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经》在两汉最突出的表现是汉代统治者对《孝经》的政治借鉴以期孝治。以历史的角度研究《孝经》的目的,按照司马迁的解释就是:“欲以究天人之际,通古今之变” “儒家并非仅将孝道视为一种主要的家族伦理,而是扩而充之,试图使其成为家族以外之广大生活领域中的伦理基础,这便导致了泛孝主义的结果。儒家的泛孝主义主要朝向两个方向或范畴伸展:一是孝的宗教化(神秘化),二是孝的政治化(功利化)。” 本书前面已经探讨过《孝经·三才章》的相关理论,那是孝神秘化的表现。中国古代对《孝经》的借鉴,强调“孝”的神秘化;对《孝经》的应用则是“孝”的“政治化”。孝的“政治化”达到顶峰,是汉代实行的“以孝治天下”,“‘以孝治天下’是中国传统政治的特点,而孝治的实现是通过各种复杂的礼仪制度和系统的道德教育来实现的。” 具体对《孝经》的应用表现为:实行孝治、重视《孝经》、在社会中实行多种鼓励孝行的举措。
1.实行孝治
董仲舒曾经讲到:“政有三端:父子不亲,则致其爱慈;大臣不和,则敬顺其礼;百姓不安,则力其孝弟。孝弟者,所以安百姓也。” 《孝经》的借鉴和应用,尤其是对《孝经》的应用所发挥的政治作用,在汉代到达了极致,实行“以孝治天下”。《孝经·天子章》讲到:“爱敬尽于事亲,而德教加于百姓,刑于四海。”天子统治天下,要求天子作为最高统治者应该以德服人,以身示范,以“爱敬礼乐”为手段可以达到“孝治”状态,即:“是以其教不肃而成,其政不严而治。先王见教之可以化民也,是故先之以博爱,而民莫遗其亲,陈之德义,而民兴行。先之以敬让,而民不争;导之以礼乐,而民和睦;示之以好恶,而民知禁。” 范晔在《后汉书·卷六四·延笃传》中运用一个形象的比喻来说明了孝的重要作用:“夫仁人之有孝,犹四体之有心腹,枝叶之有本根也。”他认为孝对社会、对家庭的重要作用,就好比是心脏对身体,根系对于草木的作用一样,没有心脏身体就不会存活,没有根系草木就不可能生长。对此,黄宗羲也有相同的论述:“譬之树木,这诚孝的心便是根,许多条件,便是枝叶,须先有根然后有枝叶,不是先寻枝叶然后去种根。”正因为孝如此重要,所以,历朝历代的统治者都奉行了以孝治天下的为政根本。
汉朝皇帝谥号大多都有“孝”,原因何在?“孝子善述父之志,故汉家之谥,自惠帝以下皆称孝也。” “以孝治天下”成为汉代统治的典型政治特征。汉朝从公元前 206 年到公元 220 年的 426 年的漫长统治中,“孝治”的作用发挥到了极致,其中有很多的经验教训值得借鉴。汉代以后,许多朝代皇帝的谥号也用“孝”,如:北魏孝文帝、南宋孝宗、元自铁穆尔谥号“钦明广孝皇帝”后,除泰定帝以外,谥号都有“孝”字。可见,汉代“孝治”思想在后世还有一定的延续和影响。
汉代实行“孝治”的体现于各个社会层面:皇帝以身作则,重孝行孝,设置孝悌常员,尊重高寿翁妪,体恤年老病残,褒奖行孝悌者,严惩“不孝罪”者,宣传杰出“孝子”,开设“举孝察廉”,普及民间孝道,实行养老政策,维护父母特权,重视《孝经》,推广孝行,这些都是实行“孝治”的重要表现。
2.重视《孝经》
