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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社会治理法治化导论

社会治理法治化作为依法治国理论体系中的重要一环,不仅仅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固本之举,更是实现法治中国一体化的重中之重。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从战略和全局高度对法治建设做了深刻的阐述。《决定》指出: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法治社会,必须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决定》同时指出,虽然目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法治政府建设稳步推进,司法体制不断完善,全社会法治观念明显增强。但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同党和国家事业发展要求相比,同人民群众期待相比,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目标相比,法治建设还存在许多不适应、不符合的问题。如何解决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过程中逐步产生及发展的各类棘手问题,成为衡量我们依法治国是否真正取得成绩的标杆和游尺。

一、社会治理法治化的背景

当下,伴随着依法治国概念的提出,法治的观念将延伸至社会发展的各个领域。但与此同时,我们无法忽视在长期经济社会发展进程中,由于社会结构转型、利益主体多元化、时空压缩发展、信息化网络化、群众维权意识加强等各种因素而导致的社会结构失衡、阶层矛盾加深等阻碍社会治理的一系列难题。所以,社会治理法治化也面临诸多挑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一)社会转型滞后于经济转型导致诸多问题

要实现社会综合治理、发展社会事业、实现社会和谐,社会结构的稳定与完善是最根本的前提条件。当下实现法治社会建设最大的挑战就是:中国的社会结构转型落后于经济结构转型。无论是转型速度,或是限度、深度、难度都难跟经济结构转型相互匹配,严重滞后于经济结构转型。社会结构转型中遇到的挑战主要来自以下几个方面:

1.社会财富分配差距大。伴随着十一届三中全会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实行对外开放,以先富带动后富的阶梯式发展为政策引导力,社会财富分配逐渐产生了差距,而这种趋势正在逐步扩大,使社会成员无法均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2.人口结构转型增速快。1982 年,我国流动人口为(一年以上)657 万人。但2014 年国家统计局统计数据显示我国流动人口(一年以上)已经达到了 2.53 亿人次 ,流动人口急剧增速为我国进行社会治理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3.阶层分化矛盾突出。作为实行社会主义制度的中国,工人和农民阶级是社会构成的两大阶级。但阶级内部各阶层的分化与矛盾却日益突出和显现,利益多元化过后,社会结构转型更加多样化,从而使整个社会治理的难度加大。

中国社会结构转变进程总体落后于经济结构。1978 年经济体制改革为我国开启了经济结构转换的大门,而我国社会建设、社会治理、社会事业、社会体制改革等关乎社会结构转型的体制建设则是 2004 年才开始提出并运用的 。相对而言,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结构调整的发展速度要比社会结构调整程度深。所以社会治理的难度和压力巨大,这是宏观方面的挑战。社会结构转型比经济结构转型慢,使财富分配结构、人口结构、社会阶层结构等这些社会结构的二级结构都面临很多新的问题,给社会治理带来了很大的挑战。

另外,我国经济发展与社会改革存在“时空压缩”的问题。

所谓时空压缩,是指我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要努力赶超欧美等西方发达国家,用十几年几十年甚至的时间,达到与发达国家几百年的相当发展水平。所以很多改革任务和重担都处于时空压缩的状态。诸多问题一并解决,就必然会导致我国社会问题的不断突出。西方国家 13、14、15 世纪是文化转型时期,15、16、17 世纪进行了工业革命,17、18、19 世纪则是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到二十世纪直至二战结束前,重点进行的才是社会转型,社会各转型阶段前后时间跨度大,联系紧密,有章可循,有条不紊,有序进行。而我国则是利用改革开放的契机启动了经济转型,又在同一时期启动了政治体制改革,以及随后进行了迅速的社会转型、文化转型。这样,在改革的三十多年内,我们几乎同时启动了四大转型。各个转型都会因为时间的仓促带来各种问题,这些问题集中爆发,并相互影响,形成一种互动效应。我们在进行社会治理时就更加纷繁复杂,应对难度明显加大。

(二)利益主体和利益诉求日趋多元导致社会矛盾日益复杂

在新时期,面对新问题新情况我们进行的全面深化改革已经进入到攻坚克难的关键时期。经过经济社会的长期发展,社会各阶层由于多元化利益差异而无法做到社会资源与发展成果均享,不平衡的利益分配以及利益冲突导致的与社会进步不相匹配的各种弊端和诟病逐渐浮出水面。在利益主体多元化的今天,各阶层利益固化是我们进行社会治理所面临的极大挑战。

改革开放必然会使一部分人承担着巨大的风险,在经济社会改革进程中,无法避免一部分人牺牲他们的利益,得到好处有限,但承担改革的风险、成本、坏处却非常多。同时,由于改革也使部分群体利益急剧膨胀,但承担改革的风险值却较小。这样的话,既得利益群体与利益受损群体相互之间就无法达成共识,利益既得群体由于保护自身利益而相互结伙入派,利益主体的多元化,使得有些人想改革,有些人不想改革,社会治理的挑战就来了。

(三)公众的权利意识迅速崛起导致政府公信力和权威降低

当今社会,社会公众的权利意识迅速崛起,维权意识大大增强。作为政府社会建设的两个基本内容——社会治理与改善民生之间的关系也颇为密切。社会治理的最终目的就是要维护广大公众的根本利益,想要维护好解决好人民群众的利益就得改善民生。同时,两者相辅相成相互作用,民生改善不得当必然也会为社会治理带来问题,从而危及政府权威及公信力。这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基本民生保障供给如果相对滞后,则会为社会治理带来巨大挑战。社会基本民生保障供给不足,医疗、卫生、教育等诸多关乎民生的重大问题得不到充分的满足,就会激发民怨。而这种民生问题经过长时间累积,民怨积重难返,就会引发社会群体事件,采取极端方式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会对社会治理带来巨大难题。

