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政府有三大机构,即立法、司法和行政。美国的立法机构是美国国会,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这是两个独立运作的议院。这种立法机构叫做两院制。有些国家的立法机构实行单院制(也称为一院制)。
两院制议会起源于欧洲封建时代的等级议会。当时的社会分为等级,人分属神职阶层、贵族阶层和平民阶层等各种阶层。实行多院制主要是各阶层的利益无法平衡。例如,神职阶层、贵族阶层和平民阶层的人无法说到一块儿去。瑞士曾有过四院制。英国的两院制是为了解决贵族和平民之间的矛盾而产生的。现在实行多院制的国家基本没有了,多半实行一院制或两院制。
美国的两院制的产生另有原因,我们在前一章已经讲过。几个大州提议以人数为基础确立议会的代表名额,而几个小州则提议州不论大小按固定名额确立代表名额。双方争执的结果是妥协,参议院每州各有两名代表,众议院的代表由各州人数的多寡决定。
两院制中的两个议院主要有三种模式组成。第一种是在君主立宪国家中,贵族组成一个议院,通常称为上院。另一个议院由平民选举而成,通常叫做下院。第二种是在联邦国家中,一个议院以州或者成员邦为单位选出,如美国的参议院以州为单位。另一个议院按人口比例选出,如美国的众议院。第三种是在普通共和国中,通常一个议院由委任或间接选举的议员组成,另一个议院由全民直选产生。
两院的职权划分主要有几种情形。有的下院权力大一些,如英国。英国的下院对财政提案有先议权,上院只有一个月的延期通过权。内阁只对下院负责。有的是上院和下院权力相当,如美国。美国的国会设有两个议院,目的之一是平衡两院的权力,起到相互制约和相互制衡的作用。美国的参众两院权力是这样分配的:所有的提案必须由两院同时通过,而且内容必须完全一致才能正式成为法律。两大议院还有各自独有的权力。众议院有权启动征税提案,有权弹劾政府官员等。而参议院有权审核总统提名的内阁官员任命,有权审判受弹劾的官员,批准与外国缔结的条约。
美国的参众两院除了功能不同之外,两院还有不少相异之处。在任期方面,众议员的任期是两年,而参议员的任期长得多是六年。参议院每两年改选其中的三分之一议员,以保持连续性。这样的安排有利于参议员集中更多的精力,为国家考虑长远的利益。由于众议员的任期只有两年,为了能够连任,众议员在两年的任期中需要花费很多时间进行竞选活动。众议员在国会对提案投票时,民众意见对其投票有很大的影响。民众的意见有的时候会是短视的,对国家的长期利益考虑不足。参议员因为任期比较长,一旦选上可以在较长的一段时间内不为民意左右,可以为国家的长远利益投下理智的一票。
对于当选议员的年龄,参众两院也有差异。众议员的最小年龄是 25 岁,而参议员的最小年龄是 30 岁。从年龄的要求我们可以看出,美国人也相信“嘴上没毛,办事不牢”的说法。众议员可以由毛头小子担任,但是参议员必须是更成熟更理智的成年人担当。
议员必须是美国公民。众议员必须有满七年的公民史,参议员则须有满九年的公民史。刚刚成为公民的美国人是不能当选参议员或众议员的。一个人必须在成为美国公民至少七年或九年之后,才有权当选众议员或参议员。
参众两院的人数也有不同。参议院由 100 名参议员组成,每个州不分大小各有两个名额。相比参议院,众议院的人数则多得多,有 435 名成员组成。50 个州按其人口在全国人口中的比例分配名额。个别小的州,无论人口多寡,保证有一个名额。根据 2010 年的人口普查,阿拉斯加州、特拉华州、蒙大拿州、北达科塔州、南达科塔州、佛蒙特州和怀俄明州只有一个名额。
美国有些未成为州的地区,没有可以投票决定事儿的众议员名额。这些地区可以选出自己的代表参加国会的会议,但是在国会中不能投票。这些地区包括美国政府所在地哥伦比亚特区、美属萨摩亚、关岛、美属维京群岛、美属北马里亚纳群岛和波多黎各。
民众选举议员,目的是为了让这些议员能够代表人民行使权力。由于国会议员是由各选区的选民选举出来的,选民自然希望他们选举出来的议员能代表本地区人民的意愿。被选出的议员不仅要代表投他票的选民,而且还要代表未投他票的选民。议员不能说,你不投我的票,我当选后就不替你们说话,不代表你们这部分人的利益。
