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伦理道德在理论上存在的悖论、网络所存在的技术性客观缺陷以及网络使用者在心态上所表现出的无所适从都给网络伦理道德失范提供了契机,但这种道德失范不是网络社会全部道德现象的表现,而只是网络伦理道德生活中出于相应的伦理道德规范的缺失与混乱而产生的、有悖于人类优良传统道德原则与规范及人类应有的道德理性的那一部分道德现象。因而这种伦理道德失范不是大规模的、全局性的、持续性的社会现象,而只是一种局部的、暂时意义上的表现。然而,这种伦理道德的失范却涉及极为广泛的领域,对现实社会的影响也是不容忽视的,从总体上讲,我们将网络伦理道德失范分为网络伦理道德意识失范和网络伦理道德行为失范两大类。
一、网络伦理道德意识失范
网络伦理道德意识失范,简单说来就是网络技术的普及对人们道德观念、价值取向和情感意识层面的不良影响,其具体表现形式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道德观念混乱,呈多元化倾向
网络的开放式信息交流模式,使网络社会的意识形态首先呈现出多元化特征,意识形态由不同的价值取向和文化理念所构成,网络伦理道德则充斥着不同的道德观念、道德规范、道德要求。尽管这为不同种族国家、不同风俗文化、不同宗教信仰以及不同语言的共存与发展提供了平台,但不同的思想意识、价值观、是非观融为一体,价值标准多元化倾向越来越明显,这就为网络参与者在道德标准的取舍上制造了难题。面对不同的价值选择,如何为自己的网络行为确立正确的道德路线呢?在传统现实社会,人们对荣辱、善恶、美丑等的认识是一目了然或约定俗成的,不需多加思索即可作出肯定或否定的价值判断。但是,在互联网上,行为主体只是一个虚拟的数字符号,直面的道德舆论抨击已无法企及,它主要以是否促进和提高网络技术发展水平以及能否给人们带来方便、高效率、愉快、刺激、兴趣、爱好等的感官快乐作为道德评价的标准,正如有些人将“我快乐!我愿意!”的感觉主义伦理作为网络社会活动的主导价值取向。由于人们受双重或多重价值标准的影响,似乎哪一种标准都有一定的“合法性”、“合理性”,从而使道德评价变得模棱两可,行为主体的活动在这种缺乏明确有力的善恶导向的环境中进行,自然给网络社会带来许多是非模糊的道德问题。
(二)感情淡漠、人际关系淡薄现象盛行
在现实社会中,人与人之间情感的交流与感情的产生需要面对面的交往,这就要求一定的时间、空间和真情实感的流露与投入。而互联网上的交流,其表现方式已经变为人与网络终端(计算机或手机)之间的交往,尽管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尚未中断,但交往方式却成为以机器为中介、以数字为表象、通过线路来传递,与面对面的交流相比,这在无形中拉开了人与人之间的距离。尤其是互联网所提供的跨时空、跨地域的多人参加、多向交流的技术,使人们更容易沉溺于网上交际,从而使家庭成员之间、邻里之间、朋友之间的感情趋于淡薄。虚拟的网络造成一种假象:人可以脱离自己所处的现实生活环境、人际关系而存在。然而,如果没有现实的生活环境,人将无法生存;没有现实的人际关系,人也不可能成为人。网络的人际关系是宽广的,但这种宽广的范围实在太大,当你以为自己可以以网为家时,或许你已经失去了自己的位置,再也无法找到自己的坐标。网络人际关系是可爱的、有趣的,但纯粹的网上交往往往并不能传达人的真情实感。“电脑使我们彼此孤独,而不是将我们联系在一起。” 面对生活中所“杀出来”的符号与数字,我们的感情寄托究竟在哪里呢?在数字信息时代,如果网民因对网络虚拟自由的笃信而置真情实感于不顾,那么就会为网所困、为网所伤,会消减父母、爱人、亲戚、朋友等对我们的关怀,也会增加我们的孤寂与落寞。
(三)个人主义泛滥,社会责任淡化
