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资料一:2010年3月23日7时许,曾在福建市南平某社区卫生服务站担任医生的郑某,持刀在该市的南平实验小学大门口行凶,造成八死五伤的惨剧,伤亡人员均为无辜的南平实验小学学生。
背景资料二:2004年2月23日,云南某大学学生公寓的两名同学感觉宿舍有异味,结果发现了宿舍内的四个储物柜内分别发现了四具男尸。公安机关通过调查确认四名死者是该大学失踪的学生。杀人凶手是他们的同学马加爵。
以上所举的两个例子会使人们想到一个问题,这些罪犯为什么会做出如此残忍的事情?研究“人为什么会犯罪”的问题,目的是为了防止更多的人犯罪。然而,在人类的历史长河中,人们对这一问题的研究,直到18世纪才真正开始。在此以前,尽管世界各地有不同的法律惩治罪犯,但是很少有人对犯罪的根源和如何防止犯罪进行过系统的研究。
中国的夏、商、周时代,奉行“代天行罚”的理念。该理念与同时代的西方人的想法不谋而合。很长一段时间来,西方人认为,犯罪是由超自然的力量引起的。所以他们常采用决斗的办法解决刑事纠纷。谁决斗赢了,说明谁是对的。他们还通过“神裁法”决定是否有罪。所谓的神裁法是让嫌犯经历折磨和刑法。如果嫌犯熬过来了,那么证明嫌犯无罪。这为酷刑提供了正当的理由。所以在古代,无论在中国还是在西方,酷刑相当普遍。
古代的罪与罚不相对应,常常出现“轻罪重罚”的现象。偷东西被剁去手脚显然处罚过重。中国最残酷的刑法是剐刑,活人硬是被一刀一刀地剜肉最后痛死。西方也曾有过剜人内脏的酷刑。这样的刑法更多的是为了报复,而不是为了阻止犯罪。
18世纪,西方进入启蒙时期,人类进入了一个理性和崇尚逻辑的时代。哲学上的发展,使早期的犯罪学家提出了比较理性的观念,这就是“罪罚相应”和“罚为防”的观念。惩罚是为了防止今后的犯罪,不是为了报复。所以惩罚必须与所犯的罪行相当。正是由于有了这样的基础,人们才开始认真地研究起“人为什么会犯罪”的问题。
我们先来分绍一下著名的“美国铁条事件”。盖奇是一名修筑铁路的工头。在一次事故中,一根铁条穿透了他的脑子,他的左前脑受到了严重的损伤。幸运的是,盖奇九死一生、大难不死。奇怪的是,这次事故彻底改变了他的性格和脾气。他的亲朋好友发现,他与事故前判若两人。这一事件证明了,人的大脑的各个部分有明确的分工和不同的作用。
该事件为19世纪中期新兴的一门学科“颅相学”提供了绝好的证明。颅相学提出,人的不同行为受到大脑不同部位的控制。如果好斗性的部分过度发展,一个人容易犯罪。大脑的某个部位过度发展,会在头颅骨的某个部位凸出。通过查看头颅骨的凹凸不平,可以发现一个人是否有犯罪倾向。换句话说,如果一个人的行为与众不同,他的大脑一定与众不同。
真正把颅相学与犯罪学联系在一起的,是被称为犯罪学之父的一位意大利人 。有一天,他正在检查一位臭名昭著的杀人犯的头颅。他发现这一头颅与猿人很相像。一个独具匠心的想法在他心中形成了。他认为该头颅体现了罪犯的本质,这名罪犯是原始人的返祖现象。虽然他生在现代,但是他的一切仍生活在原始社会中,所以他会像原始人和食人族那样残酷地杀人。
这位专家开始用更多的事实来证明他的观点。他检查了关在监狱里的罪犯的头颅,发现三分之一的罪犯拥有“天生罪犯”的特征。他发现天生的罪犯有以下的特征,头颅骨厚、下巴突出、额头低而倾斜、耳朵大、头发密而卷、下巴胡须稀少。他推理说,罪犯的这些特征,未开化的野蛮人也有,野蛮人处于人类进化的前期,所以罪犯是未得到进化的野蛮人。
西方人干什么事都讲究证据,按行话来说,就是相信“实证主义”。尽管这位专家提出了以上的观点,听起来有一定的道理,可是缺少有力的证据来支持他的学说。所以不少研究人员开始沿着这位专家指明的方向,开始了他们的研究,试图用数据证明他的观点。
