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述刑法效力的定义,刑法的效力具有如下特征:
所谓约束力,也称拘束力或强制力,是指刑法作为法律之一种对人们所具有的作用力(支配力、影响力),这种作用力具体表现为禁止人们实施某种行为、命令人们实施某种行为或者允许人们实施某种行为。从表面上来看,把禁止或命令人们实施某种行为说成是约束力不难理解,而把允许人们实施某种行为说成是法律的约束力则显得难以理解,因为允许是一种授权而不是约束。但是,法律中的授权性规范本身也不是毫无限制的,法律通常对授权的对象、授权的范围等都有限制,因而即使是允许人们实施某种行为的授权性规范同样也是有约束力的。
就刑法而言,刑法中的绝大多数规范都属于禁止或命令人们实施某种行为,具体说来就是禁止实施各种犯罪行为,否则就要追究刑事责任。例如,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它一方面禁止任何人故意伤害他人,同时命令司法工作人员对实施故意伤害他人的犯罪行为者定罪处罚。但是,刑法之中也有些属于授权性的规定,如刑法第19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就允许司法工作人员根据具体的案情来决定对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实施犯罪的是否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以及究竟是从轻处罚、减轻处罚还是免除处罚。
各种规范都对特定的人们具有约束力,但是,保证这种约束力的实现方式有所不同,如道德规范约束力的实现主要以道德上的谴责作保证,各种社团规范约束力的实现主要以社团内部的纪律制裁作保证。而作为法律之一种的刑法的约束力,其实现的保证和其他法律一样,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其保证的,即如果违反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要受到国家的刑事追究,根据具体情况,可能受到程度不等的刑事处罚。
各种法律都有其效力,即以国家强制力为保证的约束力,刑法效力与其他法律效力的不同之处在于效力的载体 不同:刑法效力的载体是刑法。但是应该强调的是,这里的“刑法”是广义的,它包括各种有关犯罪与刑事责任的规范,其中最主要的是刑法典,除此之外还包括刑法修正案、单行刑法、附属刑法以及刑法立法解释、刑事司法解释等多种渊源形式。 但是本文中的刑法又仅限于国内刑法的范围,而不包括国际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