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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关于规制
——一个基本概念的梳理

本文所探讨的主题实际上可以简化为这样的问题,即对电子传媒而言,为何需要规制和如何进行规制?因此,在进行深入探讨之前,必须对规制的概念作一基本梳理。

1.3.1 何为规制

规制作为一个学术概念,是 20 个世纪 90 年代以后伴随着一批西方经济学、政治学和法学论著一起引入中国的。在西方也是在 20 世纪 70年代之后,规制(regulation)才在经济学领域首先作为学术概念进行探讨,随后被引入政治学、法学以及公共管理等领域的。其实,英文中的regulation及其动词形式与汉语的管制、规制、监管、规范、管理、规则等多重语义相对应,作为学术概念,在中国曾经有过广泛讨论,至今仍未达成一致意见。但是,规制一词在学术界认同度相对较高。陈富良曾经在《放松规制与强化规制》一书中,对于使用规制一词对译英文的regulation有如下注释:“我们认为,在汉语词汇中,管制容易使人联想到统制和命令经济形式,而规制更接近英文原来的词义,它所强调的是政府通过实施法律和规章制度来约束和规范经济主体的行为,故译作规制更恰当。为了体现规制与管制的这一区别,在论及计划经济体制时,使用管制;在论及市场经济体制时,使用政府规制。” 这样的解释基本符合中国学人对规制一词引入过程中的集体心态,本文也在这个意义上采用“规制”一词与regulation相对应。

规制的概念在不同流派和不同学科的研究者的著述中,定义并不完全一样。卡恩教授的经典性教科书认为,作为一种基本的制度安排,政府规制是“对该种产业的结构及其经济绩效的主要方面的直接的政府规定,如进入控制、价格决定、服务条件及质量的规定以及在合理条件下服务所有客户时应尽义务的规定”。 最流行的定义是斯蒂格勒从规制的起源的角度所表述的,“规制通常是产业争取而来的,规制的设计和实施主要为受规制利益服务的”。他认为规制理论是为了解释谁从规制中得益、谁因规制受损、规制会采取何种形式以及规制对资源配置的影响。在回答这些问题时,也是给规制下定义的过程。在新出版的《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中,管制是指“政府为控制企业的价格、销售和生产决策而采取的各种行动,政府公开宣布这些行动是要努力制止不充分重视社会利益的私人决策”。

在政治科学的文献中,对于政府规制的分析和讨论,常常围绕三个方面展开,即公共利益、利益集团的讨价还价、集团冲突对公共利益的影响。如米尼克认为,“规制是针对私人行为的公共行政政策,它是从公共利益出发而制定的规则”,“集团冲突或者以强制或欺诈为特征,或者以争夺对政策制定的资源和地位的控制为特征。”梅尔则认为,规制“是政府控制市民、公司或准政府组织行为的任何企图;是与政治家寻求政治目的有关的政治过程”。政治学的定义更多地关注规制制定过程中各种利益集团之间博弈的过程,与规制经济学理论中关于规制俘获和利益集团理论有某种相关。

在法学文献中,有一个定义影响广泛并被经常引用,那就是吉尔洪和皮尔斯提出的,经济规制是“规制者的判断对商业或市场判断的决然取代”,“政府的产业规制仅仅是对众多私人经济力量的法律控制形式中的一种”。法学上的规制研究对象主要是公用事业的规制政策,尤其是费率制定,服务质量和进入限制等方面。我国法律学者给规制的定义是“政府规制是行政主体以矫正市场失灵为目的,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通过制定和执行行政法规或规章以直接干预市场配置机制和间接改变消费者或市场主体的供需决策的法律行为。”

在讨论政府规制问题时,人们通常会联想到政府的宏观调控。其实,政府规制与政府宏观调控之间的关系既有联系也有区别:宏观调控和规制都是政府的经济管理行为,目的都在于创造一个有利于经济发展的客观环境,既能矫正市场缺陷,又有利于提高效率;区别在于宏观调控是一种间接的、总量的调控,通常借助财政、货币政策等手段直接作用于市场,通过市场参数的改变,间接影响企业行为,故宏观调控属于宏观经济学的研究领域。相比之下,规制则是直接的、个量上的调控,借助有关法律和规章直接作用于企业,以此来规范、约束和限制企业行为。因而,与宏观调控的一般特性不同,规制是直接作用于市场主体的一个过程,属于微观经济学的研究领域。正因为如此,植草益关于规制问题的讨论是在其著名的经济学著作《微观规制经济学》中阐述的。他认为,广义的公共规制包括间接性规制、引导性规制、激励性规制和直接规制。间接性规制又称为法规性规制,包括反垄断法等。它为处罚各种违法行为提供依据。不完全竞争和不公平行为这两种现象虽然不属于市场失灵的范围,但是它们也需要通过反垄断法等加以规制;引导性规制是指通过税收和财政补贴等经济手段进行规制;激励性规制是一种重视经营判断型规制等;植草益教授把直接规制称为狭义的公共规制,通常分为经济性规制和社会性规制。