第二,基本民生保障供给不平衡,也将引起公众对政府公权力的信任危机。总体而言,当下我国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均等化步伐较快,居民基本公共服务,包括教育、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住房等问题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我国目前的民生供给却带有一定的分配不公平性,作为国计民生的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建设无法做到均等化。在享用程度上,城镇居民高于农村居民,东部地区高于西部,发达地区高于落后地区等,利益弱势群体的不公平感会对社会治理带来巨大的影响。

(四)信息化、网络化时代来临导致其双刃剑效应凸显

“作为一种历史趋势,信息时代的支配性功能与过程日益以网络组织起来。网络建构了我们社会的新社会形态,而网络化逻辑的扩散实质性地改变了生产、经验、权力与文化过程中的操作和结果。” 信息化、网络化的发展完全改变了传统意义上信息在时间和空间上的传播方式,这使得社会信息更为频繁地从特定时空形式以及组织实体中抽离出来,人际交往也不再仅限于面对面的交流沟通。信息化时代使世界变得越来越小,人们在享用便捷信息的同时,人与人之间的距离却开始拉远。这所带来的负面效果就是:各种不和谐稳定因素极易得到激活,形成社会矛盾甚至导致社会动荡,从而为社会治理带来极不稳定的因素。可见,信息化、网络化是一柄“双刃剑”,既可以造福人类,如若控制不当,又会加剧社会失序。敢于用、善于用,网络就能对社会生活起到积极的作用,如增进社会凝聚力、促进社会和谐;不敢用、不善用,那它就可能对社会生活起到消极作用,甚至破坏作用,如制造社会恐慌,为错误思潮推波助澜等。

二、社会治理法治化的内涵

1997 年,十五大报告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方略和目标,并于 1999 年载入宪法。21 世纪以来,国家一方面大力推进具体的制度文本的建立健全,另一方面着手从观念层面建设法治。经过持续不懈的努力,以宪法为统率,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组成,多法律部门有机统一的有形法律体系日臻完善。党中央亦通过“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2005),“弘扬法治精神”(2007),“重视社会主义法律文化建设”(2009),同步致力于无形的法治观念载体的培育。2007 年十七大报告要求的“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体现出国家层面法治建设的目标与任务;2012 年末,“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提出,其实质是对法治建设的全方位展开。2014 年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做出的战略部署,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研究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做出了如下决定:“1.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2.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3.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4.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5.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这些内容的提出为社会治理法治化的全面推进确立了坚实的政策基础。

(一)社会治理法治化必先“用法治理”。法治的发展与进化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不同国家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具有不同的历史任务与建设重心。首先,从一般意义上说,社会建设法治化相对于法治国家具有更为根本的性质。从发生学意义上说,社会是国家的母体和原生体,社会决定国家是国家和社会关系的主要方面,因而也是理解和建设现代法治的根本点。从现实意义看,法治国家不能独存,它必须以社会的法治化状态作为其基础性支撑,否则可能使法治国家沦为立法国家,法律无法得到信赖、运用和贯彻实施。其次,法治建设的道路应依国情和社会状况而有所区别。从应然层面看,转型国家的核心问题在于:公权力是主导转型的核心力量,而转型本质上又是公权力的退缩与回归。此一悖论唯有在法治框架下方能求解。因此,在法治建设初期,首要的就是建立国家法治,第一位的是基于法的控制而更好地运用公权。因此,建设法治国家必然是建设法制社会的前提性要求。从实然层面看,在中国,“依法治国”的推行从一开始便表现出“依规治国”的强势劲头。执政党以“法治国家”作为国家“政治文明”建设的目标,更多地强调一种执政方式的转变。国家成为建构法治的主体和主要推动力量。30 余年建设实践证明,法治在整体上取得了巨大进步,经济社会在其保障下也获得了长足发展。法治国家在中国的前提性地位在实践中获得了验证。但转型国家法治建设道路和序列的特殊性并不能否定法治的一般基础与源泉是社会而不是国家这一逻辑关系。当前我国基于法治国家框架基本确立而将法治建设重心向社会转移:一方面,国家继续保持在法治国家阶段所形成的品格;另一方面,社会的全面法治化将成为新的时代任务。这一转变的实质是对法治国家的根本的培育和巩固,更是回归到事物发展的一般规律,将法治推向实质化的高级法治阶段。

(二)社会治理法治化是破解治理瓶颈的有效路径。中国 30 余年的法制建设走到今日,在取得了巨大成就的同时,也陷入了瓶颈期所暴露的诸多的局限与困境。这些困境至少包括如下两个层面:一是公权力控制乏力。虽然历经法治的长足的发展,但公权力滥用的情形屡禁不绝,腐败久治不愈。特别是在网络时代,各种信息得以迅速传播,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直接消解了法治的权威性和人民的信赖感。权力具有天然的滥用危险,而国家法律本身也必然地存在着缺失和漏洞。法制社会的建设有助于从系统和环境的角度影响权力行使者的思维和态度,并透过公民与社会组织及其自治形成有效监督与制约力量,对公权力依法运行形成“倒逼”机制,从而克服公权失范的法治建设困局。二是立法侵害法治。以依法行政为法治运行的基本要求,这就使得法治国家建设须以立法为先。然而,既使公权力本身能够得到较好运用,立法同样可能对法治造成侵害。其一,从一般意义上讲,立法对法治的侵害根源于立法者理性的有限性。此一现象会在转型期的社会复杂格局下表现得更为突出。克服立法局限的重要途径之一就是透过社会法治的积极建构和有效运行,弥补国家法律的各种不足,并形成完善国家法制的给养。其二,立法过度复杂。由于最近十余年国家着重于对制度体系的建设,加之摸着石头过河,导致在立法健全的同时也出现了过度立法与立法缺乏并存的困境:一方面法律规范爆棚式增长以致成为法律负累,另一方面许多社会关系的调整还存在法律缺位的情形。如果说后者是法律滞后性和保守性的特质使然,以致无法迅速应对快速变化的社会生活,前者其实暴露出法治单极化增长的后果:社会成员对法的了解、理解、认知有限,消化能力、运用能力有限。繁杂的多层次的法律体系成为社会普通成员的法律负荷,其复杂性难使一般公民掌握,更难使其依法而为或依法维权。因此,法治社会的积极建设,推动自治规则和非正式制度支撑社会的良性运行,有助于弥补立法的上述局限与困境。

