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对已有研究成果的文献综述来看,土地市场配置研究比较成熟和深入,但集体所有制条件下的农村土地流转的国家干预的研究著述很少,研究空间较大。如果以自由市场与政府干预的关系为视角进行考察,它们的自由市场与政府干预观念,都未能超出西方经济学“市场失灵”理论,本质上如出一辙,存在的只有语言表述、侧重角度、挖掘深度的差异。
当前集体土地承包使用权的流转是个热点问题。研究表现为:研究现象多,总结规律少;研究问题多,解决问题力度不够;引用理论多,自创理论少。对集体建设用地市场配置的研究,主要是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发交易”这一现象出发,或探讨其原因、规律,或探讨其影响、意义。尽管对集体建设用地市场化配置的路径、方法也有所涉及,但不系统和全面,因此,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市场化配置的政府干预法律制度问题有待系统深入研究。本书认为:
第一,对中国土地流转市场的研究,有些学者对西方经济学理论的应用,忽视了民族国家的政府在自身市场经济制度形成过程中具有的能动选择性,忙于引用西学经典,实际上是只看到了不同土地制度下市场经济具有共性的一面,而看不到它们之间具有的差异;而且在理论研究中,忽视了政府在土地市场的建立、发展过程中应该发挥的诸多积极作用和重要职能的发挥,这无异于接受了市场自发性的错误观点。
第二,现有研究成果均认为土地流转是一种交易行为,既然是交易就必然要求市场的出现,通过土地交易市场实现土地的流转是基本途径。所以,建立一个完善的土地交易市场制度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结合以上文献资料,国外的土地制度还有两点值得借鉴,即严格的登记制度和众多的中介结构。登记制度是不动产物权发展的基础,发达的物权流转必然要求有严格的登记制度保障;中介机构比如法国的土地事务所和土地银行制度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土地银行制度等。
在不同土地制度下,各国侧重对土地使用权能的开发利用,“如果土地所有权是一级权利,而土地的用益和担保等权利为二级权利,各国立法更加注重二级权利的设定;在讨论土地使用和土地价值的公平、效率等问题时,也主要集中在土地二级权利上。” 并且,各国也注重通过立法保障土地的流转和土地的使用价值的实现。目前,有的学者忽视了对转型社会中各种特殊问题的关注,不能平衡农村土地流转中存在的效率和公平等问题,不能认识到效率和公平问题可以在法治的框架内得到平衡——这个问题正是本书关注的农村土地流转政府干预的价值取向。同时,现有研究成果也认为土地流转的法律性质是一种私权行为,应遵循平等公平和自愿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在一定意义上,要使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顺利发展,做到利益的公平分配和对农民土地权利的保护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本书也将据此首次研究政府干预农村土地流转应该遵循的基本法律原则。
第三,政府干预的目标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涉及农地的情况下,都非常注重农地的保护和农民利益的保护,同时通过税收等手段,达到国家和个人利益的平衡。对于特殊的关系重大公共利益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我们可以借鉴美国对联邦所有土地转让的做法,对农村土地流转采取严格限制。如上文所述,即使在土地私有化的国家,也并不是全部私有,这启示我们,我国的土地公有制度在一些情况下是很具有优越性的,我们需要在坚持土地公有情况下的土地监管。本书吸收已有研究成果,把中国农村土地流转问题视为具有中国特色的一个研究项目。一方面承认农村土地市场经济具有共性的一面,即政府应重视农村土地流转的市场机制,不能强加行政干预;另一方面将重点研究中国特色的农村土地流转制度,从经济法律规制的角度,利用经济法“政府干预理论”,以及“政府干预理论”的新发展“政府调节权学说”对政府调节农村土地流转的法律问题进行深入分析。
第四,由于现有成果并没有对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政府干预行为的法律规制进行系统和完整的研究,例如现有研究成果没有研究如果不当干预农村土地流转,那么将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如何承担法律责任,等。本书将在研究现象的基础上,在经济法学“国家调节权学说”等若干理论支持下,深化农村土地流转的理论探讨,总结中国农村土地流转中政府干预的制度框架,希望这是一个规律性的研究成果。期望研究成果对政府政策的制定、立法机关的立法和政府实践具有应用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