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9 年 1 月,鄞县人民检察院恢复重建,逐步开展贪污盗窃等自侦案件的侦查工作,有重点地侦查处理直接受理的贪污等经济犯罪案件。是年查处贪污、渎职、违法乱纪案 48 件,其中侦查并处理贪污案 5 件。1980 年,自侦调查贪污等经济案件 19 件,办结 12 件,立案侦查 1 件,追回赃款 1129.22 元。
1981 年 11 月,根据县委组织部组干〔1981〕7 号《关于杨信惠等同志任职的通知》文件精神,县检察院增设刑事检察一科、刑事检察二科、经济检察科、法纪检察科。新成立的经济检察科全面受理和查处贪污案件;贿赂案件;偷税、抗税案件;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款物案件;假冒商标案件;盗伐、滥伐林木案件;玩忽职守案件;重大责任事故案件等八类经济犯罪案件。1984 年 1 月起将重大责任事故、玩忽职守两类案件划归法纪检察部门受理;1985 年 7 月 1 日以后将盗伐、滥伐森林案件划归公安机关受理;1997 年以后偷税、抗税案件和假冒商标案件划归公安机关查处。
1990 年 1 月,浙江全省检察长会议在杭州召开,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胡灿时作题为《以十三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针,深入开展以反贪污、贿赂为重点的各项检察工作,为稳定大局发展经济服务》的报告 。报告中明确指出:“反贪污、贿赂是检察机关第一位的任务,是整个检察工作的重点,也是检察机关各个业务部门的共同任务,必须继续切实抓紧抓好”。“为了强化反贪污、贿赂的侦查工作,利于统一指挥,提高效率,根据高检院的要求和我省的实际,各级检察院的经济检察处、科,原则上要改建为反贪污、贿赂侦查(工作)局,实现举报—初查—侦查一体化。”
根据会议精神,1990 年 3 月,县检察院经济检察科改设为贪污贿赂侦查局,增设政工科 。贪污贿赂侦查局的建立,明确了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的职责,利于集中统一指挥,增强对贪污、贿赂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是年,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犯罪案件 31 件 33 人,其中贪污案 22 件 22 人,受贿 8 件 8 人。贪污受贿金额在万元以上案件11 件11 人,乡镇、局级要案2 件2 人。1991 至1993 年,立案查处党政机关和经济管理部门的贪污贿赂等经济案件 48 件 60 人,其中贪污案 32 件 23 人,受贿案 10 件 10 人。犯罪金额在万元以上贪污贿赂案 12 件 16人,贪污贿赂在 5 万元以上特大案 4 件。1994 年,县检察院把反贪污贿赂斗争作为检察工作的重点,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 33 件 47 人,其中贪污贿赂在万元以上案件 17 件 26 人,5 万元以上大案 3 件 3 人,10 万元以上大案 2 件2 人,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经济损失 714.74 万元。
1995 年,县检察院重点立案侦查发生在党政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和经济管理部门中的贪污贿赂案件。当年侦查“三机关一部门”贪污贿赂 7件 9 人,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经济损失 434.96 万元。
1996 年1 月,县检察院迁至江东潜龙路5 号办公。5 月,贪污贿赂侦查局更名为反贪污贿赂局,把查办大案、要案和有影响的窝案串案作为工作重点,加大斗争力度,集中力量突破,共侦查“三机关一部门”犯罪案件 14 件,占全年立案侦查总数的 26.4%,涉及党政干部 16 人,其中科级以上领导干部 10 人。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经济损失 10283.23 万元。
1997 年 1 月,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实施,案件管辖范围发生变更,检察院驻外各检察室撤销。县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侦查工作采取“先找证据后找人,先立案后传唤、拘传,先办手续后行动”方法,把注意力放在获取证据上,把初查取证标准定位在能足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上,立案侦查案件多数在 12 小时内突破。是年,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 20 件,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经济损失 1140 万元。
