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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体育文明的中间层

一、体育体制

(一)体育体制的概念

体育体制是指体育的机构设置、权限划分、运行机制等方面的体系和制度的总称。或者更简洁地说,是体育的组织机构及其制定的规章制度。

体育体制是体育目标得以实现的基本保证,由于一个国家或地区的体育目标总是要反映某些集团或者是全民的利益,所以体育体制实质上是这些社会集团在体育领域中权利和利益分配的结果,也是它们在体育领域内各自权利和利益的保障。

(二)体育体制的模式和类型

世界各国体育体制的性质、内容与结构不同,按体育管理权的归属,可分为政府型、社会型、结合型三种模式和类型。

政府型也称集中型,主要特征是政府设立专门的机构管理体育,政府的权力高度集中,政府运用行政方式,依靠计划机制,对体育从宏观到微观各个层面进行管理,而各种社会体育组织常常不具备实质性的管理作用和功能。政府型体育体制主要存在于社会主义国家,如古巴、朝鲜等。改革开放前的中国也采用这种体育体制,政府从体育的整体规划,到运动员的选拔训练,再到教练员、运动员等级的审核等都进行直接的管理,社会体育组织很少,而且其作用也微不足道。这种类型的体育体制能够集中有限的资源实现体育目标,但抑制了社会对体育组织的支持和参与,从而最终限制了体育的发展。

社会型也称分权型,主要特征是政府不设立专门体育机构,行政权力一般不介入体育事务,即使介入和干预,也常常采用法律或经济手段间接地进行。对体育的管理主要由社会体育组织负责。美国是典型的社会型体制。美国联邦政府中没有体育管理部门,政府不制定任何体育政策。美国政府有一个名义上的体育机构——总统健康与运动委员会。总统健康与运动委员会是由政府设置的,但实质上是一个旨在促进大众体育的咨询机构。真正管理美国体育的是名目繁多的社会体育组织。美国体育的社会组织分为业余体育组织和职业体育组织。美国奥委会是美国业余体育最大的协调机构,但实际上除了选拔组织奥运会代表团之外,对其他体育组织不具备支配控制的权力。各单项运动协会负责各自的运动项目发展,与国家奥委会只是名义上的隶属关系。美国职业体育联盟及其所属的职业运动队构成了美国的职业体育组织。此外,在美国,中学体育由全国中学体育联合会管理,大学体育由大学体育联合会、初级大学体育联合会和大学校际体育联合会三个机构联合管理。这种模式能发挥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也有利于各个体育组织内部不受外界干扰进行有效管理,缺点是在全局上缺乏有力的协调和统一。

结合型也称混合型或中国型,是指由政府和社会体育组织共同管理体育的体育体制,政府设立专门的体育机构,对体育实行宏观管理,社会体育组织在政府的宏观调控下负责具体的业务管理。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目前都实行的是结合型管理模式。由于结合型体制既能发挥政府的宏观控制功能,又能发挥社会组织的积极性,因而是一种比较理想的体制模式。但在实际的操作中,政府和社会的权限划分和利益分配方面存在一定困难,这无疑会对体制功能的发挥产生一定的掣肘。事实上,结合型体制只是大体处于中间状态的管理模式,它们中间有的偏重于政府型,有的偏重于社会型,所以不同的结合型体制也可能存在非常大的差异。但目前的趋势是两头向中间靠拢,即原来政府型的体制也开始鼓励社会组织的参与,原来的偏重社会型体制也开始有政府慢慢地介入。

(三)体育体制模式的主要影响因素

国家的经济政治体制对体育体制类型的选择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在实行计划经济的国家,体育被当作国家的事业由政府统一管理,因此一般采用政府型体制。在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体育作为社会产业独立运作,因此常常采用结合型甚至社会型,当然,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的体制类型是否合理,主要看该体制是否与其经济政治体制相吻合。

国家的经济发展程度对体育体制的影响非常重要。当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程度低下,社会没有能力承担支持与发展体育的责任时,政府必须考虑承担体育发展的责任;而当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丰富,社会组织有能力和意愿参与体育时,政府就可以考虑放权社会来发展体育。

