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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海洋开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李百齐 李体峰

浙江省位于中国东南沿海长江三角洲南翼,东濒东海,全省陆域面积10.18万平方千米,是中国国土面积较小的省份之一。浙江省海域广阔,是我国的海洋资源大省,省内岛屿星罗棋布,海岸线总长6 486千米,居全国第一。浙江省是中国海岛最多的省份,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海岛有3 061个,占全国海岛总数的2/5以上。浙江省拥有丰富的海洋资源,主要优势海洋资源有深水港口资源、海洋渔业资源、东海陆架油气资源、潮间带滩涂资源、海洋旅游资源等。深水岸线资源尤为丰富,其中可建万吨以上泊位的深水岸线资源290.4千米,约为全国1/3,可建十万吨级以上的达105.8千米,其中以舟山和宁波的深水岸线在国际上都具有深水优势。浙江省的深水港口资源具有地处中国沿海中部、出海航道及锚地优越等特点,有良好的开发前景。浙江省海域面积大约为26万平方千米,海域内的舟山渔场是中国最大的渔场,也是世界著名的渔场之一,面积达10.6万平方千米,渔场水产资源丰富,共有鱼类365种。舟山渔场是众多的经济鱼类、虾蟹类及各种水生动物的产卵繁殖和索饵育肥的最好场所,也是中国目前海洋渔业生产力最高,渔业资源最丰富的海域。浙江省沿海的海洋生物有1 700多种,大部分为鱼类及药用生物。东海陆架盆地是一个有着良好开发前景的油气资源区,正在勘探开发之中。海洋旅游资源丰富,在海岛和滨海地区拥有普陀山和嵊泗列岛两个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5个省级风景区,开发潜力较大。全省共有潮间带滩涂资源2 890平方千米。

中共浙江省委、省人民政府历来重视海洋资源的开发与管理,在2003年召开的第三次全省海洋经济工作会议上提出了建设海洋经济强省的战略目标,并将其列为“八八战略”的重要内容,海洋开发与管理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势头。2007年和2008年全省海洋经济总产值分别达到4 600亿元和5 500亿元。在重点领域方面,浙江省海洋工程、海洋电力、海水综合利用位居全国前列;海洋交通运输业位列全国第二;海洋渔业与海洋旅游业分别位居全国第三位和第四位。种种迹象表明浙江省海洋开发与管理驶入了一条持续、快速、协调发展的“新干线”。

一、当前浙江省海洋开发与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浙江海洋资源开发与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其中也存在着一些突出问题和矛盾。主要表现如下。

(一)海洋环境污染和近海生态系统破坏严重

近些年来,在浙江省建设海洋强省的浪潮中,海洋资源无序开发现象泛滥,而随之而来的海洋环境污染和生态环境破坏也日趋严重。主要表现为:

第一、近岸海域氮磷严重超标,海水水质高度富营养化。据浙江省2007年发布的《中国海洋环境质量公报》称,全省近岸海域海水污染程度居全国沿海省(市、自治区)的第二位,目前,浙江近岸海域已基本无一类海水,四类、劣四类海域占了绝大部分,超标的污染因子主要是氮和磷。

第二、近岸海域生态环境遭受严重破坏。由于海洋开发利用存在无序状态,海洋生态环境恶化趋势尚未得到有效遏制,这些致使海洋(特别是海湾)生态环境问题越来越突出,严重污染的海域面积占全国的三分之一以上。如象山港和三门湾,近些年大规模的海涂围垦和堵港蓄淡工程,使自然生态环境遭到不同程度的破坏。不仅如此,由于围塘养殖,使越来越多的残饵与鱼类粪便沉积到海底,既破坏了海洋生态,使近乎枯竭的海洋生物难以保持多样性,又加剧了海域污染。另据生态监控监测,长江口和杭州湾生态系统均处于不健康状态。

