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学生出现的道德问题映射出高校道德教育的缺陷。这一缺陷主要是因为高校在进行道德教育的过程中片面强调规范德育而忽视对个体内在德性的关注而导致的。因此,高校思想教育工作者在进行道德教育时应努力寻求规范德育与德性德育在教育过程、教育资源以及教育评价上的契合与统一。
曾经在国内一度闹得沸沸扬扬的“药家鑫杀人案”随着大学生药家鑫被执行死刑而终告一段落。“药家鑫杀人案”看似一宗极偶然个别的案件,但却由此引发公众对高校道德教育质量的质疑和担忧。诚然,越来越多的事实表明当今中国正面临着一场道德的危机,而作为大学生这种接受过多年严格道德教育的特殊群体也发生并且屡屡发生道德的问题(“我爸是李刚”校园暴力事件;武汉大学“弑师案”等)。这种漠视他人生命、追求个人利益至上的做法背后映射出的正是对高校道德教育“失效”的讽刺。而造成高校德育“失效”的根源在于对规范伦理的过分强调,从而“导致道德的形式化和表面化,最终导致道德教育及其对于人的行为调节的无效性”。当然,这也不能因而将德性德育拔到无限高的位置,因为德性教育的目标所指毕竟是受教育者的个人德性,在客观上不利于道德的社会化。因此,在进行道德教育的过程中必须同时关注个人内心德性的培养,真正地提升个体的主体性道德人格。简单而言,就是要做到道德教育的协调,即“道德与教育在受教育者内心世界的统一”。而要做到这点,则必须实现规范德育与德性德育内在的契合与统一。
(一)两者的共同基础使契合成为可能
所谓的规范德育与德性德育,它们实质上是以德育施教的目标作为划分依据的两种不同道德理念。规范德育主要是对受教育者施加一定的社会伦理规范、道德要求,满足受教育者的主体义务感。而德性德育则强调使受教育者成为有内在道德涵养的人,满足的是受教育者主体性道德人格的提升。由此可见,规范德育与德性德育虽然在目标内容上有所区别,但都共同满足人的道德发展需求。
(二)两者的内在联系使契合成为必然
规范德育的关注点在于“我应该做什么”,强调外在的道德规范对人的规诫功能。而德性德育则是“我应该成为什么样的人”,强调“以‘自我实现’为价值取向的主体品质的培养和个体道德人格的完善,注重具有‘自我约束’性的自律型道德主体的养成”。虽然前者强调外在的社会道德规范对人的规劝,体现个人对社会的道德义务。后者则注重个人道德德性的培养,体现个人自身发展的自由。但实质上两者在逻辑上具有必然的内在联系:主体人格只有在个人履行了一定的社会道德规范之后才能得以升华,而能否自觉地履行社会的道德义务也必须靠个人内在道德修养的提高加以确保。两者相辅相成,互为补充。
(一)现状
虽然规范德育与德性德育具有契合的理论前提,但如前文所述,在现实的道德教育操作上,高校道德教育工作者往往只强调规范的施加灌输,这种以社会为本位的德育模式虽然有利于让学生在短期内理解社会主流道德规范,但却忽视了个体道德人格发展的实际需要,尤其是大学生这种已经具有一定主体选择性能力的群体,即忽视了学生“作为生命存在的交互主体性”,从而造成了高校道德教育在面对当今道德问题时遭遇“滑铁卢”。造成这种教育失效的现状具有三大深刻的根源。
(二)根源
1.德育主客体的关系不平衡导致的“沟通问题”
