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产业管理的主体即设计产业管理的管理者,这是设计产业管理的重中之重。被管理者如设计企业、生产企业、设计中介机构以及设计师即使先于设计管理者存在,也未必就一定存在设计产业管理行为,或明确意义上的设计产业管理思维和实践肯定要晚于设计企业、设计师、设计产品的泛滥。因为设计产业是所有单个设计企业市场行为、贸易行为的总和,而设计产业管理显然就是一种对总和的集群式管理。
当设计管理历史起源于人类社会兴盛的起端时,那时肯定是由于物质生产交换行为已经成为风尚并引起人们足够的关注才慢慢产生了设计管理这个社会部类。等到设计管理需要做管理学上的分工又必须要经过一段漫长的历史进程。当设计管理行为进一步遇到难以解决的瓶颈、进一步需要细化之后,设计产业管理才会慢慢具象化为一种社会活动,当然是商业社会兴盛之后商业性社会活动的重要部类。而将设计产业管理上升到国家和民族的高度去考虑并逐渐以政策管理为支撑加以法理化、战略化则是近一百年之内的事。将职业化的设计产业管理作为一种社会行为和政府思想理念独立出来时,对设计产业管理主体全面化的考量才会慢慢进入人类的实践和学术视野并成为一个颇为重要的话题。
设计产业管理主体可以是个人,如设计产业机构的高层管理者、中层管理者、基层管理者,也可以是组织,如政府、政府派出机构、政府委托机构、设计行会、设计企业、生产企业、设计宣传组织、设计传播组织、设计项目组等。宏观性的政府管理侧重政策制定与业态布局;中观性的产业行会或设计行会的管理侧重政策的考量与落实以及区域性产业链系的构建与协调;设计企业和中介组织的管理侧重内部的企业化管理与市场竞争的具体实践性管理。
设计产业管理的名词真正诞生从表象上来说,首先必须要有职业管理者。如商纣王对乐舞的沉迷几乎已达荒淫之地 ,于是“使师涓作新淫声,北里之舞,靡靡之乐” ,以至于“大聚乐戏于沙丘,以酒为池,悬肉为林,使男女倮相逐其间,为长夜之饮。” 这是一个多么大的国家性产业,堪称后世阿房宫、京杭大运河、圆明园、承德避暑山庄等大型工程项目和设计产业的鼻祖,如此可见商纣王绝对是当时设计产业代表国家和中央政府的最高管理者,且对设计项目要求的高度绝非业余。
如今,设计产业管理的主体已成为一个庞大的体系,我们也可以称之为“主体维”,因为“管理学有基础的三维理论,其体系实际也就是对管理学三大核心问题的探讨:管理者、管理对象、管理手段。管理者又是管理学的重中之重,即谁管理,其可以是个人,亦可以是机构。” “没有机构(如工商企业),就不会有管理。” 在主体维中,毫无疑问,中央政府是一国设计产业最高级别的管理者,今天的国家主席、总统与总理在一般情况下已不能够也不可以仅代表个人来发号施令、行使特权。中央政府可以有灵魂人物,但大国战略的倡导与落实仍必须以中央政府的名义来进行,以灵魂人物的个人名义来发号施令与君主制无异。
在广阔而具象的社会生产活动中,设计产业管理系统独立出来的标志就是设计产业管理者成为设计产业管理的主体维。如果将设计产品、设计师的诞生作为设计产业管理的主体维,尽管在时间上会更加早一些,但削弱了设计产业管理作为社会部类大系统、大活动的整体观。另外,设计产品是物体,是明确的被管理者,所以不能被确立为设计产业管理者,设计师顶多只能指挥一个事务所或工作作坊,要让他们真真切切引导社会设计的流行趋势、产业命运,在今天这样一个社会化大生产环境中实在勉为其难。当然,我们要承认设计产品和设计师是设计市场最早的两大基本要素且设计师出售的设计创意依然是推动设计产业向前高速发展最根本的生产力,但设计师在创意之外真正所能做的事少而又少。
社会化大生产的出现促生了管理学的成熟,社会系统性的设计艺术高度、集中的实践推动了设计产业管理学的出现,所以,设计产业管理者独立为社会群落才真正推动了设计产业的发展。政府、行会、设计企业(可含生产企业)、设计中介组织是设计产业管理主要的四类管理者,政府具有的设计产业管理功能,我们可以称之为设计产业政策管理。设计产业政策管理是行政管理的一个细小分支,设计产业政策管理的主体是政府或政府的代表性机构;设计行会或设计产业行会主导的设计产业管理,我们可以称之为设计产业行业管理;以设计企业和设计中介组织为代表的设计市场中的直接竞争者对设计产业的管理,可以被统称为设计企业管理。毫无疑问,设计企业管理实际就是设计企业自身自为的内部管理和市场竞争管理,这里的设计企业涵盖了设计中介组织,毕竟设计企业远比设计中介组织对设计活动更在行、更忠诚。另外,绝大多数中介组织过去也被称为商贸企业,这证实了其是企业性质、营利性质的社会组织,与设计企业性质一致。对于具体的设计产品来说,还存在一种设计消费对产业成果的倒逼性管理。即对设计产品的检验性管理,如此说来,社会消费者作为设计产业管理主体也值得我们深入思考,不容忽视。毕竟消费者才是设计产业最终的埋单人。我们在这里用图2-1来表示设计产业管理的主体体系。
图 2-1 设计产业管理主体体系图
政府、设计行业协会、设计企业对设计产业的管理属于正向性管理,社会设计消费部类对设计产业的管理属于逆向性倒逼管理,即消费者作为设计产品的享用者,通过正当的使用对设计产品感触最深也最有发言权。他们对设计产品无论是肯定还是否定,都会反过来刺激设计企业更好地改进自己的企业管理、改进自己的设计创意,从而推动设计产业向更高的境界提升。消费者不仅仅对设计师,对设计企业、生产商、营销商,都具有隐含的指挥权。这种指挥权来自于消费者的购买意愿,购买意愿就是指挥一切设计产品的“撒手锏”。而这一现象早在18世纪的欧洲已然成熟,“工业化的发展,使工厂林立的大城市接踵而来,工人成为城市的居民,并且是廉价产品的主要消费者。商品经济成为城市的主要经济形态,商品流通环节畅通无阻,设计者和工厂主、经销人不论在其他环节上存在着多少矛盾和争论,但有一点却是一致的:我们共同的目标是消费者。” 如此看来,社会消费对设计产业的管理其实是一种倒逼式的目标管理,即让设计市场上的消费者满意的目标。
在我们的理论体系中,一直没有将生产者即传统意义上的工厂对立于设计企业看待,18世纪以前的制造者本身也兼任着设计者,往往是生产与设计的一体化。尽管后来设计师从制造业中独立出来,但工厂里的工程师、制造师如若不懂设计,就不可能完整实现设计师的理念和设计成果。同时,生产者即工厂对设计理念能从客观的角度提出更加理性、现实和切合实际需要的修改意见,从而让设计无论从想象上还是实践上趋于完整、统一和可行。所以,本书后面提及的设计企业应当是包含了生产企业的大设计企业,而不再把生产企业即制造商另立加以描述。对于商业性的商贸组织即设计中介算作设计产业辅助的社会部类,比较中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