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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类型

我国当前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缺乏独立性的现象普遍存在。有些内审机构不是单独设置而是由其他部门领导或合署办公,其设置类型主要有以下单一领导模式:(1)隶属于董事会。这种类型能够使内部审计机构保持较高的审计独立性、权威性和地位,但是由于董事会实行集体讨论决策制度,将会影响内部审计的工作效度。(2)隶属于监事会。这种类型把内部审计机构定位为一个监督机构,而非服务机构,从而使内部审计的咨询服务职能难以有效发挥,不能通过内部审计实现改善管理水平、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3)隶属于总经理。这种类型有利于实现内部审计改善管理水平、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保持较高的审计独立性,但对本级财务和总经理往往难以实现有效监督。(4)隶属于财务副总经理或总会计师。这种类型将内部审计机构与财会部门同受一个领导,审计独立性不强。(5)隶属于纪检、监察部门或与纪检、监察部门合署办公。这种类型只是简单地把内部审计机构作为经济监督部门,没有真正认识到现代内部审计的本质。(6)隶属于办公室。这种类型只是应上级的要求设置的内部审计机构,难以开展独立的经济监督活动,只是起了“花瓶”作用,严重影响了内部审计的独立性。从上市公司内部审计的实践调查结果看,有67%的内部审计机构受公司总会计师或财务总经理领导,33%的内部审计机构受总经理领导,并且只有约三分之一的审计委员会是由董事会直接领导的。显然,受财务总监领导的内部审计机构权力较小,不能独立监督财务总监、总经理和董事;而由总经理直接领导的内部审计机构,虽然能独立于被审计的其他职能部门,权力较大,但仍然不能独立地对总经理和董事进行监督。若采用隶属于董事会下的审计委员会设置类型,则其独立性最高。这种类型使内部审计机构在审计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职能性审计报告向审计委员会报告,行政性审计报告向管理层报告。这种内部审计双重领导模式能够最大限度地发挥内部审计的各项职能,是一个比较理想的内部审计机构设置类型,也是IIA倡导的内部审计机构设置类型。可见,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对内部审计的独立性能产生较大的影响。 rFZBAm7ltoyPfyqA+12QkGsJOXIg37khI/XODWjT/7szNYlurIhlT0VeF4lmVx6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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