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间气候变化委员会(IPCC)第五次气候变化系列评估报告(AR5)包括三个报告,这三个报告相对独立又相互关联,分别是2013 年9 月审议通过的第一工作组报告《气候变化 2013:物理科学基础》(包括决策者摘要和报告全文),于 2014 年 3 月审议通过的第二工作组报告《气候变化 2014:影响、适应和脆弱性》以及 2014 年 4 月审议通过的第三工作组报告《气候变化2014:减缓气候变化》。这三个气候变化评估报告共同构成了目前对气候变化事实、影响、适应和减缓的现状和未来最全面权威的科学评估,成为国际社会认识和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科学依据。
评估报告《气候变化 2013:物理科学基础》 的核心结论如下:(1)气候系统多圈层的一致变化从多种角度印证了近百年全球气候变暖的事实,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气温升高、 海洋变暖、 冰冻圈退缩、 海平面上升、 温室气体浓度增加。 (2)通过辐射强迫能够定量描述人为和自然因素对气候变化的影响,得出结论认为,人类活动导致了 20 世纪 50 年代以来一半以上的全球气候变暖。 (3)未来温室气体继续排放将导致全球气候系统进一步变暖,限制气候变化需要大幅度和持续地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未来在温室气体继续排放的情景下,全球地表温度将继续升高,海洋将持续变暖;一些极端气候事件(如热浪、强降水)发生频率将增加;全球冰川体积和北半球春季积雪范围将进一步减少,北极海冰将继续消融;海平面将继续上升。累计二氧化碳排放很大程度上决定了 21 世纪末的全球地表温度,即使停止二氧化碳排放,气候变化仍将维持数百年。如果要在可能性大于 33%、50%和 66%的条件下实现 2100 年升温不超过 2℃(与 1861 -1880 年相比),全球可累积排放的空间约为 15700 亿、12100 亿和 10000 亿吨碳。
评估报告《气候变化 2013:物理科学基础》的意义:(1)利用更多的观测和研究证据证明了气候变暖的基本事实,进一步确认了人类活动和全球变暖之间的因果关系,强化了应对气候变化的科学合理性,将进一步使其成为一项需要长期关注的全球事务。总体而言,IPCC第五次评估报告第一工作组报告较为全面、客观地反映了目前国际科学界在气候变化科学问题上的认知水平。(2)深化了国际社会对气候变化的科学认知。该报告主要评估了气候变化的自然科学基础,重点内容是气候变化的观测事实、气候变化的检测归因和未来气候变化的预估。与AR4 相比,AR5 从更多层面和角度进一步印证了近百年气候变暖的事实。人类活动影响气候系统的证据更多、更强,在区域温度变化、水循环、冰雪圈和海洋等方面,提出了人为因素导致气候变化的新证据,人为变暖的检测归因分析也从全球尺度细化到区域尺度。而且,新一代气候系统模式及其性能的改进有助于提高未来气候变化预估的可信度。(3)为国际社会采取应对气候变化行动提供了重要科学基础。 IPCC第五次评估报告第一工作组报告给出的结论是气候变化影响、适应、减缓和政策的基础。其对全球变暖事实、与人类活动的关系和对未来继续变暖预测的进一步确认,将极大地提升国际社会应对气候变化的信心和决心。 IPCC对 2℃温升目标下的累积排放空间进行的量化评估,强化了温升目标与排放量的关系,给出了在不同概率情况下未来总排放空间的选择,限定了未来的总排放空间,必将对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下的德班平台谈判进程和气候变化国际事务产生重要影响。
评估报告《气候变化 2014:影响、适应和脆弱性》核心结论如下:(1) IPCC第五次评估报告第二工作组报告在第一工作组报告评估的气候变化事实的基础上,进一步确认了气候变化对自然和人类系统已经产生了广泛的影响。 其中,报告分别对水资源、生态系统、农业人类健康等方面进行了科学评估,指出自然系统相对于人类系统而言,受气候变化影响的证据最为有力和全面,同时人类系统的某些影响也可以归因于气候变化。此外,AR5 GWⅡ报告也对气候变化下复杂世界的脆弱性和暴露度进行了评估,指出由于区域发展过程的差异,非气候因子和多方面的不公平造成了区域之间脆弱性和暴露度的差异,由此导致所面临气候变化风险和应对气候变化能力的区域差异。 (2)报告采取不同升温水平评估了未来气候变化对水资源、生态系统、海岸系统和低洼地区、人类健康、经济部门、城市和农村等 11 个领域和亚洲、欧洲等 9 大区域(大洋)自然生态系统与人类活动的可能影响,同时考虑不同领域和不同区域的适应潜力,预估了不同升温水平和适应措施下领域或区域所面临的风险,并提出了相应的适应措施。其中,报告指出降低和管理气候变化风险的基本途径主要有两点:一是,以风险管理为切入点评估气候变化的影响和适应;二是,气候恢复能力路径是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及其影响的可持续发展之道。
