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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公共管理中的利益冲突分析

【教学功能】

本案例适用于《公共管理伦理学》关于“伦理冲突”的学习,也可用于《政治学》、《公共管理学》、《公共政策分析》、《公共经济学》等MPA课程相关内容的教学。由于个人的逐利动机以及资源的稀缺性,利益冲突是人类社会的永恒主题。在公共管理活动中,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的冲突是一对核心矛盾。通过这一案例,学员可以理解利益及利益冲突在公共管理过程中的基础性地位,以及因利益冲突而导致的腐败如何困扰着公共管理活动的始终。

【案例正文】

中国是一个很讲人情世故的社会,许多人都认为,“沾亲带故好办事,朝中有人好做官”。然而,这样的心理在现实生活中往往成为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

“我国现阶段许多腐败现象的产生都是由于对权力缺乏有效约束和监督,导致党员干部利用手中掌握的公权力为家人亲友谋取私利。‘扬汤止沸不如釜底抽薪’,浙江省建立防止利益冲突制度,就是要通过体制性改革阻断公职人员以权谋私的渠道,使公共权力与私人利益相分离,从而达到有效预防腐败的目的。”浙江省委常委、纪委书记任泽民说。

1.不能让干部栽在“熟人”关系上

堂弟开办娱乐场所,身为领导干部的兄长给予诸多照顾。温州市平阳县公安局原副局长黄某向公安人员打招呼要求关照其堂弟,并接受堂弟送来的数万元钱款;

以亲属名义收受贿赂,以为神不知鬼不觉。台州市国土资源局原局长刘某以儿子的名义,以低于市场的价格向某集团购买商品房一套;又由妹夫张某出面,以张某儿子名义向某公司购买商品房一套,差价达 17.1 万余元;

利用手中权力的影响力,为子女敛财提供方便。2010 年,海宁市马桥街道党委委员沈某在担任该街道第三届全民运动会组委会副主任时,未经组委会集体研究就擅自以组委会的名义委托其儿子的广告公司,向 81 家企业收取赞助费,盈利额达 57861 元;

……

近年来,浙江省市场经济发展迅速,家庭从业行为多元化,一些党员领导干部配偶、子女、近亲属经商办企业或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一家两制”现象屡见不鲜。

时任温州市纪委副书记徐有平介绍:“从温州市这两年查处的案件来看,不少机关干部都栽在‘熟人’关系上,当讲关系、重人情侵入行政领域,协作共赢便被异化成了结党营私、权钱交易。”2009 年,温州市率先出台了《温州市国家工作人员利益冲突回避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回避的有:“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拟制血亲”,包括养父母、养子女、继父母、继子女;“近姻亲”,包括配偶的父母和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同时规定,利益冲突的回避形式分为自行回避、申请回避和强制回避;对于违反回避规定的行为,制定了严格的处理措施。

温州市的探索得到了浙江省纪委的肯定。省纪委把建立健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作为重点工作来抓,就防止利益冲突课题进行深入调研,在借鉴国内外有效做法和理念的基础上,于 2010 年 12 月率先在全国以省委文件的形式出台了《浙江省党员领导干部防止利益冲突暂行办法》,为开展防止利益冲突工作提供了法规依据。

2.凡是“沾亲带故”皆须利益回避

前不久,瑞安市新区建设管委会准备对一个建设工程项目进行招标,负责招标的一位中层干部提出要“回避”,原因是他有一位从事工程建设的亲戚准备参加招投标。

可能有人会感到奇怪:怎么还有人这么“傻”,主动提出利益回避?要是自己不说,岂不是没人知道?

原来,防止利益冲突机制建立后,浙江省各地各单位普遍建立了干部利益冲突信息登记制度,要求各级领导干部向组织报告有可能产生利益冲突的各个重要事项,有的还在单位内部或向社会公示,从而督促党员领导干部自觉自愿进行利益冲突回避。

在温州市国土资源局的局域网上,记者看到了一份内容详细的干部利益冲突信息表,全市 2000 余名干部职工的工作履历、家庭成员、主要社会关系等内容一目了然,任何一名职工都可以随时查阅。温州市国土资源局纪委书记金华军介绍,利益冲突回避已成为预防腐败的有效途径:“2009 年以来,我们成功地避免了 10 名干部职工的职务犯罪行为,对 15 名干部职工因利益冲突进行了岗位调整,13 名干部职工主动申请了利益冲突回避,违法违纪人员从 2007 年的35 人降低到 2010 年的 3 人。”