两汉时期是把儒家经典的《孝经》推崇到极高位置的重要历史时期,这是汉代实行“孝治”的必然举措。如:汉武帝时期,设立五经博士,后又增《论语》为六经,再增《孝经》为七经。国家设《孝经》博士,在民间设立《孝经》师,广为宣传《孝经》中的孝道思想,提高《孝经》的经学地位(见图 3. 1)。皇帝以身作则诵读《孝经》,举国上下皆研习《孝经》,践行孝道,《孝经》是考试必考经书,从皇家贵族到普通百姓,《孝经》都是必读书目(见图 3. 1)。国家招贤纳士,精通《孝经》者往往能够平步青云;皇帝颁诏选《孝经》师进京,也是应者云集(见图 3. 1)。所以,汉代有假托孔子之言的名句:“吾志在《春秋》,行在《孝经》。” 班固解释到:“(孔子)已作《春秋》,后作《孝经》,何欲?专制正于《孝经》也!夫孝者,自天子下至庶人上下通。《孝经》者,夫制作礼乐仁之本,圣人之德已备。” 可见,《孝经》的地位在当时是十分重要的。
图 3. 1 两汉重视《孝经》
3.实行孝治
把《孝经》中的思想转化成治理国家的举措,这是对《孝经》的应用,也是孝治的体现。在汉代,孝治的体现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行“察举孝廉”;设“孝悌力田”;颁布“养老诏”;“度孝以量刑”等。
(1)行“察举孝廉”
汉代选拔官吏的考试制度名曰“察举”,即:考察之后予以举荐。“孝廉”是察举的重要内容,所谓的“孝廉”,按照史学家解释为:“孝谓曰善事父母者,廉谓清洁有廉隅者。” 在“求忠臣于孝子之门”的思想影响下,从汉高祖下求贤诏,到汉文帝开始把“察举”作为选拔官吏的一项制度,至汉武帝进一步完善该制度,使之成为汉代选拔官吏的一项重要制度。
图 3. 2 两汉行“举孝察廉”
汉武帝采纳董仲舒的建议并于元光元年下诏郡国,每年察举孝者﹑廉者各一人(见图 3.2)。不久,这种察举就通称为“举孝廉”,并成为汉代察举制中最为重要的岁举科目,是汉代官员的重要来源。“举孝廉”规定了人选要求、实施步骤、计划人数和考试科目等具体内容(见图 3. 2)。
汉武帝时期,详细规定了“举孝廉”被荐人的条件,即:“一曰德行高妙,志洁清白;二曰学通行修,经通博士;三曰明达法令,足以决疑,能案章覆问,文中御史;四曰刚毅多略,遭事不惑,明足以决,才任三辅令。” 孝廉举至中央后,按制度并非授以实职,而是入郎署为郎官,承担宫廷宿卫,目的是使之“观大臣之能”,熟悉朝廷行政事务。然后经选拔,根据品第结果被任命不同的职位,如地方的县令、长、相,或中央的有关官职。一般情况下,举孝廉者都能被授予大小不一的官职。从此以后,岁举这一途径就出现了正规的考试之法,孝廉科因而也由一种地方长官的推荐制度,开始向中央考试制度过渡。汉顺帝阳嘉元年,根据尚书令左雄的建议,规定应孝廉举者必须年满四十岁(见图 3. 2);同时又制定了“诸生试家法、文吏课笺奏”制度,就是对儒生出身的孝廉,要考“经术”,对文吏出身的则考“笺奏”。
根据《汉书》和《后汉书》的记载,皇帝频发“举孝廉”的诏书,汉朝皇帝都颁布过有关诏书。据史料记载:从汉武帝元光元年初令郡国举孝廉,迄汉献帝刘协禅位曹丕的三百五十余年间,共举孝廉者约七万四千余人。远远多于其他科目所选取的人数。徐天麟在《东汉会要》卷 26《孝廉》条按语中说:“汉世诸科,虽以贤良方正为至重,而得人之盛,则莫如孝廉,斯以后世之所不能及。”东汉舜帝时期,尚书令黄琼上奏章讲到:以前选举孝廉有所遗漏,原因是仅仅考儒学、文史二科,对于人才选拔不利,应该加上“孝悌”及“能从政”二科。