网络世界没有绝对中心,每一个网民都处在无边无际的网络海洋中,既不是中心又都可以视自己为中心,这给道德相对主义和个人主义提供了最好的温床,道德相对主义者和个人主义者否认传统的价值观念,将个人视为道德行为的唯一判断者,失去了基本的道德观念和社会责任感。网络营造了一种特殊的社会氛围,给人们提供了极大的自由,网民可以完全隐去自己真实的社会身份进行网上活动和交往。一旦自己不满意,可随时终止自己某种虚拟身份而不必承担任何责任。同时,网络又是允许言论“自由”的一个极其“民主”的地方,缺乏监管和约束,每个人都可以按照他自己的原则或者不要原则地说话做事而不需要承担义务和责任,因此,极易造成个人主义和无政府主义泛滥。
二、网络伦理道德行为失范
意识形态上的扭曲往往会导致不当行为的产生,网络伦理道德意识失范也在一定程度上诱发了网络伦理道德行为失范,主要表现为以下几方面:
(一)传播色情和黄色信息
网络色情是指利用国际互联网进行传播的、具有社会危害性的、包含有容易引发人们不道德性欲望、足以导致普通人堕落而又没有艺术价值和科学价值的各种文字作品、图形图像、声音资料等。 一方面,从网络受众来说,网络作为色情文化的一个理想载体可以成为他们追求满足感官享乐的工具;另一方面,从色情信息的提供者来说,色情网站经营者主要可以获得广告费,供应商可以因更多网民上色情网站而获得更多的利润。因此,在目前的网络空间中,色情信息的泛滥达到了令人难以置信的程度,并且呈现出愈演愈烈之势,各种与色情有关的网站、电子公告牌等比比皆是,稍不留心,就可能误入其中。由于网络中信息传播的无边界性,加上不同国家和民族在文化传统、价值观念和社会制度上的差异,使得色情信息传播在某些国家被不同程度地视为合法,造成对网络社会的污染。研究指出,网络色情活动最大的危害性,并不在于网络色情信息及其表现形式的多寡,而在于众多上网者对网上色情信息的迷恋和追逐。一些网站为了提高点击率,通过网页代码技术强制设置别人的电脑主页,只要网民一上网,便直接进入一些黄色网站,久而久之,网民便陷入其中,甚至不能自拔。当前我国网民人数已居世界第一位,网站数量数不胜数,网络淫秽色情像一种电子“海洛因”一样,不仅阻碍着我国互联网的健康发展,而且严重侵蚀人们的心灵,败坏社会风气,危害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这是一种潜在的危险。“MM公寓”是 2012 年 5 月公安部协同各地警方捣毁的一个特大色情网站,全国范围内涉案嫌疑人达 2148 人,这个始建于 2009 年 1 月的淫秽色情论坛,服务器设在美国,受众主要面向国内。除了版主,其他人员均在境内。“MM公寓”主题帖达到了 40 余万个,帖子数达 800 余万条,90%的发帖均涉及淫秽色情内容,以图片、文字和视频为主。而被北京警方抓获的 77 个涉案人员,全部为男性,其中又以 23 岁到 26 岁年龄段的人数最多,占总人数的 32.90%,他们大多数为学生和员工。网站受众也呈现出低龄化趋势,北京警方所梳理出的账号中,既有 14 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也有 16 岁至 18 岁的初中生。网络淫秽色情信息的影响是导致青少年性犯罪的重要原因之一,如果任由淫秽论坛肆意发展,必将给社会稳定带来极大的隐患。
(二)充当“黑客”,制造和传播病毒
网络黑客是互联网的产物,由于网络自身的松散结构和方便信息交流的构建目的,其发展过程表现出无序性,使得网络管理的难度加大,网上黑客几乎无处不在。黑客,来自英文“hacker”的音译,最初是指计算机网络的技术精英,现在一般指那些未经授权而随意进入他方网络系统,破坏、扰乱、篡改、删除网络程序,读取或变更数据及程序文件的人。黑客们热衷挑战、崇尚自由、充满对世界的反叛甚至破坏心理。他们将其信念在网络中以极端的方式表现出来:追求自由放纵,在网络中横冲直撞,任意践踏他人的网站;蔑视权威,自行设置程序颠覆权威的网络程序;畅己所欲,在网络上散布病毒、偷窃资料、破坏网站、堵塞网路,倾其所能地制造各种破坏性恶作剧,全然不顾社会道德责任。如美国电子边疆基金会发起人约翰·P. 