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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定义、法律地位界定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含义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和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这种互助性经济组织具有以下四个方面的特点

①成员主要由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民组成;

②以体现成员经济参与或者实现某种特定的经济目的;

③一般是围绕某类农产品生产或者某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而组织起来的;

④遵循合作社的一般原则(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而成立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拥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一种新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这种经济合作组织具有既不同于《公司法》中规范调整的企业法人,也不同于《社团登记管理条例》规范调整的社会团体法人,更不是个人合伙或者合伙企业的特点。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合作社法》),明确定性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互助性经济组织,可以依照《合作社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取得独立的法人资格。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主要特点

1.自组织性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民自发组织起来的。自我国农村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后,分散化的农民面对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自觉产生了联合起来的要求,用组织起来的力量,共同进入市场,以提高农产品的竞争力,增加农民的收入。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适应市场经济需要而产生,是农民自己的组织。

2.开放性

农民专业合作社实行“开放的社员”的原则,合作社成员资格是开放的,不仅仅局限于同一村庄的农民,一些规模较大的合作社,其合作社成员往往分布在不同的村庄、乡镇,甚至更大的分布范围内,除此之外,农民专业合作社坚持“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的原则,农民可以自愿加入一个或者多个合作社。 另外,一些企业也可以以企业会员的身份加入合作社。

3.专业性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专业的经济合作组织,不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产品不一致,根据合作社农产品的特点,合作社经营服务的内容具有很强的专业性。

4.独立的法人资格

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其他合作经济组织相比较最大的特点就是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而传统的行业协会(如各类农业技术协会)是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所以这也是一些地方政府鼓励有实力的农业行业协会升级转化为合作社的根本原因。 zp0Okm/mf+20h3C82KIA7yzXXoJXJzMOEYbiB7DFbxWZ8EyQ4q3LjDYf60k5h23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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