评估报告《气候变化 2014:减缓气候变化》 核心结论如下:(1)报告强调“经济和人口增长”是驱动温室气体排放的主要因素。1970 年以来的CO 2 累积排放约占总历史累积排放的一半,最近十年是排放增长量最多的十年。 [1] (2)报告基于对基准情景的评估,指出“为了避免对气候系统造成危险的干扰,需要摆脱一切照常的做法。”报告基于对 300 余个基准情景的评估指出:如果没有额外的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努力,未来全球排放增长预期将继续由全球人口和经济增长驱动。在不考虑额外减缓行动的基准情景下,到 21 世纪末,全球平均表面温度相对于工业化前(1850 -1900 年)将升高 3.7 -4.8℃。基准情景下的温室气体浓度将在 2030 年超过 450ppm CO 2 当量。 [2] 报告基于对减缓情景的评估,建立了不同浓度情景和温升之间的关系,给出了不同浓度情景对应的实现温升控制在相对于工业化前(1850 -1900 年)不超过 2℃的可能性。报告基本将 450ppm CO 2 当量浓度情景(2100 年大气CO 2 当量浓度情景(大于 66%的可能性)将 2100 年相对于工业化前的温升控制在 2℃以内。 [3] (3)报告基于对减排情景的评估指出:“实现 2℃温控目标需要将从目前到本世纪末累积CO 2 排放量控制在 10000 亿吨左右,在成本最优的情况下,相应的排放路径要求全球 2030 年的排放量需低于 2010 年水平,并在 2050 年实现深度减排。”除了减排空间,报告还给出了可能实现 2℃温控目标的典型排放路径,即“全球 2030 年的温室气体排放要限制在 300 -500 亿吨CO 2 当量,相当于比 2010 年下降 0%-40%, 全球 2050 年的温室气体相对于 2010 年应减少 40 -70%,2100 年的全球温室气体排放应减至近零。”
尽管评估报告《气候变化 2014:减缓气候变化》强调了“经济和人口增长”是驱动温室气体排放的主要因素以及减缓气候变化的紧迫性,但该报告同时指出:“实现不同减缓情景的经济成本差异很大,但不会对经济产生重大影响”。 [4] 报告进一步指出:“减缓气候变化行动将产生大量的协同效应,对气候政策的协同效应进行有效管理可更好地奠定采取减缓行动的基础,促进可持续发展。”本次评估的情景结果指出,在可能实现 2℃温控目标的减缓情景下,提供空气质量和保障能源安全的成本都将降低,同时还有利于保障人类健康、保护生态系统和自然资源,并保持能源系统的稳定性;效率提高和行为方式的转变将带来重要的协同效应;在能源终端部门采取减缓行动所带来的协同效应将超过其潜在的负面影响,且通过补充的政策措施,潜在的负面影响是有可能避免的。在可持续发展框架下可对气候变化政策的协同效应进行更为全面的评估,有效管理协同效应可促进可持续发展。
IPCC第五次评估第三工作组报告呈现如下特点:(1)报告以风险管理和不确定性为切入点,采用了紧密围绕全球相对于工业化前温升不超过 2℃这一全球政治共识的新的思路主线,基于对过去和当前的排放趋势的分析识别减缓气候变化的挑战,基于情景分析给出与一系列浓度目标一致的长期减缓路径,进而识别出不同经济部门的可行减缓选择和相应的政策选择。(2)与第四次评估报告相比,本报告强化了对应对气候变化政策的集成风险和不确定性,社会、经济、伦理的概念和方法,以及公平和可持续发展等减缓气候变化相关的框架性、概念性、基础性问题的探讨和评估。(3)报告紧扣全球 2℃温控目标,强化了对最可能实现全球 2℃温控目标的低浓度情景的全方位评估。(4)报告从跨部门的角度侧重评估了城市化进程和城市形态对排放的影响和相应的减缓措施。(5)报告从国别与次国别、跨区域和国际四个层面强化了对减缓气候变化的政策措施的评估,并设置单独章节讨论资金问题。
1992 年 5 月 22 日联合国政府间谈判委员会就气候变化问题达成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以下简称UNFCCC或者“公约”),并于 1992 年 6 月 4 日在巴西里约热内卢举行的联合国环境发展大会上通过了该公约。 该公约共识性地达成了各国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负有“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共同在于申明应对气候变化危机是人类的共同的要求和行为,各国负有共同的责任和义务,区别则在于指出各国,尤其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承担责任和履行义务方面有着不同的要求。发达国家因在造成气候危机的历史过程中负有主要责任,且现实拥有雄厚的经济能力和先进的技术、管理能力,因而应当承担应对气候变化的主要责任;发展中国家则根据自身的经济等能力,承担与其能力相适应的次要责任。这一原则放映了不同国家在经济发展水平、历史责任和当前人均排放水平上的差异。