(三)建设法治社会是现代社会的基本诉求。从改革开放至今,中国社会经历着错综复杂的社会变迁。从宏观系统来看,这是一个从传统社会加速迈向现代社会的历程。对社会法治化的建设重视,应放入社会全系统和演进大格局中进行观察。首先,法治社会建设是对人情社会的反思重构。中国传统上是一个典型的人情社会。社会中错综复杂的人情关系网,包括亲情关系、友情关系、同乡关系、同学关系、同事关系、师生关系等绵密交错,并渗透到国家治理和社会运行各领域。千余年来浸润在人情世故、差序伦理中的中国社会,对法的不近人情、不分内外,有着本能的排斥。对于人情尤其是代与代之间的血缘亲情关系的高度重视,深刻影响着社会运行的方方面面。当前,办事找关系、遇事托人情,已成为许多人的基本行动策略。“人情”、“关系”作为行为的核心指引或首要考虑因素,获得了重于法律的地位,人情社会依然是中国社会的显著特征。法治社会就是要改变以人情为核心的人治社会,改变主要用权力命令、长官意志治理社会、管理国家和控制人;改变“人情”、“关系”、权力等非制度因素对社会生活的全面支配;改变认“人”不认制度、法的权威虚无状态。门第、情感和意志重感情不顾规则的法治权威虚无状态。应当特别说明的是,这种变迁不是对社会伦理人情的否定与破坏,而是对传统中国社会反思后的重建。传统伦理具有重秩序、重自律等特质,为社会自治规则的提炼提供了重要的本土资源。人情社会曾对经济体制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发挥过重要作用。“人情”在一定意义上有利于社会的秩序和稳定。我们所要探寻的法治社会,是将情与理寓于广义的规则系统之中,形成有秩序的利益追求、个体发展和诉求表达机制。其次,社会法治化建设是对公共理性的培育与提升。理性精神是现代性社会的一个重要特征。理性精神包括了试验验证的求实精神、探索本质的求知精神、批判创新的进取精神、互助共进的协作精神,以及强调客观化、标准化、精确化、量化、程序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的科学精神。公共理性是关于现代社会公共生活的价值引导与行为规约,包含自由、平等、民主、法治、公正、效率等一系列价值内容,以及沟通、协调、妥协、宽容、参与、自主、责任等一系列行为规范。公共理性为政治活动主体和公共领域提供一个基本合理的价值尺度和行为标准,是现代社会的良性运行不可或缺的精神要素。社会法治化建设与公共理性的关系呈现为两个方面:其一,法本身就是规则化、形式化、客观化的公共理性。法治作为一种规则之治本身就包含了确定性、明确性、合理性和稳定性等特征,这些内容均与理性的内核要义相契合。法治强调按照理性精神、遵循规律地开展经济社会文化各项活动,防止感情用事,以公平抵御偏私。其二,社会法治化不仅要求透过权利的设定来进行资源利益的分配,用程序规划行为运作的轨道,也要求按照规则追求利益和表达诉求。当前,国家法治在立法、行政、司法各方面进步显著,公权力整体上在程序框架内有序运行,但个体诉求表达越来越呈现为非理性样态,极端化事件、群体性事件接踵而至。这种现象对公权力形成强大的压力,导致国家法治资源被大量耗费,并从根本上弱化法治权威。这固然有社会转型期矛盾多发、法治建设期制度不完善等客观原因,但公共理性缺失、法治意识薄弱也是不可忽视的一个症结。社会建设法治化要求社会个体对自身利益理性判断和正当表达。

(四)法治是转型中国弥合社会系统的核心共识。社会转型,是社会发展理念和价值变迁、社会发展主导力量和决定因素转移、社会结构的质变、社会运作方式和机制根本转变和社会特征显著变化的历史过程。在一百年前,西方国家遭遇三重转型之际,西美尔在《美国社会学杂志》发出了“社会何以可能”的经典追问。直至今日,学者依然将其视为社会学的一个终极问题,而转型中国事实上始终绕不开一个相类似的问题:转型期社会何以可能?抛出这样的问题,首先是基于对如下现象的反思:在社会进入到当代发展阶段,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各个国家和地区,个人与社会、社会与政府之间普遍呈现出日益强烈的互斥关系,社会生活日趋多元化、碎片化和无中心化,个体主义几乎成为一种最具广泛共识的信仰。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工作重心逐渐从以阶级斗争为纲转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整体建设上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勃兴一方面充分释放了生产力的发展,另一方面也带来市场经济背景下个体工具主义的快速扩张。“工具主义的个人主义”把个人在经济利益、权力、权威和自我实现方面的成功作为人的价值的核心乃至全部内容,导致对公共生活的不当挤压,社会资本不当流失,社会信任危机频现,以“有机团结”为基本要素的社会既遭受着横向的成员间的碎裂,亦面临着纵向的与历史传统的断裂。在宗教、伦理消减而意识形态又不断弱化的情形下,仅仅仰赖民族血脉和地域上的国家概念来弥合社会碎片势必难以周全。德沃金主张,法律并不是统治者强加给弱者的意志,而是社会共存的保证。在一切权威均面临质疑的情形下,公平正义是公约数最大的共识性价值,以之为基本内容和运行目标的法治有助于在这一层面重新凝聚共识,于是法治成为促成转型中国“社会团结”的重要机制,成为弥合社会碎片化与重铸信任的核心抓手,能够担当迈向和谐社会的路径保障之责。