“代表”在这里有四个含义。第一个意义是政策方面的代表。在制定法律时,国会议员会倾向本地区的利益。例如来自盛产烟草地区的议员对于禁烟的法律肯定会持保留态度。因为禁烟会使该州的收入受到影响。来自产石油州的议员肯定会对石油公司友好一些,因为如果制定的法律对石油公司不利,本州的收入会受到影响。议员们的立场,往大处说会影响该州的经济,往小处说会影响议员的位子。民众很可能因为他的立场在今后的选举中不再投他的票。如果这些议员对大公司态度友善,可以换取这些公司对他们的支持。有这些公司作为后盾,他们连任的机会将大得多。
代表的第二个含义表现在预算分配方面。选民们指望他们选出的议员能为本地区带来好处。美国把这一做法叫做“肉桶立法 ”。美国的联邦政府常有项目拨款,如基建项目和军事项目等等。有的议员比较有能耐,能使他们的选区比其他选区更容易分得好处。该区的选民因此在经济上得益,成为这些议员的“粉丝”。国会讨论关闭一些军事基地,以便缩减军费开支。尽管许多议员们大声疾呼裁减军费,可是轮到“关停并转”自己选区内的军事基地时,这些议员们就会变脸。他们会竭尽全力保护自己选区内的军事基地。因为这些基地的关闭意味着本地区的许多居民将失业,选民们肯定会怨声载道,议员的席位就悬了。
代表的第三个含义表现在为民服务上。既然选出的参议员和众议员代表百姓,那么百姓遇到麻烦事,议员们理应站出来为民说话,为百姓排忧解难。例如有的人申请亲属来美访问或移民被拒。移民局和美国的驻外领馆不好惹,普通百姓绝对不是它们的对手。许多百姓遇到这种情况,往往是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有些百姓想到了他们的国会议员。只要百姓写信或打电话给这些议员讲明情况,议员办公室肯定会给予答复,工作人员还会与有关部门联系争取解决问题。
曾有一位来自中国大陆的餐馆老板为自己的母亲办了移民,等候多年不见音信,律师多次写信给移民局,结果石沉大海杳无音讯。在朋友们的建议下,这位老板斗胆向本州的参议员写了一封求援信。参议员办公室很快回了信,表示一定尽力帮忙。没多久移民局批准了他的申请,他的老母亲终于顺利来美与他团聚。
代表的第四个含义是象征性代表。代表们热衷于到处做报告、发表演说,与选民们套近乎,动辄和与会者握手拥抱,抱起人家的娃娃拍照,开口闭口“我们”“咱们”,与选民们称兄道弟,使选民们感到议员们是他们中间的一分子。
当国家利益和地区利益一致的时候,情况比较简单。可是当地区利益和国家利益不一致时,这些议员该如何行事呢。作为国民,人们希望他们的代表能从国家利益出发为民作主。但是作为选民,人们又希望他们的代表能为本地区谋利。这一矛盾使得代表进退两难。在很多情况下,众议员一般会以本地区利益为重,因为他们的任期很短只有两年。如果他们不能代表选民,力争为本地区谋利,下次当选就难了。而参议员因为任期长一些,表现得会更理智些。
由于在国会里共和党和民主党占据了绝对的优势,所以两党对国会的运作起了决定性的作用。众议院议长由众议院中占多数席位的政党代表担任。2012 年大选中,共和党占据了众议院的多数席位,所以众议院议长由共和党的博纳 担任。由于众院议长主持众议院的会议,他是众议院权力最大的人物。众议院中还有两位领导,这就是众议院多数党领袖和少数党领袖。
参议院主席由副总统担任。相对于众议院议长,参院主席的权力要小得多,基本上是个闲职。参议员上台辩论时,这位主席只有聆听的份,却没有说话的权。只有当参议院投票 50 对50 不分胜负时,这位副总统兼参议院主席才有投票的权力。不过,此时的投票可是至关重要的。参议院还有三位领导人,参议院多数党领袖、少数党领袖和参议院临时主席 。
参众两院在两年的时间内要处理大量的提案和提名。据估计大约有 12000 提案和 100000 的提名。面对如此巨大的工作量,两院不可能事无巨细一一审查和通过。两院的委员会和小组委员会承担了具体的工作。提案的细节是在委员会和小组委员会里出笼的。委员会还负责为议会提供有关的情况、收集反映、了解议员的态度和意见并提出修改。委员会不仅在提出提案上是主力军,而且为提案起着眼睛和耳朵的作用。