顺帝采纳,于是有“孝廉四科”的考试科目:儒学、文史、孝悌,能从政(见图 3. 2)。在汉朝统治者看来,孝是立身之本,廉是为官之基。通过举孝察廉,社会上形成了“尚孝”的风尚和民风,“在家为孝子,出仕做廉吏”正是这一制度的主旨。察举制在两汉时期起过重要作用,为封建国家选拔了大批有用之才。但在东汉后期,皇权弱化,政治堕落,察举不实的现象日趋严重,“举孝廉”已成为豪强或官吏安插亲信或获取利益的政治工具,完全失去了招贤纳士的原本作用。
(2)设“孝悌力田”
图 3. 3 两汉设“孝悌力田”
在两汉时期,为维护皇权统治,对广大农民群众实施有效统治,封建统治者在村社中设立乡官以加强管理。“孝悌”是掌管农民伦理道德行为和社会风尚的乡官。承担有关“天下之大顺”——“孝”的诸多事情,如教育、表彰、劝诫等(见图3. 3)。“力田”是掌管农民生产活动的乡官,如:管理,监督等。“三老”是村社组织的领导者,相当于“乡长”,负责宣传、教化民众等职责(见图 3. 3)。“三老”要有修行,能服众,年龄在五十岁以上。如:高帝诏书上讲:“举民年五十以上有修行,能率众为善,置以为三老,乡一人。择乡三老一人为县三老,与县令、丞、尉以事相教,复勿徭戍。以十月赐酒肉。” 对待三老和孝悌者,统治者不遗余力拉拢,犒赏。其目的就是加强对百姓的教化,加强基层村社的统治,《白虎通·乡射》解释说:“王者父事三老、兄事五更者何?欲陈孝梯之德,以示天下也。”同时,对待鳏寡孤独者,也常常抚恤安慰(见图 3. 3)。吕后临朝行天子事,设置了“孝弟力田”之官职,“初置孝弟力田二千石者一人。” 即委派一个级别为二千石的官吏来主管“孝顺父母、敬爱兄长、努力耕田”的工作。(颜师古注:“特置孝弟力田官而尊其秩,欲以劝厉天下,令各敦行务本。”)正如刘恺所言:“诏书所以为制服之科者,盖崇化风俗,以弘孝道也。” 如果孝悌力田不能完成使命,那么他们也要承担责任,如《史记·司马相如列传》讲到:“故遣信使晓谕百姓以发卒之事,因数之以不忠死亡之罪,让三老、孝弟以不教诲之过。”
(3)颁布“养老诏”
图 3. 4 两汉颁布《养老诏》
在两汉诏书中,经常会有尊老、养老类的诏书。汉文帝的《养老诏》,景帝的《颂系老幼诏》,宣帝的《诏二千石》等非常具有代表性。对“民年九十以上,已有受鬻法,为复子若孙,令得身帅妻妾遂其供养之事。” 为了实行“孝治”,天子对年长者予以充分的尊重,通过身体力行的“布帛酒肉之赐”来教化民众,形成孝道之社会风气,形成公序良俗(见图 3. 4)。“赐民年八十以上米,人一斛,肉二十斤,酒五斗;九十以上加赐帛,人二匹,絮三斤。” 另外,除了颁布诏书,形成尊老、爱老、养老的法律制度以外,王赐“鸠杖”,通过老人享有的种种特权,体现了王权对老人的现实保护。如史书记载的诏书:“高皇帝以来至本始二年,朕甚哀怜耆老,高年赐王杖,上有鸠,使百姓望见之,比于节;吏民有敢骂詈殴辱者,逆不道;得出入官府节(廊)第,行驰道中,列肆贾市,毋租,比山东复。” 接受“鸠杖”赏赐的老人,享有六百石官吏的礼遇;可以出入官府;官吏和百姓都要恭敬有加,不得谩骂、殴辱;如有犯罪,不是杀人首犯,亦可免于起诉;可免除劳役和租赋,赋税等。王赐“鸠仗”充分体现了政府对老年人的照顾,是“孝治”社会的一个非常重要的体现。而推行养老政策,无疑对于缓解社会矛盾,形成社会尊老风尚,维护王权统治具有重要的作用。哀帝即位便颁诏声称:“汉家之制,推亲亲以显尊尊” 正是此意。
