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频谱资源的稀缺性和生产的边际成本近于零的特性,使得电子传媒机构天然地具有自然垄断的趋势,同时,由于其提供的产品在竞争性和排他性方面都不明显,所以人们通常将电子传媒看作是公共物品或准公共物品 。
作为准公共物品,电子传媒企业也具有其他公共物品提供者的三个特点。首先,它们的服务具有重要的规模和范围经济。其次,大部分公共设施的资产是明确的,不可转化为其他用途(尽管沉淀投资的范围随应用和技术而变化)。第三,公用设施的服务范围典型地包含广泛的国内用户。按照新制度经济学的观点,这些特点造成了契约问题,它削弱了普通市场机制产生一流绩效的能力。
自然垄断是由于资源的稀缺性和规模经济等的作用,导致市场由一个或几个厂商垄断的经济现象。自然垄断一直被认为是电子传媒产业的典型特征。如果说早期的无线广播电视服务因无线电波的稀缺性而可能形成自然垄断的话,那么,现在的行业自然垄断则主要是由于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的作用产生的。Gillian Doyle对英国 5 家商业电视的研究表明,电视的观众份额与其经营利润率呈显著正相关。这种市场占有率和利润之间的关系适用于不同的传播平台,无论是地面传播还是卫星传播 。
广播电视产业具有明显的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的特征,如果完全由市场配置资源,最终将导致自然垄断的形成。对自然垄断的追求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提高电子传媒资源的使用效率,促进其服务数量和质量的提高,但自然垄断的实现过程却可能对网络性产业本身和公众利益带来危害:一是行业内机构为追求垄断地位而过度竞争,造成服务生产过剩,影响效率;二是强势机构驱逐劣势机构,加大网络性产业专有资本的沉淀率,造成资源浪费;三是垄断机构可能利用独家优势制定大大高于成本的服务价格,从而直接损害公众的消费权益。因此,自然垄断对于电子传媒产业来说是把双刃剑:一方面,因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形成的自然垄断可能最大限度地提高资源的效用,因此,政府应通过规制手段来促进规模经济的实现;另一方面,自然垄断不仅可能损害公众利益,甚至演变为人为垄断而成为满足特殊利益的手段,这更需要政府力量加以控制。
经济学将外部性定义为特定的组织行为对组织外部的影响,正外部性是组织行为对外部的积极影响,反之,负外部性是组织行为给外部的消极影响或损害。如果不加控制,产生外部性的组织并不对其消极或积极的影响负责或获得报酬,因此,他们在行为中并不主动考虑外部性的承受者的损益情况。电子传媒产业的特殊性使其具有两方面的外部性,即“物质上的外部性和精神上的外部性。例如,电视台播放的经济信息节目具有物质上的外部性,可以影响生产和消费行为;娱乐节目则具有精神上的外部性,可以影响人们的精神世界。”正外部性是广播电视公共服务的价值所在,是公共利益目标所追求的;而负外部性往往带来电视服务的负功能,给公众的身心来来损害。广播电视服务的公共利益目标就是削除负外部性和鼓励发展正外部性,但是在市场机制下,广播电视服务外部性是由市场主体的自发行为产生的,市场机制本身也无法调节,所以政府管制成为必要的选择。
电子传媒,无论是广播还是电视;无论是无线电视还是有线电视、卫星电视,都与铁路、电信和电力等公共事业一样,其供给具有明显的网络性。具体表现为:
1.电子传媒网络的外部性
电子传媒服务网络是指由许多相互交错的分支组成的系统,这个系统可能是有形的(有线电视),也可能是无形的(无线电视),它们都具有一个基本的经济特征,即“每个用户连结到一个网络的价值取决于已经连结到该网络的其他用户的数量,或者说连结到一个较大的网络要优于连结到一个较小的网络,这就是网络的外部性,也叫需求方规模经济。”因此,网络厂商“就可能利用甚至人为地制造竞争对手的网络与自己的网络不兼容这个性质,通过‘锁定’那些已经在互补品上投入了沉淀成本的消费者来排挤新加入的厂商,增加与现有网络连接的难度和成本,阻止新用户加入新企业拥有的网络。因此,完全依靠市场机制至少在短期内难以形成有效竞争的局面。”
2.电子传媒投资的专用性和沉淀性
电子传媒的服务提供需要特殊的传输设施,对这些设施的投资具有很强的专用性和资本沉淀性。“专用性是指它只能传送一种或一类产品和服务,沉淀性是指投资一旦形成就不能移作他用或转移到其他产业去。”不仅如此,广播电视传输设施建设还具有高投入的特点,这些都体现了电视网络投资高风险的特征。比如,一个小型电视台的投入就要上千万美元;而一颗通信卫星的技术投入达到数亿甚至数十亿美元,这样的投入和风险当然非一般企业愿意而且能够承担得起。因此,在网络产权统一和具有非排他性的前提下,私人厂商的投资行为可能十分有限,电视网络建设作为电视服务的供给要素和条件,需要通过政府干预加以保障。但是,在传输技术发展的情况,传输网环节可分,并且有些环节的资本沉淀相对较小,将会吸引资本进入,形成市场竞争局面,从而引起政府对该市场的监管。
3.电子传媒服务的排他性
随着电视技术的发展,电子传媒服务的排他性显现出来,有偿服务成为可能,这样不仅导致私人机构提供服务的愿望,而且他们能够按照商业运作规则生产和提供电视服务,其目的当然首先是营利。
上述电子传媒服务的网络性特征可能构成对公共利益的损害,利润的预期不仅使市场化的电子传媒网络服务导向有利可图的空间,致使电视公共服务普遍、稳定供给的公共价值受到影响。因此,保证最大范围的公共利益成为政府监管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