曾有人对3500对双胞胎进行研究,发现如果单卵双胞的其中一人犯罪,另外一人犯罪的可能是52%,如果双卵双胞的其中一人犯罪,另外一人犯罪的可能是22%。单卵双胞比双卵双胞遗传上更相近一些,所以我们可以说,犯罪率的差别可能与遗传有关。
我们常讲“有其父,必有其子”。可是子与父相似到底是遗传的结果,还是后天的教育,不是那么容易分清的。为了排除后天教育的影响,有人做了一个试验。他们对领养家庭的男孩子进行观察,结果发现犯罪率如下:
如果我们竖着看上面这一表格,可以发现,养父是否是罪犯对儿子的影响似乎不太大。生父不是罪犯,养父不是罪犯和养父是罪犯,儿子的犯罪率分别是13.5%和14.7%,仅相差一个百分点。如果生父是罪犯,养父不是罪犯和养父是罪犯,儿子的犯罪率是20.0%和24.5%,相差也不算大,只有不到五个百分点。
可是,当我们横着看时,生父的影响就比较明显了。如果养父不是罪犯,生父不是罪犯和生父是罪犯,儿子的犯罪率分别是13.5%和20.0%,相差近七个百分点。如果养父是罪犯,生父不是罪犯和生父是罪犯,儿子的犯罪率分别是14.7%和24.5%,相差近十个百分点。该项研究说明,生父对下一代的影响远比养父的影响大。这就证明遗传对子女是否犯罪有明显的作用。
有人还从基因上进行分析。人的性别取决于23对染色体中的最后一对。如果最后一对染色体是XX,那么这个人是女的,如果是XY,这个人是男的。如果是XXY,这个人是男的,但是有某些女性的特征。如果是XYY,那么这个人是“超男”。这里的“超男”与现在电视里讲的超男不是一回事。这里的超男应该叫做“超级男子”,有超强的男子性质。
有人对英国的一个监狱里的犯人进行研究,发现罪犯中这样的“超男”特别多。这是否是另一个证据,说明人的生理方面的某种特征,决定了人是否容易犯罪呢?这些研究说明,生理方面的某些因素与犯罪有一定的关系。那么这些研究有什么现实意义呢?
首先生物学上的研究可以为罪犯开脱一些罪责。既然人的犯罪与否和他的生理有关系,那么罪犯本人所负的责任应该减轻一些。这些人生来就容易成为罪犯,所以他们犯罪不完全是他们的过失。
美国已经发生过这样的案例。2006年10月16日,沃德洛普的妻子带着他们的四个孩子来过周末。他和妻子之间的关系已经亮起了红灯。他一直在喝酒。当他的妻子要和她的朋友一同离开时,三人打了起来。沃德洛普朝妻子的朋友开了八枪,用尖物敲开了她的脑袋。他又拿起大砍刀,切断了妻子的手指,在她身上砍了数刀。
辩护律师请了专家对凶犯进行评估。专家发现凶犯携带有高危险版本的基因。专家说,他的基因构成加上他童年被虐待的经历,造成了他的暴力倾向。一个人无法选择自己基因,一个人也无法选择自己的童年是否遭受虐待。专家认为,凶犯行凶并不是预谋的,他受基因和童年经历的影响,情绪失控犯了罪,因此在量刑的时候应该考虑到这一点。陪审团接受了专家的看法,判决凶犯为非预谋故意杀人,法官判了他32年徒刑。这一结果为将来利用基因缺陷为由,减轻罪犯的罪行开了先河。
然而事物有两面性,该理论也为“种族优越论”提供了理论依据。当年希特勒用生物学和体质人类学证明日耳曼种族的优越。如果接受基因与犯罪相联系的观点,那么有犯罪基因的人和人种就会被认为是劣等人。这样就有可能重演残害某些人或某个种族的悲剧。