(4)“度孝以量刑”
《孝经·五刑章》说:“五刑之属三千,而罪莫大于不孝。要君者无上,非圣者无法,非孝者无亲。此大乱之道也”。在汉代,统治者“以孝治天下”,对于违反这一政治措施和治国谋略的行为要坚决予以惩罚,对于“不孝者”更是重刑惩戒。“不孝”是重罪,“非孝”与“要君”、“非圣”性质一样,都是“大乱之道”,不孝者要被处以极刑。此时对“不孝罪”的惩罚对象甚至已经扩展到最高统治阶层,历史上就有因不孝而被废帝位的例子。在《汉书》记载:昭帝崩后,群臣已选昌邑王刘贺继承帝位,但昌邑王在典丧期间,不遵守孝道礼数,“既至,即位,行淫乱。” 最后被由霍光发起,白太后支持的废除其帝位活动,这是汉代唯一的一位因不孝和淫乱被废帝位之人。在汉墓竹简中就有“不孝罪”的法律规定:“教人不孝,次不孝之律。不孝者弃市。弃市之次,黥为城旦舂”。如果“不孝”,即使皇亲国戚也不例外,如齐王刘晃“及弟利侯刚与母姬更相诬告”,章帝则大加贬惩,下诏曰:“晃、刚怠乎至行,浊乎大伦,《甫刑》三千,莫大不孝。联不忍置之于理,其贬晃爵芜湖侯,肖日刚户三千。” 还有,据《汉书·衡山王传》记载,衡山王太子坐告父不孝,弃市,就是非常重要的例子。可见,“孝”不但成为量刑惩恶的至高标准,也成为权力斗争的护身制胜法宝。
《孝经》在两汉立法的体现,是以孝为尺度标准进行奖惩。一是对孝者予以奖励,甚至是通过“举孝廉”的方式提拔为管理阶层,此观点在前文当中已有论述;二是对不孝罪的严厉惩罚。在《汉书》、《后汉书》中对于不孝罪多为:“弃市”、“枭首”、“腰斩”、“磔”(颜师古注:谓张其尸也)等极刑。如:“妇贼伤、殴詈夫之泰父母、父母、主母、后母,皆弃市。” 亦有“无尊上、非圣人、不孝者,斩首枭之” 的说法。如《汉书》记载县令王尊,把不孝子进行严厉惩罚,“取不孝子县磔著树,使骑吏五人张弓射杀之,吏民惊骇。” 上述法律规定与实践,都与《孝经》的内容有着密切联系,体现了《孝经》的思想,正是通过这些法律性的规定,《孝经》的思想转化成法律规定,将个人道德修养、处理家庭内部关系的“孝”扩展到整个社会,使孝由家庭伦理道德变成为社会法律规范,从而强化了《孝经》的传播。
在汉代,由于《孝经》倡导的孝在社会广泛传播,在立法上也出现了“亲亲相隐”的法律原则。如宣帝的“子匿父母等罪勿坐诏”(见图 3. 5)所讲到的,子女隐匿父母的过错可以不追究其法律责任。相反,如果不为父母隐瞒过错,还要受到惩罚,这展现了“情大于法”的奇特社会现象,而原因就是国家采取的“孝治”措施。这种“孝治”还表现为对待犯罪的老人予以从轻或免于惩罚的规定。如:宣帝的“髦老勿坐罪诏”(见图 3. 5)规定的八十岁以上的老人不是诬告杀人首犯是可以免除法律惩罚的。另外,受传统儒家思想的影响,为父母报仇不但不受到法律制裁,还会得到褒奖和社会的认可。《礼记》上写道:“父子仇,弗与共戴天。” 董仲舒则认为:“子不复仇,非子也。” 在这些思想的影响下,子报复仇不罚而奖十分常见,如《后汉书·申屠蟠传》、《后汉书·张敏传》都有相关记载。
图 3. 5 两汉“度孝以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