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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言

自人类诞生以来,三项重要的发明改变了人类的文明形态。取火技术的发明使人类获得了一种超自然的能量,改变了自身的饮食结构,提高了身体素质和战胜自然的能力,增强了人类种群团聚的可能性,使人类的劳动由本能性层次提升到智能性层次,带来了人类社会的器物文明;文字的发明拓宽了人类思想表达的渠道,创造了记录和传播人类思想的新载体,将文明提升至书写与印刷的高度,带来了人类社会的符号文明;网络技术的发明改变了人类传统的交流与交往模式,开辟了人类现实空间以外一个新的虚拟空间,也开辟了一个新的革命性的信息时代,使许多传统的观念、生存和生活方式面临着新的审视和挑战,并带来了人类社会的数字文明。以数字化技术为核心的网络信息、虚拟社会给人类现实世界所带来的冲击及影响是喜是悲,我们现在还不能完全考量。

以数字化技术为基础的网络空间既不是纯粹的技术设施,也不是简单的信息和信息处理方式,而是建构主义正在发生的实在。网络空间具有自主性的重要特征。它作为一个复杂的多功能系统,不仅已经“嵌入”了人们的日常生活,而且可能给人类生存带来整体上的变化。网络渗透到普通人的现实生活,以其特有的技术手段和技术魅力潜移默化地改变着每一个使用和接触过它的人。网络可以是商品交易和货币支付的手段,可以成为颇具魅力的社交场所,可以充当继续深造或充电的学堂,可以作为真相披露和反腐倡廉的新平台,也可以成为普通人自我展示的工具。一种技术充当现实社会中的诸多工具,这在网络技术产生以前是无法想象的事情。

然而,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与普及也好似被打开的潘多拉魔盒一般,在给人们的学习、工作和生活带来便捷的同时,也给普通人的现实生活带来了诸多的矛盾冲突,并带来了一些伦理道德领域的问题,有些已对社会生活造成了严重的影响,这不得不引起我们的重视。同时,针对网络问题的研究亦是一个全新的交叉性学科,涉及伦理学、社会学、传播学、政治学、法学等诸多学科,需要在此基础上对网络所带来的新情况、新文化、新价值予以学术性讨论。有鉴于此,有关网络伦理道德和法律的相关研究也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而水涨船高。要对这些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并对其引发的各方面影响进行评价和分析,我们首先应对网络的相关概念和特征加以阐述。

一、网络

网络技术是人类进入现代社会以来最为重要的发明之一,它以一种通讯手段的形式产生,却在融入人类生活后迸发出了远远超越单纯技术手段的社会效用,并使现代人的生活呈现出一种新的状态——网络生活化和生活网络化。网络终究是一种怎样的技术手段呢?我们应从网络技术的起源开始探寻。

众所周知,如今遍布世界的网络技术最早起源于美国,追根溯源可以从1957 年苏联抢先用火箭发射第一颗人造地球卫星说起。那时苏联抢在美国前面发射人造地球卫星,使美国朝野大受刺激,全面检讨国家的科学技术政策和教育体制,以便奋起直追。当时美国总统艾森豪威尔决定设立一个用来发展科学技术的机构,叫做ARPA,就是这个机构后来提供经费设立了最早的互联网,即ARPANET。ARPANET是 1969 年由美国国防部高级研究计划署研制成功的,它主要解决这样一个课题:当战争发生时,如果美国军方的专用网络遭到破坏,如何利用民用通信系统继续进行指挥。 ARPANET将美国几个战区用于军事指挥和研究的计算机主机相互连接起来,以便当部分指挥点被摧毁后,其他战区仍能联系通畅并正常工作。20 世纪 70 年代,ARPANET的设计思想被运用到大学和学术机构。80 年代,美国经济因其传统工业(如钢铁、汽车、电视等)相继衰落而陷入低谷,美国政府强烈意识到网络技术发展的巨大潜力,极其重视互联网在产业和商业领域的推广和应用,政府机构也积极参与其中。1986年,美国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会利用TCP/IP协议组建了一个新的网络,即国家科学基金会网络(NSFNET)。1989 年,ARPANET解散,同时,NSFNET对公众开放。1992 年,由于上网用户的急剧增加,互联网协会ISOC应运而生,互联网商业化的呼声越来越高。由于互联网发展速度太快,使得NSFNET的容量达到极限;与此同时,由于商业机构的介入,私营公司纷纷投资组建INTERNET骨干网。1995 年,NSFNET正式宣布停止运行,由三家私营公司接替了它的工作。至此,INTERNET的商业化进程彻底完成,互联网开始大规模应用于商业领域。1999 年年底,美国 2 /3 的家庭电脑与INTERNET相连接,1 /2 的美国人迈向了互联网时代,全美上网人数超过 1.1 亿;截至 2011 年,美国网民人数已达 2.45亿人,超过总人口的 70%,而据市场研究机构eMarketer最新数据预测,到 2014年美国网民人数将超过总人口的 77%。

