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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研究方法和材料说明

一、个案研究

本书关于案件事实的叙事学研究,以两个真实的刑事案件作为分析材料。选取的案例是从 2006 年年底至 2007 年上半年在国内引起广泛关注的小商贩崔英杰杀死城管队员的刑事案件,以及发生在 2009 年 5 月、同样引起巨大社会反响的女工邓玉娇刺死嫖娼官员案。其中,以崔英杰案为主,邓玉娇案为辅。文献材料包括崔英杰案的一审判决书、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检察院起诉书、庭审实录、被告人的两位辩护律师的辩护词,邓玉娇案的判决书、辩护人意见,以及有关两个案件的媒体报道、法庭外法律专业人士意见和非专业人士对案件的评论。

(一)是否为疑难案件

这里有必要对所选案件的是否属于疑难案件作出说明,原因是,在法学研究中疑难案件与非疑难案件能够说明的问题不尽相同。疑难案件通常是指在司法实践中,遇到根据现有理论或制度无法得出唯一裁判结果的案子,这种情况下在案件当中直接反映出现有的法律理论或者法律制度的缺陷以及自相矛盾,而这种缺陷正是导致案件遭遇司法上的困局的原因。非疑难案件在司法实践上可能并没有遇到这样的困难,但并不代表不存在争议,而是这种争议来自其他方面。

崔英杰案就属于在现行制度方面没有疑难的案件,首先这是个简单而典型的冲突杀人事例,从案发到侦破、嫌疑人被羁押全过程不足 24小时;其次相关法律很清楚,法庭内外均未出现与如何理解法律规范有关的争议。而且该案的证据相对于同类案件来说充分程度也很高,甚至案发过程被现场拍摄下来,这在刑事诉讼的实践当中已算罕见。

但人们依然看到大量的争论围绕着这个案子,这些争论有的是审理阶段诉讼参与者以书面和口头的形式陈述案发当时的事件和情景,运用各种叙事技术、修辞方法试图诱导不同的判决结果,有的是庭外的公众对案发经过的看法和判决结果的议论。这样的争议,实际上可以出现在任何一个案件之中。

邓玉娇案的情形则有所不同。邓玉娇案存在法理上的争议,案情调查过程比较曲折,关于案情的一些情况显得不太清楚,从这一点上说,可以把邓玉娇案看作疑难案件。本书第三章的第四节将会详细讨论这个问题。需要注意的是,本书在第三章分析邓玉娇案时,不打算参与具体的法律规范和法律概念的争论,一来这不是本书的主题,二来该案这方面的问题已有许多正式和非正式的精彩辩论,无需重复劳动,但案件当中的不少法理争议与修辞问题是相关的,第三章会专门分析叙事策略与消解案件争议之间的关系。

(二)个案的代表性问题

本书选取的材料是两则个案,这种个案研究在学术上往往遭遇代表性的疑问——只用一、两个例子能说明多少情况?或者一、两个例子究竟能代表多大范围,会不会沦为一种极个别的、偶然的、没有多大意义的研究?

已经有学者指出,个案代表性的问题本身很可能是个假问题。 所谓的代表性,是统计学在抽样方面的问题,当我们必须在给定范围内统计出某现象的覆盖率、而又没有条件对范围内的全部样品进行检查的时候,只能选取出一部分样品,由于结论是在证明整个族群内各个样品的特征,因此研究者必须对被选取出来的样品进行代表性解释,为什么选择这些而不是那些,它们在多大程度上能回答预先提出的问题。

但是,个案研究不是统计调查,即没有给定的范围,也没有全部样品和被选样品的对立——因此也不存在样品代表性的问题。比如,如果本书考察的是一年内全国小商贩与城管发生冲突的事件中,导致人员伤亡的比例有多大,或者全国娱乐场所服务员遭遇顾客欺凌的比例有多少,那么只选取北京市海淀区或湖北省巴东县的一个案件,当然无法说明问题。然而本书试图论述的并不是伤亡、欺凌案件的范围和频率之类的情况,而是试图分析从单个案件内反映出的各种深层次现象。

