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外,土地流转被称作“买卖、租赁、抵押”等土地交易。国外学者对农地流转的研究体现在土地交易中,地租理论、农地流转模型研究和有关农地流转市场化研究理论是土地交易的前提和基础。由于国外大部分国家实行土地私有制度,土地可以直接进入市场交易,不区分城市和农村土地,国外学者较多从理论基础、制度和市场角度展开研究。国外学者较早对土地流转问题给予关注,形成了以马克思的产权和地租理论、科斯的产权理论、Douglass C.North的制度变迁理论等理论为核心的基础理论体系 [1] 。 Alcian和Demsetz对地权稳定性进行了研究,认为地权稳定性是土地所有者进行长期投资的关键所在,权利受政府限制越多,投资激励就越弱,稳定性就越低 [2] 。这些研究奠定了土地流转的理论基础,对我国农村土地流转法律制度的构建具有指导意义。基于本书的研究主旨,有关土地流转的政府干预的主要研究成果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舒尔茨提出,处于统治者地位的个人在政治上依赖于特定群体集团的支持,这些集团使政体生存下去。经济政策在这个意义上讲是维持政治支持的手段 [3] 。如果产权制度变迁中受损失者是统治者依赖其支持那些集团,那么统治者会因为害怕自己的政治支持率下降而情愿不进行产权制度变迁,从而维持无效率的产权制度。学者Yazi and Schuknecht从政府干预和产权失灵的角度,认为国家过多地直接干预产权的界定与交换过程,是导致产权失灵的主要原因。认为只要正确地界定政府的职能,使政府的职能仅限于保护秩序和法治、生产公共品,出于“社会公正”目的对收入和财富进行再分配等核心职能,市场力量可以消除无效的产权结构,并能更好地促进抓住经济机会的新产权形式的引入。这种乐观主义的理论已受到质疑,因为产权的有效与无效是矛盾的两个方面,它们同时共存于政府干预经济的全过程,政府在经济中的作用越来越大,而不是有些学者所主张的“小政府”。 World Economic Forum(1996)显示,在最大的五个工业化经济(美、日、德、法和英)中政府支出占GDP的百分比在1870年前后,通常为平均10%左右;在二十世纪30年代中期上升到25%左右,而在90年代中期高达40%以上。又如在1994年,政府开支占总需求的份额在欧共体是54%,在非欧洲盎格鲁—撒克逊国家中为39%,在东亚工业国中(不包括中国)为27%。
刘易斯教授于20世纪50年代提出著名的二元经济结构理论模式,可以解释农地法律制度与政府干预具有高度相关性,并用它解释和探索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增长与经济发展。该理论认为,发展中国家在工业化初期,现代工业只能率先在少数部门或地区出现,而其他部门或地区则停留在传统状态,由此形成了现代部门与传统部门同时并存的二元结构 。本书认为,农地流转市场出现的问题与纠纷,以及中国政府在农地流转中的积极作为,显示农地法律制度与政府体制具有高度相关性。学者袁铖也提出,现行农地法律制度与我国日益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越来越不适应亟待改革。受传统二元结构的影响,中国农地法律制度的二元性特征显著,作为在中国经济转型中产生的特殊问题,必须随着二元结构的转型而与时俱进 。强调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的《物权法》,也为中国农地法律制度变迁奠定了基础。确保农民与政府、集体在土地关系上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利益平衡应成为当前农地法律制度创新的主题。
人们对政府干预经济所产生的负面影响进行抨击,但几乎每一个人都偏好于政府甚过无政府状态。经济发展是与政府职能的扩大分不开的,而政府职能的扩大又主要是生产和再分配职能扩大的结果。但是不可忽视政府职能的局限性,例如在政府保护性职能中存在一种倾向,即喜好强调安全,而不惜牺牲对竞争系统协调能力和控制能力的培育,在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表现为在产权失灵的情况下,政府过于强调社会的稳定,而忽视对土地流转市场机制的培养。
Randall G. Holcombe认为政府应当充分依赖土地市场。认为“一个更有效的土地利用政策是,其能使政府在更有效的规划其基础设施发展的同时,允许市场力量引导下的私有土地的发展” [4] ,这表明土地利用政策的供给要充分依赖市场的作用,集体建设用地市场化改革也必须遵守市场规则。 Macmillan认为财政部门应当支持政府干预土地市场,该书从经济学角度分析土地市场,认为土地可在公开市场进行自由交易,但是在交易过程中会发生市场失效,造成土地利用的动荡,因此,财政部门应支持政府干预市场,以弥补市场缺陷 [5] 。