第三、近海污染事故和赤潮灾害日趋严重。近些年来,随着海洋开发活动的日益增多,重大海洋污染事故也越来越多,且具有污染范围广、影响深、发生突然、难以防范等特点。同时,浙江海域赤潮灾害发生的频率也高举不下。2007年,全省海域共发现赤潮面积累计约16 000多平方千米,占全国的三分之一。

海洋环境污染和近海生态系统破坏日趋严重,给浙江的海洋环境和海洋开发事业带来了严重的危害。一是因近海污染加重、和过度捕捞,近海渔业资源严重衰退,经济鱼类已基本无法形成鱼汛。主要表现为单位马力的渔获量呈急剧下降态势和渔业资源结构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如历史上渔业资源极其丰富的舟山渔场近些年来已无渔可采。二是海洋旅游业遭受严重危害。由于近海污染事故和赤潮灾害日趋严重,造成海水的自净能力下降,有的海域海水变色,散发出令人作呕的臭味。在有的近岸海域中飘浮着污油,优美的海洋环境遭到损坏,甚至有些海水浴场也受到污染。三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由于污染导致鱼体内汞、镉、多氯联苯的含量增加,食用被污染的鱼、贝类的居民体内有毒物质的含量剧增,严重影响到了他们的正常生活和身体健康。

(二)海洋科技总体水平不高,新兴产业发展滞后

相对于我国沿海其他省份而言,浙江省的海洋科技力量较薄弱。近年来,通过实施“科技兴海”战略和《浙江省科技兴海重大科技攻关及示范工程实施方案》,重点支持海洋生物制品开发、海水淡化、数字化船舶制造、海洋环境监测等关键、共性技术攻关和示范工程项目。海洋科技的发展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从总体上看,浙江省海洋科技总体水平不高,海洋科技创新现状与建设海洋强省的要求还不相适应。目前,浙江的海洋科技贡献率在海洋经济发展中还不足30%,这与海洋强省的要求相差较远。

一是海洋科技创新能力不足,重大海洋科技成果不多,海洋科技进步对海洋经济的贡献率不高,海洋科技无法引领海洋产业实现结构升级。

二是海洋开发专业人才缺乏。与其他沿海省市相比较,浙江省海洋高等教育的发展相对滞后,基础薄弱,力量分散,使海洋类专业人才的培养不能满足浙江海洋事业发展的需要。

三是海洋产业创新能力不足,企业自主创新能力薄弱,如船舶制造配套设备自给率不足30%,海洋生物制药新品开发滞后,海水淡化、风力发电等新兴产业尚处于起步阶段。

四是海洋科技经费不足,海洋开发投融资机制有待完善,海洋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尚未形成。同时海洋科技创新能力的不足也导致了海洋新兴产业的发展滞后现状,海洋生物制药业、海水淡化、风力发电等海洋新兴产业的开发尚处于起步阶段。

(三)现有海洋法律法规不完善,海洋管理机构设置不尽合理

海洋法律法规在管理和保护海洋资源环境方面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为海洋综合管理和行业管理提供法律依据和手段,是我省建设海洋经济强省战略的重要保障。目前浙江省乃至全国涉海法律法规尚未形成体系,缺乏相应的配套细则,使得执法人员难以操作。

一方面,由于缺乏能约束整个行业的综合性法规,我国至今尚未出台全国性的海洋法、海岸带管理法、海洋立法难以形成完整配套的体系。这给浙江省等其他沿海省市的海洋立法工作制造了一个很大的难题,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浙江省乃至全国海洋管理各自为政、效能低下的局面。

另一方面,各海洋管理部门之间立法往往立足于局部利益,缺乏大局观,过分将“全能”和“利益”挂钩,从而在某些领域“多头管理”和“真空管理”等现象。比如滩涂围垦、无人岛的管理、外来物种入侵等都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在这些领域经常会出现各海洋管理部门之间相互“打架”的现象。浙江省海洋法律法规的建设步伐远跟不上现代海洋发展与现实的需要,处在弱势地位。

