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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机构的恢复重建与审判战线的拨乱反正

区法院

“文化大革命”期间,在林彪、“四人帮”煽起的“砸烂公检法”口号的冲击下,人民法院一度瘫痪,宪法确定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和工作机制被束之高阁,造成大量冤假错案。粉碎“四人帮”后,司法工作得以恢复,审判机构开始逐步恢复重建,人民法院拨乱反正、复查纠正冤假错案的工作全面展开。

一、审判机构的恢复重建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1967 年 12 月起,鄞县人民法院实行军事管制。1968 年 4 月 18 日起,对外亦启用“中国人民解放军浙江省鄞县公安机关军事管制组法院专用章”。同年 7 月 30 日,鄞县革命委员会设人民保卫组替代人民法院、公安机关。

1972 年 11 月,鄞县人民法院恢复,定员 21 人,院内设刑庭、民庭、办公室、信访接待室;翌年,邱隘、姜山、鄞江、望春、大嵩等人民法庭亦相继恢复。但当时人民法院的各项审判制度仍未得到恢复。

“文化大革命”结束后,我国社会主义法制进入恢复和全面发展时期。鄞县人民法院的机构建设和各项审判制度开始逐步恢复,进入一个新时期。 1978 年 9 月,增设横溪法庭;1979 年 11 月,建立章水法庭;1981 年 6 月,建立经济审判庭,专门开展经济纠纷案件审判工作;1983 年 4 月,建立执行庭;1985 年,在莫枝镇设立钱湖人民法庭;1988年 3 月,法院机关设刑事审判第二庭和政工科;1990 年 4 月,撤销刑二庭,新建告诉申诉庭,信访接待室划归告诉申诉庭编制,又新建行政审判庭,开展行政审判工作。

至 1990 年底,鄞县人民法院共设有章水、鄞江、望春、姜山、横溪、大嵩、钱湖、邱隘 8 个人民法庭,法院机关设办公室、政工科、执行庭、告诉申诉庭、行政科、经济庭、民事庭、刑事审判庭 8 个庭科室,全院在编人员 103 名, 相当于新中国成立初期的 7 倍多、“文化大革命”结束时的 5 倍。司法活动更趋专业化。

二、各项审判执行工作的恢复发展

(一)刑事审判

1967 年,“文化大革命”进入高潮。从 1967 年底到 1973 年人民法院恢复前,军管会、人民保卫组行使审判职能,刑事诉讼中原司法权由司法机关统一行使,公安、检察院、法院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公开审判等基本原则被取消。根据当时的政治标准,现行反革命案件大幅增加。由于注重“路线斗争”,对其他刑事犯罪疏于打击,收案甚少。1972 年起有所好转。

1978 年,鄞县人民法院办结反革命案件 12 件,其他刑事案件 91件。1980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实施,根据刑诉法级别管辖规定,将判处无期徒刑、死刑以及反革命犯罪案件,由中级法院作为一审。1982 年,将贯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作为刑事审判的首要任务。1983 年 9月起,在贯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期间,一段时间该类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下放由县法院作为一审。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选择典型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经济犯罪及多发性犯罪案件,组织大规模公开审判、宣判。自 1982 年以后的 9 年间,共组织该类审判、宣判 71 次,旁听群众19.11 万余人次。

(二)民事审判

“文化大革命”期间,民事审判处于非正常状态,1973 年,鄞县人民法院恢复,但大部分民事纠纷依靠“群众专政”解决,法院收案范围狭窄,案件甚少。其时坚持意识形态领域里阶级斗争的观点亦渗透于民事审判之中。

“文化大革命”结束后,公民法律意识逐步提高。1979 年起,民事收案开始上升,是年收案 232 件,比上年增加一倍多。赔偿案件跃居民事收案第二位。1979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的程序和制定的规定》施行,民事审判有了较为可循的章程。1982年 10 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实施,鄞县人民法院贯彻执行民事诉讼法,并统一本院民事审判程序、法律文书规格。1987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实施,法律调整民事关系的范围更加广泛。鄞县法院民事审判中首次出现了“著作权”、因产品质量造成的损害赔偿、“名誉权”等纠纷。 离婚纠纷案件的绝对数始终居其他民事案件之首,占民事案件总数 40%以上,审结后,离婚的占 70%左右。

(三)经济审判

1981 年 4 月,鄞县司法局建立,鄞县人民法院以往审判与司法行政合一状况结束。审判工作的内容在原来刑事审判和民事审判的基础上,增加了经济纠纷审判和行政审判。

“文化大革命”期间,经济纠纷案件一度灭迹。1978 年以后,商品经济发展,经济纠纷日渐增多。1981 年 6 月,鄞县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建立,经济案件收案数量不断上升,由 1981 年的仅 3 件增加到 1988年的 417 件。经济审判庭被评为省法院系统先进集体。经济审判庭审判人员配备不断加强,1990 年经常在编的达 10 人。

