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界对审计独立性的理解可谓众说纷纭,莫衷一是。但经过我们的比较归纳分析,不难发现他们都从不同的侧面来定义审计独立性的。
这种观点认为,审计的独立性一般是指审计人员的独立性(Auditor Independence)。如斯坦泼和穆尼兹认为:“独立性是审计人员的行动准则,……一位审计人员必须是独立的,以便在他的判断中可能是客观的,而且会被认为是客观的。” 美国《一般公认审计准则》规定:“审计人员在处理一切审计业务时,在精神上必须保持独立性。” 日本的审计准则规定:“审计人员在进行事实的认定、处理的判断和意见的表达时,应始终保持独立精神。”等等他们都认为审计独立性是指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又如我国学者张龙平在其执笔的《审计》(中国注册会计师教育教材编审委员会组编)一书中提出:“所谓独立原则,是指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时,应当在实质上和形式上独立于外部组织和所服务的对象。” 我国的管锦康教授认为:“独立性原则是指审计人员除审计工作外,应当不参与所审经济活动,同所审经济活动没有利害关系。……审计的独立性,在本质上是指审计人员不参与所审查的经济活动,独立于所审经济活动之外。” 也持有类似的观点。尽管他们的观点无论在表述上还是在实质上都存在较大的差别,但在“独立的主体”这一问题上却是一致的。他们认为审计独立是对审计人员提出的要求,审计独立即审计人员的独立。
这种观点认为,审计独立是对审计主体提出的要求,审计独立不仅是指审计人员的独立,还应包括审计组织的独立。并且,从某种意义上说,审计组织在组织上的独立性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审计的独立性是由审计三维结构关系所客观决定的。在这种关系中,审计人员应处于审计委托人、被审计单位以外的独立超脱地位。独立的审计人员作为审计的主体,包括审计组织和审计人员,均应独立于被审计单位之外,不参加其经营管理活动,与被审计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在经济上没有利害关系。如我国的娄尔行教授认为:“审计独立性是指审计单位和审计人员秉公、秉原则进行审核检查,审计过程自始至终不受外来或内在的因素的影响和干扰。……审计单位应当处于超然地位,不参与被审单位的经济活动;审计单位的利益同被审计单位经济活动的成败不发生直接联系。审计人员应当与被审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在经济上没有利害关系。审计人员与被审单位主要负责人之间还应当没有伦理上的亲密关系;倘有这种关系,应当回避。” 裘宗舜教授认为:“审计的独立性包括审计机构在组织上的独立和审计人员的思想意识上的独立,它是保证审计工作的公正性和客观性,保证审计任务得以顺利地完成的基本条件。” 等等他们都认为独立的主体是审计主体,既有审计人员的独立,又有审计组织的独立。
莫茨和夏拉夫认为,审计独立性应从两个方面进行分析,一是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过程中的事实上的独立性;二是审计人员作为一种职业团体的外观上的独立性。他们认为:“与每位实务人员一样,审计职业作为一个整体,也应避免在外观上缺乏独立性。除非公众和审计报告的用户相信审计职业的独立性和诚实,否则,每个实务人员就不会得到最大限度地提供服务的机会。”
这种观点认为,审计独立性是由审计三维结构关系所决定的。审计三维关系是审计人、被审计人和审计委托(或授权)人三者之间的关系。审计独立性表现在审计人对被审计人和审计委托(或授权)人保持独立性。
审计理论界大部分认为,审计独立一般是针对被审计人而言的。审计人不应参与被审计人的经济活动,其经济利益同被审计人经济活动的成败不发生直接关系,且审计人与被审计人及其主要负责人没有经济上的任何利害关系和伦理上的亲密关系。我国的管锦康教授认为:“独立性原则是指审计人员除审计工作外,应当不参与所审经济活动,同所审经济活动没有利害关系。……审计的独立性,在本质上是指审计人员不参与所审查的经济活动,独立于所审经济活动之外。” 李鸿寿等也在其所著《审计学》一书中指出:“审计要不受任何干涉独立行使财政监督的职权,它必须与被查单位没有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才能不受任何干涉地去分析观察被查案件,做出正确的评价。” 等等他们均认为审计独立是相对于被审计人而言的,是审计人员应独立于被审计单位。
这种观点认为,审计独立性应针对审计的委托人。持这种观点的代表人物是AIA前任主席威尔科克斯,他认为:“如果审计人员不独立于他的委托人,他的意见就失去任何意义……审计人员有时会与他的委托人意见不一致,甚至相反,从而可能导致聘用的中断,但即使如此,审计人员也必须履行其职业责任。”
这种观点认为,审计人员不仅应独立于审计关系人,而且还应独立于其他相关组织。如我国学者张龙平在其执笔的《审计》(中国注册会计师教育教材编审委员会组编)一书中指出:“所谓独立原则,是指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时,应当在实质上和形式上独立于外部组织和所服务的对象。”
这种观点认为,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过程中,不应受到任何来自自身以外的干扰。如我国学者李若山认为:“由于审计工作性质的特殊性,要求审计人员在实施业务过程中,必须与委托人及相关团体保持一种超然独立的地位。”
精神独立观也称实质独立观、事实独立观。这种观点认为,审计独立的本质是指审计人员在思想上、精神上保持独立,独立性是一种客观、公正的能力和立场,它不允许本人的观点和结论变得依赖或屈从利害冲突方面的压力和影响。如英格兰和威尔士特许会计师协会认为:“独立性是指公正而客观的精神状态”。又如加拿大特许会计师协会认为:“独立性是一种能使审计人员对既定事实给以公正评判和客观审查的品格”。他们都主张审计独立性主要强调一种客观、公正的精神状态。
理论界普遍认为,精神独立过于抽象,没有一个客观公正的、可以操作的衡量标准,因而可能出现审计人员自己认为是独立的,但审计报告使用人或社会公众认为是不独立的情形。因此,审计人员不仅应保持精神上的独立,而且还应保持形式上的独立性,否则就不利于其作用的正常发挥。财政部注册会计师全国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编写的《审计》一书认为:“独立性是指实质上的独立和形式上的独立。实质上的独立是指注册会计师在发表意见时其专业判断不受影响,公正执业,保持客观和专业怀疑;形式上的独立,是指会计师事务所或鉴证小组避免出现这样重大的情形,使得拥有充分相关信息的理性第三方推断其公允性、客观性或专业怀疑受到损害。” 以及卡曼·布劳认为:“如果审计人员给人的印象是缺乏独立性,就不利于其作用的发挥。因此,审计人员不仅有责任保持实际上的独立性,也要避免缺乏形式上的独立性。” 阿伦斯和洛贝克认为:“注册会计师在履行其职责时保持独立的态度固然重要,但财务报表的使用者对这种独立性的信任也很重要。这两个目标常常被分别称为事实上的独立性和面貌上的独立性。审计人员如在整个审计过程中均能实际保持不偏不倚的态度,则其就具有了事实上的独立性,面貌上的独立性则是他人对独立性的理解。如果审计人员事实上是独立的,但报表使用者却认为他们是客户的维护人,则审计职能的大部分价值将随之丧失。”
莫茨和夏拉夫认为,审计独立性应从审计计划的独立性、审计实施的独立性和审计报告的独立性三个方面来考察。审计计划的独立性是指在选择审计技术、审计程序和确定其应用范围时,不受控制和干扰;审计实施的独立性是指在选择应检查的范围、活动、人际关系和管理政策方面,不受控制和干扰;审计报告的独立性是指在陈述经查验明确的事实和对检查结果提出建议和意见时,不受控制和干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