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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构的恢复与发展

区检察院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定了工作重点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的方针,并作出改革开放的伟大决策。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形势的快速发展,鄞州检察院以史为鉴,奋发图强,锐意进取,在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国家法律正确实施过程中,发挥重大而无可替代的作用。

一、检察机构的恢复与重建

新中国成立后,检察机关单独设立。1951 年 12 月,鄞县检察署筹建,1953年 3 月正式成立。1955 年 12 月 15 日,鄞县人民检察署改为鄞县人民检察院。1958 年9 月至1961 年12 月,鄞县人民检察院并入宁波市人民检察院。1962 年3月,恢复鄞县人民检察院。1966 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县检察机关被“砸烂”,停止一切检察业务活动。1968 年 7 月,公检法实行军管,检察院合并在公安局内,称“鄞县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委员会”,后改称“鄞县人保组”。

1978 年 3 月 5 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修改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重新规定国家要设置人民检察机关。1978 年 5 月 24 日,中共中央以中发〔1978〕21 号文件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在建立,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应慎选干部,检察长必须是专职;在没有召开地方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检察长之前,先以代理检察长名义执行任务。《通知》指出:“新宪法规定重新设置人民检察院,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相互配合又相互制约,同各种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这对于保护人民、打击敌人,保证宪法和法律、法令的实施,实现新时期的总任务是十分重要的”。 11 月,中共鄞县县委决定重建鄞县人民检察院,选调五名干部在县法院内开展筹建工作。12 月 10 日,启用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发的“鄞县人民检察院”铜质圆形新印,旧章同时作废。

1979 年 1 月 1 日,鄞县人民检察院在宁波市江东彩虹桥巷 56 号(今舟孟北路)正式挂牌,对外办公,内设办公室,未设业务科,人员由筹建时的 5 名增加至 11 名。1981 年 11 月,县委组织部发文县组干〔1981〕7 号《关于杨信惠等同志任职的通知》 ,批准鄞县人民检察院增设刑事检察科、经济检察科、法纪检察科,人员增加至 24 人。1983 年 3 月,增设监所检察科,人员增至 34 人。1987 年 1 月,增设控告申诉检察科,人员增至 56 人。是年 8 月,成立经济罪案举报中心(由控告申诉检察科兼管)。12 月,鄞县人民检察院和鄞县财政税务局联合建立鄞县人民检察院税务检察室。1989 年 3 月,增设民事行政检察科,但根据省检察院统一部署,至 1992 年 3 月民事行政检察科才正式开展工作,启用印章。

1989 年 10 月 9 日,鄞县检察院迁至江东潜龙路 6 号(今舟孟北路潜龙巷)办公。11 月,增设刑事技术检察科。1990 年 2 月,设立鄞县人民检察院驻农业银行鄞县支行检察室。3 月,院经济检察科更名为贪污贿赂侦查局,增设政工科。1991 年 8 月,设立鄞县人民检察院驻鄞县乡镇企业局检察室。9 月,设立鄞县人民检察院驻鄞县信用合作联社检察室。1992 年 2 月,刑事技术检察科更名为鄞县人民检察院技术科。是年 12 月,设立鄞县人民检察院驻金融系统检察室。1994 年 4 月,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1993〕102 号《关于整顿各类检察室的通知》精神,撤销鄞县人民检察院驻鄞县乡镇企业局检察室。11 月,设立鄞县人民检察院驻鄞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检察室。12 月,经济罪案举报中心更名为鄞县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并由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科兼管。1995 年 5 月,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进一步做好整顿各类检察室工作的意见,鄞县人民检察院发文鄞检政〔1995〕22 号《关于撤销部分检察室的通知》,除驻鄞县财政局税务检察室外,其它检察室一律撤销。是年 11 月,设立检察院驻鄞县地方税务检察室。