公约生效后,于 1997 年 12 月在日本京都通过了实施该公约的《京都议定书》。该议定书遵循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明确表达了发达国家承担应对气候变化所应承担的主要责任,规定了发达国家的强制减排义务,要求发达国家在 2012 年前,将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排放量在 1990 年的基础上减少 5.2%;而中国、印度等在内的发展中国家则无须承担强制性目标的温室气体减排义务。《京都议定书》需要占全球温室气体排放量 55%且至少 55 个国家批准后才具有国际法效力。该议定书计划于 2002 年生效,但由于美国中途退出推延了议定书的生效时间,在俄罗斯加入后,《京都议定书》最终于 2005 年 2 月正式生效。《京都议定书》的生效具有两方面的重要意义:一是确定了国际社会在应对气候变化领域的“自上而下”的减排机制, 该减排机制对发达国家规定了强制性的减排任务;二是开启了公约与议定书的“双轨”气候谈判机制, 一方面签署《京都议定书》的发达国家要履行《京都议定书》的规定,承诺 2012 年以后的大幅度量化减排指标,另一方面,发展中国家和未签署《京都议定书》的发达国家(主要是指美国)则要在公约下采取进一步应对气候变化的措施。“双轨制”的确立是国际社会为达成一份能得到广泛认同的气候协议而取得最大成果,也是京都强制减排模式的主要特征之一。
虽然《京都议定书》于 2005 年生效了,但其有效期至 2012 年即终止。为了明确 2012 年后国际应对气候变化的机制和安排,2007 年 12 月,公约缔约方第 13 次会议暨《京都议定书》缔约方第 3 次会议在印度尼西亚巴厘岛举行,制定了《巴厘行动计划》(俗称“巴厘路线图”)。根据《巴厘行动计划》授权,联合国气候谈判应该于哥本哈根气候会议上确立 2012 年后的国际气候制度框架。尽管世界各国对哥本哈根会议给予了高度重视,会议取得的成果仍然非常有限。南北国家在《京都议定书》第二承诺期、共同愿景、中期减排目标、资金机制、技术转让、国际贸易等问题上总体成对立之势,这种对立的主要原因是缔约方实施减排行动和开展国际合作的政治意愿不足,更直接说就是发达国家减排决心不够,提供资金和技术的帮助也远远不足。
2009 年哥本哈根气候大会进行了空前的全球政治动员,126 个国家领导聚首哥本哈根,以期为巴厘路线图画上句号。但是,事实证明,不管是政治意愿还是谈判案文的磋商,哥本哈根会议都尚未达到能完结谈判的程度。哥本哈根会议在主要大国首脑的推动下,形成了《哥本哈根协议》。由于《哥本哈根协议》形成的程序性问题,如小集团磋商、缺乏透明度等,该协议并未获得缔约方大会表决通过,是一份对缔约方不具有约束力的“灰色协议”。《哥本哈根协议》坚持了双轨制以及“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对发达国家及发展中国家减排承诺和行动做出了要求,发达国家就资金问题提出了2012 年以前每年 100 亿美元以及到 2020 年每年 1000 亿美元的承诺。
2010 年的坎昆会议在资金、技术、适应等议题上均取得了形式上的进展。《哥本哈根协议》中提及的快速启动资金以及到 2020 年每年 1000 亿美元的长期资金已经写入新的案文,绿色气候基金也获得一致共识;在“技术”议题上,明确了要通过建立技术机制,包括技术执行委员会和气候技术中心网络,促进国际技术合作;在适应问题上,会议通过建立“坎昆适应框架”以及“适应委员会”,就适应问题机制、机构建设达成了共识。 这些共识和进展,一定程度上打破了哥本哈根会议后国际谈判进程停滞甚至倒退的僵局,为国际气候制度谈判注入了信心。然而,坎昆会议只是在这些议题的框架结构上达成了共识,在更为关键的具体内容层面缔约方还是南辕北辙。在共同愿景、减排目标以及《京都议定书》第二承诺期等焦点问题上,坎昆会议没有取得实质性进展。
坎昆会议阻止了气候协议谈判的“并轨”,体现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使得双规谈判得以维系。但是,气候谈判的重心已经倾向于公约“轨道”谈判,即公约长期合作行动特设工作组(AWG-LCA)这一轨道上,而京都议定书轨道的谈判,形式似乎大于内容。坎昆协议中关于京都议定书附件一国家进一步承诺特设工作组的决议,全文不过两页,共 6 条内容,只是涉及发达国家第二承诺期温室气体减排目标单一问题及其履约的灵活机制和可能影响,并未涉及其他问题;AWG-LCA的决议则长达 29 页,含 147 条内容和 4 个附件,内容涉及巴厘行动计划的六大要素:长期合作行动的共同愿景、适应、减缓、资金、技术和能力建设。这也意味着,双轨谈判机制已经出现明显的不对称现象:谈判的重心已严重偏向公约轨道。 如果公约下的谈判涵盖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 2010 年的减排承诺或行动,并成为有法律约束意义的国际协定,有可能出现气候谈判实质上的“双轨合一”。