“利益冲突不等于腐败,但不对利益冲突进行回避,就有可能导致腐败。”在海宁市委常委、纪委书记方俊良看来,防止利益冲突机制其实是预防干部出问题、保护干部的一个良方。今年 7 月,该市出台了《海宁市国家公职人员防止利益冲突暂行规定》,提醒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履行职务时,哪些情形不该做,哪些情形应该回避,哪些情形将要受到限制。“把利益冲突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形明确予以界定,提前告知公职人员,等于在本来深埋地下、可能滋生腐败的‘人情地雷’旁树起警示牌,告诫他们凡是‘沾亲带故’皆须利益回避,避免‘踩雷’。”

台州市通过剖析 2007 年以来全市查处的 488 件各类利益冲突典型案件和582 件各类利益冲突信访举报件,对该市利益冲突的表现形式进行了全面梳理,归纳成 16 种情形,在即将施行的《台州市党员领导干部防止利益冲突暂行规定》中予以限制。“目前看来,形成利益冲突的腐败案件主要集中在四个方面,即帮助特定关系人干预插手市场行为,违规投资入股,违规经商办企业,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从事买卖、租赁、承包等交易行为。这些将是我们重点治理的领域。”台州市委常委、纪委书记陈章永告诉记者。

3 .“冲突回避”筑起反腐“防火墙”

“拎篮子”,是温州方言对于找关系、托熟人办事的一种称谓。自从防止利益冲突制度建立后,“拎篮子”现象在温州越来越少,许多党员干部都把防止利益冲突机制称作依法行政和开展反腐倡廉建设的“防火墙”,以及避免“熟人”滋扰的“挡箭牌”。

2010 年 9 月底,杭州市下城区民政局有一个家电采购项目,供应商李某通过“熟人”找到局长樊峥,以为“搞定”她就能顺利拿下项目。没想到,樊峥告诉他,局里的“一把手”不能直接干预物资采购和招投标工作,所有的招投标工作必须班子集体讨论后按规定办理。经过法定程序后,该供应商由于产品确实过硬、价格合理,在招投标中顺利进入了采购目录。采购完成后,李某又急着找樊峥结算,得到的回答是,“一把手”不能直接分管财务,需要经办人、分管领导签字后,她才能签字,交由财务处结算。一系列手续办下来,李某虽然觉得有点麻烦,却很赞赏:“这样做公开、公正、透明,很正气。”

下城区民政局执行的,是杭州市于 2010 年 7 月出台的《关于防止国家工作人员在公共资源交易、公共产品采购、公共资产管理中发生利益冲突的若干规定(试行)》中的不直接分管制度。“我们对国家公职人员在公共资源交易、公共产品采购、公共资产管理和使用中共作出了 16 项禁止性规定,明确了利益公开、利益回避、不直接分管、离职后行为限制、全程审计和举报奖励等六项制度,力求通过这些制度安排,铲除发生利益冲突的土壤和条件,限制利益冲突发生的可能性。”时任杭州市纪委常委、秘书长陈建华表示。

按中央有关要求,据统计,2010 年,浙江省共有 70452 名领导干部向各级组织报告了家庭财产、投资、兼职、家属子女从业等防止利益冲突等重要事项;全省所有市、县(市、区)的党委、政府、纪委、组织部、法院、检察院和公安部门“一把手”共 807 个岗位全部实行了成长地任职回避;根据《暂行办法》规定,有近50 名县(处)级领导干部进行了利益回避,涉及工商注册登记、税务征收、房产验收、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等群众关注或与其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岗位。

清华大学廉政与治理研究中心主任任建明分析,“浙江省防止利益冲突,并开展相关制度建设,一方面是落实中央有关精神,建立健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的重要举措,另一方面也表明了要大力加强防止利益冲突制度建设、切实提高其有效性的决心。”他同时也强调,只有在实践中对违规行为严肃问责、严格问责,才能保证制度真正发挥作用,取得成效。

浙江省委书记赵洪祝说:“开展防止利益冲突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要始终把干部廉洁、群众满意作为我们追求的工作目标,认真抓好执行实施、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等关键环节,不断推动浙江省党风廉政建设迈上新台阶。”

