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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治一体化不断推进

欧共体内部各国以民族国家为主,存在着显著的差异。它们在历史上彼此为敌,构建联盟,殖民领国。欧洲内部存在不同的语言、社会和文化的差异性,同时不同的种族和宗教信仰也同样阻碍着欧洲政治一体化的进行。因此,欧洲一体化在经济领域如火如荼展开时,而政治合作却一直悬而未决,而经济领域取得卓越成就时,也促成了政治一体化的开展。

1992年《马斯特里赫特条约》(即《欧洲联盟条约》,因其赋予了欧共体一个新名称“欧洲联盟”)的签订,初步确立了欧洲的共同外交和安全政策,此前虽然提出了欧洲政治合作,却一直没有落到实处。这种“共同”大体体现在两个层次上:一方面是当涉及外交和安全等事务的共同利益时,各成员国可以相互交涉和协商,保持意见的一致性,在必要时可以形成“共同立场”;另一方面是理事会可根据欧洲理事会确定的方针,以全体一致决议在某个外交与安全事务上采取‘联合行动’”。 这一条约推动了欧洲政治联盟,也确定了共同外交在欧盟政治联盟中的核心地位。这一条约标志着欧洲一体化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它建立在三个支柱的基础上,包括一个改革和加强了的欧洲共同体,两个更加规范的共同体合作领域,即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和国内民政与司法事务。这规定了欧盟在政治领域改革的范围和方向。《欧盟条约》还提出了一个新颖的政治身份概念:“欧盟公民” 。这个新的公民身份被置于欧洲内部各国的民族国家公民身份之上,并给欧洲公民赋予了新的权利,包括在共同体内部自由流动和居住的权利、在欧洲大选中选举和被选举的权利,在没有本国外交代表的欧盟外部国家得到其他欧盟国家外交保护的权利,以及最深刻的、每个欧盟公民都会享有的,向欧洲议会提出投诉的权利。欧盟公民身份的明确,在很大程度上加深了欧洲“公民社会”的意识,同时在欧洲发挥着一种强大的凝聚社会的力量。 在共同体的公共生活中,超民族国家的非政府主义机构、舆论团体、慈善团体、工会及其他各种各样具有公民社会特征的组织,都表现得更为积极活跃。

1997年6月,欧盟领导人签订了《阿姆斯特丹条约》,该协议讨论了欧盟现有机构设置的问题,进一步发展了成员国在避难、移民、失业、社会政治、卫生、消费者保护、环境和外交等领域的共同政策。《阿姆斯特丹条约》的实施“有助于改善它对外部事态变化做出反应的速度,同时也表明了欧盟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的一个发展趋向,即在政策立场上尽可能寻求一致和在政策行动上允许灵活参与”。

世界格局的变动,以及欧洲的政治经济的飞速发展迫切要求欧盟实现共同外交和安全政策,在国际事务上用同一个声音说话,确立“欧洲立场”,确保欧洲利益。自从欧洲联盟正式成立以来,欧盟的外交政策活动得到了不断地加强,在许多国际性的事务上能够发出共同的声音,并能采取一致的行动。例如,一是在对美关系上,欧盟的独立性逐渐增强,敢于针对美国在国际事务上对欧洲的霸权主义说不,并在众大国际问题上发出联合起来的欧洲的声音;二是在冷战后的地区与民族冲突中,欧盟积极争取发挥自身作用。如在种族民主转化,和对中东和平进程施加影等;三是在南北关系上,欧盟推行“地中海政策”和“新亚洲战略”的两手战略。积极改善发展与发展中国家的关系。

2003年,欧盟15国签订了《尼斯条约》,着手进行欧盟机构和决策机构的改革。《尼斯条约》对欧盟机构及其投票规则进行了改革,加强了委员会主席的权力,赋予了委员会主席以任命副主席、决定委员去留的权利。并且,委员会主席的任命不再由成员国一致同意而改为由欧洲理事会以特定多数表决决定。此外,《尼斯条约》再次扩大了特定多数表决的范围和票数计算规则。

进入21世纪之后,欧洲制宪问题摆到了欧盟人的眼前,经过共同外交和安全政策和国内民政与司法事务的积累,欧盟在政治联盟中都有了实质性突破,2003年6月,《欧盟宪法条约草案》提出。2004年6月18日,欧盟25个成员国在布鲁塞尔举行首脑会议,一致通过了《欧盟宪法条约草案》的最终文本。《欧盟宪法条约》是欧盟的第一部宪法,它的通过在欧盟政治一体化中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从内容上看,它涉及欧盟的宗旨、价值观、法律地位、机构等方面,与主权国家的宪法非常相似。它确定的基本原则仍然是民主、自由、法治、人权等欧盟的基本原则。在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方面,强化成员国在共同外交中的共同立场,并加大成员国在欧盟共同防务中的业务。《条约》规定:在欧盟共同防务政策的实施方面,欧盟成员国须尽其所有的军事和民用能力来支持欧盟共同防务建设。但是《条约》被法国、荷兰2国相继在全民公投中否决,只有16国通过了该条约,而其他7国则无限期搁置了《条约》批准程序,欧盟制宪进程遭遇重大挫折。

2007年的《里斯本条约》则吸取了欧盟制宪的教训,修改了《欧盟宪法条约》中很多超国家性质的条款,改变了条约生效方式,经过两年,欧盟成员国全部通过该条约,《里斯本条约》正式生效。根据《里斯本条约》,在共同外交和安全政策框架内,设立常任欧洲理事会主席职位,取消目前每半年轮换一次的欧盟主席国轮替机制,从而将欧盟最高权力机构欧洲理事会由成员国首脑会议机制转变为欧盟的固定机构。将目前的欧盟负责外交和安全政策的高级代表和欧盟委员会负责外交的委员这两个职权交叉的职务合并,设立欧盟外交和安全政策高级代表一职,全面负责欧盟对外政策。在表决机制上:扩大“有效多数表决制”决策的范围,以简化决策过程,提供决策效率。《里斯本条约》的相关条款为共同外交和安全政策的发展注入了活力,也为共同外交和安全政策发挥实质作用做出了较大的贡献。 Z12x5XdQpbhPR5yFFujUURFd3ZYq7px3hS9tfRs7BeyhGHdse+8klSrkkfJHDIf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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