我国接入Internet经历了一个较长的过程。1983 年,中国高能物理研究所通过商用电话线与欧洲原子能质子物理实验室(CERN)直接建立了电子通信连接,实现了两个节点间电子邮件的传输,从此拉开了中国Internet建设的帷幕。随后,北京计算机应用技术研究所开始与国际联网,建立中国学术网络(CANET)。1990 年 10 月,CANET向InterNIC申请注册了我国的最高域名“cn”。从此,我国发出的电子邮件有了自己的域名。1992 年,中科院网CASnet、清华大学校园网TUnet和北大校园网PUnet顺利建成。其后一年,由高速光缆和路由器组成的NCFC主干网建成,它将三个院校互联起来,提供了方便快速的信息交流和学术访问方式。1994 年 4 月 20 日,NCFC工程通过美国PSrint公司开通了连入Internet的 64K国际专线,正式实现了与Internet的全功能连接。1995 年,我国出现商用Internet服务,起步虽然较晚,但发展极其迅速。据统计,我国的上网人数 1995 年年底不到 6000 人,1996 年年底约 20 万人,1997 年年底为 67 万人。由于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加上新闻舆论工具的强势推动,1998 年,“政府上网”轰轰烈烈,该年年底中国大陆上网人数猛涨到 210万;1999 年,“企业上网”热火朝天,当年年底上网人数达到 890 万。2000 年,由于“百姓上网”工程的启动,再加之 60%的政府机构将在当年完成上网工程,企业上网热情高涨,当时有关专家预测,到 2000 年年底,我国上网人数将突破3000 万大关,2003~2005 年期间,我国上网人数将接近甚至超过美国。2008 年7 月,我国互联网人口达到 2.53 亿,首次超过美国,成为世界上网民人数最多的国家。而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发布的《第 31 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 2012 年 12 月,中国网民规模达到 5.64 亿,成为实至名归的互联网“超级大国”,这样的发展速度是十分惊人的。人们每天都在争先恐后地涌向互联网,并在互联网络上进行自己的生活和学习。

国内外网络技术发展状况的历程表明,网络技术的产生和发展经历了从专业化、精英化到平民化、大众化的过程,国际联邦联网委员会( FNC)在 1995年 10 月 24 日通过的一项关于“互联网定义”的决议明确指出:网络或互联网络指的是全球性的信息系统:(1)它是由一个基于互联网协议( IP)或它的后续扩展/发展之上的全球地址空间逻辑地连接起来的网络;(2)它能够通过传输控制协议/互联网协议( TCP/IP)或它的扩展/发展或者其他的与互联网协议兼容的协议进行通讯;(3)它能够提供、应用或开发公众或是私人可以获取的、架构在此处所描述的通讯以及相关基础结构之上的高级服务项目。网络或互联网络( internetwork) ,也可称为互联网、互连网。

二、网络技术的特征

根据网络技术的发展历程及其现状,笔者认为网络技术具有开放性、全球性、虚拟性、身份的不确定性、去中心、平等性和个性化等七大基本特征。

(一)开放性

互联网的本质是计算机之间的互联互通,以便能够做到信息共享。而且,计算机之间互联互通得越充分,共享的信息越多,开放性越高,互联网所起的作用就越大。互联网的这种开放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用户开放。互联网是一个对用户充分开放的系统。在这里,不分国家、种族、贫富、性别、职位高低、年龄大小,只要你具备上网的硬件条件,就可以上网,去体会网上冲浪的乐趣。二是对服务者开放。从系统论的角度来说,互联网是一个无限的信息巨系统。互联网上的信息来自不同的提供者,没有哪一个国家或组织能够独揽互联网的信息服务。互联网正是通过对服务者开放,为用户提供一个开放的接入环境,从而使互联网上的每一个节点都可以自愿地、轻而易举地为互联网提供信息服务。互联网针对受众的开放性,是互联网强大的生命力和活力之源。三是对未来的改进开放。互联网的这一特点,使得互联网上的子网在遵循TCP/IP接入协议的前提下,可以有不同的风格和体系,可以根据不同的需要随时对任何一个子网进行更改而不影响整个互联网的运行。在《互联网简史》中,互联网的缔造者们明确强调:“互联网的关键概念在于,它不是为某一种需求设计的,而是一种可以接受任何新的需求的总的基础结构。”