(姜洁:《浙江:挖掉腐败“人情地雷”》,《人民日报》,2011~08~30,第 17版“党建周刊”。)

【案例分析】

公共管理研究不能回避利益问题,任何“思想一旦离开利益,就一定会使自己出丑”。 利益问题在社会生活和社会关系中具有基础性的地位,逐利动机是个人行为的决定性因素。对利益的追逐不可避免地会导致存在着利益方面的矛盾与冲突,这既是人类社会的普遍现象,也是公共管理及公共管理主体产生和发展的根据。在现代社会,公共管理主体运用所掌握的公共权力来调节社会各种利益关系问题,解决社会各种利益矛盾和冲突,维持社会的长期稳定和发展。同时公共管理主体也毫不例外地置身于利益矛盾和冲突之中。一方面,公务员的职业活动必须以公共利益为最高目标,并以此来占有和使用公共权力;另一方面,公务员对个人利益的不恰当关注,又可能引起公共权力的私人性运用。在这个意义上,调节公务员的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关系成为规范公共管理活动的主要内容。上述材料中的几个案例,从性质上来讲,都是属于以公共权力来谋取个人私利的典型案例。在公共管理的过程,管理者都被赋予公共权力以实现其公共责任。但是权力本身是中性的,它既可以为公共利益服务,也可以为私人利益服务。 以公权谋私利的核心在于,没有恰当地处理好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的冲突或矛盾。利益冲突并不可怕,可怕的是对利益冲突的视而不见以及无所作为。一种得到正确理解的利益冲突,不仅有利于帮助公务员个体形成合理的自身定位,也有利于帮助立法者思考如何从制度上进行有效地地预防与惩戒。

一、公务员职业的公共利益取向

对于现代政治而言,公共利益无疑具有重要的基础性地位。政府存在的目的应当是为了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实现公共利益,政府也应当永远是公共利益的代表者和保护者。利益本是主体的活动与对象的关系中产生的满足主体物质需要和精神需要的属性。迄今为止,人类社会的发展也不过是社会利益不断分化和不断重新组合的过程,不同的利益集团之间的冲突时而缓解时而激化是社会运动与发展的直接动力。公共管理的重要价值取向和主要任务就是在这种冲突中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并把不同社会集团的利益冲突限制在可以有效控制的范围内,从而在社会的进步中起着导向的作用。因此,对于以职业身份投身于公共管理活动的公务员而言,公共利益自然就成为首要的价值取向。

(一)理解公共利益

由于公共利益在公共管理活动中的基础性地位,对公共利益的理解就变得非常重要。因为对公共利益的思考方式决定着公共管理活动的行为方式。公务员的职业行为方向取决于他们采取的是哪一种公共利益观。然而,公共利益虽然是一个和私人利益相对立的概念,但在现实的世界里却具有对象的不确定性和内容的不确定性等特征,从而导致人们对于何谓公共利益,具有很多不同的理解。因而有人断言,不可能对公共利益的概念进行一个普遍接受的和客观的界定。因为在什么是公共利益的问题上,永远不能达成一个广泛的共识。公共利益就如同一个空盒,每个人都可以往其中注入自身的理解。更有人在这个意义上,试图彻底否定公共利益的存在,认为只存在可普遍感知和认同的个人利益,公共利益只不过是一个政治上的“托辞”或“借口”而已。

美国著名的行政学家登哈特夫妇将众多学者对于公共利益的不同理解归纳为四种模式:(1)公共利益的规范模式。在此模式中,公共利益成为评估公共行动的一个目标。(2)公共利益的废止论模式。此模式的支持者认为,公共利益这个概念既没有意义,也不重要,因为公共利益不能加以测量或者直接观察,而且公共利益或集体意志的概念并非必不可少,个人选择和利益才是认识各种活动的最佳途径。(3)公共利益的政治过程模式。按照这个观点,公共利益就是通过一种允许利益得以集聚、平衡或调解的特定过程来实现的,是对各种利益的一个恰当的平衡。(4)公共利益的共同利益模式。此模式也被称为“共识论”模式,共识论者把公共利益视为一个含糊而有价值的词语,这个词语既包含了为达成一种公共利益共识而进行的政策争论,也包含了基于共同价值的公共利益概念。