三、社会治理法治化的基本特点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法律作为社会控制的规范手段,与创新社会治理体系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创新社会治理体系推动社会变迁,要求法律做出回应。”十八届四中全会全力推进依法治国战略,加快建设法治社会,动员和依靠广大人民群众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团结奋斗。这是我们党在新时代、新形势、新问题下转变政治体制机制的创新,运用法律的手段来实现对社会的有效治理。

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是社会文明和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和基础。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社会系统治理的概念,改变社会治理方式要系统治理,主体是多元化的,倡导全民参与。进而四中全会更是提出依法治理的概念,用法律做保障,按法律为准绳实现社会治理,通过法治化创新社会治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成为以宪法为导向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法治国家。这是对十八大精神里面有关社会管理应该以法制作为保障提法的进一步具体化和明确化。依法进行社会治理将法律作为维护社会正常运转的效用准绳,同时法律也应该成为对付破坏社会公平正义不法分子和行为的基本手段。

社会治理需要一定的社会秩序与规则。“这种规则和秩序,正好是一种生产方式的社会固定的形式,因而是它相对摆脱了单纯偶然性和单纯任意性的形式。” 法律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在进行社会治理中扮演者重要的角色。同样,法治使社会治理具备了规范性,前瞻性和公平性的特点。

(一)法治使社会治理具有规范性。社会治理与法律具有不可分割的关系。社会治理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其本身实践的过程就需要漫长的时间。因此,必须要有一个可操作性的法律规范和法治要求作为约束,才能避免社会治理变得杂乱无章,千疮百孔。法律作为具有强制性特征的社会规范,它可以调整社会治理过程中每个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明确告知政府部门及其他参与社会治理的主体有关法律范围内及其之外的权力范畴,通过学习及运用相关法律法规,按照法律规则去治理社会,才能够形成良好有序的社会治理模式,从而确保我国社会的安定。实现社会治理创新有赖于法治的实现,法治使社会治理具有规范性,不仅有利于社会治理方式的多元化,而且可以融洽政府同社会群体和社会自治组织的关系,从而形成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良好氛围。法治是中国进行社会治理创新的必要保障,是调整社会治理各个主体之间关系的重要手段,是促进整个社会治理过程有章可循的必然要求。

(二)法治使社会治理具有前瞻性。社会治理系统中各部分具有分工与协作的关系,共同发挥治理功能,实行按责对社会系统的有效治理。社会治理的前瞻性指人们对于未来社会现象、社会过程与社会事件发生概率的—种预期判断。如何去对社会治理职能进行系统的认识与预测是社会治理的首要任务,而法治可以使社会治理具有前瞻性。基于对社会治理的全面认识之后,在社会治理中需要进行必要的法治管理成为法治社会建设的关键。法治的实施能够反映出人们的社会心态和未来社会发展的基本定向,所以,法治对于制定政策、调整心态、防范风险、增强主动性都具有很重要的意义。社会的发展规律具有相对不稳定性,使人们认识社会具有一定的闲难,但法治在社会治理中发挥着一定的预测作用,如法治的实施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指明了方向,带来了信心,为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提供保证,为社会治理方案决策提供基础,为社会治理规划提供前提,为提高社会治理能力提供保证等等。

(三)法治使社会治理具有公平性。更好地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我国实行法治社会建设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都需要法治社会的规范来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从而夯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基础。法治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建设法治社会才能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从而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社会法治建设要求参与社会治理的各个责任主体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公平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无论党政机关还是社会组织或者公民团体甚至群众个体,在对社会事务进行管理和协调的过程中都必须遵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进行社会治理。与此同时,要清楚地认识到违反法律规范的后果,勇于敢于承担相应的责任。社会治理坚持法治原则确保了社会主体之间的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和分配公平,法治化建设为社会治理营造了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也使社会治理更体现了公平正义的原则。

四、社会治理法治化的意义

社会法治化建设的前提条件在于社会法制的规则系统须为良法,即要求务必是良法为治。但这里的良善性或正当性,最重要的是对国家法的要求,着眼于社会法治化建设,正式的国家法应在回应性和收缩性等方面进行改进提升。

(一)透过提升回应性与增强收缩性有利于建设良善法制。其一,法由社会建构。这意味着,在形式上,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创制出来的。但实质上,其代表且回应社会的需要,可概称为法的回应性。以国家法为首的各类规则的建构均应积极和理性地回应社会成员和社会整体的需求。社会建设法治化的构建所做出回应的社会问题,一是长久以来一直存在且在转型社会表现更为突出的,对于社会各类利益配置和利益矛盾调处问题;二是产生于现代社会并表现出日益严峻和迫切态势的风险社会中各种突发事件应对问题。其二,如前所述,追溯至社会需求深层,法治包含了法制简化的要求。国家法的适度收缩本身亦具有良善之意。此外,法治社会之法的另一个重要渊源是社会自治规则,其对建构法治社会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国家法的合理收缩,有利于为社会自治性规则预留空间并且创造条件。

(二)法治社会有利于提升法制科学性。失灵之法在社会层面会造成规范真空并延宕问题的解决,使社会关系处于不确定状态。近年来,世界范围内兴起的法治定量评估运动带动了国内关于法治评估更广泛的探索实践和系统的理论总结。这场运动以对各国整体经济评估为背景,有助于提升法治的一般共识和评判的科学水准。中国积极回应此一浪潮,借此契机加快法治建设步伐。目前国内先行法治化地区探索的法治评估在指标设计上存在对法治差异性的忽略问题。对于后发国家来说,建构型法治的推进更需要一个客观和量化的分析评价标准来衡量法治发展水平,校准法治建设的局部目标定位。当前,我国根据法治社会的本体内涵和前述特质,充分发掘和妥善设计反映法治社会辨识度较高的指标,结合中国法治现状创新法治评估模式,有利于真正提升社会法治化的科学性。