民族文化传统对体育体制模式的选择具有间接的影响。我国注重群体、权威,体育体制相对偏向政府型,而美国在体制类型的选择上注重社会参与,选择了社会型。

(四)我国体育体制的现状及发展动向

1. 我国体育体制的三个战略转变。

第一个战略:举国体制,即以发展高水平竞技为先导,带动体育事业全面发展。

举国体制最早是由原国家体委主任贺龙同志在登山实践中运用的。20世纪50年代末,原打算借助苏联的帮助登上珠穆朗玛峰的计划因为中苏关系的紧张而搁浅。贺龙在争取周恩来等中央领导人的支持后,在全国集中选拔优秀登山运动员进行刻苦训练,并从欧洲购买先进登山器械,于1960年顺利登顶珠穆朗玛峰。第二年我国举办的第26届乒乓球世锦赛也同样运用了层层选拔、层层筛选、集全国之力攻克难题的做法,同样取得了优异成绩。1979年中国重新进入奥林匹克大家庭之后,为迎接1980年在莫斯科举办的第22届奥林匹克运动会,国家体委在给中共中央的请示报告和新中国成立后30年的工作总结报告中指出,“运用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实行集中统一领导,调动各个地方和各个方面的积极性……使体育上得快一些”。不过当时还没有“举国体制”这一说法,直到洛杉矶奥运会后,相关领导在总结竞技体育发展经验时,认为我国竞技体育的成功得益于这种体制,并将其命名为“举国体制”。

举国体制的原有含义是“在党中央国务院直接领导下的政府领导机构和社会体育组织相结合的”体育体制,属于结合型。但在发展过程中,一度演变成比较严重的政府型,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①政府行使几乎全部的管理职权,中华全国体育总会和中国奥委会只是名义上的存在,体育总局下设的主管业务的司处取代了它们的管理权。②国家承担绝大部分经济费用,无论是学校体育、竞技体育,还是群众体育,费用基本上都由国家承担。③主要运用行政手段进行管理,政府控制着体育资源,主要运用行政命令的手段进行管理,政府文件是最重要的管理信息。但不可否认,举国体制有其存在的合理性:①从理论依据上看,由于将体育界定为人民的事业,而国家代表着人民的利益,体现了人民的意志,体育由政府直接管理就成为必然。②从实现方面看,改革开放前的计划经济体制决定了属于社会结构一个组成部分的体育不能游离于国家的政治经济体制之外。③从历史上看,刚建立的新中国瓦砾劫灰尚需清理,各项工作百废待兴,采取集中管理的方式是必要的,而且实践证明是非常有效的,我国的体育事业在极短时间内用有限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迅速崛起,并把中国推向了体育大国的位置。

第二个战略:社会化,即以革命化为灵魂,以社会化和科学化为两翼,实现体育腾飞。

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前,中国竞技体育以1982年的亚运会和1984年的奥运会为代表,实现了质的突破。但体育决策层在面对全国上下一致称赞的同时感觉到了巨大压力:国人对体育日益高涨的需求与国家投入不足的矛盾日益突出;社会体育的短板日益凸显;过分集中的体育体制逐渐落后于时代的发展;体育科技的落后严重制约了体育的进一步发展。为此,国家体委先后制定文件,提出体制的战略转变。这个战略转变对体育的发展具有较好的效果,但由于对体制改革的必要性、复杂性和艰巨性缺乏清醒的认识,只是将此后的工作重点放在了调整内部关系、发动社会办体育上,而没有真正从体制改革着手解决已经开始暴露出的问题,导致这次的战略调整没有起到实质性的作用。

第三个战略:市场化,即以职业化、产业化和市场化为核心。

在20世纪80年代中前期我国体育取得辉煌战绩以后,中国体育开始了糟糕的表现,1988年的兵败汉城,中国足球的“黑色9分钟”“518事件”等,使中国足球和体育界面临前所未有的巨大压力。体育管理部门既害怕成绩下滑,又害怕手中权力流失,犹犹豫豫、止步不前。但当时,邓小平同志的南方谈话促使中国改革开放事业掀起了新一轮的高潮,中央领导根据邓小平的讲话精神对足球改革做出了“足球体制改革一步到位”的重要批示。于是,1992年11月,国家体委召开了“中山会议”。经过激烈的讨论后,与会人员逐渐统一了认识,认为体育改革不是对原有体育体制和运行机制的细枝末节进行修修补补,而是要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和现代体育运动的规律,对原有体制进行根本性的变革。1993年,在“中山会议”的基础上,国家体委制定并下发了《关于深化体育改革的意见》及若干配套文件,在改革的指导思想、目标及具体措施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要求。从1994年足球联赛开始,篮球、排球、围棋、乒乓球等一批竞技运动项目相继走上了市场化、职业化道路,中国体育开始发生全面、深刻的变化。以足球为龙头的体制改革尽管出现了这样那样的问题,比如假球黑哨、球场暴力、水平不高、球员薪水过高等,但它符合我国经济体制转变的需要,而且也符合现代体育运动的发展规律,从总体上看大方向是正确的。

