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我们谈起社会政治与经济时,大多时候会有意无意地将立足点悬于民众的日常生活之上,从影响国家与地方的重大举措与制度上着手。然而无论是“政治”还是近代经由日本引进的西方词汇“经济”,究其词源,两者都与民众的日常生活紧密相关。“政治”在中国传统认知上,意指国家政策与教化百姓的理想,经济则源自家庭管理财物的方法,可见,自人类社会出现分工与交换开始,每个人的生活都无法脱离政治与经济这两个主题。
“政治”与“经济”概念延伸到日常生活,就是管理群体与保障生产效益的方式。民俗教育能够帮助民众在所处的群体与环境中成长、成熟与发展,自然也包含了引导人们如何适应自己的政治与经济身份,在日常生活中建立合理的组织与制度来保证人情交际与物质交换顺利进行,让生活得以规避矛盾,安然前行。从传统社会走到信息时代,无疑每个人的政治与经济生活都变得复杂与多样。民俗对生活的不成文(法)的约束力始终都在发生作用。因而中国民俗教育中包含丰富的基层社会管理经验,是对国家层面政治、经济制度的必要补充。民众自发建立的社会组织、缔结的乡规民约一方面承担着规范基层生活秩序的责任,另一方面又是国家政治经济制度渗透影响民众生活的介质,在现实的社会生产与交际行动中维系着民众的安居乐业与国家的繁荣稳定。具体说来,我们可以分别从政治、经济两个方面来探讨民俗教育与政治经济制度的关系与作用。
这是就民俗教育对政治制度的作用而言的。社会性政治管理的经验并不仅限于国家层面,民间对家族、社群和地方的管理同样有着优良的经验传承。民间自立的规范生活的条约、组织和行为,将个人、家庭与族群、国家和谐地连接起来,在民间建构起和美有序的生活。在基层生活中,民俗在很多情况下扮演着“民间法律”的角色,“它或隐或显地对净化社会空气、维护社会秩序发挥着时强时弱但却是法律无法取代的作用。” 比如说,从历史来看,在传统社会非常普遍的乡规民约即是很典型的例子。乡规民约包括了民族习俗、家族宗法、地方习惯等等,也是在民间起作用最大的民间法规 ,深刻地影响着民众的生产、交际与娱乐生活。
而民俗教育将凝聚了民间智慧的社会组织与规范传承下去,对于稳定基层民众的生活有非常积极的意义。在传统民间乡村社会中发挥重要作用的乡约,就是典型的维持基层政治生活秩序的传承。中国的乡村自治由来已久,春秋战国形成了乡里制度,秦汉以后,制度变迁,但是国家除赋役之外给予了乡民很大的自主权。一直到北宋年间,真正乡民自定的乡约在陕西蓝田诞生,因制定人是吕氏兄弟,也称“吕氏乡约”。吕氏乡约内容包含乡民日常行为规范和婚丧嫁娶等礼仪活动的规则,约束条款分为“德业相劝、过失相规、礼俗相交、患难相恤”四条 。条约中也涉及选举维护乡约、监督与处理纠纷的约正和详细的违反乡约之后的制裁措施。作为民间管理的经验范例,吕氏乡约不仅维护了地方稳定,也提供了国家在乡民管理上的良好借鉴。明清两代,官僚政府开始在各地普及推行乡约,国家权力开始通过乡约渗透进基层生活。乡约发展而产生成熟的入约和履约仪式,有维护乡约的专门的组织人员和场所,举办聚会和仪式以巩固乡约的约束力。传统社会的乡约被大量废除,国家着手在基层创立统一的管理章程。乡约经历了从民间意志到国家意志的发展历程,终于在 80 年代村委会出现之后,地方与村民又享受到了自主表达和管理的权利。
中国传统社会乡约萌生于教化乡民的理想,其主要目的在于彰善惩恶。乡约中蕴含的宗法制度与伦理纲常在基层社会中起着稳定人心、教化民众的作用,在基层生活中比之国家的政策法规更有现实意义。明代正德年间,潞州雄山仇氏兄弟引导乡民制定的雄山乡约,使得乡里“居家有家范,居乡有乡约,修身齐家以化乎乡人” 。而乡规民约的普及依靠的正是民俗教育,民俗教育赋予了乡规民约代代相承的力量。大凡乡约都有“读约”的约定,实质上就是民间“普法”活动,来强化乡约对民众的心理约束作用。侗族民间设立款组织,在每年的特定节日里都要聚集民众庄重地进行“讲款”仪式,形成了“三月约青,八月约黄”的定例。另外,讲款约定还特别强调长辈对小孩讲解款词内容,培养孩子的道德情操。
乡约的缔结尊重地方特性与民众的集体权益,建立在一地特有的生活方式的基础上,担负起维护基层民众的生活秩序和集体权益,引导社会风气的责任。乡约比之于国家法律显得更为灵活,更贴近民众真实的生活,因此在民众中接受度非常高。民间基层管理组织经时代变迁,表征不一,然而其传承内核一直未变,即延续民众的家国情怀,适应生活中的社会关系,包括个人与国家,家庭与社区。规约性民俗教育对于传承生活范式,引导民众实现个体的社会化,掌握如何处理社会关系以适应自己的社会身份是必不可少的着力点。民俗教育推动规范化的基层生活样式传承演进,在群体内普及道德,施行教化,安抚民心,实现了民间规范与国家法规同轨发展,个体意识与地方利益、国家意志相勾连,使得民众的生活得以在时代、人情与复杂的社会结构中找到合适的立足点。
