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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刑法效力的根据

关于刑法效力的根据,我国刑法学界几乎无人问津。迄今为止,笔者所见到的关于刑法效力根据的论述仅见于上述张明楷教授的著述中。笔者认为,引起这种状况的原因与上述我国刑法学界对刑法效力概念的理解有关,因为我国刑法学界通常仅将刑法的效力理解为刑法的适用效力,称之为刑法的适用范围或者刑法的效力范围,没有触及到刑法效力的本质即刑法的约束力,因而也就不会进一步去探询这种约束力的根据何在。本文既然专题研究刑法的效力问题,就不能绕过刑法效力的根据问题避而不谈。笔者认为,刑法既然作为法律之一种,关于法律效力根据的一般理论自然也适用于刑法,但刑法毕竟还有其自身的特点,对刑法效力根据的探讨不能仅仅停留在对法律效力根据的一般探讨上,还必须结合刑法自身的特点来探讨刑法效力的根据问题。基于此种认识,本章从以下两个方面来探讨刑法效力的根据问题。 vqdqfDk+WO4b36rtzb/VF9stlyCEN/In23Jhj91vgRw4Lypj2AGsdC/kl/4sr3I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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