2. 我国体育体制的发展趋势。

第一,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渐成熟,国家的社会结构将会进一步调整,国家和社会各方面在体育领域内的责任、利益和权利会进一步重新分配,从而达到在共同利益基础上的相对平衡,我们的体育体制将会成为更合理的结合型举国体制。第二,政府与社会体育组织的管理权限将会得到合理分配。届时,政府负责宏观的大政方针的制定和监督指导等职能,社会体育组织行使业务管理职能。第三,体育的内部管理机制将遵循市场经济运行规律,成为经营性运行机制,主要采用法律、经济等管理手段。第四,由于中国幅员辽阔,经济文化发展极不平衡,将会出现多元化管理体制并存的局面。第五,由于中国相对国外体育、本国政治经济体制和经济发展水平等方面的后发优势,体育体制的发展很可能会出现跨越式发展。

(五)国外体育体制的发展动态

随着全球化和世界经济一体化,世界各国都开始关注市场和体育的互动作用,社会对体育的参与也越来越多。与此同时,体育也成为振奋民族精神、提高国家地位和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事业。近年来,各国政府加大对体育的管理力度已成为一种普遍的明显的趋势。从长远来看,世界体育体制逐渐趋同,结合型体育体制将成为世界流行的体育机制。

二、体育组织

(一)体育组织的概念

对体育组织主要有两种大体相同的观点。一种认为,体育组织就是人们为了达到体育工作目标,经由分工与合作及不同层次的权利和责任制度而构成的人的集合。另一种认为,体育组织是由一定的人员按照一定的程序,为一定的体育目标而组成的合作性统一体。其实,两种提法大同小异,都强调体育组织的目标性、协调合作、有机整体。

(二)体育组织的结构类型

体育组织的结构类型主要有五种:直线型、职能型、直线职能型、矩阵型、事业部制。

1. 直线型组织结构。特点:组织中各种职务按垂直系统直线排列,各级主管人员对下属拥有直接的一切职权,一个下级单位只接受一个领导的指令,上下级关系简单、明确、清楚。优点:结构简单,权力集中,责任分明,命令统一,联系简洁。缺点:①由于所有的管理职能集中由一人承担,当个人的知识能力有限时可能会发生较多失误;②下级缺乏必要的自主权;③部门之间缺乏沟通。适用范围:小型组织或现场作业。某些体育教学单位就是直线型体育组织结构,如图所示2-1。

图2-1 直线型体育组织结构

2. 职能型组织结构。

特点:按照单位的各项主要业务进行组织设计。(如生产、销售、人事、保卫等部门)。优点:以基本业务为重点,便于专业化管理。缺点:下级除了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令外,还必须接受上级各职能部门的指令,容易形成多头领导,命令不统一,相互协调困难。某些体育器械生产单位就是职能型体育组织结构,如图2-2所示。

图2-2 职能型体育组织结构

3. 直线职能型组织结构。

特点:直线领导为主体,同时发挥各职能部门的指导、参谋作用。实行自上而下的垂直领导,职能部门则是主管部门的助手和参谋,不能对下级组织发布命令。优点:能集直线型和职能型之优点,避两者之缺点,一方面保证了直线型的直接领导,另一方面也能较好地发挥各职能部门的积极作用。缺点:权力过分集中,信息传递线路长,协调工作量较大。某些高校就是直线职能型体育组织结构,如图2-3所示。

图2-3 直线职能型体育组织结构

4. 矩阵型组织结构。

特点:在统一组织结构中职能部门和管理部门纵横交叉,一般是为完成特定任务,从各部门抽调专业人员组成临时或长期专门小组,同有关部门进行水平的联系,协调有关部门的活动,并有权指挥参与特定任务的工作人员。优点:加强了各职能部门的横向联系,具有较大的机动性和适应性,使集权和分权较好地结合在一起,有利于发挥专业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缺点:实行双重领导,容易产生命令不统一问题,从而滋生矛盾。某些体育院校就是矩阵型体育组织结构,如图2-4所示。