此外,浙江省海洋管理机构设置也不尽合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海洋管理中实施的是中央与地方相结合、综合管理与部门管理相结合的海洋管理体制,政府层面上缺少一个具有权威性和综合性的海洋管理机构,实际上是政出多门。这就从本质上决定了浙江省涉海管理机构众多、职责不清、管理成本高、难度大、效率低等一系列弊端。各项海洋管理职能和职责人分散、交叉和重叠,导致相关部门之间不仅没有形成合力,反而出现“扯皮”的现象。因此浙江省海洋管理机构的设置也急需要改善。

(四)政府调控能力不强,海洋开发缺乏深度和广度

浙江省沿海海洋资源十分丰富,漫长的海岸线上分布有深水良港、渔业、海洋油气、盐业、滩涂、海洋旅游资源等资源。但是目前浙江海洋开发事业面临着政府调控能力不强、资源短缺与大量需求的矛盾、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恶化的矛盾、体制机制不能完全适应市场化要求的矛盾等突出问题。海洋资源的开发多侧重于渔业、港口、盐业和海洋旅游等产业,忽略了海洋国土综合开发和各种海洋资源的联动发展,开发和利用综合利用转化程度低。浙江省海洋开发总体规划和行业、产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相对滞后,有的还需进一步修订完善,规划目标和政策措施尚未得到全面贯彻落实。要从粗放型经营、低水平扩张转变到集约化经营、可持续发展还有大量艰巨的工作要做。

浙江省海洋资源开发过程中也存在着深度和广度不够的现状。海洋开发利用的深度与广度取决于海洋科学与技术的突破和进展程度。总体来看,浙江省的海洋经济产业,科技含量不高,产业结构还是处于第一产业向第二、第三产业过度的初级阶段,产业技术含量不高,以粗放型为主,离发达的海洋产业还有相当距离。从产业内部结构来看,浙江海洋水产业所占比重较大,而水产业的大部分又是海洋捕捞,但是技术含量较高的海水养殖却不发达,一些需要高新技术的海洋生物化工产业也只是刚刚起步,未形成规模效应。造成这一局面的产生最主要的原因之一是由于浙江省没有对海洋资源开发制定科学的发展规划,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不强,现有涉海专业人才匮乏、人才结构很不合理等方面的缘故。

(五)海洋资源过度无序开发现象严重

近些年来随着浙江海洋事业的不断发展,浙江海域的资源过度开发、无序开发现象严重。这种粗放的开发管理方式,造成了对资源的高消耗,大大加剧了人与资源的矛盾,影响海洋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一是渔业资源过度开发。由于海洋捕捞的失控,捕捞过度造成了近海渔业资源的严重损害。海洋渔业由于近海捕捞渔船增长过快和捕捞技术的改良,鱼类捕捞量已达到极限,沿岸鱼类种群处于急逮衰退之中,一些经济鱼类正面临着濒危绝迹的威胁,如大、小黄鱼、曼氏无针乌贼、鲳鱼、马鲛鱼、鳓鱼、海蜇等传统渔汛已经消失;历史上曾左右东海渔业的“四大经济鱼类”(带鱼、大黄鱼、小黄鱼、乌贼)合计产量由20世纪70年代占捕捞总产量的60%~ 70%下降至目前的不足20%。其他梭子蟹、虾类资源,近年也出现了剧烈波动和衰减。以世界三大渔场之一的舟山渔场为例,曾经以盛产大黄鱼而享誉世界,野生大黄鱼曾是岛城老百姓最普通的佳肴,但如今野生大黄鱼已几近灭绝。

