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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农业企业提供农业公共服务的困难

在西北地区,一些农业企业为了获得稳定的原材料供应,提高产品质量,一般采取“公司+农户”或“公司+基地+农户”的形式为合约农户提供如种子培育、田间管理、农产品病虫害防治、农产品加工运输等类型的一些农业公共服务,农业企业逐渐成为该地区提供农业公共服务的一个重要主体。但是,在实际过程中,也面临着一些问题。

(一)农民经济地位较低

在“公司+农户”模式下,由于我国农户分散,生产规模极小,自组织化程度较低,市场竞争力较弱,农户在与公司的博弈中处于劣势。虽然农户有强烈的愿望提高自身与政府和公司的谈判地位,但是他们的愿望往往由于缺乏组织性而不具备强有力的发言权,进而失去了有效的利益表达和利益聚合的机会,农户始终处于一种从属地位。

(二)农产品供给的交易收益不均衡

在“公司+农户”模式下,我国农业的种植和种养结构发生了一定变化,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农户生产、销售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但农户的收入并没有根本的改观,农业发展进入一个“低水平均衡陷阱”。由于企业和农户是各自独立的市场主体,企业的经营目标是利润最大化,而不是服务最大化,一些龙头企业之所以在一定阶段、一定领域内为农户服务,是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也就是说龙头企业只是把农户作为原材料的稳定供应者,而在农产品附加值的分配上,其收益几乎被公司独占,造成农户“利益流失黑洞”。

“公司+农户”模式实质上是一种资本和劳动的聚合形式,二者存在着较强的“替代效应”,一旦企业达到“规模经济”,必然要求成本最低(原材料价格最低)。企业甚至会采取标准化的“种植方式”或“养殖方式”来代替单个农户原材料的供给,而将个体农户协议解除,即出现企业的“卸责”问题( Shirking Problem)。如国内大多数奶业公司在建立初期都采用“订单”模式和农户签约以获得稳定奶源,而在产生规模经济效应后,各个公司都纷纷建立了自己的“奶业”基地,以便更好地降低原料成本。

(三)农业公共服务供给成本较高

在现实情况中,面对分散的农户,农业企业提供农业公共服务成本非常高,而且往往效果不佳,仍然难以保证企业对原材料数量和质量的稳定需要,比如在农产品市场价格高于农业企业收购价格的时候,农民的违约率比较高,就会影响到企业的收购计划和经营效益。对农户来说,由于农产品生产周期长,在生产初期,一些农业企业往往承诺会以优惠价格收购农产品,而在农产品成熟时,农业企业往往利用市场优势地位过分压低农产品收购价格,造成农户与企业之间发生严重的利益冲突。

在实地调研过程中,我们就发现了两类这样的例子。一类是如西吉县政府从福建招商引资一家农业企业,在当地投资兴建了华林蔬菜基地,与农户签订“公司+农户”式的收购合同,并在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提供农业种植服务,在企业获得稳定农产品供给的同时培养了一大批种植示范户、农民技术人员,促进了当地特色农业的发展;另一类是一些所谓的龙头企业来该县投资的目的不是为了惠农,而是为了套取国家或地方政府的农业扶持资金,获利的主要方式并不是开发某种农产品,因而不会在农产品的市场开发和技术开发方面进行足够的投入,这种类型的企业往往没有长期发展的潜力。还有的地区引进的部分涉农企业的农产品是高耗水而非节水型的(如亚麻公司),项目本身缺乏持续性,与该地区干旱缺水的农业生产环境不符,只能采取打深井抽取地下水方式来满足企业生产,这就使该地区的泉水和大部分浅水井干涸,影响该地区其他农民生产生活用水(在西吉县苟子村、后村等地方,由于地下水的过量开采,出现了农民不得不开始买水吃的局面)。并且这部分企业仅仅与当地农民签订 3 ~ 5 年农业生产合同(多数为 3 年),在经营期间,如果出现企业撤资、抽逃资金等问题,农户损失将非常严重,他们的生产方式只能恢复到以前状态,甚至不如以前。因为,这些农业企业大都采用抽取地下水来灌溉,地下水位的下降将使当地的农业生产条件进一步恶化。 QxiBmFvBORzljFvn6r890mPU56aBTiWg42yeEoOOMxZVERWh/eLQd7DcWdlf/vP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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