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艺术起源之初,舞蹈与音乐就紧紧地交织在一起,随着历史和社会的不断发展,逐渐分化成为相对独立却又紧密相连的艺术门类:音乐逐步发展成一门包括旋律、节奏、和声、复调、曲式等多层内容与形式的系统化的艺术门类。音乐通过有组织的乐音在时间上的运动,成为创造艺术形象、传达思想感情、表现生活感受的一种时间艺术;而舞蹈则在历史的长河中逐渐演变出了舞蹈本体的多种运动法则。然而,舞蹈艺术发展到今天,已经不再是单纯“手之舞之,足之蹈之”的肢体艺术,它同时包含了音乐、文学、美术、绘画、社会、宗教等多种因素,从而形成了一门多角度、多层次的综合性艺术门类。
在三千多年前,我国古人就把音乐、舞蹈、诗歌结合在一起,统称之为“乐”。中国的古典宫廷乐舞大都以“乐”命名,如:《清商乐》、《燕乐》、《龟兹乐》、《西凉乐》等等。有文章记载说:“有乐而无舞,似聋者知音而不见;有舞而无乐,如哑者会意而不能言。乐舞合节,谓之中和”。古人形象地论述了舞蹈与音乐之间密不可分的关系。然而,音乐与舞蹈之间这种密不可分的关系到底是什么呢?
关于音乐和舞蹈的关系,我国著名音乐家吴祖强先生说:“就舞蹈本体而言,它是‘听’不见的,是属于视觉艺术的范畴;就音乐自身来说,它是‘看’不见的,是属于听觉艺术。但是,在舞蹈艺术中,音乐恰是舞蹈的声音,舞蹈则是音乐的形体,一个有形而无声,一个有声而无形,它们的这种联系乃是自然合理的,舞蹈与音乐的结合乃是人类聪明至美的艺术想象的产物之一!”
舞蹈理论家约翰·马丁先生在其著作《舞蹈概论》(《 Introduction To TheDance》)中这样评价音乐与舞蹈的密切关联:“有机的音乐形式的基本原则无疑会立即与有机的舞蹈形式的基本原则吻合起来,并生长在同一条根上。”
著名音乐家叶纯之也曾经指出:“音乐与舞蹈之间的确存在着一种联系,音乐提供了一种可舞性,这是一种潜在的素质,当音乐被舞蹈采用后,就使得音乐本身的可舞性变成了现实。”音乐的表达具有抽象性,它不会对舞蹈的具体表达产生重叠、矛盾或干扰;舞蹈的表现是具体性的,它把旋律、节奏表现得更加具体、形象。音乐和舞蹈结合起来时,音乐的不确定性减少了,音乐的节奏成了舞蹈节奏的音响辅助,音乐所引起的情感、情绪被解释为舞蹈的情感、情绪的音响表现。当两者同步时,音乐的情绪便加强了舞蹈的表达;当两者不同步时,往往就会产生一种内在的冲突,意味着从另一个角度深化了舞蹈的内涵。音乐所带来的某些多义性被舞蹈表达所明确起来,趋于比较肯定的性质,音乐成了舞蹈的一种音响解说、一种辅助、一种补充。同时,音乐对于听众来说本就是一种体验艺术,随着舞蹈而被深化。由于音乐的出现,观众不再单是从视觉得到感知,他们借助于音乐而对舞蹈有更为直接的感情体验,音乐本身所带给观众的空间感、动力感和紧张度,这些通常存在于听众想象与联想上的意象,通过舞蹈化为现实,通过视觉来加以认识、区分和强调。从这种意义上来说,舞蹈不仅解释了音乐,同时又补充、强化了音乐。
中国舞蹈家吴晓邦先生在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都做了验证。他认为:“任何舞蹈在艺术形象上都必须通过音乐,才能把它的‘意思’完整地表现出来。”他并且公开宣称自己曾从《义勇军进行曲》中“获得舞蹈形象”,他还指出“就是一个无伴奏的舞蹈,虽然没有声音,但他从无声中也有一种节奏动作,会使人感到无声胜有声。”
虽然有些舞蹈家为了强调舞蹈艺术的独立性,致力创作了不用音乐伴奏的作品。但还是用行走、踢踏、脚铃、手铃来随着身体的动作而发出有节奏的音响来替代音乐伴奏。从广义上说,这种有节奏的音响,就是音乐的基本因素。我国舞蹈家王曼力等编导表现张志新烈士在狱中斗争生活的舞蹈《无声的歌》,就是一个无音乐伴奏的舞蹈作品,但是它采用了风声、水声、镣铐声、鞭打声等音响效果来伴奏,其实这些音响本身就属于广义上的音乐,因为它有节奏、有律动、有音高、有音色,这些要素就是组成音乐的最重要的基本要素。概言之,舞蹈和音乐是不能分离的。
在舞蹈艺术的漫漫之路上,舞蹈与音乐已经发展成为一种“和谐一致的融洽关系”,二者超越了简单的合作关系,音乐甚至成为舞蹈本体的组成部分。对于舞蹈而言,音乐不仅仅是伴奏,也不仅仅是机械的节拍,而是在情感表现、艺术表达等更深层面上与舞蹈的“和谐一致”。无论专业人士还是普通观众,对于一场精彩绝伦的舞蹈演出的评价,必然会涉及舞蹈与音乐的这种“和谐一致的融洽关系”。这种“和谐一致”同时满足了观众的视觉体验和听觉体验,是 1 + 1 > 2 的体验。两种艺术门类都具有的虚拟性同时也决定了二者都有着更为宽广的表现空间,二者的“和谐一致”“合二为一”会带来更为强烈的震撼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