尽管有不同的争论,但公共利益并非仅仅只是个高度抽象的概念。虽然与私人利益相比,人们有时很难直接感受到公共利益的存在,但这并不能证明公共利益就不想在。相反,个人对公共利益的这种漠视正成为公共利益存在的必要性。因为公共利益就其本质而言,就是对私人利益的一种超越。在这个意义上,公共利益或被认为是一种价值观念,或被认为具有高度社会分享性的物体。也就是说,公共利益既是实体的客观物,也是精神的抽象物。公共利益的歧义不是由于表达的含糊而引起的字面意义上的差异,而是一个复杂观念和事物的不同侧面。公共利益首先是一种价值、一种价值理念,是衡量一个政体是否具有合法性的价值标准。早在亚里士多德就已经认识到了这一点,“依绝对公正的原则来判断,凡照顾到公共利益的公众政体就都是正当或正宗的政体;而那些只照顾统治者们利益的政体就都是错误的政体或正宗政体的变态(偏离)。” 其次,公共利益同时也极富实践意义,具有客观存在的实体形式,现实中公共物品就是公共利益的最主要的表现形式。

(二)公共利益是公共管理中的核心目标

从现代社会科学的理论来看,市场作为一种资源配置的方式,处理公共利益或公共物品时的无能或失灵,构成了公共管理活动存在的必要性。失去了公共利益这个基础,公共管理将失去其存在的意义和内容。因此,无论是作为一种价值共识或政策过程的公共利益,还是作为一种公共物品的公共利益,都是公共管理活动的核心目标。

1.维护公共利益是公共管理主要的实体内容

利益矛盾和冲突是人类社会的普遍现象,是公共管理及公共管理主体产生和发展的根据。在现代社会,公共管理主体运用所掌握的公共权力来调节社会各种利益关系问题,解决社会各种利益矛盾和冲突,维持社会的长期稳定和发展。作为具体履行公共管理职能的公共管理者,必须时时处处坚持道德化的价值取向,最为根本的就是要公正地处理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必须维护公共利益,以公共利益为价值取向,并将这种价值观念贯彻在公共管理的日常实践中。在个人利益、团体利益与公共利益的紧张关系中,规范公共权力的运行,使之始终按照公共意志的命令行事,就成为公共伦理规范的主要内容。

2.公共利益是判断公共管理行为合乎正当的价值标准

在现代民主政治社会中,公共管理的本质是指各类公共管理主体运用公共权力、按照法定程序、实现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调控过程(活动)。这意味着公共管理是代表社会施政,是源于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需要。它从社会中获取公共权力的力量,以独有的“服务性管理”的方式实现和增进社会公共利益;运用公共权力、按照法定程序公平地分配利益。公共管理在拥有公共权力的同时也被赋予相应的政治的、行政的、法律的责任。公共权力是公共利益天生的代表者和代言人,作为公权力运行系统之一的公共管理体系,其存在的合理性及合法性就在于对公共利益的保护和促进。可见,公共管理的这种特性,决定了其运作的主要目的是提供公共政策和发展公共服务,维护公共秩序和实现公共利益。这是公共权力运行的价值基石和道德基础。公共利益也就理所当然地成为判断公共管理行为是否正当的价值标准。

3.公共管理的最终目的是促进实现公共利益

公共利益在公共管理活动中的基础性地位具有两种含义,一种是在积极的意义上规定了公共管理的目标,也就是说公共管理的最终目的必须致力于公共利益的实现;另一种是在消极的意义上限定了公共管理活动的范围,公共管理活动不能超出公共利益的范围,否则就会失去合法性。现代民主政治的框架内,公共权力产生于人民,其目的在于保护个人权利,保障公共利益。政府的权力不过是来自最高权力的委托,而最高权力则掌握在人民手中。所以,社会或由他们组成的立法机关的权力决不允许扩张到超出公众福利的需要之外。同样,作为拥有公共权力的公共组织也只能是为了实现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存在。从根本上说,我们建立国家或政府的目标并不是为了某一个阶级的单独突出的幸福,而是为了全体公民的最大幸福。任何行政当局可以推行的惟一公正的法令也必须是最符合公共利益的。

公共利益在公共管理活动中的上述地位,决定了公务员的职业活动必须坚持公共利益的优先取向。因为公共管理活动是否真正代表了公共利益,就是通过公务员的职业活动而展露在百姓面前。公务员的职业行为代表了公共管理的日常活动,而百姓会通过公务员的行动对公共管理进行公共利益上的判断。因此,公务员应该以有道德的行为来证明,他们的确是在为公共利益谋取福利。