二是海砂、沙滩、海岛等过度开发。当海砂开采业成为新的暴利行业时,海砂开采船只迅速增加,舟山海区成为采砂热地,无序开采恶性竞争现象纷纷显现,这对于合理开发利用海洋资源显然是不利的。同时由于对由于对沙滩、岩石、森林的开采,导致自然景观破坏,严重破坏了海洋生态环境,影响了海洋开发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三是围海造田现象愈演愈烈。以舟山为例,2007年舟山市投资1.03亿元,实施“围海造田”,建成后新增陆地面积4.13平方千米。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能地解决土地紧张问题,但是,“围海造田”将蜿蜒曲折的海岸线“拉直”,成片的红树林、滩涂等自然湿地被破坏。表面上看,“围海造田”可能会带来一些短期效益,但是,长此以往,却会带来生态灾难,主要表现为:第一,湿地消失,加重旱情。第二、生物多样性降低,渔业资源减少。第三、“围海造田”诱发洪灾。

二、浙江省海洋开发与管理中存在问题的原因

目前浙江省的海洋综合管理工作中存在着诸多的问题,从发展的需要来看,这些问题若得不到及时的解决,将严重阻碍浙江省海洋事业的发展。解决问题首先要找到产生种种问题的原因,通过分析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缺乏统一的海洋管理机构,海洋管理力量分散

目前,浙江省涉海部门众多,海洋管理部门不统一,呈现出“群龙管海”的局面。长年来形成了以部门、行政管理为主要特点的分散管理体制,这是导致浙江海洋开发与管理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的根本原因。受传统的“以陆定海”思想的长期影响,海洋管理部门与其他产业、其他管理部门职能相互交叉,管海洋管理基本上是陆地各种资源开发行业部门的管理职能向海洋的延伸,例如:海洋渔业的管理主要由浙江省农业厅和各沿海地级市主管农业的部门来负责,海上交通及相关设施的建设管理由浙江省交通厅和各沿海地级市交通部门负责,海域使用管理和海洋固体矿物开发管理由浙江省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海洋执法管理主要由海监、渔政、港务监督、公安边防、海事、海关和军队等部门共同来负责。由于上述部门“相互交叉”式的对于海洋的开发和管理,造成海洋开发与管理事业中的混乱现象,并衍生出了海洋开发与管理中众多的问题。

由于管理部门众多,管理不统一,导致了各涉海部门间利益冲突,大大降低了海洋开发与管理的综合效率。一是管理力量薄弱。管理机构等级层次较低,行政管理系统不完善,管理手段落后和人员素质亟待提高。统一管理与分部门、分级管理的格局有待强化成一个高效的综合职能管理部门。二是管理职能交叉。“争着管”和“无人管”的存在并存,缺乏大局观念,表现最为突出的便是海上执法队伍,执法部门的众多和不统一,造成了海上执法效能非常低;三是缺乏科学的海洋开发管理机制,存在被动管理的局面。这就造成了海洋管理严重滞后于海洋开发活动,并带来了“先繁荣,后规范;重发展,轻管理”的严重问题。

(二)政府有关部门海洋管理观念落后、海洋保护意识薄弱

浙江省海洋资源丰富,开发潜力巨大,目前虽然浙江省提出了要发展“海洋强省”、“海洋经济”、“滨海产业”等许多战略口号,但一些领导和政府部门缺乏海洋发展的整体观念和战略高度,偏重于局部和眼前利益,延用陆地上的那一套办法和理念管理海洋,海洋管理观念十分落后。主要表现为:一是依法管理的意识不强,海洋管理过程中有个别城市置法律、法规于不顾,越权审批、分散报批、坐收坐支、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仍存在;二是海洋与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宣传不够,导致群众对海洋法律法规等知识了解得较少;三是涉海管理工作人员下基层,深入调查研究较少,倾听群众的意见还不够;四是部分工作人员服务意识不强,工作作风懒散,工作效率不高;五是政务公开透明度不够,公开方式简单,部分执法人员素质不高,综合执法职能履行不够到位。