1998 年至 2002 年,县检察院反贪部门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反腐斗争的总体部署和工作要求,把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摆在突出位置,特别是查办发生在国家机关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犯罪金额大、社会危害大、影响大的重大案件。并针对新形势下职务犯罪的特点和规律,转变侦查思路,规范执法办案行为,提高依法办案能力,不断加大查处和预防职务犯罪的力度。五年共立案查办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 81 件,其中 10 万元至 100 万元 28 件,100 万元以上 5 件,查办科局(处)级干部犯罪案件 21 件 21 人。同时,立案查办了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渎职侵权职务犯罪案件 11 件。共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直接经济损失 2300 万余元。
职务犯罪一直是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和焦点。随着社会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职务犯罪在某一特定时期往往会呈现出带有某种规律性的特点,鄞县人民检察院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同时,探索职务犯罪的特点和规律,提出遏制和减少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履行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贯彻落实中央提出的反腐败标本兼治的要求。
(一)运用多种形式,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1.以案释法,教育干部群众
抓住有一定教育意义的案件,以案释法,教育广大干部群众,是一项常规性的防范教育工作。1979 至 1980 年,县检察院恢复重建之初,多通过以案释法或出庭支持公诉、发表公诉词方式教育干部群众。1981 年,通过案件向干部群众宣讲法制 3 次,受教 4500 余人。1982 年,县检察院在办理原鄞江镇某联防队员非法拘禁、致人伤害案中,及时向县委呈交“联防队非法拘禁、致人伤害”调查报告。县委副书记赵长余在全县三级干部会议和县级机关党员干部会议上,专门以此为典型案例,提出要吸取教训,引以为戒,加强教育,落实整改。鄞江区委专门召开全区各公社大队治保主任、联防队员参加的大会,反复强调杜绝刑讯逼供,严格依法办事,教育党员干部遵纪守法。1985 年,县检察院针对县农行系统职务犯罪实际,在提出预防犯罪的检察建议基础上,先后两次配合法院集中宣判 8 件经济犯罪案件,以案释法,使机关 2600 余人受到教育。 同时,配合县级机关整党工作,举办经济犯罪罪证展览,教育干部,震慑犯罪。1988 年,根据中央关于坚决惩治腐败,加强廉政建设的一系列方针、指示,结合鄞县实际,县检察院及时调整工作部署,在抓紧“两打”的总前提下,把反贪污、贿赂斗争作为全院第一任务。7 月下旬,在打击经济犯罪活动中,邀请县部分骨干企业厂长、经理召开座谈会,通过法制宣讲,相互沟通交流,不仅使厂长、经理们对如何合法经营、边查边改、进一步健全规章制度,以打击经济犯罪来推进、完善企业的生产管理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同时,也使检察干部认识到发展商品经济中出现的新矛盾、新问题,努力把打击犯罪、保护企业、服务经济、促进发展紧密结合起来。
1988 年 8 月,按照中发〔1988〕5 号《关于党和国家机关必须保持廉洁的通知》规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要求,在县委、县人大、县政府的重视支持下,县检察院建立经济罪案举报中心,实施法律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依靠人民群众惩治腐败,揭露和打击贪污、贿赂犯罪。12 月 10 日,召开“打击严重经济犯罪情况通报会”,向县级机关及部分区、乡干部 1000 余人通报开展举报工作以来的案件受理情况,使广大干部群众看到党和政府清除腐败、廉洁公务的决心,激发广大干部群众同犯罪作斗争的积极性,特别是使党政干部预防职务犯罪受到一次深刻的思想教育。
1996 年8 月,县检察院会同县法院举行“打击经济犯罪公开处理大会”,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传媒,开展声势浩大的宽严相济、兑现政策、震慑犯罪的典型案例教育。
2.深入基层,进行法制宣传