(四)行政审判

1979 年起,我国制定的一些法律、法规中有专门条款规定当事人如不服行政机关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鄞县人民法院行政审判从 1988 年开始,当时治安行政案件暂由民事审判庭兼办,经济行政案件由经济审判庭兼办。1988 年 2 月 8 日,鄞县第一宗行政诉讼案件——蒋亚菊不服宁波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处罚申诉裁决案,在法院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1989 年 4 月,鄞县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建立。1990 年 10 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实施,行政审判全面开展。

(五)执行工作

鄞县人民法院成立后,未设专门的民事执行机构,基本上由审判员依靠当地组织协助执行,个别案件临时指定专人执行。1980 年起,民事案件不断增加,审、结矛盾开始突出。1983 年 4 月,鄞县人民法院执行庭建立。是年办结执行案件 52 件,一批久拖未执疑难案件得以解决。1985 年起,行政机关处罚决定、仲裁裁决等需要执行的,亦依法向法院移送。

1998—2001 年,贯彻落实《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深化审判改革,望春、姜山、邱隘、横溪四个人民法庭先后实行庭内审、执分离。 2001 年,为贯彻《浙江省法院执行工作改革方案》,加强对执行权的监督制约,提高案件质量,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鄞县人民法院成立执行局,下设裁决科、实施科两个部门,对执行权中的执行裁决权和执行实施权实行分离行使。

(六)对人民调解的指导

鄞县人民法院对基层调解组织的指导是民事审判的一个重要方面。“文化大革命”期间,该项工作中断。1978 年后重新加强对调解工作的指导。1981 年,县司法局建立后,调解工作归司法局管理,鄞县人民法院仍指导基层调解工作。鄞县人民法院会同有关部门,每年以区、乡(镇)为单位召开调解工作会议,办学习班,进行培训;法庭在办案中邀请当地调解干部参加;各乡镇建立调解日制度,法庭派人指导。基层调解组织发挥“第一道防线”作用,使大量民事纠纷解决在基层和萌芽状态。

三、审判战线的拨乱反正

从 1966 年“文化大革命”开始至 1978 年底,县法院共判决各类刑事案件 1304 件,其中现行反革命案件 224 件。

粉碎“四人帮”以后,中共中央多次指出,要为遭诬陷迫害被判刑的干部、群众和其他冤假错案平反、纠正。1978 年 9 月,全国司法会议召开,为贯彻会议精神,县法院抽调人员专门复查此类案件。 1978年 10 月,鄞县人民法院设复查办公室,复查“文化大革命”期间冤错案件。

1979 年,根据中央“全错全平,部分错部分平,不错不平,严明法纪,有错必纠”的要求,首先复查“文化大革命”中判处的案件。 至1979 年 12 月,县法院共复查“文化大革命”中被判决的全部政治案件和部分普通刑事案件 194 件,平反纠正 133 人,其中原有工作单位的12 人,已回单位工作的 10 人。已平反纠正的当事人中,原来无工作单位的社会青年 5 人,已经安排工作的 2 人。释放后生活困难、应酌情经济补助的 36 人,县法院已给予经济补助的 36 人,共计 7860 元(未统计大队等集体给予补助的金额)。已平反纠正的当事人中,恢复党籍的 2 人,住房有困难得到解决的 3 人,尚未解决住房的还有 2 人,因精神病或其他原因无法劳动的 3 人。

1980 年,按照中共中央批转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关于抓紧复查纠正冤、假、错案认真落实党的政策的请示报告》(中发〔1978〕78 号)和中共中央批转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关于善始善终地完成复查纠正冤假错案工作几个问题的请示报告》(中发〔1979〕96 号)文件精神,对1966 年至 1976 年判决的 152 件反革命案件和 754 件普通刑事案件,不管有无申诉,件件进行全面阅卷复查,对于有申诉的和需改判的都经过集体讨论定性。至 1980 年 6 月底,复查任务基本完成。152 件反革命案件中,属于错案的 120 件(132 人),改变案件性质的 5 件(5人),维持原判的 15 件(27 人),尚在复查的 12 件(13 人)。754 件刑事案件中,改判 39 件(40 人),其中无罪 20 人、减刑 20 人、维持原判673 件,尚在复查的 42 件。同时还对“文化大革命”前后有申诉的 118件刑事案件进行了审查,从中改判纠正 43 件。县法院不仅平反纠正冤假错案,还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善后工作,计已回单位工作的有13 人,给予经济补助的 44 人,共计 8860 元。恢复党籍的 2 人,住房有困难得到解决的 3 人。

1984 年起,对 1980 年后判处的刑事案件需要复查的,则作为法院经常性工作依法进行。1987 年,对“文化大革命”以来及以前判处的政治性案件复查工作基本结束,并经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验收合格。1988 年,复查办公室撤销,因申诉获其他方式提起的审判监督案件,按刑事诉讼法规定进入经常性工作,由刑事审判第二庭办理;民事、经济申诉案件,由原业务庭指定原承办人以外审判人员办理。1989 年后,县法院建立告诉申诉庭,凡刑事、民事、经济、行政申诉案件概归告诉申诉庭受理。 2+e8vRLkCaVHXorxu1T9Gy5oIwzkWK/g27A6tNY2QFN9aPrtMq351fYDLGQGNK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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