(二)全球性

网络拓展了人类的认识和实践空间,“老死不相往来”、终生难以相见的人们瞬间变成了近在咫尺的网友。庞大的地球在不知不觉中变成了“地球村”、“电子社区”,人人都可以进入这个“地球村”,成为这个“电子社区”的一员;人人都可以在网络上使用最新的软件和资料库,不同观念和行为的冲突、碰撞、融合变得直接和现实。网络化还把异质的宗教信仰、价值观、风俗习惯、生活方式呈现在人们的面前。经过频繁洗礼和自主选择,不同国家、不同民族、不同生活方式的人们通过学习、交往、借鉴,达到沟通、理解和共识。总之,当互联网以其传播方式的超地域性将地球连接成“地球村”时,每个网民都成为地球村的平等公民,互联网无论在广度上还是在深度上都在我们无法想象的空间中蔓延、伸展着,它突破了种族、国家、地区等各种各样的有形或无形的“疆界”,真正体现了全球范围内的人类交往,体现了人与人之间的“无限互联”及“无限关涉”。

(三)虚拟性

网络世界是人类通过数字化方式,连接各计算机节点,综合计算机三维技术、模拟技术、传感技术、人机界面技术等一系列技术生成的一个逼真的三维感觉世界。进入网络世界的人,其基本的生存环境是一种不同于现实的物理空间的电子网络空间或赛伯空间。这样,一方面,网际关系的虚拟性是与实体性相对的,交往主体隔着“面纱”,以某种虚拟的形象和身份沟通、交流着,交往活动也不再像一般社会行动那样依附于特定的物理实体和时空位置;另一方面,网际关系的虚拟性并非与虚假性等同,尽管由于人的恶意操作它会堕落变质为虚假。在人工构造的虚拟情境中,网络赋予人一种在现实中非实在的体验,从功能效应上说这是真实的,所发生的虚假关乎交往者的德性,而与网络的上述功能无关。

(四)身份的不确定性

在现实世界中,网民的社会关系——亲戚、朋友、同事、邻里、师生……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熟人型”的,其交往活动依附于特定的物理实体和时空位置,并受着较为稳定的社会价值观念文化的支撑和规约。而在网络世界里,尽管计算机专家可以将一切信息还原为数字“0”或“1”,换言之,信息在其构成上是确定的,但是信息的庞杂性、虚拟性和超时空特征使得行为目的、意义和情感的传播通道并不是清晰可辨的。同时,网络世界是一个开放多元的世界,它跨越了时空的地理界限,却无法聚合历史文化的差异。这些都使得发生在人与人之间的网络交往易变、混沌,网络世界中的人际关系也因此充满了不确定性。不仅如此,在“网络社会”这个崭新的信息世界,主体的行为往往是在“虚拟实在”(Virtual Reality)的基础上进行的。在网络技术的帮助下,每个人都可以成为“隐形怪杰”,其身份、行为方式、行为目标等都能够得到充分隐匿或篡改:一个白发老翁可以发布电子讯号将自己伪装成红颜少女,强盗亦可自称警察而难被发觉。就像比尔·盖茨的那个玩笑:“在Internet上没人知道你是一条狗!”

(五)去中心化

互联网以惊人的发展速度,把社会各部门、各行业乃至各国、各地区甚至全世界联成一个整体,形成了一个相对自由的“网络时空”。互联网由世界上许多国家的局域网所构成。在科学家设计Internet的前身ARPANET时,军方就要求这个网络没有中心,让信息在网络中能够自由地传播。因此,它采用离散结构,不设置拥有最高权力的中央控制设备或机构,这样Internet就成了一个绝对没有中心的网络世界。此外,从地理角度讲,Internet覆盖在整个地球表面上,既没有明确的国界和地区界限,也没有开始和结束。一旦进入这个由光纤电缆和调制解调器构成的世界,你的存在方式就变成了电子化的飞速运动的“符号”。个体一旦陷入这张无边无际的“网”中,无论怎样“挣扎”,都将是无能为力的。网际交往突破了现实社会行为所具有的以自我为中心的互动特征。当你随着网络进入他人的行动空间,或进行在线交谈、网络讨论,或进行超文本的创作和阅读时,他人也同时进入了你的行动空间。没有了专家平民之分,没有了作者读者之别,每一个网络参与者都处于一种交互的主体际界面环境之中。互联网技术消灭了“客体”这个字眼,消灭了权威式中心化的主体意志,而代之以平等自由的主体间交往,由此所形成的网际关系是非中心化的。