(三)利于司法通俗化与透明性的加强。各国法治求索的实践经验表明,随着立法的繁复和社会矛盾的复杂多元,司法在加强专业化的同时必然导致其与社会的日益疏离。在社会法治化建设中,着力构建为公民所能理解和认同、具有内在权威的司法,有意识地承担教育功能,弥合专业与社会、法律人与民众之间的理解鸿沟已成为应时之需。在实践中,司法机关利用各种形式对公众普遍关注、社会影响重大案件的裁判过程进行实时、公开报道,通过此种透明的司法方式,为判决结果的社会可接受性奠定基础,有助于调和法律理性与民众观察之间的价值判断差异。同时,司法资源是公共资源,司法个案产生的指引性与每一个公民息息相关,能够引领乃至塑造特定的公共生活规范。在坚持法治精神的基础上,透明司法为社会建构出更加理性、开放与平等的公共议论空间,这是多元社会聚合价值共识、化解社会争议、体现司法公正的有益举措。

五、社会治理法治化的原则

“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必须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社会治理法治化应该坚持以下原则:

(一)国际法和国内法相结合原则。与发达的西方国家相比,我国法治化确立之初即具备了良好的国内外借鉴背景,因此,我国法治化应坚持国际法和国内法相结合的原则。应该充分借鉴西方一些比较成熟的立法体系,如关于权力的制约与平衡方面的相关法律规定,《行政诉讼法》是行政权力接受法律监督的重要体现,2014 年 11 月 1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2015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新《行政诉讼法》在监督和制约行政权力、保障当事诉讼权方面做出了重要修改,让政府在法治框架下阳光行政。

(二)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原则。中国地域辽阔,各区域及地区间经济发展水平不均衡,存在严重的城乡差异和地域差异,历经改革开放三十多年的历史跨越,在社会发展的进程中,成绩与不足并存,问题凸显比较多。对此,在制定立法和加强社会法治化时均应予以考虑。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法律作为上层建筑的手段,在我国目前经济发展水平还不是很高的情况下,充分结合我国实际国情,制定和完善相应法律法规已刻不容缓。

(三)全面赋权、稳步推进原则。十二届全国人大通过修改《立法法》,赋予了所有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有人担心下位法与上位法之间的冲突现象会变得严重,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表示,现在立法法修正案对这些设区的市的立法权限做了一定的限制立法权限,限定在城乡建设和管理、环境保护和历史文化保护等几类事项。并规定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不得与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及所在省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设区的市制定出的地方性法规要报省一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才准予施行。立法要因地制宜,如果都采用一个标准,就可能会导致不符合地方实际的立法难题。

六、社会治理法治化的总体目标

根据十八届四中全会的报告,推进法治社会的建设,最重要的是增强全民的法治观念,法律的权威源于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只有把全社会建设成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才是社会建设法治化的根本核心目标。为此,建设社会治理法治化,首先要明确社会治理法治化的目标,结构化、整体化的探索社会建设法治化的核心内容,制定切合实际发展的建设目标,才能摆正思想,才能高效科学地推进社会建设法治化的发展。社会法治化,就是要促进社会的法治思想转变,通过推进社会法治化思想建设,达到全社会崇尚法、捍卫法、遵守法,以此带动社会法治思想的转变,从而推进社会法治化朝向一个良性的方向发展。

(一)推进社会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观念转变者

传统观念转变要从法治意识上实现,法治意识的改变,从根本上保证了我国社会建设法治化的推进。当前,我国推进法治化进程的首要也是当务之急便是将我国从长期的封建时代所留存下来的人治思想转变为法治思想,要将原先人民将公正与公平寄托于裁决者个人的思想道德素质转变为寄托于法治观念的完善与法治体制的健全。从先想到“找谁告状”向先想到“依法告状”去转变。

要从法治教育上转变传统观念,法治思想深入人心必须伴随着人民对法的意义彻底领悟与真诚信仰。通过宣传以及学习法治思想,社会群众能够真切感受到法的功能与意义,能够树立寻求法律途径解决问题的思想,能够自觉学习相应法律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能够积极寻求法律的援助以及能够自觉按程序依法办事,使得法治的思想中有关学法、用法、依法的思想深入人心。

要从法治管理上转变传统观念,法制管理的思想不仅包括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思想,更包括执法必严以及违法必究的思想。管主内,理主外;管为横,理为纵;相辅相成,相应相生。转变传统的法制观念的重要成就就是从“法”上去管,良好的管,严格的管。而同时,从“政策”上去理,优化的理,科学的理,从而辅助法律的传播与实践。

(二)推进社会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

树立全社会的法治意识,无论立法工作执法工作守法工作,最根本的前提就是其法治意识的树立,树立法治意识,能够保证立法工作的科学高效,能够最大化地促进立法公正以及最大化地为社会问题提供法律的解决方法;树立执法工作者的法治意识,能够保证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执法形象,能够促进执法过程中不偏不倚的公正高效;树立大众的守法意识,能够有效地避免非理性的冲突与矛盾,能够引导大众树立正确的解决矛盾纠纷的思想,能够带动全社会守法、学法、用法。

培养全社会的法治技能,只有法治意识而没有法治技能就像空有土地而没有庄稼一样,社会法治就无法真正的落实。培养社会的法治技能既是社会法治化的手段也是社会法治化的目标,推进法治化进程,充分利用党和政府以及公共组织的优势资源,结构化、层次化的推进全社会的法治技能教育,使职业与相应的法律技能相结合,确保自身的权利不被侵犯。