二、公务员的合理职业利益获取

虽然由于职业自身的规定性决定了公务员必须坚持公共利益至上,但这并不意味着公务员必须要放弃一切个人利益。公务员的行为特点和普通人的行为特点相似,他们也有正当的个人需求。公务员的工作行为受认知因素、欲望因素、道德因素的影响,他们也具有追求最佳行为效果的功利主义色彩。承认并保障公务员合理的职业利益获取并不妨碍公共管理活动对公共利益的追求,反而应将之视为是实现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根本的原因在于,公务员的活动在今天已经成为一种高度职业化的活动,这种职业对于公务员的意义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为国家、为人民作出贡献,二是实现自身价值和目标的途径。这两者统一于公务员的职业活动中。因此,公务员的职业道德建设并非是以完全牺牲个人利益的代价来实现公共利益,而应该是以通过成就个人价值的方式来实现公共利益。

(一)合理个人利益的正当性

在人类社会的历史中,个人利益具有重要的地位,不仅“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 ,而且“正确理解的个人利益是整个道德的基础” 。这种“正确理解的个人利益”,首先是将个人利益视为一种正当性的存在,它决定于个人作为历史主体和社会主体的地位。

个人是直接的、现实的社会主体和历史主体。个人是社会发生发展的现实起点和现实基础。个人从社会中分化出来成为既依存又分离于社会的相对独立的主体,这个漫长历史过程中,个人理所当然是现实主体。人的本质即人的社会联系,这种社会联系又表现为个人之间的关系,并为了这些个人而存在。个人本质上是社会存在,只有在社会中才能生存、发展,才成其为个人,如同细胞在机体中才成其为细胞,否则须臾不能存活一样。但同时,如果没有健康、有活力的细胞,机体也就不存在。因此,社会是人创造的,人是社会的一部分,但同样社会也是人的一部分。人通过他们的相互作用创造着社会规则和社会体系。

“因为人的本质是人的真正的社会联系,所以人在积极实现自己本质的过程中创造、生产人的社会联系、社会本质,而社会本质不是一种同单个人相对立的抽象的一般的力量,而是每一个单个人的本质,是他自己的活动,他自己的生活,他自己的享受,他自己的财富。因此,上面提到的真正的社会联系并不是由反思产生的,它是由于有了个人的需要和利己主义才出现的,也就是个人在积极实现其存在时的直接产物。有没有这种社会联系,是不以人为转移的。但是,只要人不承认自己是人,因而不按人的方式来组织世界,这种社会联系就以异化的形式出现。因为这种联系的主体,即人,是同自身相异化的存在物。人——不是抽象概念,而是作为现实的、活生生的、特殊的个人一一都是这种存在物。这些个人是怎样的,这种社会联系本身就是怎样的。”

马克思在这里实际上指出了个人与社会的辩证关系,而在这种辩证关系中,个人无疑是建构社会及其历史的现实起点和客观基础。个人作为社会主体的存在,决定了个人利益的基本地位。因为个人的社会主体地位,需要一定的现实条件才能得到肯定和确证,而个人利益正是这样一种现实条件。无论“利己主义者”还是“自我牺牲者”,都必然追求和实现一定的个人利益,才能生存发展。个人存在作为个人生存、活动、发展的基本事实,固然需要多方面的社会历史条件为保证,但首先离不开个人利益的实现、丰富和深化,否则便没有个人的生存,更遑论活动、发展。显而易见,个人存在必须以个人利益的实现作为确证、肯定的手段。因此,个人利益的社会地位也就决定于个人的主体地位。

在现代社会中,承认个人利益的正当性已经被证明是一种历史意识的进步,而今天市场经济的发展也使个人利益的观念深入人心。在市场经济那里,个人利益成为实现社会利益的重要手段。正如亚当·斯密所言,在市场体系中,“每个人竭力尽其所能地把他的资金用于生产具有最大价值的产物。每个人必然会尽力使社会的年收入尽可能地增加,他通常并无意去促进公众的利益,也不知道他促进了多少……他所追求的只是他个人的所得,而在这一点上他就像在其他许多场合一样,总是被一只看不见的手牵引着去促进一个他全然无意追求的目的。而且也并因为他没有任何这种意图,就对社会更加不好。他在追求个人利益时,时常比他真心实意地促进社会利益还更加有效地促进了社会公共利益。”