1996 年1 月,鄞县检察院迁至江东潜龙路5 号办公。5 月,院原贪污贿赂侦查局更名为反贪污贿赂局。1997 年 1 月,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实施,案件管辖范围发生变更,检察院驻外各检察室撤销。1997 年 6 月,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党政机构改革的方案》和《关于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中发〔1993〕7 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机构改革的意见》和《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机构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1996 〕16 号)精神,印发了《关于浙江省市(地)、县(市、区)人民法院机构改革的意见》和《关于浙江省市(地)、县(市、区)人民检察院机构改革的意见》的通知(省委办〔1997〕45 号) ,要求根据宪法和有关法规定,按照精简、高效和方便诉讼的原则,结合本省实际,理顺关系,合理设置机构,加强审判业务部门,精简行政管理和后勤服务部门,提高人员素质和工作效率,通过机构改革,建立和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审判体制。1998 年 2 月,鄞县县委批准印发《鄞县人民检察院机构改革方案》(县委办〔1998〕11 号) ,原政工科更名为政治处,并增设监察室。根据职责,鄞县人民检察院内设办公室、政治处、监察室、刑事检察一科、刑事检察二科、反贪污贿赂局、法纪检察科、监所检察科、民事行政检察科、控告申诉检察科、检察技术科等 11 个职能部门,全院干警 78 人。

2002 年 2 月,鄞县撤县设区。4 月 19 日,根据浙江省人民检察院转发最高人民检察院高检发政字〔2002〕20 号《关于撤销鄞县人民检察院设立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复》及区委的统一部署,“鄞县人民检察院”改名为“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启用新印章。6 月,创设宁波市首家检察信息网站——鄞州检察院网站,并在国际互联网上开通。11 月 8 日,院刑事检察一科更名为“侦查监督检察科”,刑事检察二科更名为“公诉科”,法纪检察科更名为“渎职侵权检察科”,增设政策法律研究室。

二、恢复重建后各项工作的开展

1978 月 11 月,鄞县人民检察院重新建立,检察工作的重点转为平反和纠正冤假错案,查办各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和严厉打击各类严重刑事犯罪。1980 年 1 月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全面实施,县检察院检察工作进入“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新的历史时期。1983 至 1986 年,鄞县人民检察院积极参加全国范围内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斗争,在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等环节上认真履行法律所赋予的职责,稳、准、狠地打击各类刑事犯罪。

20 世纪 90 年代,随着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不断完善,检察改革在各个领域逐步展开。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继实施,对检察业务产生了重大而深远的影响,一是进一步完善了刑事立案、监督程序,保障了开展刑事立案监督的权威性;二是检察机关直接受理案件范围发生重大变化,贪污贿赂犯罪、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区域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报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三是庭审方式由纠问式向控辩式转变,公诉内容及方式发生重大变化。公诉人在庭审中负有控诉、讯问、举证、质证等职责,法官中立裁判。庭审方式的转变,对公诉人的业务素质提出了更高要求;四是刑事诉讼法、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简化审等诉讼制度随之诞生,给便捷诉讼、提高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开辟了绿色通道。

刑事检察工作紧紧围绕“有法必依、执法必严、依法办案、加强监督、服务大局,全力维护社会经济稳定”中心任务,正确行使各项刑事检察权,与公安、法院密切配合,加强制约,依法打击各类刑事犯罪。1979 年至 2002 年,受理侦查部门提请批捕 10761 人(其中最高年份 2001 年受理批捕 1050 人),审查后依法批准逮捕 9950 人。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 8261 件 12174 人(其中最高年份 2002 年受理起诉 847 件 1223 人),审查后,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7304 件 10479 人。 为保证司法“公正、高效”目标的实现,检察院采取许多富有实效的做法和措施,其中“提前介入”“引导侦查”“二十四小时批捕制”(暴力、恶性、重大刑事案件二十四小时内办结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双十制”(重特大案件审查起诉不超过十天,所有审查起诉案件平均办结时间不超过十天)和“证据出示”等措施,有效地保障了刑事案件快捕快诉、“零错案”和无执法事故的业绩记录。

