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网络伦理道德
网络技术的诞生不仅给人们的交往和活动方式带来了巨大的变化,而且以极强的震撼力、冲击力动摇着传统社会的伦理道德基础,使传统的现实空间中人们的利益需求、思想观念、道德情感甚至价值取向都发生着系统性转变。同时,网络运用的进一步全球化、平民化和普及化促成了“网络社会”这一全新社会形态的产生:一方面极大地拓展了伦理道德领域的范畴,促使“网络人”去遵守新的行为准则;另一方面,网络中信息垃圾、电脑黑客、个人隐私泄露等道德问题也不断产生,使“网络人”不论在主观上还是客观上都要求和呼唤网络伦理道德条例的产生,网络伦理道德由此应运而生。
网络伦理道德(computer ethics)又被称为计算机伦理道德、信息伦理道德,是计算机网络空间中调节人与人、人与社会特殊利益关系的道德价值观念和行为规范,随着当代信息与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计算机信息伦理道德问题越来越受到学界的普遍关注。网络伦理道德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网络伦理道德是指网络社会(虚拟社会、赛博空间)中所出现的伦理道德关系;广义的网络伦理道德不仅包括网络社会中的伦理关系,也包括计算机网络对社会大系统所产生的伦理关系问题。
从伦理学的层面讲,伦理本身不包含人际交往的内容,而是相对于个体道德的、外在的、社会的规范和价值,是人际关系所应遵循的一种规则和范式。网络伦理道德对于网络参与者而言,虽不具有法律的强制性,但却具有舆论的强制性。虽然网络参与者在线交往和获取信息的选择性和自由度增大,但同时受到的侵害程度也会有所提高。因而,确保每个网络参与个体的正当权益,一方面需借助于技术支持和个人内在信念的道德制约,即“良心是你自家准则” ,另一方面又要依靠个体对外在的网络伦理道德这一社会规范与价值的认同和内化。
二、网络伦理道德的内容
由于网络参与主体在网络交往过程中形成的是一种信息关系,因而,网络伦理道德的最终形成及运行机制都是围绕着怎样规整网络参与者的这种信息关系而展开的,而人们之间的这种信息关系又是在网络交往过程中结成的。在网络交往过程中,网络参与者之间的信息关系大致包括:(1)网络参与者之间的信息需求关系。网络交往始于信息需求,构成每个网络参与者信息需求关系的基本条件是其交换信息的意愿和获取信息的能力。因此,个体网络参与者的认知、情感、意志、能力性格甚至价值观念、道德水准等诸多因素对彼此信息需求的满足状况以及信息需求关系产生着巨大影响。(2)网络参与者之间的信息占有关系。信息占有是个体在网络交往过程中通过获取信息物质载体形态而最终获取信息精神内容的环节。这种信息占有关系的状态及性质取决于网络参与者的信息占有量的多少、占有手段或方式的正当性程度、安全性及权益保障程度等方面。因而,确保信息资源在网络参与者之间的共享程度,正确处理彼此之间享有信息的利益关系,防止信息侵害,杜绝信息犯罪现象,不仅需要相关法规的制约,同样也离不开伦理道德的约束。(3)网络参与者之间形成的信息处理关系。信息处理是网络参与个体对信息内容的理解、筛选、吸收和消化的过程,这一过程使个体网络参与者之间的关系更多表现为心理层面的联系。一方面网络参与个体对信息的认知加工离不开本身的神经生理状况,另一方面网络参与者对信息的认知状态还取决于个体的主观经验、知识结构和客观历史状况。“事实上,世界体系的每一个思想映象,总是在客观上被历史状况所限制,在主观上被得出该思想映象的人的肉体状况和精神状况所限制。” 显然,在这种个体网络参与者间信息心理关系的发生与凝结过程中,若没有伦理和道德的隐性制约,信息污染一旦出现,网络参与者所遭受的精神与意志上的打击将难以估量。
通过分析网络伦理道德的主体——网络参与者在网络社会中的伦理关系,我们认为,网络伦理道德包括了由浅到深的三个层次的内容:第一层为网络礼仪,是指在网络上通过电子媒体而体现的、规定的社会行为和方式,它是网络交往中人们所能找到的能使网络社会正常运行的系列规则和行为方式;第二层为网络规范,是指在网络社会中,人们约定俗成或明文规定的行为标准,是网络礼仪的升华,是网络道德评价的标准;第三层即最高层为网络原则,是网络礼仪和网络规范的集中概括,是网络伦理关系的集中体现。网络原则包括全民利益原则、平等互利原则和自律原则。网络伦理带有明显的民族性、地域性,也带有鲜明的文化烙印。