日常检察宣传与预防宣传紧密结合是反腐败标本兼治的需要,也是检察机关职责所在。县检察院在开展法制宣传时,除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外,还通过上法制课、开座谈会、建立检察网站等方式,不定期地主动送法上门,或提供法律咨询。1989 年 8 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犯罪分子必须在限期内自首坦白的通告》发布后,县检察院抓住这个契机,大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先后印发大字《通告》和与人民法院合署印发《坚决贯彻执行〈通告〉的通知》2200 份,发至全县各区、镇(乡)、村张贴;及时编写投案自首、坦白交代的典型案例,发至各单位广泛宣传;组织院内科以上干部 80 余人(次)分批下区、乡宣传;院领导到重点系统、重点单位宣讲《通告》。9 月 11 日,配合县委、县政府组织召开万人大会,落实《通告》精神,及时兑现相关政策,充分发挥政策法律的威力,进一步敦促犯罪分子投案自首。至 10 月 31 日期满止,全县 33 名经济犯罪人员向检察院投案自首,其中科局级以上干部 1 人,中共党员 11 人,厂长、经理 19 人。投案自首人员交代犯罪金额近 30 万元。53 人到检察院交代一般经济违法问题。
1991 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中发〔1991〕7 号《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文件下发后,县检察院认真贯彻落实,深入县金融、供销、乡镇企业局、劳动局以及全县重点区、乡(镇)开展法律咨询,宣讲《决定》;并结合禁赌、反盗窃等专项斗争和重特大案件的查处,以案释法,以法论案,开展法制宣传。1994 年 5 月,检察院以全县发生 9 起致 10 人伤亡的山宕事故为案例,汇集近年中鄞县及其他县、市区在山宕开采中所发生的 20 余起重大伤亡事故,精心绘制了 20 余块“宕山安全生产宣传图版”,到云龙、鄞江等山宕比较集中的乡镇进行巡回展览。同时,组织召集全县 120 多名山宕和企业负责人上法制教育课,督促有关单位在山宕开采中认真执行《浙江省乡镇露天矿场安全生产规定实施细则》,严格管理山宕和爆炸物品,防患于未然,取得了良好的法制宣传效果。1999 年结合实际,开展以行业预防、个案预防为重点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对案件多发领域、“热点”部门,通过以案释法、送法上门等多种形式开展预防宣传,进行事前教育防范。先后向有关单及行业系统提出检察建议书 13 份,口头建议 29 条。上法制教育课 4 场次。
2001 年,县检察院成立以检察长为组长、各业务科室负责人参加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法律宣讲小组,有机划地深入案件多发行业和单位进行法律咨询、法制宣传等工作。反贪局、刑二科、法纪科等科室结合自身检察业务和典型案例,通过个案预防、重点预防、系统预防等方式,帮助发案单位分析犯罪原因,提出建议,建章立制,堵塞漏洞,并加以有效的监督。2000 至 2003 年,共为有关重点行业和系统部门及单位上法制课37 次,受教人员达5800 余人次,召开犯罪预防网络成员单位联席会议 38 次、座谈会 43 次、大型研讨会 5 次、法制课23 次。
3.创办内部刊物,交流信息动态
1999 年县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小组成立后,创办了内部交流刊物《预防职务犯罪专刊》,定期寄送网络成员单位,及时传达上级关于预防工作的指示精神,交流预防信息和动态,介绍各单位开展预防工作的成功做法和经验,对典型案例进行深入剖析,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同时,介绍推广先进经验,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做得比较好的单位如中国银行鄞县支行,及时帮助他们总结在内部管理、制度建设和监督防范方面的先进经验,并在同类行业中予以大力介绍和推广,受到普遍欢迎,取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又如鄞县国税局邱隘分局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认真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该局成立以来没有发生一起违法犯罪现象,促进了工作的全面上进。鄞县检察院在深入了解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帮助总结经验加以推广宣传,联络《检察日报》的记者采访报道。
(二)结合办案,提出检察建议
县检察院在办案中十分重视查找发案单位管理及制度中存在的漏洞,有针对性地提出检察建议,帮助发案单位落实补救措施,寓服务于办案之中。1983至 1984 年,针对一些企事业单位内部管理不严,制度混乱,有章不循,致使犯罪分子有机可乘的实际,先后向有关单位共提出检察建议 60 余份。如在办理原鄞县梅园公社皮鞋厂某供销员贪污一案中,从行政、供销、生产、财务等方面帮助企业堵漏防范,制订 20 余条规章制度。1988 年 7 月,在对原鄞江电磁线厂货款被骗案的调查过程中,帮助发案单位追回被骗货款 58 万元,不仅对企业单位生产经营是个有力的支持,更重要的是针对在办案中发现的管理制度上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检察建议,帮助落实整改措施,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1990 年,鄞县连续发生采石放炮造成重大责任事故,检察院干警深入一线,周密调查,查明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有关企业领导不重视安全生产,盲目开采,又缺乏必要的安全生产设备,强令工人冒险作业,违章操作。针对这些严重问题,办案人员即向有关单位发出检察建议书,促其停止、整顿,加强安全生产教育,添置必要的安全生产设备,落实有关安全生产措施,严禁强迫命令冒险作业和违章操作。并且专题写了《记住血的教训》情况反映,引起县人大、县政府领导及主管部门的重视,采取有力措施,对全县采石场逐个进行检查、整顿,对全县采石场负责人进行培训、考核。从而使 1991 年采石放炮造成的重大责任事故比前一年下降 56%。