(六)平等性

Internet作为一个自发的信息网络,它没有所有者,不从属于任何人、任何机构,甚至从不属于任何国家。因而,也就没有任何人、任何机构、任何国家可以左右它、操纵它、控制它。在这里,没有政府机构的监督和管理,所有的用户都是自己的领导和主人,所有的人都拥有网络的一部分;在这里,谁都没有绝对发言权,但同时谁都有发言权,网民可以充分感觉到自由性与主体之间的平等性。网民可以阅读许多来自外信息源的消息,可以自由选择讨论话题,而不必受编辑、新闻出版机构的控制,不必担心自己的言论是否离经叛道。只有平等的网络公民,没有至高无上的网络统治者;只有网络公民之间的平等交流,没有一味的说教者、灌输者或者固定的受众。总之,网上的信息不为某一个人独有,而是平等地属于每一个网民。互联网的这种特点,使网民的意识和思维进一步走向平等和双向沟通,思维方式更加多样化,从而也更加具有个性和创造性。但是,Internet也是一个彻底“民主”(或无政府主义)的地方、一个“无法无天”的地方。在这里,任何人可以按照自己的原则(或不要原则)说任何话,做任何事。

(七)个性化

互联网是世界上最大的计算机网络的集合,它将世界上数以万计的计算机、网络互联在一起,既互通信息、共享资源,又相互独立、各自分散管理,没有人比其他人享有更多的特权,权力、阶级、阶层甚至地理位置、国家、民族在网络中都失去了意义,每个网民都有可能成为中心,人与人之间趋于平等,不再受等级制度的控制,个体的个性意识逐渐增强。网络呈现出的分散性、自主性和隐蔽性等特点正是网民生活个性化的表现,这种表现,包括上网时间和地点带有很大的随意性和不确定性,上网目的、浏览内容的多样性以及上网身份的不实性。在网上,每个网民的目的不同,需求各异。可以说,网络为人的个性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使个体的创造性能够获得极大的张扬。

随着网络技术的进一步发展,早已突破了这七大基本特征,已进入以人机互动和用户参与为主要特征的新技术时代。在这一新技术条件下,网络技术已具备了社会化、产业化、复合层次化、接入终端移动化等新技术特征。

三、网络社会

上述分析使我们认识到,网络并非仅是一种技术手段,也不是无关现实的“虚拟世界”。网络技术凭借其人与人交往的重要平台性作用,以数字技术和通信技术为依托,在公众广泛参与、相互作用的条件下,形成了一种全新的社会结构——网络社会。尽管在组织模式上,网络社会不同于传统以地理区域或意识形态为特征而划分的社会形态,但网络社会终究是人类日常生活的一部分,以现实社会为母体,是现实社会的虚拟性延伸。如果把现实社会看成是物理空间,那么网络社会的生存空间就是电子空间,又称赛伯空间(Cyberspace)。 无论网络社会如何发展,都不可能取代现实社会并单独存在,因为人毕竟是生存在现实社会中的,因为人是社会的人。随着网络社会的不断发展,它在人们生活中起到的作用也越来越明显。我们认为网络社会有以下特点:

(一)超越时空性

基于数字化、网络化等信息技术的网络社会,改变了传统意义上的时空观,消除了时间和空间的界限。在网络上,人们可以随时随地将文本、声音、图像等信息传递给网络终端的任何地点、任何人,资讯的传播也不受时间地点的约束,可以自由地传送。在网络社会中,任何信息的传送都是及时的、快速的。网络将全球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使地球变小,将时空拉近,全面突出了一个“快”字,即发展快、进步快、更新快。以“快”为首要特征的网络节奏便捷了人们的交流和融通,加之网络技术本身所具备的地域性特征,信息在网络中可以在极短时间内实现跨越性传播,客观上改变了传统意义上的时空概念,从而使网络社会具备了超时空的特征,打破了国家和地域的界限,把全球不同角落的人们紧密地联系起来,不再受时空限制而自由交往。

(二)自由开放性

网上信息的超地域传播,打破了固有的国家和地域的界限,任何组织或个人都无法对互联网进行整体性的管制或控制,任何人都可以进入网络交流思想、发表观点,网络提供了一个任意存取信息的空间。在网络社会中,分散式的网络结构没有中心,没有层次,没有上下级关系,是一个公共场域,人们可以在这里选择自己的活动方式,在一人一机的环境下,人们不必面对面打交道,从而摆脱了传统“熟人社会”的诸多道德约束。真正为人们提供了一个自由时空,真正实现了网上资源的共享。这样一来,人们之间不同的思想观念、价值取向、宗教信息、风俗习惯和生活方式的冲撞和整合就变得可能了。而互联网的开放性是其优于传统信息交往技术的显著特征,如果有朝一日互联网丧失了或改变了其开放性特征,那就不是今天我们为之欢呼的互联网了。