正是通过确立了个人利益的正当地位,解放了个人的自主行动,社会经济发展才具有了充足的动力和持续的活力。在这个意义上,个人利益是社会利益更为基本的利益形式。这是因为,个人利益是社会利益的内容,而社会利益只是它的存在方式。个人利益是社会发展的动因和活力之一,是个人存在和个人价值的肯定和确证方式,在一定意义上,人类全部历史也就是个人利益逐步得到确认、肯定的过程。把个人利益视为不道德甚至罪恶而漠视、否定乃至扼杀,必然在社会领域和个人领域、行为领域和心理品质领域造成一系列恶果。这从反面证明了个人利益本身是正当的。越是承认个人利益的正当性,社会公共利益就越有可能得到恰当的维护和实现。

当然,个人利益的基础性地位并不意味着个人利益的无限性,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辩证统一,是通过一种得到恰当理解的个人利益观联系起来的。这种合理的个人利益要求个人必须以理解、实现他人利益的方式来实现自身的个人利益。换句话说,这种合理的个人利益,必然是一种符合社会规范和法律要求的个人利益。

(二)公务员合理的职业利益

公务员的利益问题是一个切切实实需要正视的问题,这一问题的重要性与下述因素密切相关。首先,重视公务员合理的职业利益,就是重视公务员的生存和生活问题,能够解决公务员的后顾之忧。人是受经济动机驱使的,公务员同样有诸多利益需求,以及与其自身职业相关的特殊利益需求。合理的职业利益是公务员实现其自身价值的重要方式,更是其维持生活必不可少的基础。所以,公务员对其职业利益的看重是正当的、合理的。承认他们对于维护自身利益的要求,符合现实社会中资源和利益分配的规律,是尊重人的主体性地位的体现。

其次,重视公务员合理的职业利益,关乎公务员的队伍建设和竞争能力问题。人才是第一资源。人才竞争、人才流动、人才使用的能力导向、人才评价的绩效导向,不同程度地影响着人才的价值取向和择业观。社会高层次人才追求个人价值实现和事业的成功,追求个人付出与报酬的一致性已是不争的事实。一方面,公务员作为国家公共管理的主体,是公共管理产出质量的最为直接的决定性因素。公务员的工作状态和工作质量不仅决定了一国政府公共管理能力的高低,而且决定了国家竞争力的高低。公务员合理的利益获取与满足,不仅是公务员为国家服务应得的劳动报酬,而且是其代表国家行使公务时所具有的社会地位的象征,其利益的满足程度体现出对公务员个人工作和才能的基本评价,这既有利于增强公务员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吸引力,又能促进政府管理效能的提高。

另一方面,现代服务型、有效型、智能型政府对公务员的综合素质、职业操守、业务知识、岗位能力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公务员的劳动复杂性、综合性和技术性在增强,公务员作为人才资本的投入在增加。所以,从人力资本理论的角度来看,遵循人才资本价值规律、竞争规律,实现人才资源的优胜劣汰、优质优价,扩大公务员这一崇高社会地位的职业对高层次人才的吸引力是合情合理的。因此,为了提升公共管理质量,世界各国都力图从本国的社会、经济、政治和财政状况等出发,建立一套公平合理的利益分配制度,从制度安排和机制设置层面承认利益分配格局的适度差距,正视公务员合理的职业利益诉求,使公务员的正当利益需求在合理合法条件下获得最大化的满足。

再次,重视公务员合理的职业利益问题,也是关乎公务员职业活动的激励问题,合理的职业利益分配能够最大限度地激发公务员积极性的发挥。历史唯物主义认为,物质利益虽然不是推动革命和建设发展的唯一动力,但也是首要动力。一个人工作成效大小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收入的高低和责任感的强弱。从工作动力机制的角度来分析,科学的物质利益激励机制可以把外在的强制变为内在的驱动。由于公务员所在的行政系统与生产经营系统不同,政府行政系统不是利润创造和输出系统,因而公务员的努力与他们所获得的收益不成对应关系,那么,只有逐步增大公务员的工作收益值,使其付出能得到正当补偿,公务员才会进一步努力工作。更重要的在于,用经济手段来提高公共职业的地位,也有利于强化公务员的敬业精神,防止公务员以权力谋取私利的情况出现。

