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2号——职业道德概念框架》指出,可能损害独立性的因素包括自身利益、自我评价、过度推介、密切关系和外在压力等五个方面。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自身利益对独立性的损害,可能损害独立性的情形主要包括:
(1)鉴证业务项目组成员在鉴证客户中拥有直接经济利益;
(2)会计师事务所的收入过分依赖某一客户;
(3)鉴证业务项目组成员与鉴证客户存在重要且密切的商业关系;
(4)会计师事务所担心可能失去某一重要客户;
(5)鉴证业务项目组成员正在与鉴证客户协商受雇于该客户;
(6)会计师事务所与客户就鉴证业务达成或有收费的协议;
(7)注册会计师在评价所在会计师事务所以往提供的专业服务时,发现了重大错误。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自我评价对独立性的损害,可能损害独立性的情形主要包括:
(1)会计师事务所在对客户提供财务系统的设计或操作服务后,又对系统的运行有效性出具鉴证报告;
(2)会计师事务所为客户编制原始数据,这些数据构成鉴证业务的对象;
(3)鉴证业务项目组成员担任或最近曾经担任客户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4)鉴证业务项目组成员目前或最近曾受雇于客户,并且所处职位能够对鉴证对象施加重大影响;
(5)会计师事务所为鉴证客户提供直接影响鉴证对象信息的其他服务。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过度推介对独立性的损害,可能损害独立性的情形主要包括:
(1)会计师事务所推介审计客户的股份;
(2)在审计客户与第三方发生诉讼或纠纷时,注册会计师担任该客户的辩护人。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密切关系对独立性的损害,可能损害独立性的情形主要包括:
(1)项目组成员的近亲属担任客户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2)项目组成员的近亲属是客户的员工,其所处职位能够对业务对象施加重大影响;
(3)客户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所处职位能够对业务对象施加重大影响的员工,最近曾担任会计师事务所的项目合伙人;
(4)注册会计师接受客户的礼品或款待;
(5)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高级员工与鉴证客户存在长期业务关系。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外界压力对独立性的损害,可能损害独立性的情形主要包括:
(1)会计师事务所受到客户解除业务关系的威胁;
(2)审计客户表示,如果会计师事务所不同意对某项交易的会计处理,则不再委托其承办拟议中的非鉴证业务;
(3)客户威胁将起诉会计师事务所;
(4)会计师事务所受到降低收费的影响而不恰当地缩小工作范围;
(5)由于客户员工对所讨论的事项更具有专长,注册会计师面临服从其判断的压力;
(6)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告知注册会计师,除非同意审计客户不恰当的会计处理,否则将影响晋升。
当识别出损害独立性的因素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运用判断,确定如何应对超出可接受水平的不利影响,包括采取防范措施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或者终止业务约定或拒绝接受业务委托。在运用判断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一个理性且掌握充分信息的第三方,在权衡注册会计师当时可获得的所有具体事实和情况后,是否很可能认为这些防范措施能够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以使职业道德基本原则不受损害。
由此可见,在民间审计独立性的影响因素问题上,ISB和《职业道德概念框架》是大同小异的。它们都是从民间审计独立性的现状出发,指出影响其独立性的因素,并通过列举方式提出了影响审计独立性的事项。但我们认为,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经济现象变得越来越复杂,简单用这种枚举规定来定义民间审计独立性的影响因素是不恰当的,也是不精确的。在当前的市场经济下,民间审计独立性涉及审计人员、审计组织、审计职业、委托者、社会公众、审计人员家庭成员等等之间纷繁复杂的关系,相关问题更是千头万绪,因此影响民间审计独立性的因素主要包括但不拘泥于上述列举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