图2-4 矩阵型体育组织结构

5. 事业部制组织结构。

特点:采取“集中决策,分散管理”,分权程度较高。把管理活动分为若干事业部,而事业部是一个相对独立的单位,实行独立核算。事业部在内部管理上拥有自主性和独立性,设有相应的职能部门。优点:高层领导摆脱具体的管理事务,有利于集中精力做好战略决策和长远规划,提高了管理的灵活性和适应性,以及主动性和积极性。缺点:职能机构重叠,造成管理人员的浪费;各事业部门独立核算,容易产生本位主义,忽视组织利益;由于职权下放,部门之间的协调难度增加。国家体育局就是事业部制体育组织结构,如图2-5所示。

图2-5 事业部制体育组织结构

(三)体育组织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划分依据,体育组织可以分成各种不同种类。从组织的内部结构关系的角度,体育组织可分为正式体育组织与非正式体育组织;从经济关系角度可分为营利体育组织与非营利体育组织;从与政府的关系可分为政府体育组织与非政府体育组织;从与国家的关系可分为国内体育组织与国际体育组织;从组织存在的时间关系可分为临时性体育组织与永久性体育组织;从项目数量关系可分为综合性体育组织与单项体育组织等。

(四)未来体育组织的发展动态

未来体育组织将是上述各种组织共存,而组成各组织的体育俱乐部将会逐步成熟完善,成为职业体育和群体活动的重要载体。在未来全球化的状态下,国际体育组织产生的威力越来越大,体育的全球治理显现。另外,一个国家体育自身的发展又需要接受主要由西方制定的国际制度、国际惯例和国际标准。全球化进程必然会带来更多的全球制约,这在某种程度上会限制国家制定和执行战略政策的自主性。国际体育组织为了加强管理和免于引起恐慌,处处设置障碍。过去,主权国家掌管着发生在其疆域内的一切,而这一切都在被慢慢打破。再有,在跨越国家疆域——国际领域中所发生的一切也源自国家之间的互动。面对着强大得足以改变世界的国际体育组织力量,国家在提供保护上表现出无能。在国家层面上,体育全球化将减少国家对体育的控制,增加对民主责任感的压力,或者动摇国家主权。

三、体律法律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各种行为规范的总和。而体育法律是指为保障公民的体育权利、维护正常的体育秩序、发展体育事业,由一定的国家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制定或认可的、调整一定的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我国从新中国成立到1994年底共制定了500多项体育法律法规,又于1995年6月由国务院颁布了《全民健身计划纲要》,随后当时的国家体委也制定了《关于贯彻〈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实施全民健身“一二一”工程的意见》。特别是1995年8月29日八届人大十五次会议通过了新中国成立以来的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并于10月1日正式施行。各国用制定体育法律来管理体育的做法越来越普遍。

(一)我国体育法律的现实问题及发展动向

1. 我国体育立法中存在的问题。

第一,体育法学研究薄弱。体育法学人才缺乏,研究体育立法的论文数量和质量有限,相关论著很少见,体育院系法学课程设置很少且不具备连续性,这些都很难适应我国体育法治建设的步伐。

第二,立法层次不高。按国家体育总局对外公布的最新数据,截至2007年12月31日,我国的体育法制体系由1件法律、6件行政法规、5件中央文件、137件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构成,调整我国体育事业全面发展的全国性法律和行政法规明显偏少。另外,从立法形式上看,大多是以“条例”“规定”“办法”等形式命名,实际效力大受影响。

第三,立法内容不完善。表现在三个方面:①现行立法内容以宏观管理为主,缺少针对体育的专门性法规,例如,对体育纠纷处理、体育市场管理和体育竞赛秩序的规范等问题的立法,至今还相当薄弱。②法律责任方面的规定并不完善,实效性差。例如,《体育法》对侵占体育场地作出禁止性规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对改变公共体育设施用途提出了程序方面的具体要求,但是,由于缺少相应法律责任的规定,也没有明确的执法主体,体育场地被侵占破坏的现象在国内时有发生。③内容不平衡性仍然凸显,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调整体育系统内部关系和竞技体育为主,地方立法以调整体育经济为主。群众体育、学校体育、推动体育社会化、产业化的专门立法明显偏少。