自从“德班平台”谈判启动以来,主要谈判方都就谈判预期成果提出了设想。这些设想中有一些带有理想化的成分,但多数考虑到了国家政治经济和气候变化谈判进展的现实,基本上肯定了一条“自下而上”的减缓目标设定规则。所谓“自下而上”主要是指由各国根据其能力和意愿自行提出减缓的目标或行动承诺,与议定书或欧盟内部式地先确立整体目标,再按照一定标准和规则分解落实到各国的“自下而上”模式相对应。 而且,我国有学者认为,从德班平台出现到多哈会议之前,“双轨制”实际上已经演化为“三轨”并存(《京都议定书》特设工作组、长期合作行动特设工作组和德班增强行动平台特设工作组),德班平台的推进相对延缓了双轨制下的谈判低效的状况,同时中止了长期合作行动的轨道,将国际气候谈判逐步转移到德班平台轨道,两大工作组先前创设的各种协调机构也逐步融入德班平台。
纵观 20 多年来的世界气候谈判历程,公约体系下国别减缓目标设定规则发生了多次演变,这反映了国际社会对各国国情变化的认知,也是国际政治经济博弈的结果。“哥本哈根协议—坎昆协议”开启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共同“自下而上”作出减排承诺的新规则。2009 年达成的“哥本哈根协议”虽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其提出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共同做出减排承诺的规定,并在 2010 年达成的“坎昆协议”中得到确认。 根据这一规定,除土耳其外,公约全部 42 个附件一缔约方和哈萨克斯坦,作为发达国家缔约方提交了 2020 年全经济范围量化减排目标承诺,其中欧盟所有成员国作为一个整体提交;152 个非附件一缔约方中,有 48 个缔约方提交了 2020年国家适当减排行动承诺。尽管在这一规则中仍区分了发达国家的全经济范围量化减排目标及其行动和发展中国家的适当减缓行动的不同性质,但是从减缓目标的确定规则来看,已经趋同为“自下而上”的自主提出,削弱了不对称的承诺。
总的来说,公约体系下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不同的减缓责任以及相应的国别减缓目标的确定规则,体现了公约原则。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作出不对称的承诺,是因为其在引起气候变化的责任、经济社会发展阶段、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这些方面的不对称,体现了公平和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能力原则。“哥本哈根协议-坎昆协议”建立的新规则,仍然体现了这些原则的要求,但强化了所有国家共同的减缓责任。然而,由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引起气候变化的责任、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等方面的巨大差距并未发生根本性变化,因此所有国家“自下而上”作出减缓承诺,并且在承诺的性质上趋同,是对公平和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弱化。“德班平台”谈判进一步模糊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不对称的承诺规则,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已经演变为各国与各国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这将是对“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重新解读。如果这一核心原则被赋予了新的含义,则整个公约机制就发生了重大变化。
世界气候谈判的复杂性和困境,究其原因,与世界政治经济格局的变化存在着密切的关系,尤其是,经济危机对发达国家出资意愿的影响、日本核泄漏事故引发的全球对核技术安全性的关注以及南北国家政治经济格局的变化等原因,也影响着国际气候谈判进程。
首先,1997 年以来,部分发展中国家经历了前所未有的快速发展阶段,不论是经济实力还是温室气体排放都经历了高速发展。尤其,发展中国家温室气体排放已经超过发达国家,尽管气候谈判中强调对历史排放的责任,但发展中国家排放量快速增长的事实,可能会或多或少地减轻对发达国家作为污染者在道义上的约束,因此,发达国家在谈判中越来越多地要求发展中国家作出减排承诺,在资金、技术援助方面也越来越不积极。