巴楼在网络上发表的颇具影响的网络无政府主义宣言:“我宣布,我们正在建构一个全球性的社会空间,与你们试图强加给我们的各种专制体制将截然不同。你们既不享有管制我们的道德权力,也没有任何使我们感到害怕的强制性手段。”从性质上讲,黑客行为已经不再单单是一种技术行为,而是一种涉及他人或社会利益的越轨行为。其行为不仅对网络信息和网络安全构成巨大威胁,而且严重干扰了网络社会中的正常秩序,给整个网络社会带来难以弥补的物质、精神和心理的损失。当然,黑客袭击网络的目的是多种多样的,但是,黑客行为造成的后果是严重的,如果触犯了法律,将受到法律的惩罚。国际社会对计算机犯罪的案例统计表明,青少年是黑客行为高发人群。2007 年年初破获的“熊猫烧香”病毒案,是我国破获的国内首例制作计算机病毒的大案。 “熊猫烧香”病毒在《2006 年度中国大陆地区电脑病毒疫情&互联网安全报告》的十大病毒排行榜中居首位。如果说在最初的时候黑客行为还勉强可以被人们看作是一种少年计算机天才们不断超越自我的个人行为的话,那么在今天,大多数的黑客行为则已经是故意进行数字破坏和敲诈的性质,他们的行为已经从越轨演变成了犯罪。
(三)侵犯他人隐私
合理的个人隐私作为人的基本权利之一,应得到充分的保障。对个人隐私权的保护是对人权和尊严的尊重,是一项基本的社会伦理要求。在网络社会,利用计算机网络对个人信息进行处理和存储已变得越来越普遍,然而,个人隐私权的保护问题比以往也更加突出,因为网络技术的发达使得某些人更容易获取他人的个人机密和信息,个人隐私面临空前威胁。在传统社会环境下,人们的活动范围、活动方式都会受到时间和空间的限制,个人隐私能够较好地得到保护,即使偶尔泄露也仅在有限的范围内传播。然而在网络环境下,网络空间的海量信息存储使个人信息更加丰富,加上网络在技术上的脆弱性,使网络上的个人信息更易于被获取;同时网络的某些运营机制也为不法分子偷窃个人信息提供了便利。网民要想获得网站、网络服务商提供的有效服务,其前提通常就是交出个人信息;买了软件需要注册、登录一个网站想成为拥有一定权限的用户要注册、申请电子邮箱要注册,互联网用户面临着需要如实填写自己私人资料的境况,其中往往涉及个人的隐私。一旦用户将这些信息输入互联网,几乎等于亲手将自己的隐私交予未知数,失去了对隐私的控制权。由于网络自身的特点及网络技术的日益发展,给一些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一些人匿名在网上散布谣言,肆意攻击、侮辱他人人格,侵犯他人隐私等,给他人造成极其严重的精神伤害。当前,网上侵犯他人隐私权的事件时有发生,不仅关系到个人的尊严,更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健康发展。据国外媒体报道,2010 年个人隐私泄露事件不断。苹果、AT&T、Facebook和谷歌公司都不同程度地卷入泄密风波,其中最具代表性的不外乎是Facebook用户隐私外泄事件。知名社交网站Facebook经常被指责泄露用户隐私。2010 年,Facebook将用户个人信息与广告商和互联网追踪公司分享,并向其提供用户姓名,甚至是用户好友姓名。Facebook收集了大量用户信息,知道用户喜欢什么,在哪里工作,访问过哪些网站,这些信息对营销者是非常有价值的。 EFF高级技术专家PeterEckersley表示,使用Facebook的用户名来跟踪用户隐私给信息追踪者带来了很大的便利,他们可以从中获利。
(四)侵犯知识产权
