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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舞蹈与音乐的艺术共性

舞蹈与音乐在起源上是不可分离的,舞蹈与音乐的“纯粹的”结合正是植根于两门艺术的艺术共性上。

音乐和舞蹈都是时间性艺术,都建立在节奏基础上,都具有虚拟性,就其基础来说都是表情的语言。正如音乐依赖于言语音调的表现力但不描绘语言一样,舞蹈同样也依赖于人体动作的表现力但并不描绘具体的动作。

传达情感是众多艺术门类共同的特征,舞蹈和音乐也不例外。舞蹈与音乐同属于表情艺术,舞蹈与音乐都“长于抒情,拙于叙事”,正所谓“歌以叙志,舞以宣情”。所以,舞蹈与音乐的另一个共同点是其抒情性。

音乐最大的特征就是揭示情感,每段旋律,每个音符都是情感的流露。古希腊美学家柏拉图认为节奏和曲调会渗透到灵魂里去,音乐性格的善恶使听者的灵魂变得优美或丑恶。所以,有人将音乐定义为“感情的速记术”、“情绪的语言”。而舞蹈艺术同样是抒情性艺术,有所不同的是,音乐是通过声音的强弱、高低、长短、快慢形成节奏和旋律来抒情;舞蹈则是通过人体的动作所呈现的动作力度、间歇、旋转、张弛、刚柔所形成的节奏与旋律来抒情。在舞蹈作品中,最能够感染人的往往是动作背后所传递的情感,也正是这份情感,维系着舞蹈编导、演员与观众之间的交流。

在传递情感方面,音乐旋律给予了舞蹈演员很大的启发和帮助,丰富了舞蹈演员的想象空间。作为一个职业的舞蹈编导或舞蹈演员,应该能主动捕捉音乐中所蕴藏的情感内涵,并且通过肢体表现把这种情感内涵传递给观众。当抽象的音乐旋律由具象的身体语言诉说之时,情感也达到了视觉与听觉的“合二为一”,音乐与舞蹈就结合得天衣无缝了。舞蹈与音乐也正因为其难以模拟或再现客观对象的特性,二者才都具有了“只可意会,不可言传”的境界。 T0vfXse6s8lPA+M4ZONiJxTRaj/22nozKhzR4jg8fq16mIrtu3FrWZcSkivobA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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