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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气候变暖业已成为全球性热点问题。研究表明,作为主要的温室气体,二氧化碳排放量的不断增加是导致气候变暖的重要原因。其实,在我看来,这应当是主要原因。控制二氧化碳对气候的影响无非有两个路径,一是减排,即尽可能减少排放,或把排放量控制在合理范围之内;二是处理,即把排出的二氧化碳转化掉,或把它们暂时或永久封存起来,留待将来化解。

碳封存是指将排放或分离出的二氧化碳收集并压缩后,封存在土地或海洋深处,使其与大气隔绝而阻断其对气候影响的技术。该新型技术能够有效减少工业生产和人工合成燃料二氧化碳排放的数量和影响。有专家认为,该技术是继提升能源效率之后,对控制气候变暖贡献最大的技术。

然而,作为一种新型技术,碳封存的实施却存在社会、经济以及法律方面的种种制约甚至障碍。比如,现行法包括环境法制度和规则,如何适用于因二氧化碳封存产生的各种新型法律关系?是否存在法律空白?二氧化碳封存后的风险及其可能的侵权责任由谁承担?怎样承担?如此等等问题,不能等到技术完全成熟并被大规模应用的时候才开始着手处理,如果在该技术被大规模实施之前得不到合理解决,影响的就绝不仅仅是该技术发展成熟及其应用前景了。

碳封存侵权责任制度是碳封存技术大规模应用需要关注的重要法律制度之一。因为,碳封存存在诱发地震、泄露污染核泄漏至害等潜在风险,如果设计不出合理的碳封存侵权法律制度,不仅会影响投资人、营运人的热情和信心,也会令封存地周边民众因担忧而产生抵触。况且,在应对气候变化的背景下推进碳封存技术,个人的权益很容易被淡化甚至被遮蔽,侵权责任也很容易被立法者忽视甚至有意免除。基于此,可以认为,本研究成果兼具了唤起立法者和研究者关注和提出设想建议的双重价值。

碳封存所要面对的法律问题众多,一项研究成果不可能解决因此带来的所有法律问题。本成果以碳封存侵权责任为主题,就碳封存可能产生侵权的情形、责任主体的确定、归责原则、责任构成要件、责任抗辩事由以及侵权救济的保障机制,分别作了创造性论述和前瞻性设计,特别是在侵权责任与侵权救济保障机制、责任归责原则的适用等方面,颇具见地。

本成果是在博士论文基础上,修改完善付梓的。作者是我指导的博士生,主要从事民法教学与研究。攻读博士阶段,开始研习环境法并产生浓厚兴趣。选题时,确立了民法与环境法的跨学科研究,做了大量的功课,尝试了若干选题,实实的体验了一场选择之苦、孕育之难。论文写作中,限于相关研究资料的欠缺,更是寝食不安、备受煎熬。呈现在大家面前的,尚难以说是一份成熟之作,但可以说是一份勤劳之作,无疑是一份抛砖之作。况且,调整碳捕获碳封存活动需要诸多法律部门协作,侵权责任仅是其中之一;加之,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刚刚进入新常态,正承受着减少二氧化碳排放的巨大压力和责任,若干重点和热点相关研究课题亟待我们去关注探讨。期待作者以此为新的起点,大胆假设,小心求证,奉献出更好更多的研究成果。

是为序。

李光禄
2015年8月2日于青岛 Dwl6CSeCgEKqqfYHQGcCap0OR7Y0S18peizhiGS1gtR12vYFRXkhjlD0O7Ikw8o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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