在现实社会中,著作权及专利权多是以纸张、广播、电视等方式表现出来,侵权与否不仅容易判断,而且后果也是有限的。在网络环境下,由于互联网是一个四通八达的庞大信息网络,网上信息资源十分丰富。一方面给人们共享信息提供了有利的条件,另一方面也为一些人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提供了便利。网络主体间知识产权侵犯主要表现为网站之间未经许可的模仿、转载甚至抄袭。腾讯作为我国最大的网络公司之一,其旗下的诸多产品都涉嫌知识产权问题,有人总结过腾讯QQ模仿ICQ,QQ游戏大厅模仿联众,QQ堂模仿泡泡堂,QQ飞车模仿跑跑卡丁车,腾讯拍拍模仿淘宝,财付通模仿支付宝,QQ拼音输入法模仿搜狗输入法……由此为导火索引发了腾讯与 360 之间的“3Q大战”,一度闹得不可开交,并于 2012 年闹上法庭,互相诉讼索赔过亿元。社会对网络主体知识产权的侵犯,主要表现为未经许可将网上作品下载到传统媒体公开发表或出版。尽管这种现象在网络知识产权纠纷中比例较低,但近年来也开始出现。2012 年 9 月 17 日,海淀法院对韩寒、郝群(笔名慕容雪村)、韩瑷莲(笔名何马)诉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关于百度文库侵犯著作权纠纷 14 起案件进行了集中宣判,判决支持了韩寒、郝群及韩瑷莲(二案)共计 17.3 万元的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的诉讼请求,驳回了韩瑷莲其余 7 起案件的全部诉讼请求。对韩寒等作家提出的关闭百度文库、赔礼道歉等诉讼请求未予支持。这一颇具影响力的案件也进一步说明了网络知识产权案件的普遍存在。不道德的软件开发者肆无忌惮地复制别人的源码,并作为自己创作的软件卖给别人;或抄袭别人程序的逻辑结构、顺序和设计思想,嵌入自己的源码作为专利出售。网络上大量信息和服务被任意免费使用,严重地侵害了信息生产者与信息服务提供者的正当权益。网上侵犯知识产权问题,已成为网络社会的严重问题,如不能得到合理解决,最终将影响整个网络社会的正常运行。
(五)制造垃圾信息,扰乱网络秩序
简而言之,“网络”就是一张由信息资源编制而成的网,在这个场域中所发生的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主要是一种信息交流与交往的关系。网络环境下的信息污染是失真且有害的,影响着人们对有用信息的正常需求,对信息的有效传播是一种严重阻碍,甚至会对人类社会的正常秩序造成危害。网络环境下的信息污染包括:A. 垃圾邮件。作为批量发送的未征得收信人同意的广告邮件或其他乱七八糟的垃圾信息经常猝不及防地塞满上网用户的邮箱,使得用户不得不花费大量的人力、时间和金钱来处理这些网上垃圾,从而严重影响了网络运行速度和正常电子邮件的收发,极大地影响了人们使用网络的情绪。海外一家调查公司对用户接收垃圾邮件的情况调查结果显示:80%的网络用户表示垃圾邮件使其痛苦万分,74%的网络用户支持将发送垃圾邮件宣布为非法行为。现在网的CEO,Danny Levinson先生说:“垃圾邮件不仅占用了人们的E-mail邮箱的大量空间,而且它使本来正常的电子邮件市场变得混乱不堪,影响了人们对E-mail的使用和信任 。”B. 强制浏览。强制浏览是自 2001 年春季才出现的一种新的信息污染,它以极快的速度扩大蔓延,被网民称为互联网上除黑客、病毒以外的“第三公害”。所谓强制浏览,就是当用户访问某个网站时,它利用网页代码技术,让用户自动访问某一网站。主要包括:(1)强制主页,即在浏览者并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该网站设置为浏览器的默认主页。(2)强制拨号,只要用户访问过某个网站,将强制浏览网页自动加入电脑的启动程序,每次打开电脑,它就会自动拨号进入该网站。(3)强制标签,当用户浏览某一网站后,在收藏夹菜单中就会出现相关网站的一个甚至多个链接。强制浏览的内容大多是个人主页、黄色网站、商业广告等,用户上网时必须首先进入并非他想要去的网站,然后才能进入其要去的网站,在某种程度上可以提高该网站的访问量,使其获利。强制浏览就像生活中强买强卖的行为侵犯人们的商品选择权一样,侵犯了上网用户的信息选择权,给用户带来精神上的侵害和网络浏览速度减慢等经济上的损失。
(六)网络综合症