二、个案扩展

那么,是否意味着本书的一切结论都局限在个案当中,不需要任何推广呢?显然不可能完全如此。实际上,对代表性的质疑很大程度上就是来自个案研究者总是试图拿个案中得出的结论作普遍性的解释,有时候即使研究者自称个案研究侧重的是对细节的深入挖掘,他们仍然会含蓄地表达:希望其理论能够具备普遍性的解释力(例如费孝通的《江村经济》考察的就是一个村庄,但副标题却是“一个中国农村的经济生活”)。 笔者的书中必然也会表现出类似的“企图”。

首先,这本书尝试进行的是一种分析性的理论概括——利用崔英杰案和邓玉娇案在审理过程里表现出来的、不符合传统法学理论的现象,进行修辞学和叙事学的分析,并且形成一套案件事实的叙事建构的理论。这类分析性概括强调的是从个案中的具体现象总结出抽象化的理论和模型,按照罗伯特·尹的观点,分析性概括首先将旧有的理论体系作为模板,与案例进行对比,在对比中指出旧有理论的缺陷,并以此为突破口进行理论修正或建构新的模板。 就这一点来说,与格尔兹所说的个案中概括功能有相似之处:从个案抽象出的理论以一种反例的形象与旧有的普遍化的理论形成对抗,它的意义就在于对普遍化理论的冲击,而无需迎合普遍化和代表性,在个案的选择上(与抽样的代表性相比)更注重个案在理论方面的潜力, 也可以称为典型性,所谓典型就是集中而显著地体现了某一类现象。

其次,分析性概括的局限在于,从个案中抽象出的理论,只适用于这一类型的现象,由于这里不是做统计和抽样调查,这种现象在多大的范围内存在、有多大的覆盖率和出现频率都不很清楚。因此,如果要将抽象出来的理论框架向外推广,就会遇到其适用范围有多大的问题,面对另一个案件的时候,它能否继续说明问题呢?这样的问题一般不属于个案研究的工作,将有待他人将这种试探性的理论研究在统计和普遍化的方向上继续下去。但从研究是否有意义的角度出发,对此进行初步的说明还是有必要的,通常是作一种经验的和背景结构式的阐述。

综合来说,本书选择崔英杰案和邓玉娇案正是因为其具有典型性和理论潜力。其中,崔英杰案一方面案件的曝光度很大,从当事人到法庭、从媒体到民众,参与讨论的人群较多,而且大量意见集中在案件事实方面,多个叙事文本界限清晰地呈现出来;另一方面,小商贩与城管的冲突是国内近年越来越受重视,这个案件成为法治主题下民众与公权力进行话语抗衡的平台,也为本书从针对诉讼现象的理论落实到国内的社会现状下法治实践的问题提供分析材料。

而邓玉娇案引起的社会关注,则更具有刺激性——女服务员与政府公务员、被欺凌的穷苦女子与嫖娼官吏的标签,戏剧化地撩拨起了媒体和公众的敏感神经,引发贫富差距、官民对立、社会阶级分化等情绪性话语,同时指向了比崔英杰案更为尖锐化、普遍化的社会矛盾。(至于选取的案件性质——崔英杰案和邓玉娇案均为刑事案件,是否会导致结论局限于刑事诉讼特有现象,这个问题在本书第三章第四节分析人物建构理论与邓玉娇案的关系时,再详细交代。)

本书研究的是个案中案件事实如何依赖叙事活动被创作出来的现象,并提供一套从新的角度认识事实审理的理论框架——这首先可以视为个案中的概括,与旧有的、普遍化的司法理论进行对比和对抗。其次也可以看作试探推广的分析性概括:从经验上讲,如果叙事指的是以讲述故事为目的的语言使用,那么它存在于日常生活的任何角落,法庭当然不例外,“原告和被告各讲一个故事——实际上是把他们‘真实的’或原始的故事翻译成法律认可的叙事或修辞形式——然后陪审团从中选择自己更喜欢的故事” 的情形,可以说确实普遍存在于司法过程中。 HfMSil9/yDoC50qaUChYdJQw/COlZzqz/HPk18NzrFk64jBhpiEF5bBPW6YPp9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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