其次,2008 年以来波及全球的金融危机,重创了几乎所有发达国家和部分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也使部分国家不得不在发展经济与温室气体排放之间做出选择,从而影响气候谈判进程。身陷金融危机的附件一国家,发展经济相对温室气体排放成为优先工作,也影响了这些国家参与气候变化谈判的政治意愿和谈判诉求。民众对气候变化问题的关注,在金融危机期间也给希望逃脱责任的国家减轻了负担。金融危机的影响是长久的,目前来看,虽然全球大多数国家经济秩序已逐渐恢复,但仍有部分国家深陷其中,尤其是南部欧洲的几个出现主权债务危机的国家。由于这些国家都是欧盟成员国,这些国家的主权债务问题也可能影响欧盟整体的谈判立场,尤其在对发展中国家实施资金援助方面。金融危机在造成经济下滑的同时,还带来失业率大幅度上升。2010 年,一场由希腊引发的主权债务危机在欧盟蔓延,使市场一度对欧元区国家债务偿还能力担忧。
再次,减排技术无根本性突破。从目前的减排技术来看,虽然可再生能源技术、智能电网技术、核聚变技术、收集储存碳的CCS技术,备受国际社会关注,也获得了各方面的研发投资,有了长足发展,太阳能、风能等技术在应用成本方面也实现了快速大幅降低,但是可再生能源技术的目前现状,很大程度上还受制于外部自然环境,难以成为稳定可靠的能源供给来源,替代常规能源成为全球能源供给的主要来源为时尚早。虽然随着风电、太阳能发电等技术大规模普及利用,其成本大幅降低,但与常规能源相比,价格还是偏高,必须依靠政府补贴才能运营,如果遇到经济危机或政府缺钱的情况,补贴一旦取消,行业发展会受到极大的限制。可再生能源的大发展,尚需培养新能源企业自给自足的市场竞争和发展潜力。在美国,随着天然气价格下降,反对风机安装的声音日渐强烈,给风电产业发展带来了极大的困难,而政府目前捉襟见肘的财务状况,也无法继续给予风电更多的补贴。新能源的大规模发展应用,必须依靠新技术的突破性进展,政策倾斜和财政补贴在短时间内可以起到促进新能源技术发展的作用,但新能源要取代常规能源成为主要的能源供给来源形式,尚需探寻能够自给自足的市场发展模式。
第四,美国国内气候立法进展缓慢,甚至出现倒退,在面临恢复经济的压力下,国内气候政治表现消极,短期内通过立法途径锁定减排目标很困难。尽管如此,鉴于美国的重要地位和巨大的影响力,美国仍然是国际气候制度进程中最重要的一方,欧盟以及其他发达国家或地区,都在等待美国最终确定其减排目标,以对自身减排目标进行调整。发展中国家也在等待发达国家确定减排目标以及资金、技术的支持情况,以明确中期的减排行动目标。可以说,国际气候制度进展缓慢,很大程度上是因为美国国内立法受阻,这也说明,美国的气候政策对构建 2012 年后国际气候制度具有巨大影响力。
气候是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资源。气候问题表面上是环境问题,其背后的发展空间、产业竞争力等利益问题涉及各国经济发展的根本利益,因此,气候问题归根结底是发展问题。 人类应对气候变化通常有两方面的措施和行动:减缓和适应。减缓偏重于影响气候系统,阻碍气候变化的进程和幅度;适应则在于减轻气候系统带来的不利影响,控制气候变化的风险。因此,减缓指向气候变化的原因,适应指向气候变化的结果。 无论是减缓还是适应均需要大量资金的投入,因此资金问题成为国际气候变化谈判的核心议题之一,成为落实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安排的关键。近年来,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各大阵营在气候变化资金机制内的合作与博弈呈现新的特点与演变趋势,气候变化资金机制在未来既面临机遇又充满挑战。鉴于气候变化谈判已成为各国较量的新舞台,科学应对气候变化资金议题,加强对气候变化资金机制的研究及前瞻性判断,对中国积极参加气候变化国际合作,维护国家当前利益和未来发展权益,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以下简称公约)第 4.3、4.4、4.5、4.7、4.8 和 4.9 条款等规定,为帮助发展中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发达国家应该为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支持和技术转让,发展中国家能在多大程度上有效履行其在公约下的承诺取决于发达国家对其在公约下所承担的有关资金和技术转让的承诺能否有效履行。资金议题的谈判一直是气候变化谈判中的重点和难点。谈判内容初始主要包括:公约和京都议定书下资金机制的建立,以及公约秘书处行政和财务事务议题中有关秘书处预算和决算的内容。2007 年巴厘会议确定双轨制谈判,建立了公约长期合作行动特设工作组(AWG-LCA),以推动公约的全面、有效、可持续实施。自此,“加强提供资金和投资以支持减缓、适应和技术合作”成为资金议题谈判的重要内容,主要就 2012 年后国际社会应对气候变化长期合作行动的资金保障进行谈判。发展中国家要求发达国家拿出政治诚意,履行公约出自责任,帮助发展中国家采取应对气候变化的行动。发达国家逃避公约供资义务,希望拓展资金渠道,将碳市场和私营部门纳入供资体系,并要求发展中大国提供资金。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两大阵营就此展开了激烈的博弈。其中资金机制的原则、资金来源、资金数量、资金分配、资金治理等核心问题成为了谈判的重点。
