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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经济利益

委托人公民通过缔结宪法将其权利转让给受托人政府来行使,为了减轻乃至消除呈分散状态的公民与有严密组织的政府之间的权利与权力的不对称,国家审计就成为宪政的一种制度安排。即国家审计机关及其审计人员作为独立的机构和独立的人员,根据委托人公民的授权,行使制衡受托人政府的权力。由于委托人公民分散并且远离政府运作环境,其信息获取与反应能力根本不能同绝对垄断并且组织严密的受托人政府相比,所以在制度的具体实施中,经常是被审计人政府比委托人公民对国家审计机关及其审计人员的压力和影响更大。这种压力和影响主要表现为:国家资源的实物被行政机关保管,国家审计机关及其审计人员必须依赖国家资源才能开展工作;国家资源的分配权被立法机关掌握,国家审计机关及其审计人员要想获得国家资源必须经过立法机关批准;对非法征用国家资源的行为的惩处权在司法机关手中,国家审计机关及其审计人员滥用国家资源一样要被法律追究。同时,国家审计机关作为一种组织,不同程度上也存在对外扩张性、内部膨胀性、资源积累性、绝对垄断性的行为特征,同样有蜕变成为只为组织内部成员的利益服务的工具的可能;对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人员同样也要持“恶的人性”假设,有自私和滥用权力的倾向。为了自身利益,不能排除国家审计机关及其审计人员与被审计人政府联手对付委托人公民的可能。如果不能对国家审计机关及其审计人员的自身利益给予恰当的安排,国家审计独立性将成为道德的神话,避免不了审计失败的命运。 o1P1nGL9e+qwSI5nN1rPb98WH53zNcewA+Np/zCMgaPVCYeIwnPKNH0tQ6SNpl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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