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荐证是一种对消费者的消费决策会产生重要影响的广告宣传行为,而其商业行为的本质以及“当众为广告主说话”的特质则使得广告荐证在利益驱动下容易沦为虚假广告的工具,因此,各国均将其纳入法律规制的视野。就法律关系的构成而言,广告荐证具备进行法律评判的“自然”基础:广告荐证的人格性特征使得广告荐证者成为一类独立的行为主体,这满足了广告荐证法律关系的主体要素,广告荐证行为的独立性则满足了广告荐证法律关系的客体要件,而基于广告荐证在广告荐证者与消费者之间产生的权利与义务则满足了广告荐证法律关系的内容要件。需要说明的是,广告荐证法律关系具有一般法律关系的诸多共性,笔者仅对其个性部分进行述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