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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政府干预农村土地流转的法理基础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加上《土地承包法》、《物权法》法律、法规的出台,不仅为农村土地的流转提供了法律保障,丰富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模式,使其由单一的转包方式发展到转包、转让、互换、入股、抵押、继承等多种方式并存,促进了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实践,也出现了农村土地股份合作、集体土地租赁、资产置换、都市休闲农业模式以及跨区域地票交易模式,促进了农村土地尤其是集体建设用地权益的实现,提高了农村土地利用效率。农村土地流转的立法经历从无到有、从承包到出让再到入股的阶段;呈现出政府放松规制、地方创新和多元化运行的调节机制。

需要说明的是,政府干预农村土地流转的法理分析,主要是论述政府干预农村土地流转市场的过程中,在流转市场产生缺陷、民法无法对此进行正常调整的情况下,政府干预农村土地流转的法律运行的原因、过程以及机制,这是动态的过程。而关于政府干预农村土地流转的宪政的论述,则主要分析政府干预职能的宪法化过程中,政府和农民当事人之间的宪法关系,解决的是政府干预农村土地流转的合法性、政府和流转当事人之间的宪法上的事实关系问题,这是静态的事实。本章还以农村土地流转的具体方式——土地股份合作为例,来讨论政府干预权是经济法规制的对象,政府干预农村土地流转法律关系属于经济法调整范畴。本章事实上解决了在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为什么会出现政府干预的问题。 i3dxBxnogGPz70BkrcSnYgxWFg4JrzjOO64lCv0xsaowl7huXP/4aRGehj1Bd45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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