海洋大局意识不强,海洋保护意识薄弱,从而导致海洋资源过度、无序开发现象严重。某些地方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在地方利益和财政压力下,往往会加强其管辖海域开发的力度,例如,扩大海岸带娱乐业规模,把土地出售给房地产开发商等有利可图的部门,结果无度、无序的开发则会对当地造成景观破坏和环境污染,加之区域间缺乏联络协调机制,以及海水的整体性和流动性,进而会影响到邻近地区海域的生态环境。如舟山大规模的近海滩涂围垦等工程、临港重化工业的建设、海景房的开发等,已使海洋自然环境遭受到不同程度的破坏。这些因素都严重影响了浙江海洋资源的开发与管理,阻碍了浙江省海洋经济强省的建设,如不及时扭转,不仅会制约浙江省海洋经济的发展,陆上开发的一些混乱现象还会在海洋重演。

(三)海上执法管理体制没有理顺,执法不到位

从海上执法现状看,目前浙江省海上执法职能分散在海洋局、农业厅、交通厅、环保局、边防、海关、海军等诸多部门,海洋执法自成体系,力量分散,形不成合力,造成了海上执法管理混乱的状况。偷抢渔获物和渔用器材的治安事件不断发生。尽管渔政部门有力量管理,但没有海上治安管理权,而有海上治安管理权的公安边防部门又缺少海上管理手段。海上管理力量薄弱,加之海上作案现场不易保护、取证难等因素,致使许多海上治安案件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处理,助长了海上不法分子的嚣张气焰。浙江省现行的海洋执法管理体制很难适应依法行政、依法治海和海洋维权的要求。

第一是缺乏科学性的职能安排。浙江省海洋开发与海洋监督不分,海上执法队伍缺乏相对的独立性,执法队伍角色错位,无法从“行业管理角色”转到“社会管理角色”上来。如有些海上执法队伍的主管部门承担着海洋产业开发职能,有的海上执法队伍还从事所谓的行业管理职能,从而在海上执法监督中造成了政企不分、行业管理与社会监督职能不分,使得这些执法队伍成为其主管部门维护部门利益或行业利益的一个重要手段。

第二是执法行为缺乏科学性。目前,浙江省海上执法队伍各自为政,相互掣肘,既政出多门,又管理疏漏。由于各支海上执法监督队伍的隶属关系不同,加之其主管部门不适当的干预,使得彼此之间缺乏沟通和理解,难以做到相互协作、相互配合,海上执法监督中,不仅普遍存在着“别人的事我可以不管,但我的事决不许别人管”的现象,而且甚至还存在以自己的事权排斥他人事权的奇怪现象,不仅执法效率低下,而且还相互掣肘。

第三是海上执法队伍的配置不尽合理。目前,浙江省乃至全国各个海事执法队伍重复建设、重复投资现象严重,既造成人力、财力、物力的浪费,又难以捏成拳头形成执法权威。如海监、海事、渔政渔监、海关、边防及交通部救捞等多支海上执法队伍,虽然各自都拥有数量不少的船舶,但却从来没有一家实现过整个浙江管辖海区的巡航执法工作;单个执法不行,联合行动又缺少统一协调机制。

(四)海洋意识淡薄,民众海洋开发与管理民众参与度不高

近几年来,随着浙江省海洋开发事业的快速发展,“两会”上有关海洋的议案也在不断增多。但是从总体上来看,有关海洋事业发展大局的提案却很少。总体上来讲,整个社会对海洋认识和重视不够。民众海洋意识不高这一现象普遍存在于浙江省乃至全国。以浙江离海最近的舟山为例,由于舟山民众的海洋知识、海洋意识、保护海洋的行动普遍不高,很多传统的、特有的海洋非物质文化面临失传的尴尬境地。

海洋意识是人类对海洋的自然规律、战略价值和作用的反映和认识。海洋意识是加强海洋管理的前提和原动力。不同的国家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有不同的海洋意识,并且影响和制约本国发展战略的制定。浙江省虽然是国内最早开发管理海洋的地区之一,但在很长的历史时期内是以农立国,大陆思想治国,缺乏走向海洋的意识。

