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推进,市场机制的作用在广度和深度上都将得以强化,虽然市场是一种富有效率的运行机制,但不可避免有其固有缺陷(即“市场失灵”),其中之一就是它不能在增进效率的同时兼顾社会公平。愈加突出的收入分配差距问题成为政府必须直面的难题。如果不能及时、合理应对和缓解,可能滋生贫困、社会冲突等严重的社会和政治问题,因此亟须政府调节收入分配。
自20世纪80年代国家推行“梯度推进”发展战略以来,在取得显著成就的同时,地区经济差距也逐步拉大。东部沿海地区携政策倾斜、地理位置和自然条件诸方面之利,获得了迅猛发展。相形之下,中西部地区发展滞缓。由于资本的逐利本性,外来投资对的区域分布差异很大:大量的外资分布在东南沿海,中西部尤其是广大的西部吸引外资的数量微乎其微,并且多为附加值不高、技术含量小的资源密集型和劳动密集型产业。外来投资在创造一定就业机会的同时,影响和冲击部分弱势产业,挤占市场,企业被兼并或破产,加上人员素质、技术水平等原因将造成为数不少的结构性失业,无疑进一步扩大了劳动者收入差距。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收入分配悬殊。税收是一把双刃剑,如果不能实现公平,它必然产生完全相反的作用,因此税收调控应当在引导资金流向,促进落后地区发展方面有所作为。
农业问题是中国这个农业大国最基本、最不容忽视的问题。我国农业生产缺乏规模、机械化程度低、抗御风险能力差,加上长期存在的工农产品“剪刀差”和各项税外负担,农业经营的比较优势低下,更谈不上有什么积累。近年来农村抛荒耕地面积呈上升趋势,农民人均收入增幅逐年走低。其中固然存在结构调整的影响因素,农民负担加重是其中的主要因素。若旨在减轻农民负担的农村税费改革趑趄不前,农业和农民的利益得不到保护,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将继续呈扩大之势。
当前收入分配差距过大不仅成为内需不足的原因之一,而且成为社会稳定与经济发展的潜在隐患,需要政府介入或干预。只有实现“效率经由市场,公平通过政府”,“看不见的手”与“看得见的手”相互协调、相互配合,才能实现公平分配和国民经济的稳定和发展。税收作为政府调节收入分配的主要工具,在收入分配方面能够发挥其他政策不可替代的作用。如通过税制设计上的具体安排,征收累进所得税、高额消费税,把社会财富从高收入者手中转移到低收入者那里,增进社会福利;通过制定合理的税收政策,调节不同性质、不同来源的收入,调节企业级差收入和区域经济差距,使分配差距保持在社会可承受的范围之内,促进共同富裕。
从国际经验看,个人所得税、财产税(主要是遗产税与赠予税)和社会保障税在改善收入分配不公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一般发达国家的税制结构中直接税具有绝对优势地位,而多数发展中国家以间接税为主体税种。税制结构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一国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相应的社会经济条件。在美国大约80%的联邦收入来自两大税源: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税。以直接税为主体税种的联邦税制本身是一种累进税率制度,即税额与所得的比率随着所得的提高而提高。再加上财产税、遗产税和赠予税对财富的积聚和转让的调节,基本保证了税收公平的实现。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是,与大多数发展中国家一样,我国的税制构成是以间接税为主体的,流转税比重高达70%,而能够发挥公平分配功能的直接税所占比重十分有限。以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与生俱来就具有累退性质。
我国个人所得税在课征模式、扣除方法和征收管理上存在的缺陷是:1.分项征收模式只对纳税人的不同所得项目分别计征税款,而不对其全部所得进行汇总,不能体现按支付能力负担的原则;2.定额扣除虽然简便易行,但没有考虑不同纳税人家庭状况、供养负担的差别,不同纳税人税收负担不平衡,难以实现税收公平;3.对劳动所得与非劳动所得未加区别,使得利息、股息、红利以及偶然所得与劳动所得以相同的税率计征,结果主要依靠劳动收入维持生计的工薪阶层税负相对偏重,而高收入者的收入得不到有力调节。
征管手段、征管技术和人员素质是制约税收调节功能的内部因素。如国际税收专家萨里教授所言,税收管理就是发展中国家的税收政策。他十分强调税收管理对发展中国家的重要性。管理手段落后、缺乏训练有素的税务管理人员直接影响税收征管的效率。与其他税种相比较,因为课税对象的分散性、隐蔽性等特点,个人所得税被称为“征税第一难”,因此对征收管理能力的要求更高,而我国的税收征管能力还不能完全满足需要。