委员会分四种类型。第一种是常任委员会。这些委员会是正式的、长期的和永久性的。众议院有 19 个,参议院有 16 个,主要分管如农业、外交、军事、教育、能源、金融、财政、运输和司法等方面。
第二种是特别委员会。这是一种临时性的委员会,并不提出提案,主要是对某个问题进行调查,为国会提供情况。例如,2005 年众议院成立了“卡特里娜飓风特别调查委员会”,调查美国政府对于卡特里娜飓风的危害估计不足、准备不足以及灾后救灾不力的情况。该委员会在最终报告出笼以后完成了历史使命,于 2006 年初解散。
第三种是联合委员会。这是由两院共同组成的委员会,针对某些问题两院协同工作提出相关的提案。例如 2011 年成立的“缩减赤字特别联合委员会”(人们常称之为“超级委员会”)就是一例。美国国会 2011 年 8 月 2 日通过了预算控制法。该法试图避免因美国的债务上限引起的债务违约。“超级委员会”在该提案下成立,试图提出一个两党能够接受的方案。
第四种是参众两院协商委员会。这也是一种临时性的委员会,主要是协调两院之间的争议。众议院和参议院的提案如果存在很大的分歧,参众两院就会成立一个协商委员会来解决两院之间的分歧。2011 年底,参众两院因减免个人所得税问题一致同意成立协商委员会来解决分歧。2012 年 2 月,参众两院同意将减免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再延长 10 个月,以便减轻美国人民的经济压力渡过难关。
众议院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委员会,叫做条例委员会。众议院有 453 名议员,议员们对提案很少会一致通过。如果没有一定的规则,大家七嘴八舌没完没了地争论,议会将一事无成。因此,众议院条例委员会决定何时讨论提案,讨论多长时间和如何修改提案等等。
在过去,委员会主席有很大的权力。从 1910 年到 1970 年,委员会主席可以决定雇用委员会的助手、控制预算、成立和解散小组委员会、控制议案的日程、安排开会的时间和决定哪些报告可以送达全体议员。现在这些权力逐步向小组委员会和党内的领导层过渡。不过,委员会的主席仍是重要的职位。
要使各委员会正常工作,大量的助手是必需的。每位参议员可以有 16 名助手,每位众议员则有 8 名助手。国会还有几个重要的机构,如国会图书馆、会计总署和国会经费署等。整个国会雇用的工作人员达 26000 人以上。这些人的薪水都是由联邦政府支付的。
从提案到最后成为法律,需要经过漫长和曲折的历程。首先,提案必须进入两院的议事日程,必须使议员们认同提案所涉及的事务是当务之急必须解决。如果一个提案不能进入国会的议事日程,该提案根本不可能成为法律。在这方面,总统拥有别人没有的特殊优势。总统竞选时,会提出施政纲领,提出当政后将解决的问题,通过媒体的宣传引起大家的注意,为日后在国会成为重要提案创造了条件。小布什上台前力主减税。他上台后,减税提案成为法律,使得美国人在数年中向国家少交了不少银子。奥巴马上台前后力主改革美国的医保系统。2012 年,奥巴马的主张终于成为了法律。该法将有助于改变美国目前医保的困境。
提案成为法律有很大难度的第二个原因是,根据宪法规定参众两院必须提出完全一致的提案。要做到这一点相当困难。这是因为,参众议员来自不同的地区,服务于不同的选民,利益和目标不尽相同。赞成提案者必须设法使提案在两院同时通过,而反对提案者只要在参院或者众院中的一个议院占了多数,就可以成功地阻止提案成为法律。真是成事者难,败事者易。
审批提案的步骤大致如下。议员向各自的议院提交提案。提案由工作人员命名,成为正式的提案。参议院的提案以S打头,因为参议院在英文中的第一个字母是S。众议院的提案以H打头,因为众议院在英文中的第一个字母是H。后面是一串数字,没有多大的意义,只是表示一个序号而已。提案有了编号后,将进入各议院相关的委员会和小组委员会,由它们进行审核。如果一个提案是关于能源方面的,该提案将自动进入能源委员会。在众议院中,如果一个提案涉及多个领域,众议院议长有权决定该提案进入哪个委员会讨论。别小瞧这一权力,有时候这一权力对于有些提案是生死攸关的。因为众院议长十分了解各委员会的情况,他清楚委员会的成员及其态度,深知哪些委员会对各提案的态度。把提案放入对该提案有敌意的委员会,无异于借他人之手扼杀提案。
