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10月26日,是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成立十周年纪念日。本报特集中梳理该院三位学术带头人十年来的学术观点,既是对该院十年发展历程的学术介绍,读者也可一叶知秋,从中管窥十年来我国诉讼法学研究进展。
2000年10月26日,作为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百所重点研究基地之一的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原名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中心)正式揭牌成立。依托中国政法大学雄厚的法学专业基础,以国家级重点学科诉讼法学科为重心,诉讼法学研究院现有专职研究人员12名,其中博士生导师8人,具有博士学位者10人。同时还聘请了30余名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担任院学术委员会委员或兼职研究人员。
十年来,该院在重点研究基地建设的各个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在学术研究方面,出版、发表了大量学术论著,针对当前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形成了一大批具有标志性、前瞻性的研究成果;在项目研究方面,承担了包括国家哲社重大攻关项目、教育部重大攻关项目在内的70余个课题研究任务,项目经费近2000万元人民币;在人才培养方面,建成了一支结构合理、整体优化的高水平、高素质研究队伍,并在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培养上取得丰硕成果;在对外交流方面,主办和联合主办12次国际学术会议、近80次国内学术会议,组织了上百场专题学术讲座,每年派出和接受多位研究人员开展对外学术交流与合作;在法律咨询服务方面,立法服务贡献突出,在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律师法等多部法律法规的修改完善中发挥重要的思想库作用;在图书资料和信息建设方面,已形成较完备的中外文图书资料库及其检索、外借系统,专业学术网站“中国诉讼法律网”日均点击率超过7000次,已取得良好的业内知名度。
值得一提的是,该院在诉讼法学实证研究方式、研究生培养模式方面还进行了大胆探索。在“讯问时律师在场和录音录像试点项目”、“未成年人审前程序改革试点项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试点项目”等课题研究中,以实践中的真实案例为研究对象,就多项诉讼制度的设立、完善或改革举措予以实证性的试验与评估。这不仅为国家立法部门进一步修改法律提供了真实、可靠的参考数据,也为我国诉讼法学界开创了将实证研究方式引入基础理论研究的崭新路径。
陈光中一贯热情参与我国的立法工作。2004年,陈光中成立了刑事诉讼法再修改课题组,在国内试点和调研工作以及国外考察的基础上,完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专家建议稿与论证》,该书一经出版就在社会上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并引起立法、司法部门和法学界的重视。2008年,陈光中教授撰写文章对刑事赔偿制度的改革提出了系统的建议,为国家赔偿法的修改做出了积极贡献。2004年陈光中获得英国文化协会授予的“文化交流奖”等。
陈光中的学术研究形成了独具风格的学术思想和理论体系。他认为:
1.在刑事诉讼理念上,反对重打击轻保护、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观念,坚持动态平衡的诉讼观,即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动态并重、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相结合、公正优先兼顾效率、控诉与辩护平等对抗、被告人人权保障与被害人人权保障相平衡。坚持中立理念,并从中立性的理念出发,提出在制度上保障法官中立、检察机关在审前程序中保持一定的中立、鉴定机构中立、以及看守所在追诉机关与被羁押人之间保持中立。为了保证实现程序公正,应当建立程序制裁机制。
陈光中,我国社会主义刑事诉讼法学的重要奠基人之一,曾任中国政法大学校长,现为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
2.在司法和司法独立的基本理念上认为,“中国式”司法不限于审判,是国家的一种诉讼职能活动,即国家行使司法权的活动。中国的司法机关应为法院、检察院。要通过人事、财政保障制度改革,使法院、检察院脱离地方保护主义的羁绊。
3.在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上,主张增设无罪推定原则、刑事和解原则、不被强迫自证其罪原则、比例原则、未成年人特殊保护原则。
4.在刑事诉讼构造上认为,刑事诉讼中应当包括两个三角结构:在审判阶段,应当有控辩平等对抗,法官居中裁判的大三角结构;审前程序中在决定是否批捕和是否起诉时,应形成以检察机关居中、侦查机关和犯罪嫌疑人为“争议”双方的小三角诉讼结构。
5.在辩护制度上,主张应当明确侦查阶段律师的辩护人地位,解决律师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等实际问题,强化法律援助,从而实现控辩平等。
6.应以科学的认识论和价值论为理论基础,改革和完善我国的证据制度。他主张确立证据裁判原则,并把证据裁判与以事实为根据结合起来。他指出,刑讯逼供是程序上的最大不公,是造成冤狱的主要成因,应坚决予以杜绝,并主张建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他主张建立层次性的证明标准体系,对认定有罪的证明,在主要事实上必须坚持唯一性结论,同时应增加推定的规定,主张程序违法的证明标准为“较大的证据优势”。
