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针对内部审计的规范性文件只有审计署颁发的《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并未上升到法律的高度,且酝酿很久的《内部审计条例》也迟迟未能出台,这势必导致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得不到应有的重视。内部审计没有具体可操作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内部审计人员在进行内部审计时,只有依据经验和知识进行分析判断,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审计结论的权威性,使有些内部审计人员在具体审计工作中无法坚持客观性和公正性,因而从根本上制约了内部审计的独立性。
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当前的实际状况,内部审计人员管理体制是内部审计人员切身利益直接受所在单位控制,内审人员的人事调派权、工资管理权、奖惩权等由所在单位掌握,即内部审计在本单位主要领导人(法人代表)直接领导下对本单位领导负责并报告工作。由于被审计部门是内审人员所在单位的组成部分,客观上造成内部审计为本单位利益服务的依附性,使得内审人员执行法纪的程度直接受单位领导的影响,工作质量直接受单位领导的制约。有些单位领导人为了本单位、小集体或个人的利益而不信任或限制使用坚持原则的审计人员,对一些依法办事的审计人员实施高压制、冷处理、“穿小鞋”等方式,迫使审计人员听其指挥或与其同流合污。在这种管理体制下,内部审计的独立性也就只能取决于单位领导的认识水平和廉洁自律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