提案进入小组委员会以后,提案的命运无外乎两种:得到重视或者被置之不理。大多数提案的命运是后者,能够通过第一关的提案并不多。为什么议员们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呢?明知提案根本不可能通过,甚至连小组委员会都通不过,为什么仍要提出提案呢?其实,许多提案的提出与其说是为了解决实际的问题,不如说是议员作作姿态。他们上交了提案,可以向他们的选民有个交代。他们可以对选民们说,“我已经尽力了,可是那帮委员会家伙不同意,没办法。你们下次再选我,我还会争取努力的。”
如果小组委员会通过了提案,该提案将进入委员会的议事日程。委员会成员对提案进行讨论、修改和表决。对于参议院里的提案,如果委员会投票通过了提案,该提案将交由整个参议院讨论。而众议院的提案还有一道难关必须通过。这就是条例委员会。该委员会对每一个提案设立规定,规定提案何时进行讨论,如何讨论辩论,以及如何修改。有的提案可以不受限制地进行修改,有的提案则只能进行有限的修改,有的甚至不允许做任何修改。
提案进入议院讨论后,由于众议院对讨论和辩论的方式有规定,所以提案能够较快地进入表决阶段。但是参议院却没有那么简单。参议院里的参议员可以对提案进行修改,把自己的“私货”塞入提案。由于参议院没有条例委员会来规定如何讨论和辩论提案,反对提案的参议员可以用无休止的辩论 来抵制该提案的通过。
历史上无休止辩论最长的记录是由南卡罗来纳州参议员瑟蒙德 创造的。为了抵制 1957 年的民权法,他一口气讲了 24小时 18 分钟。这位参议员从 8 月 28 日晚上 8 时 54 分开始,一直讲到第二天的晚上 9 时 12 分。他朗读独立宣言、人权法案、华盛顿总统的离职演说以及其他有名的历史文献。看来这位参议员的精力相当旺盛,二十多个小时不停地说话,一般人未必能坚持得下来。参议院有规定,发言人必须不停地说话,不能停下来休息,要不然一个人空占着讲台不下来,别人无法说话。但是如果一个人能不停地发言,别人无法将他拉下台。
除了瑟蒙德以外还有数位参议员如法炮制,连续发言二十多个小时,试图抵制某些提案的通过。历史上还曾发生过多名参议员联合起来,用无休止辩论的办法抵制提案通过的事情。1964 的 3 月至 6 月间,民主党为了抵制人权法的通过,使参议院停止运转了 21 个星期。在这段时间里,这些参议员实在没有什么可读的了,只好在辩论会上朗读电话号码本,以此拖延时间。
无休止辩论看起来挺无聊,也很浪费时间。为什么美国的参议院会允许这种奇怪的作法呢。原来,这条规定是为了保护少数人。为了使少数人的利益和观点受到尊重,多数人不能轻易地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而无视少数人的声音。参议院的多数派必须拥有一百票中的六十票才能阻止无休止辩论的发生。
提案在参众两院获得通过以后,将交到总统手里。如果总统签字同意,提案总算历经险阻终成法律。如果总统反对提案,他可以否决提案,提案仍将夭折。挽救被总统否决的提案不太容易,参众两院必须以三分之二的票数通过反否决案。2007 年11 月,小布什否决了国会通过的一项涉及 230 亿美元的水利工程提案,声称这一提案是财政上不负责任的表现。但是民主党联合了布什所属的共和党,对总统的否决进行反否决投票,结果在参议院中以 79.14,在众议院中以 361.54,成功地通过反否决案,使该提案成为法律。
总统否决提案还有一个办法,这就是“搁置否决” 。如果国会休会前的十天之内通过了提案,总统可以签字同意,使之成为法律,也可以束之高阁,采取拖延政策。总统有十天的时间对提案进行表态。国会一旦休会,不可能重新召集起来对总统的否决采取反否决行动。因此,国会通过的提案将会被扼杀在总统的口袋中。
从提案的通过情况,我们可以看到,国会的效率并不高,扯皮的事情很多。美国的百姓对此很不满意。人们希望国会的议员们能够意见统一,对提案能够全体一致通过,而不是争吵不休,从而能够高效率地解决国家面临的问题。
