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社会作为一种全新社会形态,亦经历了一个从雏形到成形的发展阶段,但适应现实社会发展所需的要素却仍未完善,因此,网络伦理道德也不过是一种崭露头角的伦理关系;同时,网络作为一种社会工具所表现出的技术上的“不确定性”会带来意识形态上的危害,这使网络使用者在使用网络的过程中感受到了网络伦理道德与传统道德规范上的落差;由于伦理道德领域规范作用的不足和缺失,网络上的失范行为也频频发生,正处于完善和成长中的网络伦理道德面临着困境。
一、网络伦理道德失范
伦理道德作为一种特殊的意识形态,形成于人类长期的社会实践和社会交往过程中,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延续性和完整性,对人类的社会行为产生着普遍的约束作用。从伦理道德形成的一般规律来看,其发展具有“超前性”和“滞后性” 。“所谓‘超前性’指道德作为人类的一种价值目标,往往蕴含着比现实更高的理想成分。所谓‘滞后性’是指道德作为一种能够在人类意识中长期积淀的传统,往往表现出自己的保守性或惰性。”网络伦理道德作为一种新生事物,是在人类特殊的交往活动——网络交往中形成的行为规范,尽管这一特殊的伦理道德模式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人类道德行为规范,并非独立存在,但网络伦理道德毕竟是建立在新技术条件基础之上的,是一种新生伦理形态,因此,其“超前性”和“滞后性”的交叉并存也更为明显。一方面,在网络这个高度自由、开放的“世界”,自由、平等、个性化的交流方式使人们在网上表现出的道德观念总体上趋于更宽容、更文明、更平等;另一方面,网络对人们行为的自律要求,较之现实道德的要求更为苛刻和严格,现实社会原有的道德价值观念、行为模式和道德规范体系与网络社会不相适宜,逐渐失去对社会成员的影响力和约束力,从而使社会成员在网络社会中的行为缺乏明确的道德约束和指导,形成了道德规范的事实“真空”,呈现出某种明显的道德混乱或堕落,网络伦理道德失范也由此而生。
对于伦理道德失范,学术界有一个较为统一的概念,即社会缺乏一个统一的、明确的道德规范体系,个人行为丧失是非善恶的标准,由不同道德观、价值观相互冲突所造成的道德混乱状态。因此,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伦理道德失范所揭示的是一种社会精神层面的危机和剧烈冲突,在快速变革的社会状态中,随着社会结构和话语体系被瓦解,其原有的社会价值观念和被人们普遍接受的行为模式遭到广泛质疑、否定甚至严重破坏,对社会成员的影响力和约束力逐渐消弭,而新的价值观念和行为准则尚未建立,从而在社会成员的生活中出现了存在的意义危机并形成了某种道德和价值观认同的“真空”状态。因此,简单说来,伦理道德失范这一概念内在地隐含有两方面内容,一是从现象层面来说,社会成员的行为不符合某一道德规范,出现越轨行为;二是社会成员行为的越轨所引发的其精神系统的被破坏、动摇和失落。前者是后者的表象化因素,后者是前者的深层次后果。总而言之,伦理道德失范是以人们社会行为的出轨和心灵中意义系统的危机为基本内容,并具体表现为意识层面的价值观念多元、价值判断混乱和行为层面的越轨现象。
同时,伦理道德是一定社会的一种价值评判标准,因此,伦理道德失范所隐含的一个必要前提就是某种既定价值标准的存在,否则,所谓道德失范就无从谈起,正是相对于这个价值标准才谈得上所谓的失范与否。即使是作为现象描述性的伦理道德失范本身也并不是完全价值中性的,它在作出这种描述时,事实上就隐喻着对某种既有价值体系的偏好或对偏离这一价值体系现象的否定。因此,当我们在评价某种社会伦理道德失范以前,首先必须要求这种事实上充作判断标准的占主导地位的价值要求本身具有合理性。
