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我国生活垃圾终端处理设施建设受邻避现象的严重困扰,究其原因,是因为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受技术和经济成本所限,或多或少会对周边环境及群众生产生活造成负面影响,从而让周边群众为社会承担负面成本。由于社会没有对公众承担的环境成本给予必要的补偿,环境权益维护的争议由此纷生。广州也不能免俗,事实上,由于“弱政府、强社会”的治理传统,广州曾出现了多次轰动全国的环境权益的集体性事件,环境邻避现象极为突出,并导致番禺垃圾焚烧厂等多个项目被迫停工或迁址。
为了破解这一顽疾,广州借鉴境外经验,特别是台湾经验,出台了《广州市生活垃圾终端处理设施区域生态补偿暂行办法》。该办法提出以污染者付费、生活垃圾终端处理设施所在区为受偿区,生活垃圾输出区为补偿区。对进入市属终端处理设施的生活垃圾,缴纳生态补偿费。补(受)偿以区级政府为对象。机关、学校、企业等单位自运进入终端处理设施的生活垃圾,按属地管理原则计入各区生活垃圾总量。焚烧厂的飞灰、灰渣,市政污水处理厂的应急污泥,水域保洁垃圾,政府部门应急的专项处理物品等特殊垃圾不纳入生态补偿范围。
生活垃圾终端处理设施区域生态补偿以受益地区向受损地区补偿为原则,按量计算。生活垃圾(含餐厨垃圾)生态补偿费标准定为 75 元/吨,其中 5%用于实施该项目的工作经费。广州市市城管委和广州市财政局应每两年对生态补偿费收取标准进行一次核算,按核算情况进行调整并适时公布。补偿区每半年向广州市财政清缴一次生态补偿费。
广州市城管委每半年将各区生活垃圾终端处理量及应划拨的生态补偿费用报广州市财政局,并抄送各区政府。各区财政应在当年的 7 月份及次年的 1 月份向广州市财政各清缴一次。由市财政局对各区清缴的生态补偿费进行专账独立核算。
受偿区应于每年 8 月底前编制下年度生态补偿费支出计划,送市城管委审核后,报市财政纳入当年财政预算,由受偿区按规定用途使用。
市、区财政部门对生态补偿费实行专账核算管理,专款专用。
为了调动受偿区的积极性,广州市政府要求受偿区应做好垃圾终端处理设施周边市政配套、环境整治、生态补偿、群众关系协调和处理等工作,并承担相关维稳责任。如因发生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等长时间严重影响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正常建设运营,市政府可取消受偿区当年补偿资金额度,并收回当年已经拨付的补偿资金。
生活垃圾异地处理生态补偿费主要用于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包括:周边地区环境美化和生态环境影响整治;周边地区市政配套设施建设和维护;周边地区经济发展扶持和补偿,主要用于周边一定半径范围内居民的经济补偿,通常会按环保部门的测试结果,按影响半径分为几个圈层,分别制订不同的补偿标准;区域工作协调、环保宣传、监督管理等工作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