为什么这样的现象能够继续存在呢?议员代表着不同的人群,代表着不同的利益,截然不同的观点和冲突的利益使得这些议员不得不力争,又不得不妥协。正是这样的争吵、低效、妥协、力争而又放弃,才能维持自由和民主,这是代议制政府体制的特色之一。
美国政府的第二个机构是行政机构,以白宫为标志,以总统为其首脑。美国实行的是总统制。这一体制里的政府首脑(即总统)和国会议员均由选民们选举产生。美国的总统既是国家元首,同时又是政府首脑,手中握有行政权力,可以发布行政命令而无需副署。除了有些重要的内阁任命需要通过参议院通过以外,政府的许多官员是由总统直接任命的。他们只对总统负责。
美国的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相互独立。立法机关里的参众议员不能兼任行政职务。行政机关里的政府官员也不能兼任参众议员。克林顿的老婆希拉里·克林顿担任奥巴马政府的国务卿时,必须辞去她的参议员职务。该体制的特点是,总统与国会的任期相对固定。总统无权解散国会,国会议员也不能通过投票请总统下台。如果总统违宪的话,国会可以对总统提出弹劾案,交由最高法院审理。
相对于总统制,有些西方国家实行内阁制(如英国)。在这种体制中,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是分开的,国家元首(如君主、总统和主席)通常是仪式性职务,不享有实际的行政权。行政中枢是政府内阁。政府首脑由议会产生,一般称为首相或总理。这一职位大多由议会中的多数党领袖担任。当议会内的席位发生变化,执政首相所属的党派不再是多数党以后,整个内阁必须辞职,由新的多数党组阁。内阁制中,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并不完全分立,议会是国家的权力中心。
内阁制还分为内阁君主立宪制和内阁共和制。君主立宪法制(如英国和日本)在保留君主的前提下,通过立宪树立人民主权,实行共和但不采取共和体制。国家元首通常由君主(如皇帝、国王和天皇)担任。这一职位通常实行终身制。英国的伊丽莎白女王从 1952 年加冕成为英国女王以来已经六十年了。她本人已经八十多岁了,仍占着国家元首的位子,使得她的儿子查尔斯王储加冕的梦想一直遥遥无期。内阁共和制与内阁君主立宪制的主要区别在于国家元首。内阁共和制中,国家元首有一定的任期,不是终身制。国家元首经过民主选举产生,其地位与君主一样是虚位元首,没有什么实权。
当选美国总统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总统必须是出生在美国的美国公民,年龄满 35 岁,在美国居住的时间至少 14 年。以前对总统的任期没有明确规定,历史上曾出现过连任四届的罗斯福总统。后来美国人修订了宪法,规定总统最多只能任两届。
美国的总统和副总统是由选举人团 选举产生的,并不是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的。选民们选出他们中意的选举人团,由选举人团投票选出总统和副总统。选举人团每个州为一个单位,每个州选举人团的票数取决于该州参众两院议员的人数。得克萨斯州 2010 年起有 2 名参议员和 36 名众议员,所以得克萨斯州的选举人团有 38 票。50 个州共有 535 票(435 众议员和100 名参议员),加上首都华盛顿市所在地(哥伦比亚特区)拥有3 票,一共是 538 票。候选人当选总统必须至少获得 270 票。
在计票时,除了两个州 ,其他的州和地区均以“赢者通吃”的原则计票。换言之,获得相对多数的候选人将得到该州或该地区全部的选举人团票数。各州的民众选票数与选举人团票数未必一致,会出现民众选票数多的总统候选人没能当选的现象。2000 年大选时,民主党候选人戈尔获得了 48.4%的选票,共和党候选人小布什获得了 47.9%的选票。可是由于小布什得到了 271 张选举人团票险胜戈尔。历史上,美国还出现过三次这样的情况,1824 年、1876 年和 1888 年的大选中,选举人团票多的总统候选人得到的民众选票少于对手却当上总统。