唤醒全社会的法治理想,只有对于法治的尊重而没有对于法治的理想就好比生活工作没有目标,法律的建设以及法治的推进也没有方向。一方面,法治理想有利于促进社会学习法律、践行法律,使得社会在法治目标之中形成一种循环机制从而促进终身学习,自身提高的良性循环;另一方面,法制理想有利于规范社会的法治思想观念,针对社会中充斥的钻法律空子,挑法律漏洞的不良风气,法治理想的推进有利于扶正这种不良之风,规范社会的法治价值观,从而使得社会治理法治化的推进更加的科学规范。

(三)推进社会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坚定捍卫者

坚定推进社会履行法治。社会履行法治,不仅要形成依法处理纠纷矛盾,更要形成依法办事,依法处理各种社会经济活动。社会治理法治化的目标就是要规范当事人的法律规范,形成在事先学习法律程序,事中服从法律程序,事后依法申诉与依法反馈意见的程序意识。最终使得法治秩序真正被贯彻使得每个人都能正确以及规范地处理社会经济事务。

坚定推进社会捍卫法治。法的使用既要践行,又要捍卫。法不容情、刚正不阿等思想要被贯彻于法治社会实践的核心。捍卫法制,从教育与践行两方面同时行动,在教育上培养法不容情的思想意识价值观,在实践上引导社会在处理公与私,权与利,道德与利益方面服从于社会法治的思想,既要讲的出来,又能够做得出来。

坚定推进社会弘扬法治。法的践行基于于人们心中真诚的尊重,如果社会能够履行法律,能够捍卫法律,那么社会就形成一种科学正规的机制,这种机制促使人们能够发挥主观能动性去弘扬社会法治,法治的践行与法治意识的接受使得社会成员受益,社会成员在获益的基础上真正地体会到社会法治的力量,因此人性的真善美在法治化的践行中得以体现出来,最终驱使社会反向回馈社会法治化的建设,最终完善社会法治化建设的最后一环,促使全社会的法治素质达到一个新的高度。

(四)推进社会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自觉遵守者

自觉遵守社会主义法治,使得遵守社会主义法治思想成为一种生活习惯,既要在经济社会的各项活动中有序规范,又要在纠纷诉讼的各项活动中保持程序化、高效化。遵守社会主义法治,强调的不仅是遵守,更是自觉。能够自觉遵守社会主义法治,能够以社会主义法治思想处理各项事务才是自觉的要义。

理性处理法律纠纷,在处理纠纷事务中,不少社会成员已经学会掌握了“依法和以法”办事的思想,树立了基本的处理纠纷的意识,但是由于其中涉及个人利益以及个人感情等因素,造成了不必要的非理性行为,给办事机构以及执法、司法机关造成了不必要的麻烦,降低了处理纠纷的效率。因此,要理性处理法律纠纷,时刻遵守法律程序,树立程序意识,保持最大程度上的理性,养成良好的法律礼仪。

依法监督反馈法律运行。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这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推进社会治理法治化的重要环节即是社会对法治运行效率的监督与反馈。公民社会参与社会法治监督并及时反馈社会法治化运行问题,不仅是社会治理法治化成熟的标志,同时也可保证社会法治化健康有序发展。

七、社会治理法治化的发展方向

如果以法治为中心梳理新中国发展的历史脉络,前 30 年国家“以阶级斗争为纲”,在很大程度上否定法治;1978 年以后,国家“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展开反思并探索法治建设的道路。30 多年来,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全面建成为标志,是形式法治初具规模的阶段。展望未来,中国法治还有漫长道路要走。如果依然截取 30 年为一阶段,那么今后的 30 年无疑是法治向着实质化迈进的阶段。实质化阶段的法治建设所要着重面对的是法治发展中存在的缺陷。围绕深化建设的任务,运用类型化研究法对各国法治进程中呈现的缺陷进行划分,法治缺陷应分为四个类型:失衡型、失调型、失信型及失重型。所谓法治失衡,即由于种种因部分领域的立法健全周密而其他领域的立法存在缺漏乃至空白,部分领域的法得到有效实施,部分领域的法停留在纸面难以贯彻落实。所谓法治失调,即法律之间及其内部呈现冲突矛盾缺乏调和。所谓法治失信,即法律制定和实施中的某些武断悠意导致民众对已发布的法律法规以及透过立法治理社会新问题缺乏信赖。所谓法治失重,是指国家层面的法治系统建设先于社会成长并与社会日益疏离,导致法治深化难以为继,仿佛物体失去重力场的作用而呈现的漂浮状态。基于上述划分,应当特别注意如下三点。

第一,一体建设是迈向法治中国的必然选择。法治失衡、法治失调、法治失信,直至法治失重,是当前我国法治建设中应直接面对的问题,需要从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三方面统筹规划、系统推进。如前所述,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是相对独立又密切互构的两个部分,而法治政府则是法治国家建设的关键环节和建设法治社会的核心力量。“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法治发展观,是对以往法治建设成果的合理自信和对当前中国法治发展瓶颈的准确判断。一体建设符合法治的一般成长规律和中国社会的现状,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事实均构成了“法治中国”的基本内容。

第二,社会建设法治化是一体建设的重心所在。在上述四种类型中,前三种是较为普遍的缺陷形态,在各国的法治进程中部分或全部地存在。第四种类型的缺陷更容易出现在包括中国在内的转型国家中。毕竟,西方国家市民社会的长期发展和浸润为法治及其现代化准备了丰厚的土壤和坚实的基础条件。由此,其法治建设聚焦于国家的依法而治,法治国家的成熟也意味着法治社会的成熟。中国法治建设缺少此背景条件,在发展到一段时间后,呈现国家法与社会的关系紧张,法制对更坚实的社会基础的诉求愈发强烈,法制呈现出缺少补给和根基,难以落地的“失重”状态。这是当前中国社会法治化建设的主要矛盾。由其决定,法制社会建设是一体建设中的重心所在。法制社会的生成在一定意义上将标志着社会转型的完成和现代化法治的实现。