三、网络伦理道德的基本特征
与现实社会比较而言,网络社会有其自身的特殊性,而这种特殊性也决定了产生于网络社会的网络伦理道德有着区别于传统伦理的新特点与发展趋势。
网络伦理道德具有更少依赖性、更多自主性的特点,具有自组织、自主性的特征。互联网络本来是人们基于一定的利益与需要自觉地互联而成的,在此网络中每个人既是组织者,又是参与者,既是导演,又是演员。在网络空间中人们往往是“自己为自己负责”、“自己为自己做主”、“自己来管理自己”。网络建立后,为维持网络的正常秩序,网络主体往往是自觉、主动地制定网络行为规范,当发现不道德行为时,又自发站出来扶正祛邪。许多网络伦理道德规范不是根据权威的意愿建立起来的,而是网络主体自发自为的结果。网络社会是一个有着自治传统、通过自组织机制而形成的亚文化社会。互联网建立的目的是资源共享,人们正是出于这样一个目的而自觉互联,互联网的管理机制也倾向于自治。互联网缺少管理中心,日常运行更多的是自我约束。网络社会是“匿名性”的世界,是一个充满“熟悉的陌生人”的世界。人们可能天天在网上“见面”,彼此之间成了熟人,成了朋友。但是,在大多数情况下,他们并没有真正见过面,对彼此的真实情况知之甚少,尽管很“熟悉”对方,但仍然是现实生活中的陌生人。在这样一个充满“熟悉的陌生人”世界里,外在的道德机制难以发挥有效的作用,从而弱化了社会角色的道德意识。在网络社会这一“自由时空”中往往更多地需要付诸个人的良心,更加需要人们的道德自觉和自主。因此,如果说传统社会的道德主要是一种依赖型道德,那么在网络社会中,人们建立起来的应该是一种自主型的新道德。
网络伦理道德呈现出一种开放性的特点。在现实社会中,由于信息的收集成本高所造成的信息流通不顺畅,使得国与国之间、地区与地区之间、人与人之间的沟通和了解相对较难,从而相互之间封闭起来,使得历史上的不同地区、不同民族、不同国家形成了形形色色乃至相互冲突的道德观念和道德规范。网络技术的发展带来了传播方式的现代化,特别是信息高速公路的建设,使国家和地域界限变得模糊,使地理空间距离“消失”。人们可以不受时空的限制而自由交往,由此,各种不同的价值取向、思想观念、宗教信仰、风俗习惯和生活方式等的碰撞与融合也成为了可能。网络社会把不同国家、不同地域的人们都联结了起来,它将不同的宗教信仰、价值观念、风俗习惯和生活方式呈现在世人面前,同时也为人们提供了交往的有效方式和手段。在这一开放性的世界里,人们不再拘泥于封闭的狭小空间,人们的行为也相应地具有开放性的特点,人们的心胸更加开阔,世界观、价值观和道德意识更具开放性。伦理道德观念也必然会从封闭走向开放,逐步建立起符合网络社会特征的、更具开放性的新型道德。
网络伦理道德更具有兼容性,呈现出一种多元化、多层次化的特点。在传统社会中一般只有一种道德居于主导地位,其他道德处于从属的、被支配的地位,与现实社会的道德相比,网络道德更具有多元性的特点。在传统社会中,由于时空的阻隔,人们的宗教信仰、价值观念、风俗习惯和生活方式的不同,使人们的交往受到了极大的限制,各种文化都在自己狭小的地域内生存与发展。这就使得人们的理想、信念、信仰也都易于趋同,最终导致人们的社会道德观念、行为过于整齐划一。因此,在传统社会中,每一个特定的社会往往只有一种道德居于主导地位。传统社会的道德具有单一性,是一元性的伦理道德。网络社会的到来,为多元化道德的形成创造了条件。在网络社会中,随着不同国家、民族、地区的人们交往的增多,出现了多种文化的交流和碰撞。随着网络社会的进一步发展,这种交流和碰撞更加频繁和剧烈。网络社会所带来的文化多元化,特别是人们的多元化社会需要,多层次的利益,必然导致相应的社会道德观念的多元化、多样化。多元化的道德是网络社会发展的结果。在网络社会中,终将形成一个不同民族、不同国家和地区,不同信仰、不同习俗的人们互相尊重、互相促进的多元化道德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