人类进行海洋管理的实践活动都离不开作为主体的公民参与。无论是古人寻求“渔盐之利”,还是现代人聚集海洋满足各种需求,公民始终是海洋资源开发利用和海洋环境保护的主体。公众参与作为海洋综合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近年来,在浙江省得到了不同程度的重视,公众参与意识、行动不断增加。但是,就全省的发展程度来看,公众参与的程度低,仍然处于弱参与阶段,同时公众参与面临的问题也很多:首先,公众参与缺乏更加明细的法律保障,但与内容、方式和程序等不够明了;其次,公众自觉参与保护海洋资源和环境的意识十分薄弱;再次,公众获得的海洋综合管理方面的信息有限,范围不够广泛。

三、合理开发利用海洋资源,加强浙江海洋综合管理

目前,浙江海洋资源开发与管理过程中存在着很多的问题,但归纳起来,主要是观念障碍、体制障碍和投资障碍。在今后的海洋资源开发与综合管理中,浙江应面对上述所阐述的种种问题,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探索新思路和发展新对策,以促进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保证和推动浙江省人口、资源、环境、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平衡与全面进步。

(一)调整海洋管理体制,建立统一的海洋管理机构

开发浙江海洋资源、建设海洋强省是一个宏伟的系统性工程,有效的海洋管理是实施这一工程的保证。总结浙江省近些来海洋开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借鉴国外海洋管理的成功经验,笔者认为浙江海洋开发和管理中应规范海洋管理体制,当务之急是建立一个统一的海洋管理机构。具体为:

1.由分散管理向集中协调管理过渡

建立浙江海洋管理委员会,由省委、省政府直接管理,对省委、省政府负责。浙江省海洋管理委员会以开发管理浙江海洋为中心,并紧紧围绕“权益、资源、环境和减灾”四个方面开展各项工作,加强对浙江省管辖海域的综合管理。与此同时,为了调动沿海地方各市开发管理海洋的积极性,省海洋管理委员会将一部分海域放给地方政府管理,建立浙江省沿海地方各市、县管辖海域制度。这样按照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组建地方海洋主管机构,作为各级政府主管海洋事务的职能部门。从而形成在浙江省委、省政府综合调控指导下,综合管理与部门、行业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省(自治区)、市、县3级海洋集中协调的管理体制。

2.由集中协调向集中管理体制过渡

集中协调的管理体制将调动省和各市、县综合协调管理和部门行业分级管理两个积极性,促进海洋开发事业的快速发展。这样一来,沿海地区基本形成一、二、三产业的海洋经济产业群,海洋经济相对“陆地经济”的分量将明显加强。在此基础上,海洋管理的体制由集中协调转向集中管理。这种体制将全省开发利用海洋及其资源活动和管理工作纳入统一的海洋管理部门计划,将管理权限集中到一个部门,从而能够更加有效地调整开发利用海洋及资源的各产业活动之间的关系,使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和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得到高度统一,实现合理开发利用海洋及其资源的战略目标,促进“浙江海洋强省”的尽快建成。

(二)政府有关部门转变海洋管理观念,不断提升海洋管理水平
1.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管海观念,增强管海能力,不断提升海洋管理水平

一要强化统筹协调意识。“十一五”期间,浙江海洋开发热情高涨,海域资源的开发利用快速增长,导致后果就是圈海填海过多、过快、过热。这就要求海洋管理者务必要强化统筹意识,科学合理用海布局,优化产业结构,协调各用海矛盾。

二要强化以人为本。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海域使用管理关乎海洋经济发展,更关乎民生。只有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海域管理工作才能得到政府和人民的认可与支持。

