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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小结

通过对西北地区农业公共服务的现实困境的分析,可以看出政府、农业企业、行业协会三者都在提供一些农业公共服务,但是由于供给主体责任存在越位、错位、缺位的问题,使得该地区农业公共服务的供给方式在整体上是一种粗放型的模式,各个供给主体间是相互脱节或者说是相互孤立的,没有形成一种合力来提供系统的农业公共服务。

另外,需要重点强调的是,由于农业协会缺乏独立的法人资格,农业协会的功能受到了很大限制,《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以后,为农业协会法人资格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新的突破口,许多农业行业协会纷纷改制成为专业合作社,行业协会合作社化成为一种普遍的现象。在调研过程中,我们就发现很多这样的例子,比如民勤县甘草协会现已改制为甘草合作社,西吉县单家集牛羊肉协会也改制为单家集牛羊肉合作社,共和县铁盖乡托勒台村养鸡协会也改制为铁盖乡托勒台村养鸡合作社。因此,本文认为构建新型的农业服务体系必须突出合作社的作用,并在文章第四、第五部分把农业协会整体转换为合作社,把合作社作为提供农业公共服务的一个重要载体。 8AY523C3PFeWLu4e2314f/c9r9PBQ0WrAz6G/AqbIWr6WL9GGsqLOyaLMNwIoWT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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