第四,困扰体育改革和发展的重点与难点问题的立法不多。①体育纠纷的仲裁机制缺乏。从1994年足球项目首次实行职业联赛以来,中国体育的产业化和职业化进程使体育纠纷数量增多且日益复杂化。目前世界各国解决体育运动领域的纠纷模式,大致存在体育组织内部解决、体育诉讼及体育仲裁三大机制。体育纠纷的专业性、技术性、时效性强,而在我国主要靠体育组织内部解决和体育诉讼,由于各体育组织对运动员、运动队、俱乐部的救济渠道不畅,司法介入的诉讼时间很长,因此,对解决体育纠纷的成效并不显著,难以满足体育事业的发展需要。②缺少促进和规范体育产业发展的法规。体育产业在当今世界已成为巨大的经济实体,在经济生活中扮演重要角色。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体育产业化、市场化的程度日益提高,需要有与其相适应、相配套的法律和法规。但目前还没有全国性的法律、行政法规调整体育产业的发展。在部门规章中,也只有在1998年由国家体育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的《体育彩票公益金管理暂行办法》和1999年由国家体育总局发布的《体育彩票财务管理暂行规定》,而各地出台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也大多为比较宏观的“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办法”或“体育市场管理办法”,缺少在国家立法层面的能全面规范和促进体育产业发展的法规,也缺少针对具体的构成体育产业重要组成部分的体育竞赛表演市场、体育健身娱乐市场、体育用品市场、体育中介市场、体育无形资产的开发和利用等方面的规范。

第五,对促进体育国际合作与交流的国际体育立法重视不够。中国参加的体育领域的多边国际公约至今只有一个,即2005年的《反对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国际公约》,中国在2006年10月9日交存加入该公约的加入书,该公约2007年2月1日对中国生效。而1985年的《反对体育领域里种族隔离国际公约》,中国在1987年10月21日签署后,始终没有获得批准,根据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规定,中国签署而未批准,不是该公约的缔约国,该公约对中国没有拘束力。在双边协议方面,中国与相关国家签订了20余个双边协定,这些双边协定涉及全面体育合作的不多,而且,由于协定的有效期较短,通常为1~5年,难以为中国与相关国家建立长期、稳定的体育合作关系提供国际法律保障。

2. 我国体育立法中存在问题的原因。

第一,改革开放以来的法制建设以经济立法为主,忽视社会领域立法。改革开放以来,立法工作要服从和服务于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因此,从国家法律到地方立法,均出现重经济轻社会的现象。经济立法在总体上可以直接保障和促进生产力发展,产生明显的经济效益,决策者、立法者、执法者、司法者容易对经济立法产生积极性,而社会立法在总体上需要政府付出经济、服务、管理等资源,在我国经济发展水平还不高、政府全心全意发展经济的情况下,大力发展社会立法缺乏相应的物质基础和经济资源,政府行为缺乏相应的动力和积极性。总体来看,从中国改革开放以来大的立法背景来看,体育立法与其他社会领域的立法一样,长期受到忽视。

第二,功利主义思想导致在体育事业发展中偏竞技轻制度。在我国,体育中的功利主义主要表现为政治功利主义和经济功利主义。在整个国家和民族看来,在体育比赛中获得荣誉是国力强盛的象征,在特殊历史时期,体育运动更是肩负起重大的政治任务,成为对外交流与对话的外交手段。随着经济的发展,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经济体制转轨加速了人们价值观的转变,经济功利主义获得了存在的合理性和社会现实的物质基础,国家拿出巨大资金用于竞技体育,在体育法制建设领域,也表现出了对竞技体育的偏重。

第三,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在立法中的推动作用不足。我国法制建设包括体育法制建设的路径选择的是一种以“政府推进型”为主的法制现代化过程,强调政府在法制建设中的主导性作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虽然不是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制定者,但在中国现有立法起草机制中,政府相关部门往往是作为有关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起草单位,因此,我国体育法制建设的前景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对法制目标和实现步骤的统筹规划、合理推进和具体实施。重视本领域立法的部门,通常会在全国人大或国务院征求立法建议时,积极予以推动。而在体育领域,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在全面实施依法治体方面的作用不够突出,推动立法的力度不足。

第四,人文精神在中国体育发展中的缺失。“举国体制”的推行,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关注金牌,机构设置、资金投入、人员配置都围绕竞技运动的夺冠,对体育发展的其他领域重视不足,这就造成了立法重点偏于竞技,内容过窄。更为突出的是,社会对体育的认识存在偏差,认为体育就是竞技、竞技就是金牌,是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的事,而忽略了体育丰富的社会功能和价值,忽视了民众的健康权利、休闲权利和体育的社会化与市场化发展。同时,人们也担心体育行政主管部门通过立法而使“部门利益法制化”,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对体育立法工作的关注和推动。