三要强化法治观念。海洋管理工作中必须以法律和政策为前提,依法合规地进行,杜绝海洋开发管理中违法违纪。

2.认真执行国家和浙江省海洋功能区划制度,调整用海布局

海洋功能区划是海域使用管理和海洋环境保护的法定依据。作为海洋开发活动的主管部门,一定要严格贯彻执行好海洋功能区划制度。

首先,要依据区划,宏观指导浙江海洋开发利用活动,对用海选址不符合功能区划的用海项目,要早发现早制止,避免实事用海的发生,建立起良好的海域开发利用秩序。

其次,要依据区划,优化浙江海洋产业结构和布局,化解各产业发展用海间存在的矛盾与冲突,特别是针对当前临港产业发展用海与传统养殖业用海所产生的矛盾,要正确处理好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合理利用与保护日益稀缺的海域资源。

再次,要依据区划,加强浙江省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维护好海洋生态环境的良性循环,有效协调海洋环境与海洋开发的关系。

(三)完善海洋法制建设,加强海洋执法管理

浙江省海洋开发事业近年来发展飞速,但是海洋立法比较薄弱,处理一些海上违法行为和海上纠纷事件时找不到合适的法律、法规。当前浙江省海洋法制建设的首要任务是海洋立法。这既是依法治海的关键,又是实施海洋开发管理的重要手段和保障。第一、制定区域性海洋法律、法规,要尽快制定适合本省的“海岛管理办法”和“海洋工程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明确海岸工程和海洋工程的界定和责任部门,以防陆上圈地的悲剧在海上重演。第二、加强涉及重点海域东海和杭州湾等区域的法律法规的制定,如“东海开发管理条例”、“杭州湾开发管理办法”等。第三、制定海洋专项性法规。海洋专项性法规主要包括海洋资源开发、海洋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规,如“浙江省海洋资源开发与保护管理条例”等。

浙江省海洋开发涉及经济、能源、外交、军事和国家安全等众多领域,是一个全局性的战略问题,需要统一协调。针对浙江省各部门海上执法自成一体、搞小而全、各自为政、造成力量分散,无法有效管理的现实情况,强化海洋管理部门进行海洋综合管理的职能,通过彻底改革海上执法体制,对浙江省现行的海上执法队伍进行整合,最终建立起一支与国际接轨、现代化的海上统一执法队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如菲律宾、日本、美国等均建立了综合的涉海执法机构。这不仅是适应国际潮流,履行国际公约特别是海事国际公约的需要,而且能大量节约执法成本、提高执法效率,同时也是国家战略安全的需要。

(四)建立海洋资源开发保护战略,加强海洋环境保护

针对目前浙江海洋开发过程中海洋资源过度开发,开发无序严重的现象,必须建立一个贯彻始终的海洋资源开发保护战略。具体为:第一、加强全省海洋资源管理政策调研和立法工作。海洋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要加强海洋资源管理的政策调研,认真总结实践中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同时修订完善已出台的涉海规章、制度。第二、强化浙江省海洋执法监察。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海洋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精神和省政府实施意见,理顺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体制,加强执法装备建设。第三、探索建立资源与生态补偿机制。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谁损害谁修复的原则,依法收缴海域使用金、生态修复补偿金,不断完善海洋资源有偿使用和资源与生态补偿制度。

针对目前浙江省海域范围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也愈来愈突出的现状,必须做到:一是加强海洋环境保护及其他相关方面的科技研究,全面实施污染物入海总量控制制度。全面加强陆源污染的控制与管理,进一步开展海洋环境容量研究,根据海域的环境容量和环境保护目标,实施陆源排污入海总量控制和污水达标排放双控制。二是成立省海洋环保领导小组,建立海洋环境保护综合决策机制,实施行政首长责任考核制,完善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分工负责、联动共享的环境保护协调机制。三是完善海洋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建设。以国家现有法律为依据,以已经实施的《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为基础,尽快制定有关法规制度,使海域污染治理的法律依据更加充分,可操作性更强。四是加强海洋生物资源管理,加大渔政执法力度,开展海洋生态系统的科学整治和修复。严格执行禁鱼、伏季休渔期制度,扩大实施禁雨区。五是建设和完善海洋环境监测监视体系,改善现有监测监视仪器设备和设施条件,提高检测技术人员的业务水平。同时加强各涉海部门之间的协调与配合,建立近岸海域环境污损事故应急处理机制。六是加大对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的资金投入。根据全省的实际情况,将海洋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所需资金列入各级政府的行政预算,确保投入与增长比例,以政府名义建立海洋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统一管理。

