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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自20 世纪 80 年代改革开放以来,老百姓自建自住的民居建筑明显划分为两个阶段,之前是砖木结构的砖瓦房,我们称之为传统民居或旧民居;之后是砖混结构水泥楼房,以及部分框架结构低层水泥楼房,我们称之为新民居。水泥楼房在现代社会已经是一种寻常建筑,我们需要将不同的水泥楼房区别开来,以便切合本题所言的新民居概念。这种新民居首先是民居,也就是老百姓自己居住的房屋,这是就其房屋的居住性质而言。在城市里面,老百姓基本上只能居住开发商建造的具有社区性质的房屋,一幢水泥楼房里面居住不同住户,不同单元房屋归属不同住房产权人的房子,这不是我们讨论的新民居。新民居的产权人基本上属于一个户主,这个产权人拥有整栋水泥楼房的产权,一般不会分属其他人,而单位建造或开发商建造的房子,它是分别售卖给不同住户居住,产权分属不同的人,不是归一个住户所有,因此可以在产权方面加以区别。

由于在产权方面做出了界定,因此延伸出来的就是,新民居在建造之初,在主观意识方面就是用于自住,属于自建自住的房屋。开发商建造的水泥楼房,它是一种商品,不是为了自住,本身就是为了买卖,因此不是我们所讨论的新民居范畴。包括一些建造在农村,甚至也是农民自己策划建造,却是以小产权的方式销售,本身就是把这种房屋当作一种商品进行买卖,不是以自住为目的,因此也不是我们所讨论的新民居。

在房屋所在地方面,新民居基本上建在农村,一般不是建造在城市,当然由于城中村本身就是农村,只是在城市发展过程中,农村被城市所包围,并进而被吞并,因此农村也建在了城市,这是特例。城市郊区处于城市与农村之间,在地理环境上不是农村,但是在户籍上还是农村,也拥有农村的责任田地,因此可以确认属于这里所言的农村。当然,更大部分的新民居就建在真正的农村,在县城以下,这是我们讨论的重点,也是新民居的主体。

新民居属于水泥楼房建筑,有些虽然是新近建造,但是并非水泥楼房建筑,也不是我们讨论的范围。新民居必须是水泥楼房,即使只建造一层,但是也呈现楼房的发展态势,也可以纳入我们讨论的范围。国家在 1987 年制定的《民用建筑设计通则(试行)》中,对民用建筑高度与层数的设计,作了明确地规定:13 层为低层住宅;46 层为多层住宅;79 层为中高层住宅;80 层以上为高层住宅。这种水泥楼房,因为是出于自住的原因,因此楼层一般不会太高,大体在七层以内。

新民居之为新,当然是由于建造年代新,基本上属于 20 世纪 80 年代以后的建筑。虽然之前可以也有建造,但是极其稀少,属于凤毛麟角,并不引起社会和学者的特别关注,因此也不作为整体进行研究,只是在必要的时候,作为一种参考物使用。由此延伸,新民居的新,还在于之后形成了一种建设风潮,迅速在全国各地铺开,完全淹没了传统砖瓦建筑,或者说,砖瓦建筑民居迅速被农民抛弃,竞相选择水泥楼房民居,成为一个时代的标志,因此而“新”。这种新,就是任何一个普通人都可以感受到它与传统砖瓦建筑有所不同,虽然没有认真研究,也可能不会十分清楚地论述两者的差异,但是都有一种直觉的审美感受,那就是一种“新”。

正是因为新民居与传统民居的种种审美差异,才具有研究的价值,才可以确定进行审美研究,这是研究的基本指向。 MwzIB87S8v1sKwJm82vLV9S9ycDFZeyElRV1vDUBXE4PudDpitFhbhUMDkPR4dO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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