(一)经济性规制

经济性规制是指政府机关利用法律权限,通过许可和认可等手段,对企业的进入和退出、价格、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投资、财务会计等有关行为加以限制。经济性规制内容包括:市场准入、价格制定、服务质量以及其他方面的规制。市场准入规制,是政府对各种微观主体进入某些部门或行业进行的规制,也是直接规制政策中最主要的内容之一,其根本目的是限制过度进入,保障社会总成本的最小化和资源配置的高效率。价格规制主要是对产业价格体系和价格水平进行的限制。如,自然垄断行业的企业为追求利益最大化,会制定垄断价格攫取利润,从而影响资源的有效配置,这就需要政府对其价格进行规制;另外,经济性规制还包括提供服务质量规制等。经济性规制的主要目的是保持稀缺资源的有效配置,防止垄断企业或拥有私人信息的企业凭借交易中的有利地位损害消费者和社会福利,对不充分信息进行补偿,并降低得到信息的成本

(二)社会性规制

社会性规制是近年来在各国逐渐施行的,主要通过设立相应标准、发放许可证、收取各种费用等方式进行的一种新的规制。西方政府的社会性规制兴起于 20 世纪 60 年代末 70 年代初。社会性规制是以确保居民生命健康安全、防止公害和保护环境为目的所进行的规制,主要针对经济活动中发生的外部性有关的政策。

20 世纪 80 年代以来,经济性规制不断放松,但在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社会规制却迅速增多。社会性规制涉及环境保护、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规制对象很少针对特定的产业,大多针对具体的行为。按照植草益在《微观规制经济学》中对日本的社会性规制的描述,可以反映出当前市场经济国家社会性规制的内容的基本现状主要包括确保健康、卫生;确保安全;防止公害、保护环境;确保教育、文化、福利等。

经济性规制和社会性规制的政策工具大不一样。经济性规制,如对运输、电信、电力等具有网络组织的规制,政策工具较为简单和统一,因为技术特征比较类似。然而,社会性规制包括环境规制、生产者健康安全规制和消费者健康安全规制。其异质性比较大,规制的理论基础不一样,因此采用的工具各有重点。当然,也有这样的情况,由于社会性规制是以确保国民健康和安全为目的,由于将其作为规制对象实行法制化比较容易,所以也有以社会性规制为掩护,实质上实行经济性规制的情况。

综上所述,可见规制的概念在不同的研究者和不同学科的文献中,重心各不相同,但是,其基本意旨应包括通过规制实现:(1)纠正市场失灵;(2)保护公共利益;(3)增进社会福利。由于广播电视作为产业,既有强烈的经济属性,又有广泛的外部性,因此,各国在对待广播电视产业进行规制的过程中,在经济性规制手段得以广泛运用的同时,社会性规制手段也在发挥其独特的作用。因为在不同层面上对美英两国电子传媒规制系统进行分析,本文在对规制深层动因和现实形态的分析中会牵涉到经济学、政治学、法学等学科意义上规制含义,因为从本质上说,不同学科对规制研究中体现的差异主要是强调的重点不同,其终极目标和价值关怀其实是一致的,因此,除非特别需要,不再作学科意义上的区分。

1.3.2 为何规制

西方规制经济学通过有关市场失灵和政府的矫正措施、规制政策的效果检验、规制政策形成的政治原因以及规制中的激励问题等主题的研究,形成了两种范式:一是公共利益范式,或称公共利益方法(public interest approach);二是利益集团的分析范式,或称利益集团或俘获方法(interest - group or capture approach),两者分别是传统公共利益规制理论和传统利益集团理论的分析范式

公共利益规制理论以市场失灵理论和福利经济学为基础,将市场失灵作为政府规制的动因。该理论把政府看作是公共利益的代表,应公众矫正市场活动带来的无效率和不公平的要求来提供规制,目的是保护普遍公众的利益,提高整个社会的福利水平。

在公共利益规制理论的框架下,政府规制是针对私人行为的公共行政政策,是从公共利益出发而制定的规则,目的是为了控制受规制的企业对价格进行垄断或者对消费者滥用权力,具体表现为控制进入、决定价格、确定服务条件和质量、规定在合理条件下服务所有客户时的应尽义务等。

利益集团规制理论的思想来源是早期政治学家版本的俘获理论,以施蒂格勒为代表的芝加哥学派将其继承并发挥。其主要观点是,规制的供给是应产业对规制的需求(即立法者被规制者俘获),或者随着实践的推移,规制机构逐渐被产业控制(即规制者被产业俘获)。

在民主政体中,规制中的利益集团存在的直接原因是,交易成本或信息不对称导致利益集团在规制政策制定程序中有优势;利益集团能够依此获取垄断租金。经济规制中的利益集团主要包括在位生产者利益集团、潜在生产者利益集团和消费者利益集团。社会规制中的利益集团比较复杂,除了经济规制中所指的利益集团外,还有环境保护主义者利益集团、代表工人利益的工会等等。

20 世纪 70 年代以来,新规制经济学——激励性规制理论开始出现并日益占据主流地位,传统规制经济学中规制者与被规制者信息完全和信息对称的假设被修正,规制问题被置于信息不对称条件下的委托-代理分析框架之内进行分析和研究;同时该理论打开规制机构这一“黑箱”,将其作为国家的信息收集者的中介作用,重新考虑了规制俘获问题,这样公共利益规制理论和利益集团规制理论两种范式被统一在同一分析框架内而并行不悖成为可能。

也就是说,国家出于公共利益的目的,对出现市场失灵的市场主体进行规制。但是,由于市场主体和规制机构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和有限理性,同时规制机构作为公共利益的代理人存在自身利益追求,所以有可能出现规制俘获的现象。 G2EaJV+8NiGWBcPGtugzJazYclWgNb7GDXknZUrUkMPQ8IK35fvanBtPhYvINeb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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