1991 年,县检察院联系检察实际,制订了干警在办案中“三查三看”工作措施,即查犯罪原因,看走上犯罪道路的根源;查犯罪手段,看受害单位在防范管理上的漏洞;查案件有关人与事,做好与案件有关人员的教育挽救工作。针对发案单位在安全防范、财务管理等方面存在的漏洞,帮助发案单位分析原因,提出口头和书面检查建议,采取“亡羊补牢”措施。1991 年到 1993 年,先后提出口头和书面检查建议 150 余份次,帮助 50 余家单位建立和健全规章制度。
在坚持查办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案件的同时,积极为经济建设服务,切实做好犯罪预防工作。做到查处案件与服务经济有机结合,办结案件与预防犯罪有机结合,加强对犯罪特点和规律的分析,加强对典型案件的解剖,有针对性地提出预防犯罪建议。检察院先后对期货、金融系统和税制改革中存在的贪污贿赂等问题作了专题调查,提出有关防范对策及其建议,报告县委、人大等领导机关。对案件多发部位,经常保持联系。1993 年至 1998 年的五年中,通过办案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经济损失 12850 万元。
2001 年下半年,在查处教育系统一起贪污案件时,发现教育系统中存在乱收费、乱花费、财务管理制度混乱等现象,遂向县教育局和有关单位发出检察建议,受到他们高度重视。县教育局为此专门召开会议,统一思想,并以县直属学校、镇(乡)教辅室为单位在系统内进行自纠自查,对群众反映有问题的学校进行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查处,对个别问题严重的单位还给予了通报批评。类似检察建议,全年共发出 6 份,均受到相关单位的重视和落实,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三)完善机制,构建预防网络
1990 年 3 月,经济检察科改为贪污贿赂侦查局,反贪污贿赂职能强化。为充分发挥检察主观能动性,县检察院专门设置犯罪预防室,专职开展职务犯罪综合预防工作,并将查处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作为重中之重,加大打击力度,搞好特殊预防工作。是年,受理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线索 95 件,依法立案侦查 27 件 29 人,其中大要案 11 件 13 人。
1996 年 5 月,县检察院建立检察联络制度。在县级机关各口设立检察联络组,在全县各局级单位设立检察联络员,与县农业银行、县商业总公司、雅戈尔集团等 10 余家重点骨干企事业单位签订“文明共建”协议,定期和不定期地深入机关、基层,进行信息交流,促进机关干部和企事业单位领导遵纪守法,勤政廉职。随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机制、着力构建横向协调机制和综合运作机制,使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走向规范化、制度化、社会化。1997 年在查办五乡工商所某员工受贿案和邱隘用电管理所某员工受贿案中,结合行业特点和受贿案件的具体情况,反贪局领导先后在行业中层以上干部会上以上法制课的形式,客观分析他们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原因,同时有针对性地讲解有关法律知识,使参加听课的干部职工受益匪浅,增强对犯罪的预防意识和守法意识。1998 年,制订出台《鄞县人民检察院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施方案》,并在查办县环保系统受贿串案后,与该局联合成立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共同制订《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施细则》。
1999 年 3 月 18 日,成立以检察长为组长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在内部形成以控告申诉检察科为职务犯罪预防职能部门,反贪、刑检等其他业务科室齐抓共管的机制,并出台《预防职务犯罪三年(1999—2001)规划》。9月,召开检察、国税、金融系统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座谈会。县检察院邀请国税、金融各单位负责人参加座谈,共同研讨分析在国税、金融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预防国税、金融职务犯罪的措施,以及加强检察与国税、金融系统的沟通与合作,并就建立联合开展预防职务犯罪联席会议和联络员制度达成一致与共识。在建立内部工作机制与横向协调联络机制的同时,县检察院主动争取县委的统一领导,将检察机关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纳入县委的整体部署之中。10 月,建立由县委副书记朱禹宝任组长、检察长郑德兵任副组长的“鄞县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协调全县各乡镇、各部门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各部门各司其职、检察机关组织协调的职务犯罪社会化大预防格局。然后分析研究,确定重点,系统性地扩大预防网络。