将这一伦理道德失范的评判标准置于网络伦理道德之中,我们所依据的事实现象和伦理道德标准就是互联网空间新领域中所显现出的网络信息污染、网络病毒泛滥、知识产权和他人隐私屡遭侵犯以及网络犯罪等网络伦理道德失范现象与现实社会中道德评判标准不符所引发的冲突。而这一冲突也缘起于网络道德观念混乱、规范缺失所导致的网络意识形态约束力下降。因此,网络伦理道德失范作为伦理道德失范领域的一种新形式,总体上来说就是指伦理道德对网络行为的规范功能弱化,从而造成了“网络社会上公认的道德规范对网络主体约束功能的减弱所产生的一种道德关怀情感的偏离或缺失状态” 。
归纳上述资料,笔者认为:网络伦理道德失范就是指网络社会中的基本道德规范的缺失与不健全所导致道德调节作用的弱化以及失灵,个体的道德行为暂时出现某种程度的失控状况,并由此产生整个网络社会行为层面的混乱和失序。网络社会中伦理道德失范状态的存在与蔓延是所有人公认的事实,但网络终究是一种技术工具,所有的负面效应并不全是由道德的社会控制作用有限所造成的,因此,无论如何,对网络伦理道德的评判不能脱离现有伦理道德的基础,应以现实生活的评判标准为依据。
二、网络伦理道德失范原因分析
当网络伦理道德失范现象成为影响网民享受网络所带来乐趣的重要因素,并成为当前研究的重点问题时,这从某种程度上证明网络社会已不再是一个令人向往和憧憬的美好空间。因此,当对网络伦理道德失范的相关概念有所认识以后,我们应从这一问题的背后着手,对造成网络伦理道德失范的根源予以探析。
对这一问题的探析,单从伦理道德这一意识形态角度考虑,将忽略网络技术的客观性和网络社会“人”的主体性;单从网络技术和网络空间的特殊性来讲,则无法对这一问题进行整体把握;若单从网络行为主体进行剖析,则会影响对网络伦理道德失范的特殊性的理解。因此,研究这一问题必须从这三方面着手。
(一)整体的理论视角——网络伦理道德的理论悖论
网络伦理道德根植于网络社会这一母体之中,其初衷在于营造和构建诚信、真实、公平和公正的网络社会秩序,但基于现有网络技术水平之上的网络伦理道德规范却在理论上存在着无法消解的悖论,阻碍着这一道德规范发挥最大效用。
从本质上讲,网络伦理道德规范因循了现实社会中的伦理道德规范,但这一规范的执行效果却是由网络技术的掌握者所决定,表现在技术所有者与同样技术水平的网络使用者进行某种约定,具体体现在网络空间中所崇尚的尊重知识产权、保守秘密、通信自由等原则,但这些约定与原则往往具有某种象征性和单向性(很少可以照顾到技术上的弱者),比如网络空间中在对知识产权加以保护、保证通信自由的同时,又给某些人肆意传播失真的不负责任的甚至危害他人及社会安全的信息提供了方便。因此,在对网络行为进行必要和必需的监控的同时,怎样才能最大化遵循网络空间中所倡导的自由与公正,才能最大限度地不侵犯网络使用者的个人隐私,成为网络伦理道德规范的一个难题。
随着对网络伦理道德研究的逐步深入,我们也发现网络伦理道德在相关的价值层面上存在着某些悖论。现实社会中的伦理道德规范是在漫长的人类社会发展史中逐渐完善、形成并起到规范效用的,因此,其适用范围极其广泛、接受度极高。网络伦理道德与此不同,由于网络技术迅速发展,网络社会在极短的时间内形成,相应的伦理道德没有形成的时间,只能依据现实社会道德约束的一些碎片去加以规范,因此,网络伦理道德往往在形式上流于琐碎,内容上缺乏明确的价值标准与伦理原则。同时,网络作为一种技术手段,其价值的最大化产生与伦理道德的规范效用没有必然的联系,因此,网络伦理道德也由传统伦理道德标准中的“应不应该”转变为“该怎样”的量化水平。比如应对信息标准、网络域名、网址分配等涉及网络应用程度、应用范围的规定作出量化标准。正因如此,网络行为主体常会为实现网络技术价值的最大化而对网络伦理道德置之不理。
