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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研究目的与研究意义

(一)研究目的

1.论证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政府干预的实然性和应然性,探索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政府干预存在的法律问题。

2.深入研究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政府干预的法理基础,科学把握农村土地流转的政府干预的法律机制。

(3)解决政府干预农村土地流转的法律原则、法律行为、法律程序以及法律责任等基本法律问题。构建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政府干预的法律框架,为科学、民主地建立农村土地流转市场、提高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政府干预水平提供法律依据。

(二)研究意义

1.经济学意义

一方面,在农村土地市场运行过程中,市场机制正常发挥作用的情形下,对于特定的经济现象,土地市场机制作用的可能无效或失效。例如市场机制不能解决宏观经济均衡问题,不能解决社会公平问题,不能解决负外部性问题。政府干预是一种强加于市场经济之上的价值选择,是一种不得已而为之的措施,目的是对市场缺陷的必要修补。这一点对中国当前的土地市场与政府的关系尤其重要,因为我国土地市场存在发展不完善以及政府干预过度的问题,不能把土地市场发育不完善及政府过度干预所引起的市场机制无效性,简单归结为市场障碍,从而使政府干预土地流转到不应有的范围。

另一方面,正如市场经济的运行有其自身的规律一样,政府对农村土地流转的干预也应当有章可循。首先,政府干预农村土地流转是有目的的。与市场经济的自发运行不同,政府对农村土地流转的干预是一种自觉行为,政府通过制定政策和法律干预土地流转,并受其干预目的的制约和支配。其次,政府干预农村土地流转是外在于市场经济的。市场经济的市场调节具有内在性,供求规律、价值规律、竞争规律是市场经济的固有规律,会自发起作用;而政府是否干预农村土地流转、干预的范围、领域、程度以及方式都是价值选择的结果,非土地交易市场的内在逻辑使然。第三,政府干预农村土地流转具有灵活性。中国土地制度正处于不断变迁过程中,政府对农村土地流转的干预也不会一成不变。第四,政府干预具有强制性。政府对农村土地流转的干预,不仅仅基于政府和土地交易主体之间不平等的身份关系,也在于政府掌控较强经济力量,分析政府干预农村土地流转的政策目标,是土地交易主体的理性选择。

经济学把政府干预称为政府的经济职能或经济作用,是指政府作为一个经济变量对经济的影响和作用。政府干预农村土地流转的经济学意义主要表现为:第一,就政府干预农村土地流转的目标和宗旨而言,是“政府旨在弥补市场失败,促进经济活动效率,公平稳定”(萨缪尔森);第二,就政府干预的内容而言,是“政府干预在很大程度上等同于重新分配利益和好处而修正法律规定的政策调节”(格罗塞尔);第三,就政府干预的有效性而言,赞成政府干预的经济理论往往从政府干预的有效性出发,主张政府干预对经济运行的重要作用;反对政府干预的理论认为政府干预是无效且有害的,应尽可能缩小政府干预作为经济变量的作用范围。

当然,正如布坎南所说,把一种政策建议应用于解决实际经济问题,这需要经过政府的选择并把它上升为法律形式。因此,政府干预土地流转的核心问题并不是要不要干预的问题,而是政府是否有权干预农村土地的流转以及如何运用其政府干预权进行干预的问题。这是法学研究的问题。

2.法学意义

与经济学上作为一种变量来考虑不同,法学上关于政府干预的研究主要侧重于政府是否有权干预经济生活、政府干预经济生活的权力来源、政府干预权运行的法定机构、政府干预权运行的法律维度、政府干预权运行中的责任机制以及与政府干预权相对应的为保障农村土地流转主体的正当权利而设定的必要的救济制度。

法学意义上的政府干预农村土地流转与经济学意义上的政府干预农村土地流转之差别在于:

首先,法学意义上的政府干预农村土地流转要求政府干预的合法性,是否有效只是对干预的结果有意义,而经济学意义上的政府干预土地流转要求政府干预的有效性,至于是否有合法依据作为支持,不在经济学的考虑范围内;

其次,在授权政府对农村土地流转进行干预的法律被制定颁布之前,对于政府是否应当干预,可能存在互相对立的观点与主张;一旦政府被授权对农村土地交易进行干预,法律则要求所有的土地交易主体一样遵从,任何主体不能因为坚持反对政府干预的主张而置身法律约束之外;而经济学意义上的政府干预不存在这种外在的强制性,而且在经济学所提供的诸多政府干预选项中把某一选项上升为法律,成为法律意义上的政府干预农村土地流转,实际上是一种价值选择的过程。

3.实践意义

第一,解决政府干预农村土地流转的合法性问题

宪法基础:为了避免政府权力异化,需要通过立法明确政府在土地流转中必须发挥的职能,即:通过立法授予政府干预权,从而使政府干预权于法有据,也能够明确政府干预权行使的责任,完善政府干预救济制度。

行政法基础:行政法能够保障政府干预权行使的形式合法性。但本书认为,行政法可能不能解决政府干预权的实体正当性和目的性。因此政府干预权不仅仅接受行政法调整,为保证干预权的正当性,更应当受经济法调整。

经济法基础:私权保障和公权干预,是经济法立法目的的两种实现方式;平衡和协调社会利益和个体利益的冲突以保障社会利益的实现,是经济法的主要法益目标。政府干预农村土地流转是经济法规制的对象。

第二,解决政府干预农村土地流转的合理性问题

政府是农村土地流转的制度供给者;地方政府基于授权委托行使代理人职责;政府承担社会公共服务的角色,为农村土地流转提供保障交易安全的公共服务。政府干预农村土地流转也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即公开原则、法定原则、必要原则和有限原则。政府干预农村土地流转的价值判断,主要讨论法律价值的冲突和选择,如自由与公平;秩序和效率等。 oD0otHCzcNl4+vswPJA8Ib0FtCnoGFk3xb7bW1cvQRxNpxjTypmpfmtmg4/wde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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