2001 年,县检察院将县金融系统作为预防职务犯罪重点行业,加强同银行、保险等部门联系,先后与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工商银行及保险公司等 11 家鄞县的金融企业签订《共同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实施意见》,并在相互商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工作计划和任务,确定专职联络员,定期和不定期地走访基层银行,巡回宣传法制。同时还与工商、税务、医药等部门和行业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加强信息沟通和情况通报,共同研究落实预防措施,使职务犯罪预防网络进一步延伸。
2002 年,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突出情况,果断查处4 起村干部职务犯罪案件,并向相关村、镇发出“加强村级财务管理刻不容缓”的检察建议书,使职务犯罪预防网络向乡镇农村扩展。为进一步加强对各部门职务犯罪工作的指导,县检察院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制订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意见,积极探索专项预防和系统预防、部门预防和社会预防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同时不定期的走访已签订协议的金融、财税等 16 家单位,听取他们对预防工作的意见和具体做法,总结交流预防职务犯罪的成功经验,共同分析倾向性、苗头性问题,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努力把犯罪现象消灭在萌芽状态。同时,加强与纪检监察、政法、信访等部门的联系,交流信息,进行工作的沟通和协调,为组建全区性的预防网络作准备。
(四)加强调研,探索预防新路子
1985 年初,检察长朱琦带领有关人员到机关主要部门、7 个区、67 家企事业单位调查、研究在改革开放、搞活经济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整理撰写了《农行和二轻系统经济犯罪活动突出》的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列出三大特点,即经济犯罪案件多且大案占一定比例;利用职务之便内外勾结,相互利用,以支持企业为名,从中收受贿赂获得好处;设置圈套、签订假合同、骗取巨额货款。分析经济案件增多的主要原因是:有些政策法律不完备,界限不清,在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经济活动中出现不少前所未有的新情况、新问题,难以从政策法律上把握好;一些基层企业领导对改革开放的目的不甚明确,更有一些人打着“改革”“搞活”的幌子,疯狂进行敛财活动,趁机捞一把;政治思想工作薄弱,缺少对党员干部遵纪守法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教育,致使“一切向钱看”。调研报告不仅为县委和上级检察机关指导“经打”斗争提供了材料、当好了参谋,而且为检察院有效打击和预防经济犯罪,发挥了重要作用。据统计,1985 至 1986 年提交经济案件调查报告 6 篇。
1987 年,原浙东丝绸绣服厂到广东、汕头采购进口乔其纱,被广东潮阳县(今潮阳市)无业人员周× ×、周木×骗去货款 70 万元。案件侦破后,为预防类似案件的发生,检察院先后三次组织人员到县粮食、供销等系统及邱隘、姜山等区 20 多个乡镇开展调查,特别是对企业在经济交往中被骗和被拖欠货款的问题进行专题调查,先后写出《当前经打斗争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从三起巨款被骗应吸取的教训》等调查报告,上报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和县政府领导,受到县委、县府领导和上级检察院的好评,并以《信息》转载全县各乡镇。