市场经济越发达,个人收入的货币化程度越高。现阶段在我国,各种实物分配以及附加福利的存在,使大量收入通过非货币形式实现,收入处于隐蔽或“地下”状态,收入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无从查实,造成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即使实行分项征收、代扣代缴也不能有效避免偷税、逃税。目前职工综合收入中,福利性、实物性收入所占比重依然不低,在工资以外还有各种补贴、单位提供的交通工具、免费或折扣商品、教育开支等。与工资收入相比,这部分收入拉开收入差距的作用更大,税收却不能予以有效调控。
由于缺乏一套完备的反映、评估个人信用的制度体系,一方面个人偷税、逃税的风险极低而收益颇为可观,风险与收益不对等,助长了违法者的侥幸心理,一旦东窗事发,也不会受到严厉的处罚;另一方面依法纳税的诚实公民却得不到有关良好信用的记录,也没有相应的激励机制。
综上所述,发挥税收调控在改善投入分配中的作用,有赖于社会经济条件的成熟和税制改革的推进,需要一个过程,不能一蹴而就。
现阶段以流转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有其优点,能够实现资源配置功能、易于征管和筹集财政收入。但随着经济发展和生产力水平的提高,逐步加大所得税在税收总体中的比重,相应降低流转税的比重,不仅是市场经济发展的趋势,也是发挥税收调控功能的客观需要。所得税尤其是个人所得税的“自动稳定”功能有助于实现对收入分配的调控。只有所得税和流转税的相互协调配合,才能充分发挥税收调控经济的功能。
改进个人所得税,采用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模式,年内按规定分项目计征,年终对各项所得汇总后按累进税率征收,实现量能负担;考虑不同纳税人的家庭状况和供养负担,在费用扣除时有所体现。对非劳动所得尤其是偶然所得要提高税率。尽快开征社会保障税,从法律上、制度上规范和保障资金来源,保证低收入阶层和贫困人口的最低生活需要。社会保障税对于缩小分配差距,保持社会稳定具有积极意义。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中央设统一税率,各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采用地方附加。开征遗产税与赠予税,从财富积累环节改善分配不公。
运用现代化的征管手段,在金融、财政、海关、企业和税务部门之间建立计算机联网,掌握纳税人的收入信息,对税源予以监控,交叉稽核。严格实行存款实名制,凭居民身份证取得个人存款账户。存款账户与纳税人税务编码相一致。对税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建立严格的内部管理制度。
建立纳税人信用评估制度,对诚实纳税人以精神奖励或物质激励,例如对诚实纳税人在未来遭受疾病或困难时提供较好的社会保障。另一方面,严厉惩罚偷、逃税者,所谓治乱必用重典,加大偷、逃税者的机会成本和心理负担,以儆效尤。研究表明越是加大税务稽查和检查力度,偷税、逃税者被发现的概率越大,税款流失得就越少。在稽查率和税款征收之间存在高度正相关关系。税务稽查和检查威慑力强,对纳税人是行之有效的约束。
运用加速折旧、投资抵免等优惠政策鼓励中西部科技企业发展,准许加速折旧回收投资,实行投资抵免,对资本投资可按其投入额依照规定比例计算的金额抵扣当期应当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对教育投资、基础设施建设提供减免税优惠,促进发展西部教育事业和基础设施,从根本上改变其落后面貌。
弗里德曼等人提出的负所得税理论,设想利用税收机制实现对收入的再分配。从本质上说,“负所得税”并不是真正的税收,而是一种以税收形式对低收入者的福利补助。它的设计主要是克服了以往福利支出的效率损失,避免了转移支付产生的对劳动供给的反向激励。负所得税对低收入者在抚养儿童、教育、医疗保险、失业保险方面予以补助。在我国现有社会保障的基础上,应借鉴其避免养懒人的思想和具体做法,关注社会最弱势人群,为失业人员、丧失劳动能力者提供基本的生活补助。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尽管税收调控是缓解收入分配不公的有力工具,但它毕竟是在国民收入初次分配的基础上进行的事后矫正,因此,解决收入分配问题不能单纯依赖税收。“解铃还须系铃人”,解决收入分配问题根本上还要与规范国民收入分配体系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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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王展丰.经济发展中的税收调控[J].陕西财政,20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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