第三,以社会建设法治化为重心的一体建设,不是法制的转型而是建设的升级。一种主张认为,中国正处于法制转型之中。对此应当明确,转型国家的法制建设道路与法制转型并不能等同。既往中国法制求索的道路难以用“追仿”西方制度理论来概括,以适应国情、解决实际问题为目标的“自主”法制道路也绝非中国法制的改弦更张。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法制建设吸收借鉴并实践人类社会法制的一般规律,是一个从无到有的建构阶段,它必须以法律体系的建立、法制基本结构与要素的完备为第一要务。但由于独特的社会转型背景和由此决定的整体格局与具体矛盾,西方法制道路至多只是这一阶段中国法制建设的参照系和样本库的一个组成部分。随着制度框架的逐步确立和法治要素的建立健全,中国法制建设进入反思与完善的问题回应阶段。这一阶段的法制建设,重在对本国法制的细化、优化和实质化。中国法制向实质化演进,是因为所面临的问题和所肩负的任务而使其本国特色更加明显。但从法治国家到法治政府直至法制社会一体建设,中国法制的建设道路在不同时期的目标、原则和重点是相互衔接、互为因果的。法制国家、法制政府、法制社会三者所构成的法制中国,首先是人类法制文明的“继承版”,但与其说是中国法制的转型路,不如说是法制建设的“中国版”和中国法制的“升级版”。

当前,中国迈向法制社会的时机业已成熟。其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立标志着正式制度的完备,法制在国家层面初步形成,并具有了深入社会的基本势能。其二,依法治国的经年实践积累了法治建设的经验和理论成果,也凸显了问题的症结所在,并形成了初步共识,这使得法制社会建设集结了强大动能。加之由于改革深入和互联网时代导致的整体意义上的社会兴起势不可挡,正反两方面社会实践的潜移默化作用,公民、社会组织的权利意识、法治意识日渐强化,社会软实力发育勃兴,上述均对法制社会提出了迫切要求,准备了充分条件。法制社会建设的目标理想是社会依法自治运行。但在转型中国的格局下,法制社会无法自发实现。因此,政府主导建设法制社会成为必然。法制社会建设应当在此维度内理解:法制社会之“法”,是回应性的国家法和与之融贯的自治规则等构成的多元规则体系,法制社会建设之“建设”,是一个由国家主导,涉及立法、司法多维度的社会法治化的过程。以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化为标志的法治中国,承载自由、民主价值和公平正义理想的规则之治,将在以法制社会为重心的建设实践中最终达成。

八、社会治理法治化的基本路径

十八届四中全会坚持依法治理、坚强法制保障、运用法制思维和法制方式来化解社会矛盾。依法治国,加快社会治理法治化的进程首要任务就是加强立法,将分条缕析地对现有法律制度漏洞及模糊概念进行重新梳理和确定,明确处罚力度,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从法律的角度看来,创新社会治理要求在形式法治上彰显法律的权威与作用,在程序法治上规范社会治理各项事务,在实质法治上完善社会治理体制,在民生法治上尊重民众根本权益。社会建设的法治化是一个系统化、复杂化、全面化的工程,法治化的道路上同样需要思想路线引导也需要进行制度创新。

(一)转变社会治理理念,完善社会治理法制建设

社会治理创新就是基于党的领导,由政府机关、社会组织、社区力量依据政治、经济、社会和生态的发展形态,遵循社会发展与运行的客观规律,运用社会治理的相关理论、知识、手段和经验,对社会治理理念、体制机制、运行方式等进行更新,以期激发社会活力、实现社会和谐的活动和过程。社会治理创新法治化要求政府、社会组织、社会力量等社会治理主体利用法治的思维、手段和方式,建立健全社会治理体制和机制,有效地实施并推动社会治理创新的各项举措,营造符合时代与社会发展的社会治理法治氛围。区域社会治理是当前社会治理的重点,以浙江舟山群岛新区为例,作为国家首个以海洋为主题的战略新区,在社会治理法治建设中进行了大胆的尝试和积极的探索,“加快推进新区建设必须在社会治理体制方面深化改革,大胆创新,要积极探索建立符合海岛实际的社会管理体制和政策法规机制,不断提高海洋、海岛开发管理绩效。一是创新海岛行政管理体制。探索大区域、扁平化的行政管理体制,科学设置经济管理职能,加强基层社会管理,建立城乡一体的社区管理体系。二是强化海洋综合管理。增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海洋综合协调管理,开展海上联合执法试点,加强联合执法队伍和装备建设,形成完善的海上执法预警系统和应对海上突发事件快速反应工作机制。三是制定完善新区政策法规体系。制定《浙江舟山群岛新区建设管理条例》,清理不利于新区科学发展的规章制度,制定完善配套政策,形成良好的政策法治环境”。

(二)强化民主协商,引导公民参与社会治理

依法治国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发展与进步,不仅反映出法律对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工作方面产生着重要的作用,也显示出人民群众依据法律管理各项事务权利意识的增强。政府的公共治理由于涉及社会各阶层的利益,必当体现多数人的意志,保障并致力于实现多数人的利益,而公共治理法治化核心价值就在于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和约束公共权力的行使,其基础则在于构建广泛而深入的公民参与体制机制。在当前社会治理转型的关键时期,全面深化公民参与应当从三个方面着手:第一,增进政府与民众之间的信任程度。其核心环节在于将公共治理决策的制度和实施公开化、透明化,赋予人民合理的表达权、参与权与监督权。尤其是对于关乎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必须严格按照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程序进行。第二,是拓宽公民的参与渠道。公共治理决策的确立应当采用诸如问卷调查、座谈讨论、网络商议、科学论证等多种形式进行,使不同利益群体充分表达意见、集思广益,通过顶层设计与基层探索并举的方式寻求最佳制度设计。第三,是扩展公民参与社会治理的监督领域。要广泛听取人民群众的真实声音,确保公共决策制度的民主考量,把人民群众的参与度和满意度作为评判社会服务管理工作的根本标准,进一步量化公共治理机制的评价指标。