(五)提高广大公民的海洋意识,扩展公民海洋管理的参与度

海洋意识是浙江省发展海洋事业、开发利用海洋的推动力量。但是,目前浙江省大多数公民缺乏比较强烈的海洋意识和活跃的海洋进取精神,同时海洋开发管理过程中公民的参与度不高。因此,浙江省要开发海洋资源,必须做到:

1.增强广大公民的海洋意识,包括海洋国土意识、海洋资源意识、海洋环境意识、海洋权益意识和国家安全意识

第一、树立新的海洋价值观和科学发展观。包括新的海洋国土观、海洋经济观、海洋政治观、海洋权益观、海洋资源观、海洋环境观、海洋科技观、国家安全观以及新的海洋军事空间观等。

第二、加大海洋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力度,利用各种宣传手段普及海洋法律、法规和海洋知识。例如在学校设立海洋教育课程,建立更多的海洋博物馆和海洋水族馆,使孩子们从小就接受海洋知识的教育,使社会各界和全体公民不断增强海洋意识和海洋法制观念。

2.扩展民众尤其是沿海地区广大民众对浙江海洋开发与管理事业的参与度

在海洋资源开发利用和海洋环境保护工作中,公众既有开发利用海洋资源的权利和保护海洋环境的义务。但在现有的海洋管理体制下,公众的角色是“遵照执行”,即使是与公众关系密切的政策措施制定过程,公众也少有参与。公众的意愿在政策中得不到及时反映,政策执行可能受到很大的阻力。既然海洋管理是为最广泛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服务,相关政策措施也应该听取最广泛受益人的意见。建议:第一、实施听证会制度、领导见面制度等,为公众提供了很多表达意愿的机会和渠道。今后,此类工作还应该加强,交流渠道还应该拓宽第二、鼓励公众参与海洋开发与管理,还须加强公众教育。公众利用和保护海洋的意识不提高,就不了解相关政策和切身利益相关性何在,就缺乏参与政策制定过程的积极性,也没有自觉维护政策有效实行的动力。

结束语

2l世纪是海洋的世纪,21世纪世界各国的兴衰将因海而别。我国古代有位航海家曾告诫执政者:“欲国家富强,不可置海洋于不顾。财富取之海洋,危险亦来自海上。”曾经,西方国家通过过海洋,不仅完成了资本的原始积累,而且凭借其拥有的坚船利炮,给中华民族带来了深重的灾难。而当人类迈进21世纪,我们深切感到机遇和挑战,可以说海洋战略涉及国家和民族的兴衰。浙江省是一个沿海资源大省,但现在还不是海洋强省。一定要从战略高度认识海洋,树立21世纪与时俱进的海洋观,科学规划好海洋开发战略部署,增强全省人民的海洋意识,抓综合管理,为发展海洋综合能力强省提供有力保障。改革和理顺海洋管理体制,加强海洋综合管理。加强海洋执法队伍和装备建设,积极探索“海查陆处”的海洋执法新机制,严格依法管理海洋。开发海洋资源,发展海洋综合能力是一项造福子孙后代、利在千秋万代的战略任务,是一个涉及面广、跨度大、领域宽的系统工程。要从推进经济新一轮快速发展的高度,以发展的实践继续推进海洋强省的建设。 KtgjMvhZ4f+rvwv0hXwadW4EFAc1IqoV9s2Vln8rsin4hbooNbZ6tAJCl/7pw3X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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