(三)虚拟现实性

虚拟是人工构造的一种环境,其间各种场景、人物都是人构造的,不是现实的。网络上的事物是以二进制的数字化形态存在的,就其本身而言是无形的。上网的人可以把现实中的自我隐匿起来,以一种完全不同的虚拟形象出现在网上,这就使得人的行为也虚拟化了。在网络活动中,人们可以以真实身份进入,也可能以虚拟主体资格进入。但是,人们在网络上进行交往却是客观的、真实存在的,这就构造了一个虚拟与现实交融的场景。正是由于有了这样的特征,网络在实现技术特质的同时,也为上网者营造了一种电子化的网络社会。网络空间是一个虚拟化的现实。网络社会是以虚拟技术为基础的,人与人之间以间接交往为主,以符号化为其表现形式。现实社会中的诸多特征都被网络中的人忽略了。在这样的情况下,人们往往可以实现比面对面更加坦率的交谈,因为他们觉得自己如何展示并不会给自己带来真实的损失,这使得网上的行为有了“虚拟”和“非实体化”的特征。

(四)平等互动性

互联网与传统媒介不同,网络世界不拒绝任何人,在这里的人没有国籍、民族、性别、年龄、身份等的约束,它是一种多层面的大众媒介。它融合了传统媒介(单向)和网络媒介(双向)传播的共同特点,成为由个人传播、组织传播、大众传播组成的统一体。在网络上,可以实现点对点、点对面、面对面的交流传播,从中体会到传播者和受传者的双重身份和乐趣。在网络上,人与人是平等的。这种平等性不仅表现为信息使用和信息传播的自由,人们交往的无差异性、无歧视性在网络的交互运作方式上也得到了充分体现。

(五)异化性

在网络社会,人们的交往变得更加方便,但是这种交往主要是以人机对话或计算机网络为中介传媒的交流。每个网络用户在一个个网络终端前隔着这种非人性化的中介,往往感受不到对方真实的情感反应和真正的现实需求,所有一切全部来源于自己的感觉。长时间面对计算机,容易使人趋向于孤立、冷漠、怪僻和非社会化,容易导致人的自然欲求的丧失和人性的异化。

(六)不可控性

美国学者T.R. 莫里森指出:在未来的社会中,将“没有一个机构和部门能够控制和支配信息流向”。网络的这种不可控性首先表现为网络社会中信息的公开性、共享性和实时性,网络用户只要通过一台联网的计算机就可以自由地接收和传播信息,其过程无需登记,完全匿名,因而个体行为难以控制。此外,网络传播中没有任何人做用户的审核、校对,完全实行自己对自己负责,人们只要找到网址,就可以随心所欲地浏览感兴趣的信息,而这些信息与传统的信息可能是同质同度、同质异度、异质异度的,不是人为可以控制和调节的。

(七)构造性

网络空间是人构造出来的,网络参与者在自己与他人构造出来的境况中遨游、思考、交流。在网络中,人类通过自身的智慧构造一个虚拟社会来延展人类现有的生存空间,并塑造人类未来的生存方式。在这里,人类的想象力有了它的用武之地,人类的确能够从中获得在现实社会无法获得的创造力与契机。

(八)兼容性

兼容精神的核心是包容和宽容,是建立在自由与平等的原则基础上的。同样地,互联网技术层面上的兼容性保证了其文化形态上的兼容性。网络空间的虚拟性、开放性与无限拓展性也显示了巨大的兼容性。互联网的兼容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对不同的个人观点和个人选择的兼容;(2)对不同种族和国家、不同文化和语言的兼容;(3)对不同媒介的媒体的兼容。尽管互联网是被称为“第四媒体”的新型媒体,但它并不拒绝传统媒体,与传统媒体可并存发展。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以数字技术为基础的网络空间既不是纯粹的技术设施,也不是简单的信息和信息处理方式,而是建构主义的一种实在。网络空间具有可称之为自主性的重要特征。它作为一个复杂的多功能系统,不仅已经嵌入了人们的日常生活,而且可能给人类生存带来整体上的变化。那么,网络空间中的伦理道德关系发生了怎样的变化,现实生活中的伦理道德标准是否适用于虚拟空间?网络空间中法律权责关系发生了怎样的嬗变?法律的规范重心应该放在哪里?如何应对网络思想政治教育环境的变化?本书即将就这些问题进行阐释。 7VPPyvZEDYhhsT8/B4QtUczJsx90AMd7WvWFAxhIUnV/cH6IEfmpAfFIquRf8e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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