三、公私利益冲突中的道德选择

公私利益冲突是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虽然合理的个人利益在现代社会中具有基础性的地位,并成为实现公共利益的基本途径,构成了社会利益的重要内容,但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仍然可能存在着冲突,其典型的特征表现为两者不能同时兼顾。对于公务员来说,公私利益关系是几乎每天都要面临的情况,一方面,每位公务员都是作为个人而存在,具有自身的私人利益;另一方面,公务员在职业活动始终要服务于公共利益。因此,如何处理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关系问题,就成为公务员在职业活动中每天都要处理的问题。这也使得公私利益冲突在公务员的职业生活中表现得更为常见,也更为突出。解决公务员几乎每天都要碰到的公私利益冲突问题,首先需要从正确理解公私利益的关系开始。

(一)公私利益的辩证关系

公私利益的关系问题,几乎是人类社会生活中的根本性问题。根据唯物主义的观点,公私利益的关系是一种对立统一的辩证关系。一方面,无论是公共利益还是私人利益,都具有现实的合理性与价值上的正当性;另一方面,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又毕竟是两种不同的利益形式,在社会资源稀缺性的约束下,两者之间存在相抵牾的情况又几乎不可避免。可以说,两者之间的关系非常复杂。

1.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是不同形式的真实存在。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具有不同的内涵和存在形式,但都是真实的存在。私人利益由纯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两部分构成。纯私人利益部分以独立和纯粹的形式存在,社会成员个人可以独立占有、享用和支配,其体现或呈现更加直接。公共利益作为特殊的私人利益或私人利益的特殊部分,以联合或混合的形式存在,社会成员个人只能分享但不能直接支配或收回,其体现或呈现比较间接。

2.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具有一致性。逻辑和经验告诉我们,纯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共同构成社会总利益。而且,纯私人利益与作为私人利益特殊部分的公共利益不是完全分离和截然对立的,二者具有天然的联系和一致性。这种联系表现在,两者之间在方向能够保持一致并能相互促进。一方面,无论是纯私人利益还是公共利益的合理增进,都可以促进社会总体利益的增加;另一方面,无论是私人利益一方的合理增进还是公共利益一方的合理增进,都可以间接为对方创造利益增进的空间。

3.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具有冲突或紧张关系。在看到和重视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具有一致性的同时,还必须看到并承认,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具有冲突或紧张关系的一面。这种紧张关系表现在,私人利益的不合理扩张或公共利益的不合理扩张,都有可能给对方造成损害,进而给社会总体利益造成损害。另外,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冲突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还表现为,一方的实现必须以另一方的牺牲为代价。

(二)公私利益冲突及其选择

公私利益之间的上述辩证关系,决定了在解决公私利益冲突时,既不能片面地强调私人利益而忽视公共利益,也不能走向反面,以公共利益压制私人利益,忽视私人利益的重要性。在公共组织中,公私利益以一种合作的方式联结在一起。根据巴纳德的观点,任何一种组织都可以看作是一个合作系统。在这个合作系统中,每个成员都有自身的利益和目标追求,而他们之所以能够结成组织,主要的原因在于组织的目标和个人的目标存在着一致性,并因此导致各方都具有合作的意愿。 组织通过激发个人对自我利益的努力来实现公共目标,而个人也通过努力为组织工作来实现自身的利益。在这个意义上,组织与个人之间实际上构成了一种在交换基础上的合作关系。

因此,这种组织与个人之间的合作程度及其发展状况,在根本的意义上取决于双方在交换过程中目标的满足程度。一方面,组织为其成员提供的报酬能否满足成员的需求;另一方面,组织成员的工作表现对实现组织目标有何帮助。当双方都不能得到有效满足的时候,合作的意愿将会降低,合作的状况无疑会受到影响。而当双方的目标都能实现有效的满足时,合作的状况和程度将会得到有效的提升。

上述组织与个人之间的关系,无疑也适用公共组织与公务员之间的关系。在今天,公共组织已经成为现代社会分工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而公务员的工作本身也成为这一个分工体系中一项职业。两者之间的结合,在根本上也取决于双方的合作意愿。公务员选择从事这项职业的动机来源于个人利益的考虑,而公共组织是否录用特定的个人也取决于他(或她)对于公共利益的价值。当从这个角度来看时,公务员职业活动中公私利益冲突的解决必须遵循下述原则。

