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众多的广告说服手段中,广告荐证是广告主经常采纳的一种手段。显然,广告荐证“已在我们文明的门面上打上烙印” 。广告荐证之所以成为广告主青睐的广告宣传方式,主要是因为其具有良好的说服价值。广告荐证的说服价值主要通过以下三方面的功能完成:
第一,传递商业信息。传递商业信息是所有广告都具备的基本功能。消费时代,信息不对称已经成为描述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消费关系的一个典型的身份标签。初始存在的信息不对称会受经济人的有限理性、高昂的信息搜集成本以及信息不对称给经营者已经带来的积极影响(比如高额利润)等因素影响并最终固化下来,成为一种普遍存在。 信息不对称容易诱发商业欺诈,而成功的欺诈又固化了消费领域的信息不对称。 就信息传播的角度而言,广告荐证的过程就是由广告荐证者向消费者传递相关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的过程,因此,传递商业信息是广告荐证最基本的功能。广告荐证可以在某种程度上代替消费者完成信息搜集的过程,降低了消费者自身体验出现的风险,有助于改变其信息弱势地位,使其在节省信息成本的前提下做出理性选择,从而提高消费决策质量。 广告荐证应在降低消费者与广告主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关系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而要实现这个功能其实也并不复杂,广告荐证者只需要如实荐证即可。反之,广告荐证者的虚假荐证则会扭曲广告荐证的信息传递功能。因此,法律需要在广告荐证的信息传递方面有所要求:赋予广告荐证者如实荐证的法定义务。
第二,引起受众注意。引起受众注意也是所有广告都具有的基本功能。广告荐证具有极强的商业示范效应,较之其他的广告宣传方式而言,广告荐证在引起受众注意方面更具有优势,因为广告荐证者的真实身份及其吸引力、影响力、专业性、相似性、示范性等都是引起受众注意的要素。例如,就专家荐证而言,广告荐证者的专业性本身就是引起受众注意的一个亮点。就消费者荐证而言,身份的普通性则拉近了其与广告受众之间的距离并凸显相似性的特征,而相似性在广告心理学上具有重要意义:能够引起受众的共鸣从而引起受众注意。当然,众多的研究已经表明,借助于名人的吸引力与影响力,名人荐证在引起受众注意方面的成绩最为突出,名人不仅可以更生动、更清楚地传递角色所蕴含的广告意义, 也可以使广告在纷繁复杂的信息流中脱颖而出。
第三,强化受众信赖。如果说,传递商业信息与引起受众注意是所有的广告行为都具有的功能,那么,强化受众信赖则可谓是广告荐证最为典型的功能。就广告荐证而言,广告主永远不会只是满足于传递商业信息、引起受众注意即可,其最终目的在于强化受众对于广告的信赖进而说服其作出消费决策。消费心理学的研究表明,消费者的信赖是影响建议采纳和销售效果的基本前提,包括认知信任和情感信任两个维度,前者是基于对经营者、品牌、产品或者服务可信程度的理性考察而产生的,后者则是基于强烈的情感联系而产生的。 基于此种认识,强化受众信赖便成为广告荐证必须要实现的终极目的。广告主通过以下方式来实现广告荐证的信赖功能:其一,通过广告荐证者本人的意见、信赖、发现或者亲身体验来强化受众对广告的信任。其二,一般认为,名人的出现可以成为显示公司经济实力的信号,从而有效降低广告受众对于产品在经济风险上的担心。 其三,如前所述,广告荐证不仅具有典型的人格性,还具有一定的“公示公信性”,而最为重要的是,广告荐证可以成为产品质量的信号显示和“近似担保” ,这在强化受众对于广告的信赖上又注入一针强心剂。值得一提的是,较之其他的广告说服方式而言,广告荐证尤其是示范性荐证(即广告证明)在引起受众信赖方面具有天生的优势,这使得广告荐证经常成为虚假广告谋利的工具,应该引起法律的重点关注。可以说,“信赖”构成了社会对广告荐证进行价值评判与法律规制的法理基础。
在理论上,厘清广告荐证的功能还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我们可以据此寻找出广告荐证责任的法律节点所在,即广告荐证者的广告行为是意在引起受众的注意,还是意在引起受众的信赖。一个单纯意在引起注意的行为,通常不是承担法律责任的根据,因为其缺乏法律层面的因果关系。但如果广告荐证者的行为不仅引起受众注意,又引起了受众信赖,那么,法律应当保护此种信赖。促使他人形成信赖并有所选择却又使他人信赖落空者,应当为此承担责任。如果受众的信赖形成与广告荐证者的行为之间具有相当因果关系,基于保护信赖的法理,广告荐证者就要为受众基于信赖而实施选择行为的不利后果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