对于生物学解释犯罪问题的批判,使得一些研究人员把注意力转向了其他方向。巴甫洛夫的条件反射在心理学中占有很重要的位置。上世纪的六十年代起,心理学家试图用条件反射的原理来解释人的行为。心理学家首先问的问题是,为什么大多数人不犯罪。在很多情况下,犯罪不一定被抓到。所以大多数人不犯罪是出于良知。良知不仅告诉我们什么是错的,更重要的是会激起人们的内疚和负罪感。心理学家认为,良知是自动的条件反射。人在成长过程中,受到周围环境的教育,产生了自动的反应,这一教育的影响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会起作用。但是有的人却对教育反应迟钝,所以没有产生这样的条件反射。有的人对疼痛反应比较迟钝。由于自己感觉不到疼痛,他对其他人的痛苦可能比较冷漠。所以会做出令别人痛苦的事却不以为然。
当一个人害怕或紧张时,心跳会加速、手心会出汗。通过测试手心的通电程度(即检查手心中是否有汗),可以知道一个人是否紧张。这是测谎仪的基本原理。但是手心出汗的增多和用多长时间恢复正常却因人而异。研究人员发现,大多数罪犯需要用较长的时间被激出手汗来,而一旦手心出汗需要比常人更长的时间恢复原状。心理学家认为,罪犯一般不容易被社会调教出来,因为他们对于社会给予的反馈反应比较迟钝。
20世纪初,心理学家开始把一些罪犯称为“反社会性格症”患者。为了用事实来证明这些罪犯是一种病态,心理学家进行了研究。比较有名的一个研究是对524名问题少年进行的长达30年的追踪调查。这些少年在上世纪20年代初被诊断为“问题少年”。研究者同时还将一批年龄、人种、智商和家庭背景相似的少年作为对照组,进行比较分析。结果发现,“问题少年”长大后,犯罪和坐牢的时间比对照组要多。而且少年时期有问题的,到了成年问题也相对多一些。少年时期有六个或六个以上“反社会性格症状”的人,30年以后,33%的人被诊断为“反社会症状”患者,而一般的“问题少年”,30年之后,有22%的人被诊断为“反社会症状”患者,对照组的人则更少只有3%。“反社会症状”包括说谎、偷窃、离家出走、逃学等等。
心理学家认为,一个人的行为是某种内在精神状况的表现形式,他们把这一表现形式叫做“个性” 。为了准确地测量个性,心理学家建立了“明尼苏达个性测试表” 。该测试表共有556个问题,分别测试个性的10个方面。1978年,有两位研究人员对240名男性罪犯进行调查。这些罪犯没有精神上的毛病。研究人员得出结论,这些罪犯的犯罪原因在于,他们的内心世界不受外界环境的影响,造成他们犯罪的心理始于他们的童年。研究者甚至进而称他们为“罪犯儿”。
神经心理学家进而追踪大脑的损坏、缺陷或失灵对人是否犯罪的影响。2011年初,有一位美国教授公布了他的研究发现:6个月大的婴儿或许可以从脑波测试看出,小孩子长大后会不会成为罪犯。如果脑袋中运作情绪、罪恶感、恐惧感的区域出现异常,长大后成为罪犯的几率大大升高。
心理学和生理学理论从两个方面对犯罪进行探索,试图回答“罪犯和平常人有什么不同”和“为什么有这些不同”。心理学和生理学侧重个人的特征,试图找到罪犯有哪些共同的特征,分析罪犯自身内在的犯罪原因。
他们的观点受到了批判。尽管数据显示,有一定比例的天生的“问题少年”和“问题成人”犯了罪,但是大多数的天生的“问题少年”和“问题成人”并没有犯罪。33%的天生罪犯犯了罪,并不能证明心理学或生理学的理论的正确性,因为还有67%仍然是好人没有犯罪。而且心理学理论和生物学理论不能解释以下的事实:既然犯罪取决于人的个性,那么为什么15到20岁的人比30岁以上的人犯罪率要高呢?种种批判,使得研究人员变换角度,从其他角度去审视犯罪问题。生物学和心理学的犯罪理论试图从罪犯身上去找原因。
社会学家反其道而行之,从外部环境中找原因。社会学家认为,无论个人的个性、生理或心理有什么不同,总会有一些外部的原因导致人犯罪。有一点必须说明。社会学家认为外部环境导致人犯罪,与我们平时讲的嫌犯定罪是两码事。落实到具体某个罪犯,社会学家不会说,因为犯罪的原因来自于外部,所以此人应该定为无罪。美国的司法界以为社会学家对嫌犯的定罪会比常人宽容一些,所以检方会千方百计把社会学家排除在陪审团之外。其实这是一个误解。社会学家在研究犯罪时,强调外部环境的作用,但是在具体的犯罪个案中,并不一定会用外部环境的理由来为嫌犯开脱。