近年来,樊崇义带领其学术团队成功申报和主持了国家级社科项目3项、部级重点项目6项,横向国际合作项目4项,共获科研经费600万元左右,研究成果在国内外产生较大影响。樊崇义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率先将实证研究方法引入诉讼法学研究中,主持和参与了多个刑事诉讼法实验项目,为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提供了宝贵的经验。樊崇义教授参与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研究论证工作,撰写了《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专题研究报告》和《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理性思考》两本著述,为刑事诉讼法再修改提供了重要依据。今年8月,樊崇义在自己七十寿辰庆典上还发布了最新著作《刑事诉讼法学哲理思维》。
樊崇义多年来形成了自己有代表性的学术观点,在多个领域都首开历史先河。
1.诉讼认识论与法律真实观。从哲学角度看,诉讼活动也是一种特殊的认识活动,但又有其诸多独特属性,是诉讼主体对诉讼客体(已经发生的案件事实)的一种追溯性的特殊认识活动。在刑事诉讼中第一次提出了“法律真实”的证明标准,突破了“客观真实”证明标准的传统观念,这一理论的提出引起了学界的广泛关注和讨论,使学界对该基本理论有了崭新认识。“法律真实观”在“客观真实”理论的基础上,以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原理为指导,突出了诉讼程序的价值和重要性,主张实事求是地确定证明标准,更符合诉讼认识规律,司法实践中也更具有操作性。
樊崇义,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的开拓者和领头人之一,曾担任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研究中心主任
2.转变刑事诉讼法律观。刑事诉讼法律观应当适时发生转变,要从国家本位一元化的法律观转变为国家本位、社会本位和个人本位并重的多元化的法律观。在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上,要逐步从国内优位的法律观转变为国际优位的法律观。在刑事诉讼法的价值和功能上,要从单一的从属的工具主义的法律观转变为多种价值和功能的法律观。在运用证据的价值选择上,要从客观真实的、实质合理的法律观转变为法律真实的、形式合理的法律观,去除立法和执法中存在的“重实体法、轻程序法”的倾向。
此外,应从以斗争哲学为指导转向以和谐哲学为指导,从权力治人转向权利保障,从有罪推定转向无罪推定,从口供本位转向物证本位,从客观真实转向法律真实,从重实体轻程序转向两者并重最终转向程序本位,从高压从重转向宽严相济。
3.倡导刑事司法人文精神。把“伦理学”、“人学”同“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结合在一起,法治应尊重人的价值,法治的理想就是通过创造和维护程序和制度,以保障每一个人都受到尊重和关怀,免受政府和他人的侵犯。应树立正当法律程序理念,尊重、认可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理需求。
作为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和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院长,卞建林及其团队一直引领我国诉讼法学与司法制度研究的前沿,为中国刑事诉讼法学走向理性与成熟做出了较大贡献。
2000年,卞建林担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证据立法研究》课题组负责人,参与主持我国刑事证据法专家拟制工作,并直接承担刑事证据理论研究部分。2004年,他担任最高人民检察院重大课题《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改专家论证稿》的负责人。2008年初,他担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研究》的首席专家。
卞建林,我国著名中青年刑事诉讼法学专家,新中国第一个诉讼法学博士
卞建林认为,长期以来,受程序虚无主义、程序无用主义的影响,我国形成了重实体、轻程序,偏好结果忽略过程的法制传统,诉讼程序仅仅被视为实现实体法目标的工具和手段,其结果是诉讼法沦为实体法的附庸,诉讼理论严重滞后,程序法治尚付阙如。随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立为我国今后的基本治国方略,“法治”获得了国家治理模式的尊崇地位,这为程序法治化提供了极佳的发展契机。在刑事司法这一国家权力运作的场域中,发挥程序和程序法对权力的规制作用进而保障刑事司法领域中的人权就显得尤为必要。
卞建林的学术观点主要包括:
1.认为在我国大力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应当充分认识程序法治的重要意义和独特价值,主张健全我国刑事诉讼法制,应当借鉴国外先进经验,贯彻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与国际人权标准。
2.主张维护社会公益与保障个人权利相均衡、秩序与自由相均衡,这是实现诉讼民主和司法改革的基本理念;主张凸显诉讼程序的独立价值、保障程序合法、完善程序制裁措施,这是弘扬程序法治理念的重要内容。
3.呼吁在我国刑事诉讼中明确无罪推定原则,赋予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沉默权,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强化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的诉讼主体地位,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
4.主张保障司法独立,实行审判中立,改革庭审方式,实现控辩双方在法庭上的平等对抗,注意发挥辩护律师在诉讼中的抗辩作用,同时维护生效司法裁判的权威性,重视法律程序的安定性,贯彻一事不再理原则,提倡国家追诉权力的适度与谦抑行使。
5.主张对现行侦查程序加以诉讼化改造,加强对侦查权力的规制,重视律师在侦查阶段辩护功能的发挥,建立健全符合中国实际的司法审查制度,发挥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的引导作用,强化检察机关对侦查行为的法律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