2009 年各缔约方经过艰苦谈判,达成了政治共识——《哥本哈根协议》。该协议明确了发达国家在 2010 -2012 年提供 300 亿美元新的额外资金,至 2020 年前每年向发展中国家提供 1000 亿美元,并决定成立哥本哈根绿色气候基金,将之作为资金运营实体,但该协议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且资金来源、资金分配等发展中国家关心的问题尚未得到解决。发展中国家仍在谈判中强调资金来源与规模如何实现,而发达国家认为该协议已经解决了资金规模问题,将谈判重点转向对资金治理的讨论。
哥本哈根之后延续的资金议题谈判发生了一些变化:整体来看,谈判侧重于对资金机制设置的讨论,而资金来源、资金规模的问题被弱化。2010 年4 月波恩会议上,辩论的焦点集中在是否把《哥本哈根协议》作为下一阶段工作的参考或基础。美日等国家认为《哥本哈根协议》是经过领导人共同商讨达成的结果,应该作为进一步谈判的政治指导原则,甚至作为下一步的谈判基础。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坚决反对,认为《哥本哈根协议》没有经缔约方大会通过,而且其形成过程也没有法律基础,因此不能作为下一步的谈判基础。2010 年 6 月波恩会议上谈判各方从辨识资金机制难点或与其他议题相互交叉的问题入手,目的是在资金机制谈判的障碍性问题上寻求共识,为下一步修改案文提供参考,各方就资金机制达成两个原则性共识:第一,未来资金机制应在现行机制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真正实现缔约方会议负责,强调资金机制各要素之间需协调一致,避免功能交叠重复和低效,确保资金易于获取;第二,有必要建立新的气候变化基金,作为资金机制主要运营实体之一。2010 年 8 月的波恩会议上,发展中国家要求发达国家供资规模达到其GDP的 1.5%,发达国家除要求最不发达国家以外的所有缔约方出资以外,还倡议污染者付费(polluter to pay)和有能力付费(capacity to pay)的供资原则,并强调发挥碳市场、私营部门和各种创新性融资工具的筹资作用,关于资金机制的讨论开始具体化,各方在建立新基金问题上达成了共识。2010.10 月的天津会议上,资金来源、资金规模仍被弱化。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核心问题上仍存在较大分歧,会议未有实质性进展。关于资金制度安排,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对新基金的定位与筹建方式、基金理事会的架构与职能等问题未达成实质性共识。美国等发达国家提出新基金是资金机制经营实体之一,气候变化资金可通过其他多双边渠道实施,反对设立新的监管机构负责总体协调。发展中国家坚持设立资金机制监管机构,评估资金的充足性,总体协调和管理包括新基金在内的多个资金渠道,发挥协同效应。
2010 年 11 月的坎昆会议上,发展中国家除小岛国集团外,大部分坚持在发达国家出资问题上要求发达国家以公共资金为主,提供其GDP的1.5%,在建立新基金的同时明确其构架、职能、来源和规模。发达国家缺乏承担出资义务和推动谈判的政治意愿,将资金与减缓和透明度问题挂钩,态度强硬。但在各方相互妥协及主席推动下,会议最终将《哥本哈根协议》中关于资金问题的政治共识全面反映在《坎昆协议》中,通过了《坎昆协议》。
2010 年,谈判各方以《哥本哈根协议》为依托,共同努力、求同存异,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 16 次缔约方大会通过了由《公约》和《京都议定书》缔约方会议一系列决定组成的《坎昆协议》。明确了建立“绿色气候基金”,要求发达国家落实快速启动资金,并承诺到 2020 年每年动员 1000亿美元支持发展中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坎昆协议是气候变化谈判向前迈出的重要一步,令国际社会重拾多变气候谈判的信心,但在资金问题上的进展远低于发展中国家的预期和巴厘路线图的要求。
《坎昆协议》中资金部分内容主要包括三个关键问题:(1)短期快速启动资金问题。发达国家作出的新的、额外的资金承诺(2010 -2012 年共筹集300 亿美元绿色气候基金快速启动资金)应在减缓和适应领域平衡分配,适应资金优先考虑最脆弱的发展中国家。请发达国家分别于 2011 年、2012年、2013 年的 5 月向公约秘书处就快速资金的落实情况及发展中国家获取资金的渠道提交报告,以提高资金支持透明度。(2)长期资金制度安排。坎昆协议再次明确发达国家应向发展中国家提供大规模的、新的、额外的、可预测的和充足的资金支持(2013 -2020 年),提出在发展中国家具有实质性减缓行动和保持一定透明度的条件下,发达国家到 2020 年每年动员 1000 亿美元资金和私营部门资金、双边渠道和多变渠道,以及创新性资金来源等,并决定支持适应领域的大部分资金通过绿色气候基金发放。(3)资金运营机制设计方面,协议决定成立绿色气候基金(Green Climate Fund),将之作为公约资金机制的运营实体之一,基金由 24 人组成的理事会治理,平衡代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世界银行作为新基金的临时托管方,在基金运作三年后接受评审。成立独立秘书处支持新基金的运作。建立过渡委员会负责新基金的设计;在缔约方大会(COP)项下设立常设委员会,协助COP实现资金机制方面的功能。