研究分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关于土地流转制度研究。现有研究表明,农地制度由正式制度构成,包括政府制定的政策、法院系统、合法的农地流转调查、流转登记和公告制度,同时还包括社会规范、信仰、习俗等非正式制度。日本学者关谷俊作对日本农地制度及其农地流转历史进行了全面系统地研究 。二是关于土地流转影响因素研究现状。国外学者通过实证分析从交易费用、流转意愿、土地规模、劳动力等方面探究了土地流转的影响因素。 Bogaerts等学者通过对中欧国家和地区农地交易的调查研究,得出交易费用过高进而阻碍了农地交易的结论。也有学者提出小地块的所有者害怕市场风险而不愿意卖出自己的土地;加上政府干预不当,造成交易费用过高,流转意愿下降 [6] 。三是关于土地流转市场研究。市场机制在土地流转中作用至关重要,有学者从经济学角度分析,农地生产细碎分割是各地区发展规模农业、提高农地产出效率和农产品竞争力的最大障碍。土地应该在公开市场自由交易,但由于市场可能失灵,政府必须予以适当干预以弥补市场缺陷,从而对土地流转市场产生积极影响。
国外土地流转是以全国为统一的大市场。国外学者对于土地流转制度的构成、市场机制和政府干预产生的影响展开的研究对于我们仍然具有一定的借鉴和参考价值。
诺思悖论认为,如果预期的净收益超过预期的成本,一项制度安排就会被创新;认为国家理论是根本性的,最终国家要对造成经济增长、停滞和衰退的产权结构的效率负责,“国家的存在是经济增长的关键,然而国家又是人为经济衰退的根源” 。本书认为,诺思悖论对我国农村土地流转仍然是适用的,即国家既是推动农村土地流转的关键又是人为阻碍土地流转的根源。出于对土地的感情,农民不愿意自发地进行土地流转,只得采取政府干预形式去推动农村土地流转。为什么政府强制安排会阻碍农村土地流转?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首先在于农村基层政府多重目标之间的冲突。从长远角度来讲,加快土地流转,有利于农村经济发展,农业税收增加和领导人的升迁。可是,在当前政治体制下,许多地方把税收增长快慢当作考核地方官员政绩优劣的首位指标,在有些地方甚至成了唯一指标。因而,任期内地方官员更多关心税收增加和政治升迁,把土地流转作为增加地方税收的手段,不尊重农民的意愿,随意改变土地承包关系,借招商引资之名,任意改变农村土地用途。其次在于农村基层政府与上级政府之间利益上的冲突。分税制改革将好的税种收归中央,农业税和特产税成为农村地方政府收入的重要来源。农村基层干部虽然是党的路线方针在农村具体的执行者,他们的效用函数与上级和中央并不一致。作为理性的经济人,地方政府对农村土地流转的支持是有条件的,如何对其受损的利益进行补偿,是农村土地流转赖以成功的关键 。本书有关章节尊重诺思悖论,对政府不当干预农村土地流转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论证和分析。
[1] Douglas C.Macmillan.An economic case for landreform. Land Use Policy ,vol18,2001.
[2] A.Alcian and Demsetz.The Property Rights Paradigm. Journal of Economic History ,1973.
[3] Schultz, Theodore W. Distortions of Agricultural Inceneives. Bloomington: Indiana University Press,1978.
[4] Randall G.Holcombe,Holcombe's Comment on“Echoes”. American Journal of Economics and Sociology ,Wiley Blackwell,2004.63(5):1131-1138.
[5] Edgar F.Borgatta and Rhonda J.V.Monlgomery Eds.Encyclopedia Of Sociology, Macmillan ,2000.
[6] Bogaerts,T.Williamson I.P.Theroleofland administration in the aeeession of eentral—European countries to European Union. Land Policy ,2002,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