这是就民俗教育对经济制度的作用而言的。从传统社会到今天,生产力的勃发给我们带来了丰富和快速变化的经济生活,而地方和国家经济实力的迅猛发展又给我们的生活方式注入了革新的力量。在社会经济浪潮的涌动中,我们似乎难以发现和证明传统的力量。从小农经济到市场经济,社会商业活动经历了爆炸式的活跃过程,科学技术的推进也让社会的流通速度成倍增长,不变的只有人们膨胀的需要。无论在什么样的社会,总有维持生活的需要被满足。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交换行为的双方群体都在不断扩大,而每一个人也就自然地被牵入了社会性的经济关联当中。因而经济生活的传承在民间生活当中也有非常多样的表达,包含了人们围绕生产与交易活动的习俗惯例和心意传统。如,传统社会中随着城市与手工业发展而催生的行会,从过去到现在,一直都在民众的经济生活中发挥着作用。
中国“行”的说法来源于隋唐时代。隋代唐韦述在《两京新记》中提及,“东都丰都市,东西南北,居二坊之地,四面各开三门,邸凡三百一十二区,资货一百行。”一般认为商业性的行会诞生于唐代,主要的职责是与政府交涉,协助进行行业管理。行会随着封建经济的发展,宋代以后日渐兴盛,直到 1918 年北京颁布《工商同业公会规则》,工商业行会对近代经济的发展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行会及其衍生的商会、会馆、公所等组织一直承担着沟通政府与行业发展的职能。蒋兆成先生考察明清时代江南的会馆,发现关于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产品的规格标准、市场价格、原料分配、学徒人数、年限等,会馆和公所均有比较具体的规定 。在主要的行业管理责任方面,行会的职能有划定价格、生产规格和原料分配;控制招收学徒和使用帮工的数量;限制本行商店、作坊开设数目和外地人在本地开店设坊;规定本业统一的工资水平。 这一方面保证了商人的利益,另一方面也规范了生产行为,维护了市场稳定。改革开放以后,行会仍然在沟通政府、管理行业、分担市场风险、维护企业主利益方面行使职能,其民间性也得到法律的承认与保护。从行会的发展历程中我们可以看到组织民俗教育在维护行业发展与地方经济稳定中的贡献。加入行会的商户必须遵守行规,而行规实则是在政府调控不及的范围内进行自觉地管理行业内的经济活动。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产品的规格标准、市场价格、原料分配、学徒人数、年限等都在行规的约定范围内,触犯行规则将面临明确的处罚。比如湖南新宁典商行行规规定,如果电灯过夜或者把其他的明火留着过夜,第一次发现被罚钱八百文,第二次发现则会被开除。 清代长沙茶业的行规规定,在收买茶叶时如果不按称码支付欠款,要受到处罚。 另外,行会中一般均设行老或行头为一行之首,来协调解决纠纷。举凡同行人员的共同活动、相互关系以及对官府和行外的一切接洽交涉,都由行老或行头代表本行处理。 行会在管理行业经济行为之外,还有潜在职能。行会的结成有很大一部分来自于地缘因素,同乡之间相互扶持是不少行会的明文要求。行会还承担道德教育的职责。不少行会在天灾人祸之时都会以支给回乡旅费、养育孤儿、设立义塾及施衣赠药等举措回报社会。
由此可见,行会一方面对商户交易行为强大的约束力给行业的发展提供安稳的保障,另一方面维护地方经济环境的稳定。民众经济生活的丰富与国家政策和调控分不开,然而来自民间组织的维护市场、保证民众生活的力量也不容忽视。在激进的资本运作当中,依赖国家管控之余,民间商业文化传承的可贵职能也应该得到重视与发扬。其核心理念就是规范生产,尊重他人的利益。在频繁爆出行业生产与销售丑闻的今天,对于从事经营活动的人群来说,接受民俗教育,能够让优秀的商业文化传统在行业内普及推广,引导从业人员规范自己的行为,共同建立一个合作互利,共同发展的良性竞争环境。就国家层面来说,民间经济管理经验一方面可以保证经济活动的有序进行,另一方面作为对国家经济政策与调控手段的必要补充,也能在大政方针力所未及的范围内规范从业人员的交易行为。
社会生产力和传播技术的进步让我们的生活与政治、经济越来越紧密地结合在一起,我们的政治和经济角色对生活方式的影响也日益加深。民俗文化中有丰富的基层社会与经济管理的经验,不论是社会组织还是行业规则,这些优秀的文化传承背后不仅是时代引发的社会变革,更是民众对社会发展的适应性的创造。我们珍视这些组织与规则,珍惜其背后朴素的民间政治、经济理念。时至今日这些理念仍然对我们的地方管理与市场调控都有相当的借鉴意义。民俗教育能够让这些优秀的民间智慧创造继续传承发展,发挥作用,协助国家对地方政治、经济环境开展管理与调控,维系民众平稳的政治、经济生活,同时保证民众、国家与地方三方利益的协调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