《坎昆协议》首次将《哥本哈根协议》中关于资金机制的内容写入缔约方会议决议。协议中资金机制的内容基本符合各方预期,是促进坎昆谈判取得成功的关键因素之一,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首次在缔约方会议决议中明确写入资金应在减缓和适应两个领域平衡分配,且规定支持适应的大部分资金通过绿色气候基金发放。这明确了适应和减缓同处于优先解决地位,是发展中国家利益的重要体现,反映了国际社会减缓和适应并重的主流意见。(2)资金机制安排问题取得重要进展,建立绿色气候基金并通过不同领域基金窗口支持发展中国家应对气候变化行动、建立常设委员会协助完成《公约》资金机制方面的功能,这为发展中国家顺利获取应对气候变化的资金支持提供了重要保障,为实现减缓、适应、技术转让、能力建设等领域与资金支持的对接做好了基础。(3)首次对发达国家履行出资义务透明度作出安排,要求发达国家对快速启动资金落实情况进行汇报。此举为建立登记簿系统,为对发展中国家的减缓行动和发达国家的资金支持进行匹配奠定了基础。
《坎昆协议》资金部分作为各方妥协的结果,也较多体现了发达国家利益,主要体现在:(1)协议资金部分是《哥本哈根协议》的具体化,但未规定发达国家采取更多的行动或作出更为具体的承诺,例如,协议未对资金的来源作出明确阐释,而以发达国家“承诺动员”作为来源多样化的资金为筹资目标;(2)未考虑广大发展中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切实需求,300 亿美元短期资金和每年 1000 亿美元长期资金的规模并不能满足发展中国家应对气候变化行动的需要;(3)未体现公平、透明、协商一致原则,对绿色气候基金托管方的产生方式摒弃“竞标产生”而采取“直接指定”方式。此外,协议中还包括发达国家以发展中国家采取有效的行动和机制透明(MRV和ICA)为前提履行其供资义务等违反公约规定的内容。
经历了 2009 年哥本哈根会议的坎坷之路,坎昆会议上坎昆协议的达成使各方重拾了对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的信心。但是,也应看到,《坎昆协议》仅仅搭建了框架,诸多问题需要在 2011 年、2012 年甚至更长的时间里通过进一步的谈判、磋商予以解决和落实。展望 2011 年底将在南非德班召开的公约第 17 次缔约方大会,资金机制及相关问题的谈判重点除了资金的来源、规模和资金治理构架这三个主要问题,还有可能具体包括:第一,如何对资金的额外性作出明确定义,如何正确处理对发达国家自己支持的测量、核查与报告对发展中国家受资金支持气候变化项目的成果的测量、核查与报告。第二,绿色气候基金的建立与实际运营,其中包括明确资金来源、确定治理框架、运营模式确立和监管评估设置等具体问题。第三,如何定位绿色气候基金与其他公约内资金机制运作实体和公约外相关气候基金关系。第四,2010 -2012 年气候变化快速启动资金相关信息的透明披露等。
由于气候变化问题不断升温,GEF承担责任和掌控资金的失衡激起了发展中国家日益强烈的不满情绪,发展中国家迫切希望能够建立专属于公约的资金机制,而发达国家也愿意利用新机制的建立扩大碳市场和私营部门在气候融资体系中的作用。 2011 年德班缔约方大会上,经过三年艰苦谈判,绿色气候基金(GCF)终于正式启动,成为公约谈判的标志性成果。公约要求大部分用于支持适应的新的多边资金通过GCF提供,资金将平衡用于减缓和适应活动。由于新基金涉及各国在气候变化问题上的核心利益,各利益方均想借GCF建章立制的机会融入于己有利的制度安排。尽管从2012 年8 月至今已召开4 次理事会,但GCF整体谈判情况依然进展缓慢,发达国家同发展中国家围绕基金业务模式、筹资模式与进程、私营部门机制、独立秘书处组建等重点议题展开了激烈讨论。
2012 年底举行的第十八届《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大会标志着“巴厘路线图”谈判进程的结束,全球气候变化谈判重心转入德班平台进程,一个着眼于 2020 年后的国际应对气候变化新制度的谈判时间表正式进入3 年倒计时。德班平台的主要任务是在2015 年前形成一个适用于公约所有缔约方的法律文件或法律成果,并作为 2020 年后各方加强公约实施、减控温室气体排放和应对气候变化的依据。各缔约方争论的焦点是继续维护还是根本改变现有的公约和京都议定书体制,以及如何界定和体现“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CBDR)及公平、各自能力等重要原则。