社会学家认为,个人的行为方式因人、因时、因地等众多的原因,会有很大的变化,很难事先预测,但是整个社会的行为方式却是相对稳定的,是可以预测的。即使有变化,变化也是相对缓慢的。我们举谋杀为例。杀人犯何时何地会杀何人很难预料。一般情况下,杀人犯不太可能一而再、再而三地杀人。很多杀人犯做一次案后就被抓获,不再有犯罪的机会。但是从整个社会的角度来看,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的谋杀率却是相对稳定的。根据一项犯罪统计,中国历年来重罪被害率如下(每十万人中):
在过去的二十年时间内,中国的重罪被害率始终在每十万人11左右徘徊。尽管在上世纪的90年代出现过大幅度的增长,从本世纪开始,又出现了回落,接近二十年前的水平。所以社会学家认为,犯罪问题有一个超越个人因素的原因在起作用。他们把该因素归结为外部因素,或者叫社会因素。社会学家的理论有很多,下面是主要的几个理论派别。
19世纪的欧洲和北美大陆,犯罪率还不算高。人们注意的重点是“越轨问题”。越轨行为是指违反社会规范的行为。越轨行为比犯罪的范畴更大一些。可以说“犯罪”是“越轨”的特例。一般人对越轨问题持否定态度,因为越轨行为对社会造成破坏作用,不仅有经济方面的损失,还会造成无辜民众的伤亡。但是“结构功能主义”理论却认为,社会没有一定的越轨就不成其社会。他们认为,越轨行为没有什么不正常,因为这些越轨行为是社会总体的一部分,它们有以下四个功能:
第一,越轨起着肯定社会规范的作用。任何社会都需要确定道德的界线,需要界定哪些行为是道德的,哪些行为是不道德的。当我们确定“自食其力”是道德的同时,我们也需要确定,偷窃是不道德的。因此当我们谴责偷窃行为时,自食其力的行为得到了肯定和加强。偷窃行为为我们确定道德标准提供了反面教材。
第二,对越轨行为采取的措施,更加明确地划定界线。把一部分人的行为定为越轨行为,等于告诉社会上的其他人,社会的道德规范的明确界线在哪儿。学校里对不遵守纪律的学生给予处分,划定了遵守纪律和不遵守纪律的界线,让学生们学会遵守纪律。
第三,对越轨行为采取措施会促进社会的团结。个别凶犯残忍地杀害儿童引起公愤,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该事件使得全社会在保护儿童问题上达到空前的团结。中国曾发生过几起影响较大的杀人案,结果引起社会公愤,喊杀声一片,体现了民们空前的团结。
第四,越轨行为还有积极的作用,即促进社会的改革。有些离经叛道的事情,未必是坏事。在清朝时期,有人主张实行共和。在当时的条件下,这是越轨行为,是件离经叛道的事情,是犯法的,是要杀头的。这一主张却成了清之后的社会规范,是合法的了。摇滚乐刚出来的时候,被保守的人们认为是离谱的事,可是现在成为青年人的最爱。
有的社会学家提出“社会压力理论”。从犯罪统计上看,穷人比较容易犯罪。这是为什么呢?社会学家试图从经济成功与合法手段达到成功之间的关系来解释犯罪问题。人人都有发财成为富人的梦想。但是社会的资源和机会有限,不可能满足大家的愿望。成功与合法手段之间的关系变得紧张了。所以这一理论也有人译为“紧张理论”。
面对这种压力和紧张的关系,人们会有五种表现。第一种是“顺从型”占大多数,属于遵纪守法类。第二种是“革新型”,为了实现成功,不惜采用非法的手段,如偷窃、抢劫、贪污。第三种是“仪式型”,比较传统宁可守住道德底线也不触犯法律。这样的人多半属于社会的中下层。因为他们没有更多的办法使自己富起来,又不愿做违法的事,所以比较贫穷。第四种人是“退缩型”,面对着成功与合法手段之间的困难,他们干脆选择退缩,放弃追求成功的努力,破罐子破摔。他们开始吸毒、酗酒、甚至行乞。第五种人是“反叛型”,他们与第四种人一样放弃追求。但是他们却组织起来,寻求改变社会、改变法律。