(三)创新法律文化亮点,强化法律价值理念

法律文化是建设法治社会的核心要求和内在驱动。同时,进一步创新社会治理体系法治化建设的关键是挖掘地域社会的法律文化,构建具有地域特色的法治文化,并依此在文化多元化环境下积极引导社会建设与社会创新的进行,从而实现社会建设水平的提升和社会治理的科学化。目前,尽管我国的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形成,但仍需要进一步加以完善。尤其是在当前全国社会治理创新综合试点工作有序开展,社会建设与社会治理亟须推动法治化水平提升的背景下,传统法律文化的内容所折射出的法律价值理念主要表现于“权力本位”和“义务本位”,体现的往往是法律对权力的平衡。而在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方式和手段的道路上,只有创新法律文化的发展理念,凸显以满足居民需求和利益为主导的特色法治文化,才能充分适应当前法治建设的水平和要求。如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继承与发展要求崇尚法律至上、公平正义、人人平等、诚实守信等价值取向。而在我们进行创新社会治理方式和手段的具体工作层面上,仍需结合本地的实际经验和现实问题,进一步细化法律文化建设的工作,推动法律文化与法制建设、法律实施的良性互动,为实现构建以人为本的法治化建设目标奠定坚实的社会文化基础。

(四)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构建多元社会治理模式

社会组织具有完善市场机制、保障改善民生、繁荣发展文化、促进公众参与等重要的作用,在创新社会治理体系法治化建设的过程中充分发挥着其特有的道德建设和社会协调功能。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对于社会治理的作用,激活组织活力,对于完善我国多元治理模式架构具有重要意义,即可有效避免一元化管理模式带来的弊端,又可为多元化下政策制定与执行提供效率保证。例如:舟山市于 2009年开始进行社会治理模式构建,提出“网格化管理,组团式服务”的治理理念。“通过在乡镇(街道)、社区(村)行政区划不变的前提下,把乡镇(街道)划分成若干个单元网格,通过整合基层各类组织资源,对应每个网格组建相应的管理服务团队,全面承担网格内联系群众、掌握民情、改善民生、解决矛盾、维护稳定、促进发展等职责,并运用现代数字技术搭建信息化管理服务平台,从而为群众提供更为直接、高效的服务,提高社会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 通过将社区结构进行划分和重组建立新的社会组织关系的方式统筹管理,充分发挥资源整合的优势,实现利用速率的提升,将社会组织对优化管理环境的效用充分应用到社会治理中,从而建立稳定和谐高效的社会形态。另外,党委和政府的重视和政策的扶持是社会组织得以健康发展和有效参与社会管理的重要保障,但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对社会治理的高效作用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社会组织建设的法治环境。具体而言,只有确定社会组织的法律地位、主体资格以及监督管理等法律要素,社会组织才能得以显示出其特有的规范和调节作用。因此,加快地方经济的发展,增强社会与政府的有效沟通与积极合作,实现民众的现实诉求和各方利益,都需要社会组织充分发挥其特有的社会服务与社会管理的价值。

(五)量化法治评价指数,科学管理绩效评估系统

目前各级地方政府广为受用的目标考核机制,主要是以部门工作目标考核的形式为主,即包括指导思想、实施方案、考核办法、考核标准以及奖惩依据等等内容。量化目标考核的标准覆盖到了政府组织的所有部门,而且一些地方已经呈现出了越来越细化的现象,形成了比较典型的“压制性”管理体制。而十八大对社会管理体制建设的全新指示,要求政府部门应当从长远的角度和利益着手,以具体指标为载体,实现绩效评估主体的多元化。例如:舟山市嵊山镇把人民群众的参与度和满意度作为评判社会服务管理工作的标准,同时进一步具体量化法治的评价指标,在很大程度上加快了法治化的建设进程。其具体做法主要是:一是扩大调查范围,对象覆盖面深;二是细化调查指标,内容涵盖面广;三是公开调查结果,奖惩执行力强。然而,过于重视以考核作为各级各部门、各组织的绩效标准,必然会导致部门利益化的现象,也不利于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因此,法治指标的细化作为一种量化法治评估体系的重要因素,更应当彰显出法治所应有的价值。政府部门应当在价值层面和管理理念上更加重视社会的公平正义的法律价值,着眼于绩效评估实施的环节和内容,并更加重视群众对政府部门的社会监督作用,以此让各部门的主动服务和精细化服务越来越完善。所以说,政府部门应当通过绩效考核和法治指标相结合的方式,实现政府与居民都守法重视社会正义与人权保障的实质法治效果,尊重社区居民对政府行为、社会组织、社区居委会评估考核工作的意见,以真正实现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

社会治理法治化是我国依法治国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实现社会建设法治一体化进程是一个漫长和艰巨的任务,十八届四中全会确立了社会治理法治化的政策导向,法治在未来国家现代化治理上将发挥更重要的作用,法治的思维与模式成为贯穿国家与社会发展的所有进程,追求“变管理为治理,靠法治聚共识,还以力于法治,向公平要正义,以为民树公信。”中国走向法治国家的步伐将更加坚实。 Pbm0+YL4j0czzJLo1X94NrpYqDR6s1WhG3a1Q8qHr2UeOinIqt+E7ePoYr0dUd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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