资金议题是德班平台 2020 年后强化行动安排和提高 2020 年前行动力度两方面的重要内容。发展中国家普遍认为德班平台应综合平衡考虑资金问题,发达国家应为发展中国家提高 2020 年前行动力度及 2020 年后自主减缓行动提供资金支持,并就其如何履行资金承诺、强化资金安排作出规定。发达国家认为资金问题在“巴厘路线图”进程中已经基本得到解决,未来协议的核心是减缓问题,不应将发达国家出资问题列入讨论议程。尽管各方将就未来协议的基本框架、强化行动的界定等问题进行深入谈判,但由于在资金谈判日程、资金具体实现形式上分歧严重,德班平台资金议题在短时间内取得实质性进展的可能性较小。
首先,基于 2℃温升和 450ppm二氧化碳浓度长期减排目标的政治共识,减排行动迫在眉睫,在时间上没有较多的回旋余地,在此情况下,共同责任得以凸显,优先于区别责任,客观情况使得区别责任被弱化。
其次,由于应对气候变化问题成为国际共识较晚,在此之前发达国家已经基本完成工业化、现代化进程,取得先发优势,而在应对气候变化成为国际共识之后,减缓气候变化的形势已不容乐观,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发展中国家在工业化现代化建设和应对气候变化之间存在冲突,难以破解本国的发展难题与应对全球气候变化问题,因而在国际气候谈判中还是坚持以本国的发展为根本需求,并以发展和生存作为基本人权为正当理由,但如果完全依赖发达国家的支持是不现实和不可持续的,因而必然与发达国家产生矛盾。
再次,虽然发达国家已经完成工业化现代化进程,具备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但是由于发达国家长期高福利社会保障的社会制度需要应对本国的持续发展问题,而且应对气候变化作为全球环境问题如果主要依赖发达国家出资支持将使发达国家不堪重负,这是由于世界发展不均衡造成的,发达国家依然面临着持续发展和应对全球气候变暖的矛盾。出于当前国际社会应对气候变化的复杂情况以及巨额资金的需求,发达国家自然首先选择以当前本国利益考虑。这也是为什么发达国家在资金谈判中力推碳市场和私营部门融资的原因,目的在于减轻公共出资的压力。
第四,低碳技术或清洁技术在短时间内难有根本性突破。在过去的十年里,关于可再生的清洁能源的政策与市场的发展是值得人们注意的。全球 120 个国家目前已经制定出支持可再生能源的政策,其中超过一半的国家已经开始实施了。与 2004 年的 40 个国家相比,2012 年初期对可再生能源上网电价政策的制定已经在全球27 个州,至少65 个国家内出现了。这些不约而同的政策,连同降低成本技术的出现,已经将可再生能源推进了前所未有的市场。彭博新能源财经估算在 2011 年,2800 亿美元被投进了世界各地的清洁能源的公司及项目当中。其中,资产融资(主要用于公用事业规模的可再生能源发电厂)占了总数的百分之六十,共 1650 亿美元。特别是,对太阳能投资的增长是非常显著地。2011 年的太阳能光伏发电市场年度额高出 2004 的 30 倍。尽管如此,相比过去的十年间,全球二氧化碳的排放量每年大约增加了百分之三。在这期间,在全球能源需求增长中煤炭的需求量几乎占了一半,尽管在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成员国中,动力煤的进口价——代理国际煤炭价格——已经由 2004 年刚刚超过每吨 40 美元的价格迅速提高到 2011 年每吨超过 100 美元。
总体来看,由于 2℃和 450ppm长期减排目标的存在和限制,发展中国家在今后的气候变化谈判中已经失去谈判优势,而逐步走向以共同应对气候变化责任路线,但共同的形式可有多样性,这是与区别的历史责任相对而言的。可以预见,未来应对气候变化之路不会按照发展中国家的主张实现,在拉锯战中,一方面会延缓或失去应对气候变暖的时机,另一方面由于当前全球人口更多的是以发展为核心,应对气候变化仍然不会成为各国政治的核心问题。应对气候变化只能随着各国经济进一步发展后面临更严峻的气候问题才能达成有效实施的方案。
[1] 此外,报告还给出了引入森林和土地利用相关的CO 2 累积排放后CO 2 历史累积排放的区域和国别分布,大幅降低了发达国家在历史累积排放中的比重。
[2] 2011 年的大气CO 2 当量浓度水平约为 430ppm(不确定性范围为 340 -520ppm)。
[3] 但是报告也没有完全否定其他浓度情景实现 2℃温控目标的可能性。例如报告指出:500ppm CO 2 当量浓度情景如果在 2100 年前暂时不出现过冲超过 530ppm CO 2 当量的话,仍有多半可能(大于 50%的可能性)。
[4] 报告指出,假设全球所有经济体立刻同时采取减缓措施,有全球统一碳价,所有关键技术的获取都不存在障碍的理想情景下,为实现 450ppm CO 2 当量浓度情景目标,全球将面临消费量损失(如 2030 年为 1 -4%),同时全球消费增速每年将减少 0.04 -0.14 个百分点。”但是,如果限制特定技术(如可再生能源、核能、CCS等)的获取和允许部分国家延迟采取减缓行动都将大幅度增加减排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