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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广告荐证法律规制的现实基础

伴随着我国广告业的快速发展,荐证广告也步入了发展的高速时期,生活中越来越多的人步入广告荐证行列。以名人广告荐证为例。世界著名的市场研究公司Millward Brown 2006年发布的一项调查显示,中国企业使用名人代言的比例仅次于日本和韩国,列全球第三位。 我国最大的市场资讯及研究分析服务商CTR公布的2006年名人代言广告市场调查报告显示,2006年整体投放的广告中近10%的企业和品牌启用了名人代言,名人广告已占到全部广告20%的市场份额,其中,名人广告的花费占比为20%,投放次数占比为21%,整体时长占比为15%。 根据CTR对全国范围内250个主流电视频道的监测数据显示,2009年1 ~ 9月间,上述频道共播出491万次有名人形象的电视广告,这意味着,我国每天平均有1.8万次以上的电视广告中可以看到名人的形象,名人代言最多的行业分别为:化妆品(121万次)、食品(90万次)、药品(78万次)。 值得一提的是,广告荐证曾经是名人的专利,而伴随着荐证广告的普及化,越来越多的普通人也成为广告荐证者。目前我们尚缺乏此类统计数据,不过可以肯定的是,加上普通消费者以及机构荐证者的荐证,上述数据将被大大改写。

伴随着广告荐证行为的普遍化、职业化,可以预见,在我国未来的广告市场中,荐证广告的数量将越来越多,庞大的市场规模为广告荐证的法律规制提供了市场基础。当然,这并不是我们为广告荐证立法的充分条件。伴随着荐证广告市场繁荣的同时,现实中越来越多的广告荐证问题也开始出现,最为典型的当属虚假荐证问题。目前,虚假荐证已经成为各界反映强烈的一种社会流弊。有学者形象地称:自打名人广告兴起,影视明星们的“病”就见多不见少,并总是因药而病——有什么药得什么病。 近年来,我国广告“荐证门”事件频繁发生,例如巩俐代言盖中盖口服液虚假广告(2003年)、唐国强、解晓东代言新兴医院虚假广告(2004年)、刘嘉玲代言SK-Ⅱ虚假广告(2005年)、文清代言“眼保姆”虚假广告(2006年)、郭德纲代言“藏秘排油茶”虚假广告(2007年)、邓婕代言“三鹿奶粉”虚假广告(2008年)等等。尤其值得一提的事,2009年,侯耀华代言的10条虚假医药广告被曝光,几乎涵盖了名人广告代言的所有违法形式。 实际上,以上曝光的也只是众多虚假荐证中的冰山一角。尽管国家相关部门对虚假荐证采取了一系列防治措施,但其泛滥的态势并未得到有效遏制。2012年3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向社会公布了今年1月份在全国部分媒体监测抽查发现的15件严重违法广告,均存在利用专家、患者或消费者的名义、形象进行违法广告荐证的问题。 令人吃惊的是,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今年5月份公布的3月份监测抽查发现的15件严重违法广告中,也均存在利用专家、患者或消费者的名义、形象进行违法广告荐证的问题。 无独有偶,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2年7月份公布的10件严重违法广告中,也存在同样问题。 目前,利用广告荐证进行虚假宣传已经成为我国广告违法的主要特征,许多媒体以专题节目或现场节目之名却行荐证广告之实,这在医疗、药品、保健品、收藏品、美容服务、化妆品等涉及消费者生命健康与财产安全领域中的表现尤为突出。法律从来都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 进而满足现实需要的产物,我国部分领域乱象丛生、行为失范的广告荐证现状需要法律的刚性规制:虚假荐证在生活中的恣意与泛滥为广告荐证的法律规制提供了现实基础。 lOyEsAyguE53bi8fQI6i3ukC5hz8lbDOZYuBq3nGXgZGXQbBuIfTLyeT+IJEGXe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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