社会压力理论把研究的重点放在社会结构上,并不责备罪犯,而是将罪犯视为社会的正常部分,与其他人没有什么两样。该理论摈弃了“邪恶导致邪恶”的模式,认为最成功的企业家与最凶狠的罪犯同出一个来源,都是社会造成的。
“犯罪学习理论”认为,一个人在某种特定的情况下决定违法犯罪,是因为罪犯把特定的情况看做是一个机会,犯罪与其他行为一样是学来的。我们学说话,不仅仅学习发音,还要学会理解话语的意义,不仅学会如何说,而且学会为什么这样说。我们的发音和语句理解都是学来的,而不是天生的。在学习过程中,周围的人给了我们很大的影响,无形中成为我们的老师。
犯罪也是一样的道理。许多罪犯第一次犯罪时非常害怕,与我们第一次上台发言面对许多听众时的感觉差不多。由于在很多情况下,犯罪是团伙犯罪,所以身经百战的老牌罪犯起到了示范的作用。经过几次锻炼以后,新手成熟了成为老手。我们第一次发言紧张,周围的同事、老师和朋友会帮助我们克服心理障碍,甚至教我们一些方法,几次下来我们上台发言就不害怕了。虽然学习发言与学习犯罪在法律范畴中不能相提并论,但是学习过程是相同的。
该理论提醒人们,防止犯罪的重要途径之一是减少没有前科的人(尤其是青少年)远离老牌的罪犯,以免学坏跟着犯罪。
发生犯罪事件,必须有两个条件。第一是事先有制定的法律。第二是有人违反了法律。以上提到的各种理论大多注重犯罪,或者注重哪类人会犯罪。与传统理论反其道而行之,“标签理论”研究社会在执行什么样的法律。它研究法律的制定和执行。标签理论认为,世上没有什么事情生来是“对的”或“错的”,没有什么事情生来就是“合法的”和“不合法的”。犯法和不犯法都是相对的,完全依赖别人的看法。该理论对社会为什么制定某些法律提出了质疑。标签理论把司法机关称作为“道德工厂”。既然是工厂就要谋利。当然“利”不一定是金钱。“利”可以是比较抽象的东西,如把一部分人的道德观念强加在其他人的头上。
最有说服力的例子,是美国在上世纪20年代到30年代期间的禁酒时期。美国国会的一帮人在1920年定了个法,规定私自喝酒是犯罪行为。可是过了十年,这帮人又定了个法,告诉大家可以喝酒了。“有罪”和“无罪”就像两张标签,被这帮国会老爷们贴上又揭下没个谱。标签理论认为,由于禁毒诸如可卡因和海洛因等毒品价格上涨,吸毒者不得不铤而走险,通过不正当的途径,找到钱来购买毒品。如果毒品很便宜,没有人会因为无钱吸毒走上偷窃、抢劫犯罪的道路。标签理论对司法机构,对制定各类法律持怀疑态度。
与标签理论紧密相连的是“激进犯罪学理论” 。该理论探索的问题是,谁有权力来制定和执行法律?这些法律为谁服务?激进犯罪学理论矛头直指资本主义社会的根基,即生产力和生产关系。激进犯罪学理论对资本主义社会不抱任何希望,认为只有彻底改变社会,才能大幅度减少犯罪。激进犯罪学理论看到了资本社会中的不可调和的阶级矛盾。而法律是不可调和的阶级矛盾的产物。统治阶级通过立法,把挑战统治阶级的行为定为非法,从而使自己处于非常有利的地位。所以激进犯罪理论对谁犯了法和为什么犯罪不感兴趣,它更感兴趣的是谁制定了法和为什么制定这些法。
普通人以为,某种毒品被定为非法是因为该毒品对人体有害。实际情况未必如此。19世纪80年代后期,美国的西部地区通过了反鸦片法。鸦片在该地区存在多年,为什么百姓抽了多年鸦片一直相安无事,突然之间却变得非法了呢?中国的劳工被引进到美国的西部去修铁路,中国人抽鸦片很普通。由于美国需要廉价的劳工,所以抽鸦片是合法。可是当铁路基本完工后,不再需要廉价的中国劳工了。而此时美国的经济陷入了低潮,中国人开办了许多商号,与当地的美国白人竞争。出于这些原因,美国人通过了反鸦片法,旨在排挤中国劳工。