德育主体在道德教育过程中起主导作用,承担的是“传道解惑”的责任。但现今许多高校的老师只是着重于“传道”,即向学生灌输书本的知识(作为一名高校老师,其不仅要承担教学的相关任务,有时还要承担写论文评职称的工作压力。这就使其在进行道德教育时只是马虎应对,让学生通过“读、背、记”单一无趣的方式来牢记道德规范),而忽视了“解惑”,即针对学生所遇到的道德问题而进行解答(或许连他们自己也不知道如何去做)。而这种不能够解决学生实际需要,激发学生自觉学习道德的兴趣的教育最终使得道德教育流于形式,降低了道德教育的可信性。同时,这也加剧了大学生群体对德育的误解,认为道德教育实质上就是说教,就是洗脑,对个人是没有任何价值的。这就降低了德育的可接受性。正如罗明星教授所指出的:“如果规范仅仅是辅助社会管理的外在戒条,那么规范体现的将是外在于受教育者的他人的意志,规范本身的异己性必然会对规范德育的效果产生否定的影响。”
2.道德教育资源的供给不足
高校的道德教育必须要以一定的道德教育资源作为基础。好的教育资源不仅能增加教育客体对教学内容的可接受性,还能大大刺激其内心的道德德性的发展。但目前有相当一部分的高校思想教育工作者在进行道德教育过程中仅仅局限于教材条条框框的讲解,一些教材甚至用上十年二十年,大有“一书在手,一了百了”的架势。但殊不知这些道德知识早已不能解决当今出现的道德问题。这也就降低了道德教育内容的科学性。
3.德育评价和反馈过于简单
德育主体对德育客体的评价和反馈只是从他们“知道”“会背”相关的道德规则来考察,即进行简单的考试评分。而对其是否真正地内化为人的品德和道德人格的提高却少有关注。这固然是由于德育主体忽视所造成的,但另一方面则反映出道德的特殊恰恰在于其具有强烈的实践性。只有在实践的过程当中才能够检验受教育者道德的相关状况。但问题是当今的道德教育课上没有提供这样的实践机会让受教育者检验他们的道德水平。
(一)从教育主客体的交往中实现规范德育与德性德育的契合
真正的道德教育应该是人们之间的“相互教育”。作为道德教育的主体,一方面必须端正自己的态度,明确自己的角色定位,深入系统地进行教育理论的学习,积极运用主观能动性消解客观的不良影响,打破传统“你听我讲”的单一灌输模式,采取多角度的视野为学生分析当今的道德问题,从而刺激教育客体内在的道德需求。另一方面也必须时刻注意自己的行为是否端庄适度(如果一位老师在课堂上满嘴仁义礼智信,但是行为上却违背了自己所讲的道德规范,那么学生也肯定不相信你所谓的道德),并通过对道德规范的亲身躬行来为学生树立道德的榜样,用人格的魅力来增强道德教育的可信性。
(二)从教育资源的角度实现规范德育与德性德育的契合
在教育资源的开发上注重规范德育与德性德育内容的“并驾齐驱”。不应出现只创新规范德育的内容而滞后德性德育或者只强调德性德育而忽视规范德育,在教育资源的内容上应该从中国传统道德、社会主义新道德以及西方道德三方面着手更新与整合。如将社会主义的道德资源进行更为符合现时代的重构和整合,将具有特殊性和历史性的中国传统道德和西方文化资源“再加工”为一种契合于高校学生道德的有效资源,以便使其符合与满足学生道德发展的外在需要和内在刺激,从而增强道德教育的活力和可接受性。
(三)从教育评价的角度实现规范德育与德性德育的契合
教育评价不应该仅仅以“背多分”作为衡量的唯一手段,而应该与学生的现实生活紧密相连。如曾经引起社会强烈讨论的“道德银行”的运作方式就是一种在道德教育评价上新的尝试。这种教育评价再不是局限于课堂当中,而是紧贴着学生的道德实践,鼓励人心向善,激励更多的学生遵守道德或者去做道德的事。更重要的是学生在履行自己的社会道德义务的同时也会激发他们对这种道德的选择和认同,从而获得个人品德的提升。
[1]罗明星:《论道德教育的协调性》,载《江汉论坛》,2005 年第 9 期。
[2]寇东亮:《“德性伦理”研究述评》,载《哲学动态》,2OO3 年第 6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