反贪污贿赂、反渎职侵权等查处职务犯罪工作不断向纵深推进。检察院建立初期,把保护农业合作社、农业税征收和粮食统购统销作为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主要工作。1982 年 3 月 8 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犯罪的决定》,县检察院全面开展严惩贪污、受贿等严重破坏经济的犯罪斗争。1988 年 8 月,县人民检察院成立经济罪案举报中心,受理人民群众举报。1989 年 8 月 15 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关于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犯罪分子必须在限期内自首坦白的通告》,县人民检察院以各种形式宣传“两高”通告,抓住时机立案侦查,及时兑现政策,震慑了一大批贪污、贿赂等犯罪分子。反贪污贿赂侦查局成立后,把打击经济领域犯罪作为检察工作的重点,加强领导,充入力量,查办了原县城乡建委某副主任贪污 959 万元特大贪污案、宁波保税区华粮实业有限公司某经理贪污受贿案等 7 件案子,为国家挽回直接经济损失 17549.64 万元。自 1979 年检察院恢复重建至 2002 年,共立案查处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犯罪案件 488 件,查处金额在 10 万元以上大案 103 件,100 万元以上特大案件 5 件,重大渎职、侵权案45 件。

民事行政检察始终站在“执法为民”、“维护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和“建设和谐社会”的高度,认真对待每件民事行政申诉案件。自 1992 年 3 月正式开展民事行政检察业务至 2002 年,共受理当事人不服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民事、行政申诉案 231 件,对符合立案条件的立案复查 131 件。复查中发现法院判决、裁定中存在程序违法或实体裁判决不当的,检察院依法运用提请抗诉,建议宁波市院提请抗诉、提出《检察建议》或《检察意见》等法律监督手段建议审判机关纠正裁判不当 95 件。 对审判机关裁判中的部分不当,申诉人、被申诉人双方又有“协商解决意向”或可能的案件,检察院密切配合法院,做好当事人工作,促使庭外和解,修复社会关系,减轻诉讼当事人之间的诉累,缓解司法压力,节约司法资源。

检察院自成立起,即把控告申诉检察当作与人民群众密切联系的窗口和了解社情民意及有关政策法律执行落实情况的纽带,直接受理与办理控告及举报线索,重点受理和办理来信来访。1982 年后,信访工作形成受理、登记、查办、答复、统计等系列制度,1984 年起,坚持每月 2 次下乡由正、副检察长和专职信访员轮流接待群众。1987 年 1 月成立控告申诉检察科至 2002 年,先后出台《鄞县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承诺制》《举报、控告、申诉听证制度暂行办法》和《控告、申诉首办责任制》《检察长接待、下访、联合接访制度》等制度和规定,始终坚持“文明接待、热情服务、公正执法”理念,依法、及时、负责地处理每一件人民群众举报、控告和申诉,为及时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畅通群众利益诉求表达渠道作出了极大努力,受到人民群众的广泛好评和高度肯定。

监所检察工作从 1956 年初步开展到 1983 年建立监所检察科(驻所检察室),逐步走上正规化、规范化、制度化轨道。通过监所执法检察、看守干警违纪检察、在押人犯检察和在押犯重新犯罪检察,强化了监所全面执法监督;通过对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羁押(超期)等易出现问题的环节以及监外执行罪犯管理和矫正工作的专项重点检察,切实维护被监管改造人员合法权益。