1990 至 1991 年,县检察院邀请部分乡镇企业领导座谈,探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检察工作服从、服务于经济建设的新路子,拟定查办乡镇企业经济案件的三条原则:乡镇企业在经济交往中,符合政策允许范围的经营业务费开支,不予查办;符合政策或企业规定的,给企业管理人员合法的报酬,不论数额大小,不予查办;趁改革搞活经济之机,借乡镇企业名义中饱私囊,严重破坏乡镇企业或使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群众反映强烈的,坚决予以查办。划清四个界限:划清由于当时政策不明,而企业为搞活经济、发展生产做了一些错事与现行政策、法律已有明确规定而明知故犯的界限;划清为发展企业生产、搞活经济推销产品而提取一定比例的费用或酬金与贪污、贿赂而中饱私囊的界限;划清因工作失误造成企业经济损失与违法犯罪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界限;划清经济交往中礼节性收受一点礼品与严重以权谋私,索贿、受贿的界限。在调查研究基础上,县检察院先后撰写《我院处理乡镇企业经济犯罪的四种做法》《我院提出为经济建设服务七方面措施》《我院在办案中必须做到三查三看和注意四个不忘》《当前贪污贿赂犯罪年龄偏低的成因及对策》《从一起贪污案引出的几点思考》《记住血的教训——采石场重大责任事故分析》等 11 篇调研文章,受到县委领导充分肯定,有的被领导批示转发全县,有的在骨干企业厂长、书记、供销员会议上介绍,受到与会同志的赞扬好评。
1994 年,县检察院加强对以股份合作和私营经济为侵占对象的犯罪活动的调查研究,撰写《试论对股份合作、私营企业中经济犯罪的依法打击》专题调研论文。论文在提出充分认识打击股份合作、私营企业中经济犯罪的迫切性,加强对侵犯股份合作、私营企业中经济犯罪打击的可行性及法律依据论点基础上,提出打击股份合作、私营企业中经济犯罪的五点看法:准确区分股份合作企业性质,有利于打击犯罪;按侵犯的股份经济比例认定行为人性质;在具体执法过程中必须注意灵活性和严肃性的统一;建议全国人大尽快制订包括股份合作、私营企业在内的刑事立法;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股份合作企业和私营企业的管理和引导。此论文被评为 1994 年度宁波市检察系统“全市优秀专题调研奖”。同年,贪污贿赂侦查局结合反贪污贿赂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及时撰写《当前反贪中遇到的几个适用法律难的新情况》《当前利用增值税发票进行非法牟利的主要手段及对策初探》等调研文章。1995 年,办公室调研人员根据贿赂犯罪现象突出,借鉴市场经济和廉政建设方面的研究成果,提出逐步根治这一腐败现象的办法和对策,撰写《论政府官员贿赂与控制》的调研论文,论文在全省反贪污贿赂犯罪研讨会上进行了交流。
1997 年,针对县金融系统经济犯罪占经济罪案立案总数的 21.3%,涉案金额高达 1.5 亿多元的新闻动态,撰写《金融权力为何蜕变》的调研文章,指出发生金融系统经济犯罪的原因是金融无序竞争严重,给经济犯罪以可乘之机;一些金融部门存在重效益、轻管理,重经营、轻监督的现象,规章制度形同虚设,给经济犯罪提供了便利条件;金融系统内部思想政治工作薄弱,队伍建设软化。为有效阻止金融系统经济犯罪的高发态势,检察人员提出四条建议:一是整顿金融秩序,铲除滋生经济犯罪的土壤。二是建立行长责任制,实行行政监督;建立重大事项公开制,实行民主监督;建立审计制,实行财务监督;建立评议制,实行内部职工监督;建立重大违纪违法“曝光”制,实行社会舆论监督。三是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和队伍建设,过好信仰关、权力关、人情关、色情关、金钱关。四是搞好犯罪预防工作,严厉打击金融系统经济犯罪活动。该调研材料以情况简报形式发送到县人民银行,引起金融系统领导高度重视。在进行大量调研工作的基础上,2000 年,鄞县检察院推行了“五个一”预防法,即责成犯罪嫌疑人写一份悔过书,以教育自身,警示他人;与发案单位召开一次座谈会,共同分析发案原因;提出一份检察建议书,堵塞管理上的漏洞;上好一堂法制宣传课,扩大教育效果;适时对发案单位进行一次回访,督促检察建议的落实。
预防和遏制职务犯罪是全党全社会的一项长期共同任务,是一项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对此,检察机关负有重要职责,只有按照中央关于反腐败要标本兼治的精神要求和本地区实际结合起来,一边实践,一边总结,逐步摸索,才能积累起一些有效的做法和经验。
1.构筑立体防线——立足部门,推动建立社会预防大网络
县检察院在成立以检察长为组长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后,定期召开会议,分析研讨预防工作形势、计划及部署,确定重点,布置落实具体任务,控申科作为预防专职部门,统一组织、协调其他科室共同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为明确各自职责,县检察院还把预防工作作为各科室办案责任制的一项重要内容列入年终岗位目标考核,从制度上保证人员、任务、责任三落实。在此基础上,成立由院领导和各科业务骨干组成的以预防职务犯罪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宣讲小组,具体负责对外进行法制宣传,从而编织起一张坚韧有力的检察机关部门预防网络。然后争取县委统一领导,建立社会大预防网络,在建立内部网络的同时,将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纳入县委整体部署之中,便于横向协调,综合运行。截至 2002 年,鄞县检察院先后同金融、税务、城建、环保等20 多个重点行业和单位签订了联合预防协议,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和预防工作联络员制度,并有计划地将预防触角逐步伸向乡镇等其他领域。这样,逐渐在全县建立起一张社会大预防网络,有效地推动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全面开展。