3. 我国体育立法发展的基本策略。

第一,大力发展社会事业,推动中国体育法制建设进入新阶段。人类正面临既要享受现代文明,又要保持人类固有野性,使人类不断进化和优化的问题,体育是目前为止找到的最有效、最有益的方法。因此,加快体育事业的法制化建设,推动群众体育、体育产业化的发展,是顺应经济社会发展规律的必然要求,是顺应人类自身发展的必然要求。社会事业的发展,离不开法制建设的推动和促进。2003年《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的出台和实施,对加强体育设施建设、发展体育公益事业产生了积极推动作用。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全民健身条例》对保障公民参加体育健身活动的合法权益产生了重要意义。在全社会都在重视社会事业发展的大背景下,要强化依法治体,用法制来保障体育社会事业所取得的成就。另外,体育社会事业的发展,也在不断促进体育法制建设的完善。

第二,在国家法律层面,积极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的修改。体育界、法律界要通过各种渠道,向全国人大常委会阐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的必要性、可行性和紧迫性,尤其是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已远远落后于体育事业发展需要的客观现实,做好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的各项准备工作,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早日进入修改议程。

第三,重视地方立法对完善体育法制建设的重要作用。改革开放30多年来,地方立法对中国政治、经济、法制、文化和其他事业的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体育法制建设从全国层面的立法情况来看,不尽如人意。中国幅员辽阔,各地的体育发展水平参差不齐,可根据各地情况,推动体育地方立法的发展。

第四,加强国际领域的合作,并用国际立法的形式来加以推动。我们已经成为世界竞技大国,有责任、有条件更充分扮演重要角色。伴随着现代法治的发展,体育法正在成为许多国家法律系统的组成部分,体育发展也面临全球化的法制背景。现代体育的规范要求与国际社会普遍的法制规则相契合,使世界体育呈现出日益明显的法制化趋向。加强体育法制建设,提高体育领域的法治化水平,是我国体育与各国和国际体育平等对话与交流的重要基础和必要条件。我国体育法制建设的发展,应注重在国际体育领域通过国际协定与其他国家或国际组织建立长期的、稳定的、广泛的合作关系,积极参与和引领国际体育的发展,以更加适应全球化的体育法制背景。

第五,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要转变观念,重视将法制建设落到实处。举国体制使我国竞技体育成为最大的受益者,但要成为体育强国,更要重视体育各领域的协调和全面发展,尤其不能忽视体育的法制化建设。体育发展要进入快速的、有序的、适应社会发展和人民需要的发展新阶段,必须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法制是体育发展的必由之路,依法治体是建设法治中国的有机组成部分,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强化法制观念,重视体育领域的立法工作,大力加强体育法制建设,把中国体育事业的发展纳入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

(二)国外体育立法的趋势

1. 体育立法的国别性。

世界各国的体育立法在总体上有不同的立法要求和程序。各个国家都有其具体的、特殊的体育法律规范,不同的国家由于社会制度、社会心理等方面的差异,呈现出不同的立法形式和形态,偏重集权的国家在立法过程中往往明确规定政府对体育工作的垂直管理,而那些地方分权制国家可能会把体育管理权限放给地方。

2. 内容的完整性。

美、日、德、英等国家的体育立法,大都具有比较完整的内容,除了总则外,还包括体育体制的规定,国家机关、军队、群众团体等在体育方面的职责义务,不同体育领域的法律和规定,体育经费和关于体育的税收,社会保险中体育方面的内容,体育协会、俱乐部,奖励和处罚等方面。

3.公民体育权利保障的侧重性。

许多国家制定体育法的根本目的是保护公民的体育权利,并着重强调为实现公民权利提供现实保障的工作和制度系统。法律一般都能明确体育领域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对相关关系做出权利调整,以保障公民体育权利的实现。

4. 体现法律的强制性。

各国的体育法律都有对奖惩措施的专门阐述,规定对体育事业发展有利的会得到鼓励和奖励,受到法律的保护;而不利于体育发展的消极因素都是法律禁止的,而且会做比较详细的规定。 PlQzL6Ooa+RADt0V/GRcJYFHGIypmGBKd1yK+HOxlR80Zg18tF49CyZEIW8IwSm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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