另外,网络伦理道德作为以调节人类行为为目标的特殊规范,首先必须要确定是对“什么人”、“具有怎样特性的特定的人”的行为进行约束与调整。但网络行为的主体,即网络伦理道德所要“规范的对象”与传统社会道德规范的“约束对象”是不同的。网络行为具有独特的“虚拟性”,网络的建构实际上是将人置于“虚拟社会”、“虚拟共同体”的过程。由此,网络伦理设定的各条具体规范受到严峻挑战:网络行为主体的匿名匿形导致的模糊使规范所体现的伦理道德观念难以再放到传统意义上的社会关系、社会实践中加以认识、检验和适用。在难以确定规范对象、难以确立外在监督环境的情况下,即使伦理规范制定得再完备,理论再缜密,其可操作性也是不强的。
(二)网络伦理道德失范所依赖的技术条件
“在科技发展的历程中,科技工作者和管理决策层往往有意无意把伦理因素视为无关宏旨的因素而略去,由此引发了诸多伦理、法律等社会问题。” 事实上,“技术决不仅仅意味着由所谓科学真理决定的正确无误的应用,科技的发展使风险内在于现代技术的构成要素。” 自然,这种风险也包括对伦理道德所造成的解构与重塑。因此,探求网络伦理道德失范的根源,就必须从网络的技术特征所能引起的风险加以分析。
网络的技术结构与现实社会的结构具有极大的差异性。现实社会采用的是一个由下往上机构逐渐减少而权力却逐级集中的金字塔式结构,每一个基层组织的运行都服从于更高一级的指挥和命令,总体的社会结构必须依赖于一个权力高度集中的中央机构。而网络社会采用的是离散式结构,它是开放的、松散的,不设置一个统揽性的中央控制中心,所有的计算机都处于中心地位。互联网这样设计的初衷是当某些节点出现问题时,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正常运行。应该说,这种结构对于避免网络系统的崩溃、保证网络系统的良好运行起了积极作用。但是这种结构的负面影响也是显而易见的:它使得对人们网络行为的管理和控制变得异常艰难,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人们网络不道德思想和行为的泛滥。网络上的道德虚无主义、自由主义以及个人主义道德观与计算机网络结构的去中心性、开放性等具有高度的耦合性,可以说网络对责任主体的控制先天不足。正因为如此,人们可以随意在网上发布、传播虚假甚至有害的信息,侵犯他人隐私权或进行人身攻击,而不需要负任何责任。在现实空间里,人们的社会交往、活动方式受制于各种条件,一定意义上容易规范,能够控制。而在网络空间,由于网络没有中心的特点,人们的活动不受任何组织机构的控制;另外,由于网络运行的“虚拟化”、“数字化”特点,人们的交往以字符为中介,可以“相逢对面不相识”,因而表现得非常自由而难以控制。人们的直接接触减少,网民在现实社会中所具备的责任意识在网络社会中被丢弃,违反伦理道德的事件层出不穷。
同时,随着商业文化不断融入网络社会并逐渐主导网络的发展,消费主义融入网络参与者的心态。为了吸引网民的注意力,网络运营商极尽可能地在内容上追求流行化、花边化甚至庸俗化,其中许多内容很难说是积极的。在这种网络传媒运作模式下,网络信息内容被视为网站的馈赠,信息内容的质量被放在第二甚至第三位来考虑。另外,网络则鼓励、放任人的个性。现实中的人们要承担责任和履行义务,而网络可使人的真实身份隐藏起来,以某种面目来表现自己。因此,整日泡在网络中的人时常容易放弃在现实生活中的某些特别的兴趣或爱好,日渐趋同,甚至成为“模式化的人”。这就极有可能造成知识匮乏、文化退步及人的道德素质的下降。网络中缺少个人“自律”,而现实中却充斥着规范的“他律”,这种价值落差极易引发伦理道德问题。