按理说,美国总统应该通过选举产生。但是在美国的历史上曾出现过一位未经选举的总统。这就是 1974 年至 1977 期间的第 38 任总统福特先生。1973 年,尼克松的副手阿格纽副总统辞职了,福特被任命为副总统。刚担任副总统不到一年,尼克松因水门事件丑闻被迫辞职,福特接任了总统。这一特殊现象可以说是空前绝后。
美国的宪法还对总统发生意外时的情况加以规定。如果总统病故或遭暗杀身亡,接替人依次是:副总统,众议院主席,参议院临时主席 ,国务卿,财政部长,国防部长,司法部长,内务部长,农业部长,商务部长,劳工部长,卫生及公共服务部长,住房及城市发展部长,运输部长,能源部长,教育部长和退伍军人事务部长。为了预防不测,总统和副总统以及政府官员参加国会的会议时,总是有一名部长特意缺席,以防被敌人一锅端,没有人接任总统,因为国家不可一日无主。
美国的总统拥有巨大的权力,包括三个部分。第一是行政权,作为政府首脑,总统行使行政权,统管政府的各部门。总统是武装部队的总司令,可以指挥三军。当然,具体的军事指挥是由美军的参谋长联席会议主席担任的。黑人上将鲍威尔 在担任小布什的国务卿之前曾担任过这一职务,具体指挥美国的三军。
总统还负责外交政策的制定,与其他国家缔结条约。总统有权发布行政命令。例如,2012 年 6 月奥巴马总统发布行政命令,宣布停止遣返部分年轻的非法入境者。受益人大多为西班牙裔人,深得西班牙裔选民的欢迎。这一行政命令有助于奥巴马在 2012 年大选中争取这部分人的选票。
总统还拥有宣布特赦命。中国人民的老朋友尼克松总统因水门事件不得不辞职。接任的福特总统上台后干的第一件事,是特赦下台的尼克松总统。他认为水门事件对美国的政局造成了巨大的影响,美国应该尽快消除阴影走出困境。克林顿总统即将离任时特赦了 140 人,其中包括美国司法部列为十大首要通缉犯之一,在逃 17 年的亿万富翁。当然,这样的特权也使总统付出代价。福特在寻求连任的竞选中败北,克林顿因特赦遭到国会的调查。
总统的第二部分权力是司法权。美国实行行政、司法和立法三权独立。但是总统可以通过提名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影响司法系统。小布什在任期间,提名了两位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他们倾向保守,对今后数十年里最高法院的裁决将起巨大的作用,会决定今后美国的走向。
第三部分是立法权。美国的宪法规定总统不得自行提出提案,交由国会通过。因此,套用中国一句俗语说,“谋事在总统,成事在国会”非常形象。总统只能促进提案的出笼,但是不得越俎代庖。虽然如此,对于已经通过的提案,总统却有权加以否决。参众议员们历经千难万险通过的提案,可以被总统扼杀不能成为法律。
由于美国的经济和军事实力,大权在握的美国总统常被世人认为是世界上权力最大的人物。不过,虽然总统有很大的权力,总统会受到来自立法和司法机构的限制。总统有否决权,可是国会可以通过反否决,使总统的否决无效。总统如果违反法规,亦会受到调查。克林顿总统因与白宫实习生莱温斯基的绯闻,遭到国会的调查和弹劾,险些被赶下台。
美国政府的第三大机构是司法机构,即法院。英国、美国、澳洲和加拿大等国家属于英美法系,也称为普通法系 。普通法系的特点是,历史上累积起来的判例形成了法律。所以普通法又叫不成文法。这种慢慢累积而来的判例为后来的裁决提供了标准。法官的职责是把以前的判例找出来,对照目前面临的案件进行裁决。
与普通法系相对应的是大陆法系 。大陆指的是欧洲大陆,所以这一法系又称为欧陆法系。这一体系起源于古罗马帝国的法律。大陆法系的特点是重视法典,强调法典必须完整,所以每一个法律范畴的细节都在法典里有明文规定。两大法系的区别简单地讲,是判例累积和详细法典的区别。
由于美国的司法系统采用的是英国的普通法系,所以审判采用对抗制 。美国的审判程序是一个揭露事实真相的过程。原告和被告的律师或法律代理人通过唇枪舌剑的争辩,将事实曝露于法庭之上。在这样的体制中,诉讼的胜负往往取决于律师的能力,有的时候罪犯由于有好的律师得以逃脱法律的惩罚。法官在整个审判中扮演了非常被动的角色。法官只是坚守法律,保证法庭的审判程序对双方公平合理。