2.开展全程预防——事前教育防范,事中监督防范,事后总结防范
深入调查研究,积极开展事前教育防范。为保证预防工作有计划、有目的、有步骤,经深入调研,县检察院相继制定《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施意见》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三年规划(1999 年至 2001 年)》,从整体、长远、程序和方法上实现预防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结合办案,针对某一领域或某一时期职务犯罪的特点和规律,深入剖析犯罪方法、原因及心态,撰写调研文章,提出切实可行的预防对策和建议,给党委政府当好参谋。如《金融系统经济犯罪的原因及对策》、《科局级领导干部职务犯罪的成因及预防对策》等。灵活运用法制课、法律咨询、推广先进经验等多种方式,主动送法上门、以案释法,帮助案件易发单位构筑思想防线、制度防线,帮助国家公职人员提高法制意识,增强廉洁自律和遵纪守法的自觉性。1999 年至 2002 年,共给有关组织和人员上法制课 29 次,召开座谈会 16 次,提供法律咨询 270 余人次,其中网上咨询 40 余人次,受教育达 4000 余人次,收到良好效果。
结合初查手段,及时开展事中监督防范。如果说结合办案,提出检察建议是一种“堵漏”措施、避免更大“决口”,那么检察院在初查办案中及时发现职务犯罪的苗头和倾向,并即时采取措施,就是事中监督防范,是“防漏”和挽救,是更直接、有效地预防和遏制职务犯罪。2000 年 7 月,县检察院在初查中发现,农行系统个别干部赌博现象十分严重,且有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的倾向和痕迹,就及时与农行取得联系,组织该行 300 多名干部职工上法制课,用精心准备的材料和案例对他们进行宣传教育,指出存在的不良倾向和现象,深刻分析原因及危害性,并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议,促使一些有犯罪危险倾向的干部及时回头,改正错误,有效防止了犯罪的发生。同年 8 月,县检察院在初查中发现保险公司个别员工有利用管理漏洞占用少量保险款的情况,就准备了一套法制宣传材料,利用活生生的几个案例进行法制教育,使他们充分认识问题的严重性,悬崖勒马,从而遏制了犯罪的发生和蔓延。
坚持查漏补缺,有效开展事后总结防范。实行“一案一总结”制度,坚持在案件查结后,对案发单位暴露出来的问题及时予以总结,同时选择影响大、有典型教育意义的个案进行重点预防,帮助发案单位分析犯罪原因,指出在体制、机制、制度及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堵漏建制,引导日常工作走上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道路,促进依法行政或生产经营。1999 年 7 月,县检察院在查处宁波华粮工贸集团公司植物油分公司部分人员贪污、挪用公款串案过程中,发现公司内部财务管理极度混乱,产品进出库失控惊人,合同管理有名无实,领导监督疲软乏力,导致公司由兴盛走向衰落,累计亏损达 1300 万元,濒临倒闭。案件查结后,检察人员多次到该公司现场走访,调查了解详细情况,专题撰写《制度形同虚设,管理极度混乱,犯罪触目惊心》一文,深刻分析了腐败产生的主客观原因,并就国企改革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向企业及有关主管部门提出来三条针对性的对策,引起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最高人民检察院以《浙江宁波市检察院反映部分国有企业内部管理混乱引发犯罪应引起重视》为题转发该文。同时,针对发现的薄弱环节,检察院帮助公司建章立制,认真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加上技改投入等措施,公司开始重新走上良性发展轨道。当年底,已彻底扭亏为盈,创利 450 万元,取得前所未有的好成绩。
进入 20 世纪 90 年代后,县检察院在继续加大犯罪打击力度、始终保持高压态势的同时,紧紧立足检察职能,着力在全县构筑职务犯罪立体预防网络,结合办案大力开展事前、事中、事后全程预防,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以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案件为例,1996 年和 1997 年鄞县人民检察院共立案侦查 73 件,1998 年为 18 件,1999 年、2000 年及 2001 年则分别为 16 件、17件和 14 件,发案数呈下降趋势,而在 1999 年至 2001 年鄞县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 47 件案件中,有 30 件全部是在 1999 年以前作的案,占 64%,职务犯罪高发势头得到明显遏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