网络信息系统的廉价性和操作的便捷性导致入网者数量激增,造成“交通拥挤”,加剧了网络社会的伦理问题。互联网没有同时态的审计和记录功能,从技术上讲不能有效地对整个互联网进行管理,网络管理的滞后性导致了网络道德发展的随意性。由于网络发展阶段的差异性,发达国家常常处于对网络运营的支配和统治地位,因此,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要建设真正意义上的信息高速公路要花费巨额资金,并且是一个漫长的过程。而发展中国家对发达国家的信息过分依赖则潜藏着危险,本国的信息资源得不到很好保护,信息自主权受到危害,本国文化受到强势文化的威胁,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在一定程度上加深了技术上占优势的国家在进行网络技术援助时某种程度的意识形态入侵,从而导致由于文化差异所引发的世界范围内的道德冲突。
(三)与网络行为主体相关的因素
人类是网络行为的主体,是网络社会最基本的元素,是网络技术的使用者,对网络伦理道德问题产生的原因进行深层次的探究,最终应落于“人”这一最高层次上来。
由于网络社会所具有的特征,使得人们在网络社会生活中所呈现出来的价值判断充满了模糊性和不确定性。许多网络使用者认为,网络空间是人们充分展现自我的空间,任何的感性体验都是合理的,在这一思维模式的支配下,网民易风行“相对主义”的伦理道德标准。例如,在某种意义上,黑客如同现实生活中的窃贼,他们往往在网民不知道的时候进入网民的“家”——电脑中,或大肆破坏,或攫取隐私。但态度迥异的是,对于窃贼,社会上是一片喊打之声;而对于黑客,人们却表现出了过多的宽容,甚至是崇拜。这就是“相对主义”伦理道德标准的直接体现。网络中的伦理道德标准较之于现实生活中的伦理道德标准远为宽松,并且内容也发生了改变,形成与现实生活有所不同或交织或并行的网络伦理。但这种伦理尚在肇始时期,许多道德价值标准都处于萌动、试探阶段,有些伦理标准甚至与传统社会的伦理标准背道而驰,需要进一步补充与规范。
当今世界已经进入了一个社会结构相对稳定、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科技创新日新月异的时期,这些物质层面的量化发展,触动了人类社会精神上的某种质变,以结构中心的多元世界观、用文本话语论替代世界本体论等为特征的后现代主义倾向也由此诞生。同时,网络社会的产生解构了传统社会、突破了空间限制、缩短了传输时间、稀释了政府管制,这无不与后现代主义思想所追求的不谋而合。个体自由多元选择的网络信息存在状态是对单向的传媒信息最有力的反抗形式,多样的意识取代了社会公共统一的意识,在网络上,后现代主义思想找到了脱离现实生活、营造自我天地的最佳场所。大量递增的信息充斥着网络的每一个角落,在膨胀的信息下扭曲着膨胀的人性。一方面,责任和义务在膨胀的个人权利面前变得软弱无力,社会的传统在信息的冲击下摇摇欲坠,以为掌握了信息就掌握了世界的新一代人类在个性的冲突中迷失了自我;另一方面,无限的信息、广袤的世界控制住许多人,现成的信息俯首可得,他人的思想蚀减着个人的思考,自我在汹涌的信息中被淹没。
另外,在人类进化的历程中,呈现出追求确定性、简洁性的心理态势,人们一直都在试图把自然界的奥妙用最简单明晰的语言描绘出来,发展到今天,最简洁、最有确定性、最具概括性的表达方式就是数字。对于建立在两个数字 0和 1 基础上的计算机信息,大众达到了盲目随从的偏执。《信息崇拜》作者西奥多·罗斯扎克在书中前言如此形象地比喻:“信息被认为与传说中用来纺织皇帝轻薄飘逸的长袍的绸缎具有同样的性质:看不见、摸不着,却备受推崇。这个词获得许多无所不能、包罗万象的定义,认为它为人类带来各种好处。” 近代以来,人类对于科技的崇拜达到了新的高峰,科技越进步社会越发展,社会越发展科技越进步,两者已经如此紧密地互动联系在一起。然而对于科学的崇拜达到巅峰状态后却容易落入盲目偏信、一好遮百丑的地步,使科学技术缺少足够有力的规范制约。基于数字化信息的网络技术正是当代高科技的主要象征,甚至被人们认为是可以替代传统社会、无所不在的巨大力量。人们对确定性数字信息的崇拜促成了互联网空间中行为的放纵,使网络系统的特性呈现出非确定性,从而导致各种悖论的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