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本章的内容比较重要而且特殊,有必要事先交代关键点:
这一章分析的是,在司法审判中人们得到最终那个叙事化的案件事实的文本的纵向发展过程,同时告知读者,叙事和修辞是在哪个层面发挥作用的。通过证据以及按照规则对证据的考察,我们可以得到一套案情信息,这些信息基本上是无争议的,因为它们已有约定的证据共识和法律规范作为保证,笔者将这些关于案情的信息称为“事件”。事件在认识上的确定性几乎不再受到其他因素的干扰,这是证据所完成的案件事实第一阶段的建构。
重点在于第二阶段。事件虽然没有争议,但是将它们简单排列起来,我们还不能马上得到符合要求的案件事实,而是得到了一份如同编年史格式的列表。如何将编年史似的事件信息,转变成具有司法意义的事实文本,这个范畴的工作将由叙事和修辞活动来完成。
从证据到事件罗列,再到事实文本的演化过程比较隐蔽,而区分哪些(什么形式的)内容是一经确认和达成共识便难以动摇的、哪些(什么形式的)内容是需要通过修辞才能展现的,是个非常复杂的工作,因此本章篇幅较大,且必须借鉴大量历史哲学和叙事学的理论,以便清晰说明。同时,还需要借用一些已有的年代记、编年史和叙事史文献,来与崔英杰案的事件列表和事实文本进行对照分析,以论述关于案件的讲述方式是如何发生一种纵向演化的,以及演化各阶段之间在司法实践意义上的差异。在此先做交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