网络的出现,使人们同时生活在网络和现实两个空间中,在虚拟和现实之间,就需要进行角色的转换,如果转换失败,就会出现行动失常、心理错位,患上网络综合症,如网络上瘾、网络孤独、迷恋电子游戏等,有可能使人脱离现实而成为“网络人”。为什么网络如此吸引人,使很多人深陷其中?如网络聊天,首先就是新鲜感,足不出户就能与天南海北、性格各异的网民们谈笑风生,这当然要求可供选择的对象越多越好。其次是情感的依赖,上网者在网上可以进行单向、双向甚至多向情感的倾诉、交流与宣泄,很多人在网上找到了自己谈得来的对象,聊起天来如同老朋友,甚至一些涉及隐私的问题也可以与对方交流。这是由于在网上聊天时,互相之间没有直接见面,因而在交谈者的心中形成了不怕泄底的心理暗示和安全感。随着时间的推移,就会产生依依不舍的感情寄托,就算两个人谈崩了也无妨,网络这么大,总能找到说话的对象。最后,网络是个好坏混处、鱼龙混杂的地方,有些人上网聊天纯粹是为了寻求刺激。再如网络游戏,许多人玩起网络游戏可以达到废寝忘食的程度。在网络游戏中,网民可以发现虚拟的社会和虚拟的自我,可以在游戏中进行拼杀、探险、战争等各种活动,并可能成为“大侠”或“成功人士”,从而极大地满足自己。如果对网络综合症进行分析,可以发现其中一个重要的因素是特定的心理环境。网络是一个平等自由的载体,任何人都可以在这里重新找到自己的位置。无论是高官、富贾还是布衣、平民,在网络开始的第一刻起点都相同,都可以在网上找到安慰,也可以在网上找到梦想的成功。你所想的、所说的总可能在网络中找到同样或类似的想法、说法,使人有一种不孤单的感觉。你所想的、所说的总可能在网络中得到他人的附和或赞同,使人有一种受到重视的体会。在网络中存在着太多的心理暗示,与个人的心理趋向所吻合,从而可以不断地发现新的兴奋点,诱导人们不知不觉地沉迷于网络中。
(七)网络犯罪
随着社会网络化程度的不断提高,愈来愈多的单位和个人通过网络处理和解决工作和生活中的各种问题。然而,形形色色的网络犯罪却带来极大的烦恼,它无时无刻不在威胁着人们正常的工作和生活秩序。网络犯罪行为是指利用网络技术传播虚假信息从而达到占有他人物质或精神财产的目的的行为,这种行为要受到法律的制裁。网络犯罪有多种类型,如网络盗窃、网络欺诈等,可以说,除了必须通过直接身体接触才能发生的犯罪,如杀人、强奸、直接伤害外,其他几乎所有在物理空间中发生的社会犯罪现象在网络空间中都已经有所体现。目前,主要的网络犯罪现象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针对网络的犯罪,如:A. 非法侵入特定计算机信息系统罪;B.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C. 破坏计算机系统数据、应用程序罪;D. 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和假冒硬件的犯罪;E. 毁坏、窃用他人计算机软、硬件技术的犯罪。第二类,借助网络的犯罪,如:A. 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他人财产的犯罪;B. 利用计算机系统实施贪污、挪用公款或公司资金的犯罪:C. 利用计算机系统窃取国家机密、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D. 利用计算机系统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E. 利用计算机系统伪造公文、证件的犯罪:F. 利用计算机伪造货币、有价证券、金融票据和信用证的犯罪;G. 利用计算机进行偷逃税的犯罪;H. 利用计算机系统侵犯公民隐私权和毁坏他人名誉的犯罪;I. 利用计算机系统侵犯商业秘密、电子通信自由的犯罪;J. 利用计算机系统进行电子恐怖、骚扰、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