中最为紧迫的问题,只有及时修改、补充和完善现行社团立法,才能推动中国社团进一步摆脱其他困境,获得新发展,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本文以市民社会理论为依据,以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为指导,以建设和发展中国社会主义市民社会为背景,围绕社团、市民社会、民法和国家之间的密切联系展开论述。在市民社会理论框架下,结社自由的结果是形成社团,社团是市民社会的组织形式和载体,是建设和发展市民社会不可或缺的中坚力量。而市民社会的发展和繁荣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政府在公共管理和服务方面的不足,两者的良性互动与合作对于促进整个社会的发展进步具有重要意义。同时,要全面落实和规范市民社会的结社自由就必须走法治化路径,通过社团立法在市民的结社自由与国家的规范管理之间实现平衡。

它山之石可以攻玉,本文分别选取了社团及其立法较为发达且具有一定代表性的德国、日本、英国和美国作为比较研究的对象。对四个国家的社团发展历史和现状进行了阶段性概括和分析,并分别选取了德国的环保组织、日本的鹰取社区中心、英国的全国志愿组织联合会和社会企业、美国的农业合作社作为个案研究对象,以便从中总结出社团发展的基本规律,社团在推动市民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以及政府的支持政策,健全的法律环境在培育和促进社团发展过程中的重要地位。在此基础上,对四国社团的立法框架、法律形式、设立模式、治理结构、筹资模式和营利禁止五个方面的内容进行了比较研究,并从中总结出具有启示意义的先进立法经验。

同时,本文对中国社团的发展历史进行了简要的梳理,指出虽然在改革开放以前中国尚没有出现大规模真正市民社会意义上的独立社团,但是结社传统与文化对当代社团的发展仍然具有深远的影响。之后重点分析了中国社团及其立法的现状、问题及其主要原因,指出目前中国社团一方面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市民社会发展进程中已经发挥了多方面的积极作用,同时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与不足,包括未注册社团的民事主体资格和合法性问题、社团的独立性问题、内部治理能力问题、社会公信力问题、资金来源问题和政策倡导水平问题,以上问题均直接或间接与目前社团所处的法律环境有关,必须使社团从现有的法律困境中摆脱出来才能有效解决这些问题,以便为社团不断提高各项能力和水平提供法律保障,为发展市民社会提供完善的法律环境。在此基础上,对我国社团立法的现状进行了分析和总结,包括社团的立法框架、法律形式、设立模式、治理结构、筹资模式和营利禁止五个方面的内容。对我国现行社团立法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概括和分析,指出社团基本法缺位、非法人社会团体民事主体资格尚未确立、社团合法资格难以取得、社团治理结构的法律规定缺乏可操作性、社团的筹资权和公平竞争权受限以及立法观念滞后是社团立法存在的突出问题。要有效解决以上立法问题,必须首先转变社团立法观念、注重全面培育和促进社团发展、尊重社团基本权利、确立包括非法人社会团体和社会团体法人在内的社团在民法典民事主体制度中的法律地位,在此基础上抓紧制定社团法,并建立健全配套法律制度,全面落实和规范结社自由。同时强调,目前中国社团独立性不足、综合能力有待提高的现实状况直接影响了社会主义市民社会的建设和发展水平,完善社团立法的核心任务就是增强社团的独立性和促进社团健康发展。为此社团法必须对社团的内部治理结构、筹资权和公平竞争权做出明确规定,为社团提高内部治理能力、实现资金独立和健康发展提供法律保障,从而培育出更多的市民社会意义上的独立社团。

在明确了完善社团立法总体思路的前提下,通过对目前我国民事关系发展变化的实际情况和客观需求的分析,主张首先应该通过在民法典总则中明确规定社会团体法人和包括非法人社会团体在内的非法人组织的民事主体资格,确立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内的三元民事主体结构。同时改变现有的法人分类方式,以是否营利为标准,将法人划分为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又划分为公益法人和互益法人,社会团体法人根据是否具有公益性而分别归属于公益性社会团体法人和互益性社会团体法人。非法人组织的立法应采用民法典与单行法相结合的立法模式,在民法典总则中,非法人组织以是否营利为标准,划分为营利性非法人组织和非营利性非法人组织,前者包括合伙企业等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非法人组织,后者主要指非法人社会团体。这应该是制定社团法的基础。

在民法典中对社团的民事主体资格进行了规范和定位的基础上,有必要制定社团法来具体规范社团的民事权利义务,为社团开展活动提供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依据。因此社团法应是一部以权利为本位的民事单行法,该法迫切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社团的设立模式和条件、会员的权利义务、社会团体法人的内部治理结构、社团的财产关系、基本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等重大问题。通过降低社团准入条件,改变现行严格的双重许可主义设立模式,促使更多的社团取得法人资格或登记成为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非法人社会团体,在法律的规范和指引下参与民事活动。针对目前我国社团发展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和实体法律规范的不足,本文对社团法的基本框架和重要法律问题提出了以下总体构想和具体建议:

该法的基本内容和结构安排为:第一章总则,包括立法宗旨、目的和成立社团的禁止性条件,以及社团的定义、权利能力、名称和住所;第二章设立和章程,包括发起人、社团章程的必要记载事项、申请、登记和登记之前的活动事项;第三章会员,包括会员人数、会员资格的取得、丧失及其权利义务;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运行机制,包括会员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的设置及其运行机制;第五章目的、权利义务,包括社团的成立目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六章财产,包括社团财产的构成、所有权、管理和支出以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七章变更和终止,包括社团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第八章法律责任。

社团法针对不同类型的社会团体宜采用宽严并济的设立模式,充分尊重结社自由的本义,对于不欲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任意性非法人社会团体采用自由主义设立模式,对于需要通过登记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非法人社会团体、互益性社会团体法人采用准则主义设立模式,对公益性社会团体法人采用单一许可主义设立模式。

在充分尊重社团自治的基础上,社团法应为社团事务提供必要的任意性法律规范的指引和补充,以便在社团章程中缺少相关规定的情况下提供相应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会员资格的取得和丧失条件、会员的权利和义务、组织机构的运行机制等问题。

社团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在社团法中必须具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基于目前我国社团发展中普遍存在的筹资权和公平竞争权受限问题,本文对社团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关系到社团生存和发展大计的以上两项基本权利。通过对国外相关立法经验的考察与总结,结合我国社团发展的实际情况,对于社团的筹资权利和营利禁止义务,社团法应根据社团的不同类型分别进行规定。对公益性社会团体法人应采用“附条件许可主义”的筹资模式,确立公益性社会团体法人通过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直接从事商业活动增加收入的基本权利,以解决目前我国公益性社团发展中普遍面临的资金困境。同时必须确立其从事商业活动所必须遵守的五项基本原则,包括商业活动范围限制原则、遵守商业活动法律规范原则、有条件税收优惠原则、风险控制原则和禁止分配原则,并建立年度最低支出制度。从而确立旨在规范公益性社会团体法人商业活动的引导型法律规范与强制型法律规范相结合的法律制度。其主要原因在于公益性社会团体法人所具有的公益性决定了其在享有更多的来自国家和社会支持的同时,必须接受更为严格的管理和监督。对于非法人社会团体、互益性社会团体法人则仍然采用“原则禁止主义”的筹资模式,将其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范围保持在现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

对于社团之间的公平竞争权,社团法应该予以明确承认,改变现行对社团的限制竞争的规定,承认和保障社团之间的公平竞争权,以克服现行部分社团利用垄断地位牟利从而影响了社会公信力和服务品质等弊端。同时,通过社团之间的公平竞争,有利于实现社团的优胜劣汰,促使社团不断提高自身能力和服务水平,使优秀社团能够脱颖而出,为党和政府建好言、献良策。

社团以财产为限对社团债务承担法律责任,而社团会员的法律责任形式则根据社团是否具有法人资格或非法人组织资格而有所不同。社会团体法人的会员对社团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这是由其所属的社团所具有的法人资格所决定的。而对于既不具有法人资格,同时也不是非法人组织的任意性非法人社会团体而言,会员对社团债务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对其规范和管理可以准用个人合伙的相关法律规定,同时这类任意团体无法享受税收优惠。对于经过登记取得了民事主体资格、属于非法人组织范畴的非法人社会团体而言,社团法应对其法律责任做出强制性法律规定,借鉴目前德国、美国等非营利部门十分发达的国家对非法人社会团体的最新规定,要求社团章程规定其对外代表人负有将社团债务限定于社团财产范围内的义务,并确立“刺破社团面纱原则”,当社团对外代表人违反相关法定或社团章程规定的义务时,要求其个人对该社团债务承担法律责任。而对于社团事务不具有相应控制力的其他会员而言,对社团债务则承担有限责任,以避免由于非法人社会团体的非营利性和会员的绝对无限连带责任为其发展带来的阻碍。

同时,本文还强调了完善社团立法,为建设和发展中国社会主义市民社会提供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是离不开党和政府的大力支持的,这是由中国国情以及党和政府的性质所决定的。 NGSmMZDAk6RYRmPTTi/9l9nMYK2+A5eNcWra+YOh37LsYVpartZLM9uVKGTG6lEK

点击中间区域
呼出菜单
上一章
目录
下一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