1.正当性评估原则

无论在何种情况下,只有正当和合理的利益诉求才能获得道义上的支持和鼓励。对于私人利益是如此,对于公共利益也是如此。失去正当性,不仅私人利益变得不合法,公共利益同样也会变得不合法。因此,当面临公私利益的冲突时,必须首先对处在冲突之中的不同利益诉求进行正当性上评估,具有较高正当性的利益诉求将会获得伦理道德上的支持和鼓励。对于私人利益而言,其正当性的程度取决于是否合法,既表现在公务员职业利益获取手段或途径的合法性,也表现为其职业利益内容和标准的合法性。处在法律之外的职业利益诉求将得不到有效的正当性支持。对于公共利益而言,程序性和实质性的正义是衡量其正当性的重要依据。

2.服从和补偿原则

在公私利益都具有正当性情况下,相对于私人利益,公共利益具有更高的正当性,这是由公务员职业活动的特殊性所决定的。公共利益是公共管理的核心目标,因而也是公务员职业活动的最高目标。选择公务员这项职业,就意味着承认公共利益的优先性。当然,公共利益的优先性并非意味着忽略或漠视私人利益的地位及价值。只不过在公务员的职业活动中,公务员个人利益的实现方式有其特殊的地方。与一般的私人活动直接体现和反映个人利益不同,公务员的个人利益必须以一种服务于公共利益的方式间接地体现出来。因此,在公共管理活动中,服从公共利益是公务员职业道德的重要原则,在此前提下,对公务员的私人利益进行合理的补偿。

3.救济与申诉原则

由于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具体情况常常非常复杂,在发生冲突时进行选择存在错误和不合理的情况也在所难免。在这种情况下,对于公务员个人利益的保护就非常重要,建立公务员的救济与申诉制度就成为必要。公务员的职业道德在强调公共利益的核心地位时,也保障合理、合法的个人利益,鼓励和支持公务员为了正当的利益诉求,进行申诉与辩护。因为从根本的角度来说,不能恰当照顾个人利益的公共组织将会失去其组织成员的主动性与积极性。

【问题与探讨】

(1)如何理解公共利益?又该如何理解公共利益对于公共管理活动及公务员职业活动的限制?在上述材料中所提供的案例,现实中官员又是如何理解其职业行为与公共利益之间的联系?

(2)利益是个体行为的重要动机之一,但是个人为之奋斗的这种利益并不一定就是私人利益。现代经济学对个人动机的假定只是一种“理想类型”化了的理论假设而已,并不一定是现实的真实写照。对私人利益的追求,并不一定就是个人生活的全部。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社会科学中逐渐有人用“偏好”来取代“私利”。“偏好”可以是多元化的,比“私利”更能反映现实的情况。问题在于,如何理解“私利”对于当前中国官员行为的支配性作用?原因何在?

(3)合理地平衡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恰当地确定各自的边界,并坚持公共利益优先,需要什么样的制度设计?又需要什么样的职业智慧?

【参阅书目】

1.[英]洛克:《政府论》(下),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 1964 年版。

2.[美]珍妮特·登哈特等:《新公共服务:服务,而不是掌舵》,丁煌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4 年版。

3.[英]亚当·斯密:《国富论》,谢祖钧译,商务印书馆 2007 年版。

4.马国泉:《行政伦理:美国的理论与实践》,复旦大学出版社 2006 年版。

5.汪晖、陈燕谷主编:《文化与公共性》,三联书店 1998 年版。

6.[德]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曹卫东译,学林出版社 1999年版。

7.[印度]阿马蒂亚·森:《集体选择与社会福利》,胡的的、胡毓达译,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 2004 年版。

8.[美]詹姆斯·L.多蒂、德威特· R .·李:《市场经济:大师们的思考》,林季红译,江苏人民出版社。

9.[英]丹尼斯·朗:《权力论》,陆震纶、郑明哲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 年版。

10.[德]M·韦伯:《学术与政治》,冯克利译,三联书店 2005 年版。

案例撰写:王家峰(主题:行政权力) K+v1DZ9r8SiIShW8nqsveihNBw0R+Iaq3DrD/8yBL04mdmnNuNxbMZHmts0MdcJ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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