与对抗制度相对应的是纠问制 。纠问制中的法庭和法官充当更积极的作用。法官参与事实真相的调查。对抗制的重点是裁决被告是否有罪,而纠问制的重点是发现谁犯了罪。纠问制的好处是,由于中立的法庭介入事实真相的调查,审判快得多,因此花费少一些。在对抗制下,庭审费时耗力,有的案子会拖上许多年不能了结。
但是对抗制的思想理念符合美国人的法律原则,这就是“疑罪从无”的原则。在对抗制中,被告只有在证明有罪时,才被认为有罪。但是在纠问制中,由于法庭介入调查,所以在审判前已经认定被告有罪。这一点是美国人不能接受的。因此,尽管庭审花费的时间较长,法院的案件积压相当严重,美国人似乎不会转向,把他们的对抗制改为纠问制。
美国的司法机构主要分为联邦法院系统和地方(主要是州)法院系统。联邦法院系统包括联邦地区法院,联邦上诉法院和联邦最高法院。联邦地区法院共有 94 个,每一个州至少有一个联邦地区法院。联邦上诉法院共有 13 个。大多数的上诉法院处理数州内的联邦地区法院送来的上诉案件。联邦最高法院只有一个,负责联邦上诉法院审理后仍坚持上诉的案件。
司法机构拥有的司法权主要体现在解释法律和裁决案件是否违法。法院的另一个重要权力是裁决立法是否违宪。例如,加利福尼亚州 2000 年的公决中,有 61%的选民认为加州只承认男女之间的婚姻。2008 年 5 月,加州的最高法院裁定公决违反了加州的宪法。2008 年 11 月,加州的选民针锋相对,修改州宪法,明确规定加州只承认男女之间的婚姻,拒绝承认同性婚姻。2010 年 8 月,美国的联邦地区法院裁决,加州的民众无权禁止同性婚姻,因此加州新宪法违反美国宪法。
联邦法院大法官的任命需要经过总统提名和参议院批准。联邦法院的法官实行终身制,只要不犯法,他们可以一直干到自己想退休为止。这样的安排有利于保证司法独立性。法官可以不受制于任何政府机构和政府官员。联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共有九名大法官组成。目前的最高院有一名黑人大法官,三名女大法官。最高院大法官的任命令人瞩目,往往成为全美国关心的焦点。因为大法官的理念将影响今后数十年里的案件的裁决,所以斗争非常激烈。
1991 年 7 月,黑人大法官托马斯 受到老布什总统提名,接任最高法院大法官。在参议员听证会上,一位女律师指控他曾对她进行过性骚扰。结果在共和党的全力保护下,托马斯才最终获得了大法官的任命。一位事业有成的女性,能够敢于在全国百姓的注视下,挺身出来抖落这桩丑事,需要巨大的勇气,当时剑拔弩张的情景可想而知。
2010 年时,联邦地区法官的年薪约 17 万美元,联邦上诉法官的年薪约 18 万美元,联邦大法官的年薪约 21 万美元,联邦首席大法官的年薪稍高一些,约 22 万美元。如果业余从事教学工作,他们每年的额外收入不得超过 21000 美元。
各州也有一套司法系统。主要有初级法院,上诉法院和州最高法院。州的法院系统与联邦的法院系统并不是上下级关系。联邦的地区法院不是州初级法院的上级,联邦上诉法院也不是州上诉法院的上级。联邦最高法院稍有不同,不仅接受对联邦上诉法院审判不服而继续上诉的案件,也接受对州最高法院审判不服而上诉的案件。所以一个案件如果起始于州内法院,那么这一案件主要经过州里的各层法院。如果一个案件起始于联邦法院,该案件将经由各层联邦法院进行审理。当然,如果案件一直上诉的话,最后的终点都将是联邦最高法院。
州里的法官一般是经过选举产生的。如果因故临时出现空缺,州长可以提名经过州参议院批准任命一位法官,等任期满了以后,再通过选举产生。
司法机构与行政机构和立法机构比起来,对国家的影响要小一些。不过,司法机构的影响是长期的,虽然不是立竿见影,但是多年后会见到效果。2000 年大选时,因佛罗里达州选票清点存在争议,小布什和戈尔僵持不下,最高法院做出了有利于小布什的裁决。这一裁决多多少少受到大法官党派的影响。数年前共和党总统的提名,经过多年后终于起了点作用。有分析人士认为,目前的最高法院中,保守派占据了多数,这一构成将对今后数十年的美国人民的生活起到无可估量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