20 世纪 50 至 60 年代,检察院人数少,文化低,加之没有完善的培训机制,思想水平和业务素质相对较低。1978 年 11 月检察院恢复重建后,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检察人员学历教育的要求,鄞县检察院采取以老带新,边干边学,在实践中提高和院内外短期培训,诸如开办“电大”检察班和《法律(检察)专业证书》班等多项措施,并不时开展理论学习、专题教育、思想作风整顿,以此提高检察干部的文化水平、政治业务素质和法律知识素养,使检察队伍的文化结构、思想水平和业务素质不断优化。至2000 年底,全院50 岁以下干警大专以上学历达到 98.3%,其中本科学历占 52.5%,大专学历占 45.8%。 2001 年,检察院制定《2001—2005 年教育培训实施意见》《鄞县人民检察院基本素质考试工作意见》,要求 50 周岁以下未取得法律大专文凭的干警必须参加自学考试,40 周岁以下新任的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和 35 周岁以下主办、主诉检察官必须达到法律本科学历,并给予考前复习、毕业后奖励的“激励政策”。全年有 197 人(次)参加各类业务培训和自学考试,5 名干警参加县委组织的第九期中青年干部培训班,19 名干警参加法律本科班学习,72 名干警参加高检院统一组织的全国检察人员基本素质考试,以考促学,推动全院干警整体素质的提高。2002 年,5 名 50 周岁以下干警参加北京大学法学远程“专升本”学习,4名干警参加电大法律本科学历教育,22 名干警参加续职资格培训考试,2 名干警通过全国统一司法考试。

1995 年初,鄞县人民检察院率先在全省开展检察人事制度改革试点,所有在职中层干部被全部免去职务后实行竞争上岗。通过自荐公推,竞岗演说,党组评议,检察长聘任等程序确定中层干部,打破了中层干部职务职称委任制。对干警实行“双向选聘”,中层干部选聘中层副级和一般干警,一般干警选择中层干部,落聘者待岗培训,得不到重新上岗者自动离岗直至离开检察机关。1998 年3 月,推行主诉检察官负责制,制订《主诉检察官负责制试行办法》,除规定必须报批的几类案件和有关事项外,赋予主诉检察官对一般案件的决定权。主诉检察官的产生同样实行竞聘制,凡是具有检察官资格的在职人员,无论是检察员,还是助理检察员都可以参加竞聘,主诉检察官聘期为三年。同年 4 月26 日,竞岗选聘首批主诉检察官 5 名。1999 年 5 月,增设案件内部督查机构——监察室,配备专职督导员,对需要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的案件或事项,由监察室先行审查。2002 年 1 月,修改后的《检察官法》正式施行。在职检察官中未达法律本科学历者,45 岁以下通过后续学习获得法律本科以上学历,45岁以上参加全国检察官续职培训和统一考试。检察人员知识结构逐步向多元化复合型方向发展,微机、网络等信息技术在检察业务中得到广泛应用,众多电子信息、财经、司法会计、文检、痕检、法医等刑事技术专门人才为检察院全面担当执法监督重任提供了可靠保障。

队伍建设的不断改革进步和检察业务的不断创新发展,使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在市、省乃至全国检察系统中有了很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1985 至1989 年,连续 4 年被评为浙江省检察系统先进集体,荣记集体二等功 1 次。1999 年,被省人民检察院授予“文明检察院”称号,被县委命名为“文明机关”。2000 年,被最高人民检察院命名为“人民满意检察院”,被省人民检察院评为“五好检察院”。2001 年,被共青团浙江省委和省公、检、法、司联合授予“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称号。2002 年,被最高人民检察院授予“全国模范检察院”称号,被省人民检察院誉为“科技强检先进单位”。2003 年,被省人民检察院授予“规范化管理示范院”称号。在 2000 至 2002 年全国检察机关“文明接待室”评比中,被最高人民检察院授予“文明接待室”称号,期间两次被省人民检察院评为“文明接待室”。在当地,区(县)检察院亦是上级心目中的“放心单位”,人民群众中的“信得过部门”。1996 至 2002 年,连续 7 年获宁波市检察系统目标考核总分第一,多次被中共宁波市委、宁波市人民检察院和中共鄞州区委(鄞县县委)评为先进集体和文明单位。 l+qjuILpdr/6w6r+egMHmmlQP39LtnO2tFeK2gtsC5Sm4zu+e/6PAWjwjZ1K8bX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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