值得注意的是,反鸦片法并不完全禁止使用鸦片,该法只禁止抽吸鸦片。因为中国劳工大多抽吸鸦片,而美国白人更多地使用液体鸦片。同样是使用鸦片,却有着不同的待遇,这一双重标准突出地体现了激进犯罪学理论所强调的阶级斗争的根源。
以上关于犯罪问题的社会学观点,主要集中在社会的外部因素方面,没有注重个人的原因。根据这些理论,我们要做的是改革社会,而不是惩罚罪犯。例如,标签理论闭口不谈犯罪的个人原因,只是对社会和法律提出质疑。
从上世纪60年代开始,一个比较保守的犯罪学理论,“社会控制理论”在美国逐渐形成,并占据了重要的地位。受心理学家的影响,这一理论也提出了“为什么有的人不犯罪”的问题。该理论认为,人来到世上并不是天生就知道社会的种种规范,也不知道人应该遵守这些规范。如果社会不能及时地进行教育,小孩子长大后会惹是生非。
该理论与其他犯罪学理论不同的是,它认为对于大多数犯罪行为来说,世上有明确的是与非的界线。那些犯罪的人们清楚地知道他们所做的事是不对的。抢劫、偷窃、打人等行为,无论谁都会知道是错误的。人不犯罪是因为有社会的束缚。当这一束缚减弱或失效时,人就会违反社会规范就会犯罪。
社会的束缚可以分为四个方面,即“情感”、“认知”、“行为”和“信念”。“情感”主要指对父母的依恋、与同代龄人的关系和与学校的关系。这些关系如果比较密切,社会的束缚强一些,犯罪的可能少一些。孤僻的人比合群的人更容易犯罪。“认知”指的是人生目标和目前行为之间的关系。如果一个人有比较高的人生目标,违反规定和法律的可能少一些。一个有着崇高理想目标的人,不会去干鸡鸣狗盗的事情。“行为”指的是人平时的行为。一个人如果干正事的时间多,犯法的事就会少一些。如果一个人闲得无事可做,有可能干坏事。“信念”涉及信仰问题。如果一个人的脑子里面正常的信念少,满脑子歪门邪道,犯罪的可能自然大一些。总之,人类必须用社会控制的机制,通过运用社会的力量,对人们的行动实行制约和限制,使社会规范保持一致,从而维持社会秩序。
上世纪的70年代中期,“日常活动理论”和“生活方式暴露理论”在美国的犯罪学界独树一帜。这两个理论是“机会理论”的衍生理论。它们从受害人的角度来解释犯罪现象,研究人们的日常生活规律和生活方式是否会对受害人带来危险。如果夫妻俩是双职工,家里没有老人和孩子在家看家,他们家遭窃的可能性比家里有老人和小孩的要高。一个夜间时常出没酒吧和娱乐场所的人,比晚上总待在家里的人,受害的可能性要高。这是因为受害者无形中给罪犯造成了机会。从几个西方国家(主要是美国)的犯罪数据中可以看出,年轻的、收入低的、少数族裔的男性更容易受到伤害。犯罪学家认为,不能说这些人生来就该比别人更容易受伤害。他们推断也许是这些人的生活方式和日常活动,导致这些人更多地暴露在罪犯面前,使得他们比别人更加容易成为罪犯的猎物。
对于人为什么会犯罪的问题,生物学家更多地从生理的角度分析,认为犯罪与生理特性有关;心理学家认为罪犯患反社会性格症;神经心理学家认为罪犯大脑有损坏或缺陷。而社会学家从社会找原因,结构功能主义认为,犯罪和越轨行为对社会有好处,对社会起积极作用;社会压力理论认为,社会资源有限,成功与合法手段之间关系紧张产生犯罪;马克思的激进犯罪学理论和标签理论则对司法机构持质疑态度,统治阶级利用手中的权力,把挑战统治阶级的行为定为犯罪;日常活动理论和生活方式暴露理论则认为受害者给罪犯造成犯罪机会。
不同的理论都有一定的道理,谁是谁非呢?欲知正确答案,且看最后一章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